描述
开 本: 16开纸 张: 胶版纸包 装: 平装-胶订是否套装: 否国际标准书号ISBN: 9787509395233
结合*人民陪审员法 指引人民陪审员认定事实
在审判中心主义背景下如何区分案件的事实问题与法律问题,发挥人民陪审员运用自身生活常识和社会经验之优势,对案件事实问题作出判断成为我国人民陪审员制度改革的核心问题。本书以北京市和陕西省的人民陪审制度运行现状为样本,试图发现该制度运行中的问题,以实证研究的角度,对我国人民陪审员制度改革中陪审制度的功能定位和价值取向、事实审与法律审的区分、法官与陪审员的权力配置以及人民陪审员参与事实审的程序保障机制与履职保障机制进行探讨。
导论:调研的基本情况
一、调研背景及目的
(一)调研背景
(二)调研目的
二、调研过程以及方法
(一)调研过程
(二)调研方法
(三)研究思路章审判中心主义背景下人民陪审员的功能定位及
价值取向
一、当代审判中心主义改革概况
(一)审判中心主义的内涵
(二)审判中心主义与庭审中心主义的关系
二、审判中心主义背景下人民陪审制度功能定位的反思
(一)政治功能
(二)司法功能
(三)陪审制度的技术功能
三、审判中心主义背景下人民陪审员制度的司法价值回归
(一)英美法系国家
(二)大陆法系国家
(三)我国陪审制度的价值和功能
附:人民陪审员在事实认定上发挥作用的典型案例
一、【民事案例】冯某与信达辽宁分公司、星辰房地产公司等
执行异议之诉案
(一)庭审查明的案情
(二)合议过程
(三)新查明的事实
(四)案件结果
(五)办案经验
二、【刑事案例】故意伤害改过失致人重伤
(一)案件概况
(二)控辩意见
(三)陪审员参审过程第二章我国人民陪审员制度运行现状及问题
一、北京市人民陪审制度的运行现状
(一)选任环节
(二)参审环节
(三)组织管理
二、陕西省人民陪审员制度的运行现状
(一)调研地区法院的基本情况
(二)非试点法院人民陪审员制度的运行现状分析
(三)人民陪审员的选任程序及适用范围存在的问题
(四)试点法院人民陪审员制度的运行现状分析
三、其他地区人民陪审员改革试点方面的探索
(一)宁波市江北区法院关于“两权适度分离”的
探索
(二)江苏省盐城市中级人民法院改革探索情况
(三)南京市鼓楼区法院
(四)苏州市吴中区法院
四、我国人民陪审制度改革中存在的主要问题
(一)功能定位亟待统一
(二)事实审与法律审的模糊
(三)参审程序及证据规则的纠结
(四)认识和认知层面存在的问题
(五)履职保障上存在的问题
(六)宣传教育上存在的问题
(七)民意调查上存在的问题第三章审判中心主义改革背景下人民陪审员与法官的权力
配置
一、事实审与法律审区分的必要性及可行性
(一)事实问题与法律问题区分的必要性
(二)我国区分事实审与法律审的现实困境
二、事实问题与法律问题的界限
(一)何为“事实问题”
(二)何为“法律问题”
(三)两者的界限
三、事实问题与法律问题区分的基本规则
(一)事实问题和法律问题的区分标准
(二)事实问题和法律问题区分的方法:一般裁定和
问题清单的选择
四、法官对人民陪审员认定事实的指引规则
(一)法官对人民陪审员认定事实指引的必要性
(二)法官对人民陪审员认定事实指引的方式
(三)法官在庭审不同阶段对陪审员认定事实的指引
五、事实部分与法律部分的区分典型案例剖析
(一)民事典型案例事实部分与法律部分的区分
(二)刑事案件事实审与法律审的区分
(三)行政案件事实审与法律审的区分第四章审判中心主义改革背景下人民陪审员参审的程序
规则
一、适用陪审的启动程序
(一)陪审程序启动模式现状
(二)人民陪审员参审的庭前程序
(三)人民陪审员参审案件合议庭构成规则
二、人民陪审员参审范围的划定
(一)案件范围
(二)参审内容
(三)实际适用情况
(四)实质参审情况
三、人民陪审员庭审权力的分配
(一)人民陪审员不参加庭前会议
(二)庭前准备会议
