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开 本: 16开纸 张: 胶版纸包 装: 平装-胶订是否套装: 否国际标准书号ISBN: 9787302476979丛书名: 21世纪财经应用创新型人才培养系列教材·税收系列
第一章先秦时期的赋税概况1
第一节中国赋税的产生1
第二节夏、商、西周时期的赋税4
【阅读性材料】9
第三节春秋战国时期的赋税13
【本章小结】32
【关键词】33
【复习思考题】33
第二章秦至清代的农业租税34
第一节秦汉时期的租赋制34
第二节三国两晋南北朝时期的租调制37
第三节隋朝和唐前期的均田制和租庸调制41
第四节唐朝中后期的两税法44
【阅读性材料】47
第五节宋代的“方田均税法”49
第六节明代的一条鞭法51
第七节清代的摊丁入亩57
【本章小结】62
【关键词】62
【复习思考题】62
第三章秦至清代的徭役制度64
第一节秦汉的徭役和更赋64
第二节三国两晋南北朝的徭役66
第三节隋唐时期的徭役68
第四节宋辽金时期的徭役70
【阅读性材料】70
第五节元代的徭役73第六节明代的徭役76
第七节清代的徭役79
【本章小结】80
【关键词】81
【复习思考题】81
第四章秦至清代的专卖和工商税82
第一节秦汉的专卖和工商税82
第二节魏晋南北朝的专卖和工商税89
第三节隋唐时期的专卖和工商税92
【阅读性材料】96
第四节宋辽金时期的专卖和工商税99
【阅读性材料】101
第五节元代专卖和工商税104
第六节明代的专卖和工商税107
第七节清代前期的专卖及工商税110
【本章小结】115
【关键词】115
【复习思考题】115
第五章秦至清代的赋税特征与赋税管理116
第一节秦汉时期的赋税特征与管理116
第二节魏晋南北朝时期的赋税特征与管理120
第三节隋唐的赋税特征与管理122
【阅读性材料】124
第四节宋辽金的赋税特征与管理125
第五节元代的赋税特征与管理128
【阅读性材料】130
第六节明代的赋税特征与管理132
【阅读性材料】133
第七节清代前期的赋税特征与管理136
【本章小结】139
【关键词】139
【复习思考题】140
第六章清代后期的赋税141
第一节清代后期的政治经济与赋税特征141
第二节田赋、关税、盐税、厘金143
【阅读性材料】151
第三节赋税管理机构和制度155
【阅读性材料】157
【本章小结】158
【关键词】159
【复习思考题】159
第七章北洋政府时期的赋税160
第一节北洋政府时期的政治经济与赋税特征160
第二节田赋、关税、盐税、厘金162
第三节赋税管理机构和管理制度172
【阅读性材料】176
【本章小结】179
【关键词】179
【复习思考题】180
第八章国民政府时期的赋税181
第一节国民政府时期政治经济与赋税特点181
第二节土地税、关税、盐税184
第三节统税、货物税、直接税、专卖193
第四节赋税机构与管理制度204
【阅读性材料】210
【本章小结】211
【关键词】212
【复习思考题】212
第九章中华人民共和国成立以来的税收制度213
第一节税制建设与巩固时期(1949—1957年)213
第二节税制建设曲折发展时期(1958—1978年)217
第三节税制建设全面加强时期(1978—1994年)220
【阅读性材料】226
第四节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确立时期的税制改革(1994—2012年)228
第五节国家治理视野下的税制改革深入阶段(2012年至今)232
【本章小结】236
【关键词】237
【复习思考题】237
参考文献238
马克思曾说过: 赋税是政府机器的经济基础。国家存在的经济体现就是捐税。因此研究一个国家的历史,不能不研究它的赋税史。为满足财经类高等学校税务专业的本科教学需要,我们编写了本书,介绍中国财税制度的历史变迁。为了让历史更生动地为现实服务,我们根据中国赋税历史所表现出来的先秦时期地方分权型财税、秦至清代封建社会中央集权型财税和近现代多元性财税的特点,将历史上的赋税制度分专题进行了讲述。在本书写作中,试图跳出传统的赋税史研究的窠臼,把赋税放到整个社会的大背景下进行研究,动态地展现赋税征收、改制与政治、经济、军事、文化、社会各领域的关系。同时,重视历史过程整体性的把握,按照中国历史运行的顺序,以重要的赋税史实为基础,纵横结合,全景式地展现从原始氏族社会末期赋税的起源到中华人民共和国成立以来的赋税发展史,同时本书还补充了大量的阅读性材料和专栏资料,无论从时间跨度上还是从资料翔实程度和内容可读性上都超过作者本人在2012年主编的《中国赋税史》教材。在一定意义上说,了解了一个国家的赋税史,也就几乎了解了这个国家的整个历史。
本书由中央财经大学财政学院马金华教授编写,中央财经大学财税学院王朝芳、刘锐、薛迪参与了全书资料搜集和专栏撰写等工作。本书的编写,吸收了近年来中国赋税史最新的教学科研成果。在此,向财税史学前辈和各位同仁表示诚挚谢意。本书主要面向高等院校的本科生、专科生以及对财税感兴趣的实务工作者和社会工作者。本书的编写,自始至终得到了清华大学高晓蔚编辑的支持和帮助,在此向她表示衷心的感谢。
由于作者水平有限,加之史料浩繁,错误和不足之处在所难免,请广大读者指正。
编者2018年1月
徭役,是封建政权强迫劳动人民所从事的一种无偿的劳务活动。按中国古代徭役制度的分类,徭役大致可分为三类: 夫役、职役、官户役。夫役也称力役,主要针对重大工程而征发的民工,如开运河、修城池、修宫殿、修道路堤堰、运输军需物资等。职役又称差役,封建国家按照户等高低,轮流征调乡村主户担任州县公吏和乡村基层组织某些职务,称差役。这些职务如由封建国家出钱雇人担任则称“雇役”。差役、雇役都是实行职役的方法。差役是唐中叶以来封建徭役的新形式,是封建国家对下户无偿劳动的直接掠夺。官户役,是由专门的民户负担官府特殊需要的徭役,常被称为官课户等,而其他服夫役、职役的民户则被称为“散户”。古代,凡国家无偿征调各阶层人民所从事的劳务活动,皆称为徭役,它是国家强加于人民身上的又一沉重负担,起源很早,《礼记·王制》中有关于周代征发徭役的规定。《孟子》则有“力役之征”的记载。秦、汉有更卒、正卒、戍卒等役。以后历代徭役名目繁多,办法严苛,残酷压榨人民。第一节秦汉的徭役和更赋〖*4/5〗一、 徭役古代,凡国家无偿征调各阶层人民所从事的劳务活动,皆称为徭役,包括力役和兵役两部分。它是国家强加于人民身上的又一沉重负担。秦始皇统一全国后,对外征战,对内大兴土木,都要征用大批劳动力,人民的徭赋负担十分沉重。据记载,秦代营建阿房宫用70万人,在骊山修始皇陵动用70万劳力,北筑长城约50万人,屯戍岭南50万人,北防匈奴30万人。仅这几项征调,就已动用劳力近300万人,占全国人口总数2 000万人的15%以上。至于为保证官府和军队所需官物粮草的转输,又有大批劳力被调发。当时为供应河北(黄河以北,潼关以东)戍守军士的粮草物资,男劳力基本上全部当兵服役,冻饿而死者不计其数。可见,秦代徭役对社会生产力是一种破坏。汉代徭役,包括在地方、郡县、京城和边境所服的各种兵役,还包括为皇室和郡县所服的各种劳役。