四、人民陪审员合议程序的权利与义务第五章审判中心主义改革背景下人民陪审员参审的证据
规则
一、人民陪审员参审的证据力规则及其适用
(一)刑事案件的证据力规则及其适用
(二)民事案件的证据力规则及其适用
(三)行政案件的证据力规则及其适用
二、人民陪审员参审的举证、质证规则及其适用
(一)刑事案件人民陪审员参审的举证、质证规则
(二)民事案件人民陪审员参审的举证、质证规则
(三)行政案件人民陪审员参审的举证、质证规则
三、事实审与法律审分离的程序保障规则
(一)庭前保障:阅卷笔录的强制要求与问题清单的
全程引入
(二)庭审推进:庭审结构的适当变通与庭审小结制
度的推行
(三)合议表决:法官指示制度的强制运用与合议
规则的重构
(四)裁判结果:裁判观点的统一表达与陪审员署名
权利保留
四、人民陪审员的参审规则设置第六章审判中心主义改革背景下人民陪审员的履职保障
与惩戒机制
一、人民陪审员退出、惩戒及履职保障机制的法理学
分析
(一)退出机制
(二)惩戒机制
(三)履职保障机制
二、法律规范中的退出、惩戒、保障机制
(一)退出机制
(二)惩戒机制
(三)履职保障机制
三、实践和试点中的退出、惩戒与履职保障机制
(一)制度建设方面
(二)制度执行方面
四、存在的问题与成因
(一)考核与管理机制缺失
(二)退出机制不周延
(三)惩戒机制失灵
(四)履职保障机制缺失
五、可能的变革进路:方案设计
(一)相关基础性制度的完善
(二)构建科学合理的退出程序
(三)构建多元化切实有效的惩戒机制
(四)确立精细全面的履职保障机制结语
(一)恢复陪审制度宪法地位、提升立法层次
(二)设立专门管理机构、有效实现随机抽选
(三)根据人口、地域等特点,采取多样化选任方式
(四)强化法官指引作用,保障陪审员有效参审
(五)科学合理区分案件的事实与法律部分
(六)完善责任追究制度,消除陪审员参审顾虑
(七)陪审员履职保障制度化、法律化
(八)加强宣传教育、提高陪审认知度参考文献
《人民陪审员认定事实审判指引》一书,是胡云红副教授在其课题(中国法学会2016年度优秀成果——“人民陪审员主要进行事实认定实证研究”)结项成果基础之上修订而成的一部著作。该项目被鉴定为“优秀”等级。多年来,作者的研究视阈一直专注于我国人民陪审员制度改革试点中的问题及经验;在期刊、报纸上发表了关于人民陪审员制度改革的系列论文,出版了《陪审制度比较与实证研究》专著一部。作为人民法院人民陪审员制度改革工作小组成员,胡云红副教授直接参与我国《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陪审员法》(以下简称人民陪审员法)的立法工作,提出了一系列立法建议,对于该法草案的形成具有重要贡献。本书是国内对人民陪审员“事实认定”问题进行专门研究的著作。
建立行之有效的人民陪审员制度是保证公正司法的重要举措。人民陪审员大多来自基层,熟悉社会,了解社情民意,在陪审过程中,往往更注重将社会公众的良知、善恶标准、是非观念融于司法过程之中。陪审员的社会阅历及由此形成的大众性思维能帮助职业法官了解社会公众的思想动态,克服不良的职业习惯和职业偏见,使案件处理更加合情合理。法官在案件的法律适用方面研究比较深入,但对于法律以外其他专业领域研究的不多;一旦出现其他专业领域的纠纷案件,知识的匮乏成为案件审理中的一种欠缺。人民陪审员制度通过充分利用社会上丰富的人才资源,形成较为科学完善的文化、智力和专业结构,陪审员和法官发挥知识互补的作用,大大提高法官专业化审判水平,弥补法官的专业知识缺陷,从而有效避免作出不公正的裁判。人民陪审员参与审判,与法官共同讨论、集思广益,使群众认识到裁判是由法官与陪审员共同作出的,减少法官与群众之间的隔阂,有利于化解矛盾。