服役年龄: 汉代规定,民年23~56岁,均有义务服役,凡民达到服役年龄,就要进行登记,叫“傅”。凡成丁登记到名册上后,就意味着准备应征服役了。汉景帝二年,曾令天下男子年“二十始傅”,服役年龄提前了三年。汉昭帝时才恢复汉初旧制,从23岁起役。平民被征发服劳役,一般包括建筑宫室、陵墓、城池、边境和冲要的障塞,修筑驰道,治理江河,修筑大规模的农田水利灌溉工程,堵塞黄河决口,往边境运送粮草物资,军队出征时军需用品的运输,以及皇帝出巡时所经过道路桥梁的修筑和维护,运输工具的供应、随行人员的招待等。这些项目,虽然工程规模大小不一样,但沉重的劳役,给贫苦人民带来了诸多不便。汉代的兵役,包括正卒、更卒和戍卒等三种。正卒: 正卒即正式的兵役。秦汉时期规定: 在规定的年龄里成年男子必须在本郡充当步兵(或骑兵、水军)一年;如遇军事紧急需要,还要延长服役时间。更卒: 汉代规定,年龄在23~56岁的成年男子,每年要在郡县服一个月的劳役,称为更卒。农民亲自服役的叫“践更”。出钱由政府雇人代役的叫“过更”。之所以23岁才开始服役,据孟康所述,古代二十而傅,种三年地,积存一年粮食后,才能在离家服役时不影响家中生活。至于“更”是轮番更替之意,即指男子到一定年龄后,每年要轮流到指定地点服一定时期的兵役。戍卒、卫士: 在汉代,规定每个男子一生中要到边境上去屯戍一年,或到京师去服役一年。到边境屯戍的叫“戍卒”,到京师服役的叫“卫士”。此外,还规定,每个成年男子,每年要到边境去戍边三日。实际上,真正到边境去从事防守或参加作战的,只能是有限的一部分人,其余不去戍边的,要缴纳一定的代役金。二、 更赋更赋是对按规定应该服役而未能服役的人所征课的代役钱。汉代规定,每个成年男子都有服正卒、更卒和戍卒的义务;但不是一到服役年龄就要去服役,服役的人数也不需要那么多,当不需要服役或有钱不愿去服役时,可以按规定出钱代役,这种代役金叫更赋。汉代的更赋,其征收标准是: ①正卒: 如不亲自服役,可纳钱二千,由政府雇人代役。②戍卒,如不服役,每人每年纳钱三百。由于戍卒的人数因国家劳务的多少和用兵情况不同而有增减,特别是东汉时,戍卒多征发犯罪之人充当,更赋的交纳和使用,不同时期有多少差别,这就使充作徭役的基金(更赋)有一部分余额,这个余额即归国家财政收入。汉代的徭役,还有一项重要的措施: 买复,即出卖免役权。买复始于西汉文帝,当时向国家缴纳一定数量的粮食,买到五大夫以上的爵位,就可取得免役的权利。汉武帝时多次许民买复,如元朔(公元前124—前123年)年间,因军费开支过多,府库空虚,于是允许人民缴纳一定数量的帑币后,免除终身服劳役的义务。元封(公元前109—前108年)年间,允许交粮食买得免役权。武帝元朔六年(公元前123年)还卖武功爵,分17级,这次是收钱或黄金,凡买到规定的爵位后,可终身不服徭役,不纳更赋。买复措施的实行,虽然国家可暂时获得一笔收入,但从长远看,对国家是不合算的。几十年后,元帝永光三年(公元前41年),因服役的人少了,给国家带来了困难。当然买复这一措施对富豪、权贵之家是有利的,但富豪之家免除了徭役,封建统治者就会把它加在劳动人民身上,使劳动者不胜其苦。第二节三国两晋南北朝的徭役〖*4/5〗一、 三国徭役制度曹魏的徭役分为两种,一种是对郡县编户;一种是对典农部民与士家。较之汉赋,有很大的差别。郡县编户的徭役负担: 首先在年龄上,汉时民年二十开始服设,至五十六免役从汉简中所见汉代戍卒年龄,小者十五,老者六十五。十五岁以上服役在汉代是正常现象。。曹魏时期未见改变。及龄的丁夫或大男,是都要服役的。到建安二十三年,才有“老耄须侍养者,年九十以上,复不事,家一人”的规定 《三国志·魏书·武帝纪》注引《魏书》。。其次在役使的方式上,曹魏有一种错役制。即服役的(人役)与室家(居户)分离,各在天一方。因为户户如此,所以说“分离天下”。编户中公卿以下的官吏或士族,在曹魏时期,可以不服徭役,但曹魏无士族免役的规定。士族免赋免役,在三国,只见于孙吴。曹魏吏、士之家皆给官役。但从魏文帝接受王朗的建议,令“吏、士小大并勤稼穑”开始,士家除了营田纳赋以外,士只服兵役。吏有吏役,如农吏、鼓吏等。吴国孙权时,陆逊曾陈时宜,以为当“施德缓刑,宽赋息调”。然而由于“兵久不辍”,民总是困于役调。太元元年(公元251年),孙权曾下令“省徭役,减征赋,除民所患苦” 《三国志·吴书·吴主权传》太元元年十二月。。孙吴士族、将领及其所荫佃客,均可免税免役。西晋士族及其亲属享受免税免役特权,是承袭孙吴而来。蜀国诸葛亮采取了“务农殖谷,闭关息民”“闭境劝农,育养民物,并治甲兵”的政策。这里所谓“民”,指的是负担赋税的自由农户。诸葛亮说过: “唯劝农业,无夺其时,唯薄赋敛,无尽民财。如此,富国安家,不亦宜乎?” 《诸葛亮集》卷三,《便宜十六策·治人》。这与息民、养育民物的政策一致。无夺民时也就是轻徭,让农民有时间生产。加上薄赋,蜀国的农业逐渐发展起来。二、 西晋徭役制度在役法上,西晋规定“十二以下六十六以上为老小,不事”。十三至十五、六十一至六十五,为次丁,按赋税“次丁男为户者半输”而言,次丁徭役应有所减。惠帝太安二年(公元303年) 一次征发徭役,“男子十三以上皆从役” 《晋书·惠帝纪》。,是特殊情形。十六至六十的正丁全役 《晋书·食货志》。。在西晋,全部赋役均由郡县编户中的庶民以及吏、士之家负担。西晋的官吏和他们的亲属是免税免役的特权阶级。这与曹魏不同,而与孙吴一致。西晋允许官吏各以品级占田,最低的九品官亦可占田十顷。可是对他们不课田。既不课田,也就不课税役。西晋还制定了官吏可以官品的高卑,荫他们的亲属,并可荫人以为衣食客、佃客的制度。荫亲属,就是亲属可以不交税,不服役。品级高的官吏,可荫及九族,低的也可荫三世,加上宗室、国宾、先贤之后及士人的子孙,又可依官吏之例,荫其亲属,这就把各级官吏及其宗族变成了一个可以不纳税服役的阶级。比之曹魏,在税役制度上,是一个退步。宗族中的佃客,因为荫亲属制的实施,税役已经免除。西晋此制完全是在维护官僚地主的利益,维护士族的利益。三、 十六国徭役制度十六国政权有一个共同的特点,即不是单纯的少数民族的政权,而是有汉人参加的政权;少数民族上层的统治者,大多数也已汉化;各个政权都具有汉化的色彩,只是深浅程度有所不同而已。总的趋势是后来出现的政权比先前的政权,汉化程度更深,色彩更浓。因而在徭役上,各个政权大都袭用魏晋旧法。四、 东晋徭役制度东晋时期,徭役又变重,力役名目繁多,重役达60多项。并且规定13~15岁、61~65岁的次丁需服半役,且流弊很深,“古者使人,岁不过三日,今之劳扰,殆无三日休停,致有残形剪发,要求复除,生儿不复举养,鳏寡不敢妻娶”。 《晋书·范汪传附子宁传》。政府尽管规定每年力役二十天,而州郡县地方额外摊派给农民的力役甚至增加到几个月。可见当时徭役给人民的负担和苦难有多沉重。东晋还创立了“蠲在役之身”的制度。役包括劳役与兵役,正在服役的人可以免除人口税,对于农村与军队的稳定,有一些作用。五、 南北朝的徭役南朝刘宋,因战事频繁,甚至役及幼稚,以至造成“四野百县,路无男人,耕田载租,皆驱女弱” 《宋书·沈攸之传》的现象。南朝时徭役常常叫作“发人征役,号为三五” 《南史·循吏传》。,或者说是“三五属官” 《资治通鉴》宋文帝元嘉二十七年胡三省注。