民主政治是人民陪审员制度产生与发展的政治基础,民主是人民陪审员制度存在的基础和核心。人民陪审员制度是人民群众参政议政、参与国家管理活动的一种形式,是人民法院在审判工作中依靠群众,联系群众的有效方法,也是现代社会和法治国家司法民主化的重要体现。我国宪法赋予公民依法参与管理国家事务的权力。司法事务是国家事务的重要组成部分,实行人民陪审员制度是人民群众参与司法活动直接、重要的形式,是健全社会主义民主政治制度的重要内容。人民陪审员制度既体现了职业法官与公民对审判权的共享,也反映了社会成员对审判过程的制约与参与。非法律职业者的普通公民可以作为审判者参加司法活动,具有人民行使审判权的性质,是司法民主的重要表现。
基于民众对司法公正、司法民主的需求,人民陪审员制度改革被确定为我国本轮司法改革的重点内容。2013年11月,党的十八届三中全会通过了《中共中央关于全面深化改革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明确提出要健全司法权力运行机制,“广泛实行人民陪审员、人民监督员制度,拓宽人民群众有序参与司法渠道”。2014年10月,党的十八届四中全会通过《中共中央关于全面推进依法治国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进一步提出要“完善人民陪审员制度,保障公民陪审权利,扩大参审范围,完善随机抽选方式,提高人民陪审制度公信度。逐步实行人民陪审员不再审理法律适用问题,只参与审理事实认定问题”。为落实人民陪审员制度改革,2015年2月,人民法院发布《人民法院关于全面深化人民法院改革的意见——人民法院第四个五年改革纲要(2014-2018)》,明确了人民陪审员参审案件职权的改革路径,指明了人民陪审员不再审理法律适用问题,只参与审理事实认定问题的改革方向。2015年4月,人民法院、司法部制定《人民陪审员制度改革试点方案》(以下简称《试点方案》),并经十二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十四次会议通过《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授权在部分地区开展人民陪审员制度改革试点工作的决定》,授权在全国北京、河北、黑龙江、江苏、福建、山东、河南、广西、重庆、陕西10个省、市,11个中级人民法院和39个基层人民法院,共50家法院开展人民陪审员制度改革试点工作。试点改革的主要内容包括,改革人民陪审员选任条件、完善人民陪审员选任程序、扩大人民陪审员选任范围、完善人民陪审员参审机制、探索人民陪审员参审案件职权改革、完善人民陪审员的退出和惩戒机制以及完善人民陪审员履职保障制度等7个方面。
人民陪审员制度试点改革过程中,各地对相关制度不断探索、逐步完善,但改革中成绩与问题、困难并存。2016年6月30日,十二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二十一次会议召开第三次全体会议,听取了人民陪审员制度改革试点工作情况的报告。改革试点取得阶段性成果的同时,也面临一系列急切解决的问题,为此,2017年4月,全国人大常委会作出延长人民陪审员制度试点的决定。
为加快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建设,保障公民民主权利、推进司法民主,2018年4月27日,第十三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次会议已审议通过人民陪审员法并于同日公布施行。人民陪审员法共三十二条,对人民陪审员的选任、事实审和法律审的区分、参审范围、退出和惩戒机制、履职保障、任期及议事规则等内容进行了明确规定,标志着我国人民陪审员制度进入一个新的发展阶段。