,即三丁抽一、五丁抽二,去为官府服役。如有逃亡,则视为叛亡。甚至是男丁不足,役及女丁,出现不分男女老幼,全家“空户从役”的现象。只有当民产子时,夫妇才可调役一年。北朝时,连年征战,兵役频繁,还有筑城、挖壕、修堰、传输等劳役以及官府各种名目的杂役,各代都很繁重。如道武帝天兴元年(公元398年)正月,车驾将北还,发卒万人治直道,天赐三年(公元406年)六月,发八部五百里内男丁筑垒南宫, 《魏书·太祖纪》。太武帝始光二年(公元425年)五月,诏天下十家发大牛一头,运粟塞上。 《魏书·太祖纪》。其他如筑苑、筑长城、造船、筑长安内小城,通莎泉道、治灵丘道、宫邺城等,动辄数千人乃至几十万人。北齐时“北兴长城之役,南有金陵之战。其后南征诸将,频岁陷没,士马死者,以数十万计。重以修创台殿,所役甚广”。《隋书·食货志》。其中尤以修长城为惨,即“发山东寡妇二千六百人配军士,有夫而滥夺者十二三” 《北史·齐本纪》,从而生产断绝,成为北齐均田农户破产的重要因素。北周的徭役,较北魏、北齐有不同: ①在役法上较轻而合理。《隋书·食货志》载: “司役掌力役之政令。凡人自十八以至五十有九,皆任于役。丰年不过三旬,中年则二旬,下年则一旬。凡起徒役,无过家一人。其人有年八十者,一子不从役;百年者家不从役;废疾非人不养者,一人不从役。若凶札,又无力征”。②在功役上征用比较少。大象元年(公元579年)二月的诏书要求一切因循守旧,不宜过度更张,即使以前命令建筑的,现在也要停建,所以只“发山东诸州兵,增一月功为四十五日役,起洛阳宫。常役四万人,以讫宴驾”。《北史·周本纪》。③放免奴婢。关于放免奴婢的事,南朝与西魏都有过,而北周曾多次放免官奴婢,这有利于增加普通劳动者从而增加财政收入和与豪强争夺劳动人手。④“庸”的出现。北齐已有“始立九等之户,使富者税其钱,贫者税其力”的输庸代役的办法 《隋书·食货志》。,称为隋唐租庸调的萌芽。第三节隋唐时期的徭役隋初,文帝接受苏威的奏请,轻简课役,男女18岁以上为丁。丁受田纳课服役。60为老,免课役。开皇三年(公元5年),改成丁年龄为21岁,受田仍是18岁,负担兵役却减少三年。又改每岁30日役为20日。开皇十年(公元590年),令百姓年至50岁,可纳庸免兵役。庸就是免役人每日纳绢数尺(唐制每日三尺,当时沿隋制),20日不过数丈,对衰年人也是一种宽政。课役的减轻,有助于生产的发展。隋炀帝即位(公元604年)之后,虽然废除妇人及奴婢、部曲的课役,男子成丁的时间21岁改为22岁,比隋文帝时又宽了些,但是由于隋炀帝广征徭役,大兴土木,如营建东都洛阳、修浚运河、修筑长城等,使得劳役过度。特别是公元610年至公元614年三次征伐高丽,男丁不足,役及妇女,出现了“扫地为兵”“举国就役”的情况。 《隋书·食货志》。过度征调民力,造成了严重的后果,导致“天下死于役而伤于财”,从而使社会矛盾急剧尖锐,最终隋王朝被全国大规模的农民大起义所推翻。唐代在赋役制度上的突出变化表现在丁庸制度,这是一种灵活管理徭役的财政形式。唐以前,徭役是皇差,无论有事无事,成年男丁都得按规定的时间和地点服徭役。这种徭役制度,致使官府不能高效率地使用劳动力,也影响劳动人民的农业生产,浪费劳动力的现象严重。唐朝将隋朝免兵役收庸的办法推广到力役,并且把年龄范围扩充,只要应役人不去服役,或国家无事不需要力役时,都向应役人收取庸布、庸绢,而对在服役中超过规定天数的则给予优待处理,超役15日者免户调,超役30日者租调全免。以庸代役的普遍化、制度化以及加役免税,不仅体现了赋役制度的灵活性,增加了对不同民户的适应性,在一定程度上可以使农民从劳役中解脱出来,减轻了政府对民丁的人身束缚,从而有较多时间从事生产、促进了唐代前期经济的恢复和发展。同时,丁庸制度,也有利于统治阶级节约和合理征调使用力役,是统治阶级加强实物剥削,增加财政收入的又一手段。而且应服役天数的明确规定,使农民的徭役负担比前代有所减轻,可以说是赋役制度的一个进步。因此,实行折征代役的丁庸制度有利于促进农业生产的发展,也向现代财政迈进了一步。当然,唐朝的徭役也是很频繁的。按理,正役折为庸后,在全国范围内,20日役制应该不复存在,但自唐朝前期起,征发现役的事例很多,后来发展为名目繁多的杂徭,即所谓“丁谓正役,夫为杂徭”,规定服役杂徭每年不得超过39天,逾期折免相应的赋役,杂徭之外仍有丁役,农民的徭役负担往往很重。贞观十一年(公元637年),宰相马周上疏说: “今百姓承丧乱之后,比于隋时才十分之一。而供官徭役,道路相继,兄去弟还,首尾不绝,远者往来五六千里,春秋冬夏,略无休时”《旧唐书·马周传》,希望唐太宗简徭役。但是,太宗于贞观十四年(公元640年),在汝州(今河南临汝)西山建襄城宫时,役工190万,用去大量杂费。公元701—709年,武则天统治期间,“西幸东巡,人未休息,土木之役,岁月不空”《旧唐书·卢藏用传》。直到唐玄宗年间,土木之功,亦未间断。第四节宋辽金时期的徭役〖*4/5〗一、 宋代的徭役宋代的徭役,主要有职役和杂役。实行分等定役制度。宋代职役是征调地主或自耕农担任州县和乡村基层的职位,执行或办理地方公务。宋服役民户分为九等,上四等量轻重给役,余五等免役,如有等级升降,诏加裁定,命官、形势户不服役。此种役法称为差役制。其中的衙前役最重最苦,主典府库或辇运官物之事。衙前役服役时,官府事先到其家登记各种财产物什,造册留存,任期满进行复核,往往因赔偿损失而破产。为了逃避衙前之役,应役之户或假售田于形势户,诡报佃户;或假作僧尼,或亲族分居,或弃田与人。熙宁元年(公元1068年)知柬院吴充上书: “今乡役之中,衙前为重,民间规避重役,土地不敢多耕,而避户等;骨肉不敢义聚,而惮人丁。” 《宋史·食货志·役法上》。于是差役最终落到三四等户身上,甚至后五等民户,造成大量的贫户逃亡。除了职役外,还有大量的临时性杂役,如修路、兴修水利工程、修建官府私邸、搬运公私财物等,都召民承担。这种杂役时无定数,随时征派,造成废耕嫁,兼之豪强富户设法诡避,负担基本落到贫户身上,民不堪其苦。阅读性材料阅读性材料宋代的徭役宋代徭役扰民,早已为有识之士所重视,曾多次谋求解决之法,景祐中(公元1034—1037年)曾实行募役法,行之不久即告失败;庆历中(公元1041—1048年)以科役不均而行均差法,其弊如故,仅行十年。至神宗熙宁时,又议改役法,熙宁二年(公元1069年)王安石改差役制为雇役法,也叫募役法或免役法,对后世影响很大。雇役法由以身充役改为以钱代役,于是役变成了以货币形式缴纳的税。而且扩大了征收范围,原来不出役之家,如官户、僧道也与平民一样出钱助役,在免税钱、助役钱之外,另取二分为免役宽剩钱,由此使国家赋税收入大增。可以说,此法适应了两宋商品社会经济发展的历史趋势,并在一定程度上均平了负担,具有明显的均税意义。但因雇役法征及官豪士大夫之流,在一定程度上触动了大地主豪强的利益,从而遭到这些人的抵制和反对。哲宗元祐元年(公元1086年)司马光当政,遂改行差役法,直至南宋灭亡。但衙前之役仍行雇役,形成差役与雇役并行的状况。杂徭自熙宁十年(公元1077年)也实行雇役制,应役者出钱可免役,此钱称“纳夫钱”,或称“免夫钱”。但制度较灵活,愿充役者充役,愿纳钱者纳钱免役。南宋初,仍袭北宋役法旧制。当时雇役法不能全复,差役法也不能尽行,异议屡起,莫衷一是,弊病百出。乾道间,范成大首创义役法,以一乡或一都为单位,由应役民户各出田若干,或出钱合买规定田数作为助役田,以所收田租供应役费。出田多少,按贫富定等差。义役法虽有便民之意,但弊病也不少。宋代役法变革,大致经历了从差役到雇役再到义役的转变。马端临曾说: “差役,古法也;其弊也,差役不公,渔取无艺,故转而为雇。雇役,熙宁之法也;其弊也,庸钱白输,苦役如故,故转而为义。义役,中兴以来,江、浙诸郡民户自相与诸究之法也;其弊也,豪强专制,寡弱受凌,故复反而为差”。然而宋代役法之转变,不管是“差”,是“雇”,还是“义”,都不是全国清一色的实行,多是诸法并行,且无论实行哪一种役法,负担总是大部分落在贫苦农民身上。而比较宋之役法,马端临认为,“以事体之便民者观之,雇便于差,义便于雇,至于义而复有弊,则末如之何也”, 《文献通考》卷十三,《职役考二》。不可谓不精辟、深刻。当然,两宋役法的转变,不是为了便民,也不是为了体恤民情、减轻农户负担,而更多地是以民户不得逃役、增加财政收入为目的,这使得役法变革的意义大打折扣。二、 辽国的徭役辽朝境内的牧民、农民以及诸属国、属部都承担着向国家提供劳役和军役的义务。由于身份、地位不同,所承担的徭役名目也多种多样。而官僚、贵族、诸节度使等却享有免役特权。随着辽朝政治、经济形势的发展,制度逐渐完善,赋役制度也经历了形成和完善的过程,大抵在圣宗时期逐渐确定下来。(一) 部落民赋役契丹和奚人诸部牧民需出力役,承担修桥、筑路、治河、搬运官物及其他工程。部民负担最重者,莫过于兵役。国有军情,皇帝视所需,征调诸宫卫、诸王府和诸部族军。诸部民则需自备武器、鞍马随从节度使出征。平时,诸部也各有戍边兵役。诸部戍军由节度使管领,屯驻戍守地区。老弱贫病者留居部落,由司徒管领从事耕牧。长期的兵役,虽有轮换补充之制,仍给牧业生产带来影响和损失。圣宗时拓土开疆,镇州可敦城为西北军事重镇,驻兵屯戍。东北重点防御鸭绿江和黄龙府。西北、东北边境属部时降时叛,屯戍役户负担日益加重。部落富民被征调戍边,多致破产。有的则雇人应役,被雇者或中途逃亡,更有死于戍所者。至兴宗时,已成为影响政局稳定和国家兴衰的严重问题。(二) 农户徭役徭役农户向国家提供的力役,有驿递、马牛、旗鼓、乡正、厅隶、仓司等多种名目。主要用于运输、保管官物,维持地方秩序,供官府驱使以及修河、筑路等工程。徭役的征调,也依户产的多少为等第,但诸州县因所在不同,有轻重不均之弊。如涿州新城县(今高碑店市),驿路所经,辽、宋使节过境频繁,送往迎来,多役民户。中京松山县,岁运泽州官炭,傍近州县却无此负担。县令马人望力争于中京留守,才得以均役他邑。同时,由于法度不明,执行不严,也常因时因地因人而有轻重不同等情。 《全辽文》卷十,《三河县重修文宣王庙记》。 (三) 属国和属部徭役遇有战事,诸部须按辽廷的要求出兵从征。三、 金朝徭役金代役法包括职役、兵役、力役三项。(一) 职役金代职役基本承宋旧制而来。金制: 在京府州县郭下置坊正,村社则随户之多少为乡置里正,以按比户口,催督赋役,劝课农桑。村社300户以上设主首4人,200户以上3人,50户以上2人,以下1人,以佐里正禁察非违。置壮丁,以佐主首,巡警盗贼。猛安谋克部的村寨,50户以上设寨使1人,所掌与主首相同。寺观设纲首。凡坊正、里正,以其户十分内取三分,富民均出顾钱,募强干有抵保者充当,人不得过百贯,役不得过一年。(二) 兵役金代女真族的军事组织是猛安谋克,平时生产,战时签壮者为兵,同时也以猛安谋克组织契丹、奚等族人。金代签兵制度,是按人户物力和人户丁力两种方法进行。《建炎以来系年要录》记载: “金人民兵之法有二: 一曰家户军,以家产高下定之;一曰人丁军,以丁数多寡定之。”这种签军的办法,实际上把有物力负担的课役户与无物力负担的不课役户,统统作为签发的对象。而且既被签发之后,还要自备衣粮,所以汉人当兵至有远戍十年不归,生死未卜,但家中还要照例每岁送衣服。女真人虽然负担比汉人轻得多的田税,但他们往往终身不能摆脱兵役之苦。因长期的战争,他们感于兵役之苦而厌烦战争。金代每签兵都派天使。天使往山东签兵,人不肯从,便执天使杀之。这是当时人民为反抗签兵和避免兵役之苦而做出的一种正义行动。(三) 力役在兵役之外,人民还要负担各种繁杂的力役。金时力役也是出钱代役,在世宗大定二十三年(1183年)以前,被役雇钱,是向未受役之家征钱给之。后来由于被役者不能得到雇钱,此制遂坏,不得不改为被役者按其所应得雇钱酌免租税及铺马钱来偿还。四、 西夏徭役西夏的徭役,包括兵役和力役。据《宋史·夏国传》所载兵制规定: “其民一家号一帐。男年登十五为丁,率二丁取正军一人。每负赡一人为一抄,负赡者,随军杂役也。四丁为两抄,余号空丁。愿隶正军者,得射他丁为负赡,无则许正军之疲弱者为之。”又据曾巩《隆平集·西夏传》记载: “凡年六十以下,十五以上,皆自备弓矢甲胄而行。”西夏实行全民皆兵制度,凡成丁者都要承担兵役: 其中分直接担负战斗的“正军”和军中劳役“负赡”。“正军”除国家给予很少的军事装备外,还要自备弓箭、盔甲,承担补充“长生马”、驼。繁重的兵役负担是造成西夏日趋贫困,国势衰颓的原因之一。西夏时期的劳役是极其繁重的。从党项建国前的李继迁时期到李元昊建国后,西夏都大规模征调民夫修筑黄河水利。历朝皇帝都不惜民力,役民兴修都城、宫室、陵寝、寺庙。史书不乏记载,如李德明时,“役民夫数万于鏊子山大起宫室,绵亘二十余里,颇极壮丽”。景宗李元昊“于兴庆府东一十五里役民夫建高台寺及诸浮图,俱高数十丈”。“大役丁夫数万,于(贺兰)山之东营离宫数十里,台阁高十余丈,日与诸妃游宴其中”。西夏穷兵黩武,兵役和劳役是压在西夏人民身上的两座大山。第五节元代的徭役元代的徭役,包括兵役、职役、杂泛差役三大类。一、 元代的兵役元代的兵役制度主要实行军户制。所谓军户制,即答发有丁之家,立为军籍,世代为兵,称为军户,以军户之丁出兵役,即为军户制。只有当军卒不足,而又急需用兵时,才实行募兵制。募兵是一种权宜之计。元朝的军户制实行于公元1210年。成吉思汗建立蒙古国后,急于进取中原,根据降将郭宝玉的献策,规定: 凡蒙古、色目部落“家有男子,十五以上,七十以下,无众寡尽签为兵。”蒙古族人,编为蒙古军;色目人,编为探马赤军。以后平金得中原,又征汉人为兵,其制: 或按贫富,富户户出一人为兵,名为独户军;贫户三二户出一人为兵,出兵之户为正军户,未出兵而协济出兵户之家,为贴军户。有的地区曾行中产之户为军,上下户为民的制度。或以男丁论,有时有的地区以二十丁出一卒,至元七年则以十丁出一卒;或以户论,二十户出一座,限年二十以上者充役。在征讨用兵之际,如兵员不足,又在已出兵役的商贾之家,另征一人为军,为余丁军,匠户亦取为军,为匠军。元代规定,军卒充役期间所需一切费用,均由军户自理,所以军户虽有四顷地的免税权,但由于兵役繁重,有的军户家出三四丁,农田尽废,仍要出杂役、科差;有的军户贫乏,得不到放免,不得不典卖田产,甚至鬻妻子儿女以充役;有的军户之丁远戍边镇,十几年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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