事实审和法律审的区分一直是我国人民陪审员制度改革的重点。人民陪审员法对此进行了明确规定:人民陪审员参加三人合议庭审判案件,对事实认定、法律适用,独立发表意见,行使表决权;人民陪审员参加七人合议庭审判案件,对事实认定,独立发表意见,并与法官共同表决,对法律适用,可以发表意见,但不参加表决;审判长应当履行与案件审判相关的指引、提示义务,但不得妨碍人民陪审员对案件的独立判断;合议庭评议案件,审判长应当对本案中涉及的事实认定、证据规则、法律规定等事项及应当注意的问题,向人民陪审员进行必要的解释和说明;人民陪审员同合议庭其他组成人员意见分歧的,应当将其意见写入笔录;意见有重大分歧的,人民陪审员或者法官可以要求合议庭将案件提请院长决定是否提交审判委员会讨论决定。
事实审和法律审应否分离、如何分离是理论界与实务界关注的重点内容,本次颁布的人民陪审员法采用了“有限分离”方式。实际上,事实审与法律审对于诉讼制度改革具有重大意义。首先,事实审与法律审的区分是司法公正的前提。司法裁判过程中,对事实的认定是法律适用的基础,审判实践中,法官会依据自己丰富的法律专业知识,运用自己特有的法律思维方式作出裁决,但容易形成固定的“专业思维模式”;而人民陪审员,可以充分发挥社会经验丰富、了解社会规则、行业规则、风俗习惯等优势。二者的结合有利于案件事实的认定,是实现司法公正的前提。其次,事实审与法律审的区分是有效发挥司法职能的基础。政治职能是陪审员制度自产生即所肩负的政治任务,而司法职能则是实现政治职能的载体。事实审与法律审的分离既确保了司法的民主性,又顺应了司法规律;不仅有利于体现政治民主价值,更有利于妥善处理人民陪审员制度政治职能与司法职能的矛盾冲突。后,事实审与法律审的区分是提高司法公信力的有效保障。人民陪审员参与审判,是司法民主的体现,有助于促进司法公开与司法廉洁,通过监督法官抑制司法腐败的滋生,有效遏制裁判不公正的现象。事实认定是审判活动的重要环节,将事实审与法律审进行分离能够合理地分配法官与陪审员的审判权力,使陪审员根据自身优势更加侧重认定事实,法官在事实认定的基础上进行法律适用,有效解决目前存在的“陪而不审”现象,提高司法公信力。
实践的观察、理论的解析是胡云红副教授等《人民陪审员认定事实审判指引》一书的特点。本书以庭审实质化与我国人民陪审员制度改革的关系为切入点,通过大量的实证调研与理论分析,对事实审和法律审应否分离、如何分离进行了鞭辟入里的分析和阐释。同时,本书对我国人民陪审员制度改革中陪审制度的功能定位和价值取向、法官与陪审员的权力配置以及人民陪审员参与事实审的程序保障机制与履职保障机制进行了探讨。对民事、刑事、行政领域各类案件如何区分法律部分与事实部分是本书的一大亮点,指导法官对案件事实部分制作清单,引导人民陪审员对事实部分进行认定也是本书作者极力探究的内容。值此人民陪审员法出台之际,相信本书亦会对全国各级人民法院实施人民陪审员法起到重要的参考借鉴作用。
是为序!
审判中心主义强调审判阶段是刑事诉讼的中心环节,审前各诉讼阶段应为审判阶段服务。“推进以审判为中心的诉讼制度改革,确保侦查、审查起诉的案件事实证据经得起法律的检验”,标志着我国刑事诉讼制度改革已经进入“深水区”,承认审判中心主义,就要求必须发挥庭审程序的决定性作用。庭审阶段是整个诉讼过程中矛盾为集中、争辩为激烈的诉讼阶段,应当保证庭审在查明事实、公正裁判起到实质作用,真正做到“审判案件以庭审为中心,事实证据调查在法庭,定罪量刑辩论在法庭,判决结果形成于法庭”,使审判重心重新回归庭审程序,摒弃庭审虚置化,实现庭审实质化。
我国陪审制度应该在案件事实认定中发挥应有作用。事实认定是庭审的核心。刑事诉讼中,罪名的确定、刑罚的适用,均以事实的认定为前提。目前,我国实行人民陪审员制度,陪审员既参与案件事实的认定,也参与法律的适用,但未能充发挥人民陪审员的实质作用,且驻庭陪审、陪而不审、审而不议等弊端较为突出。因此,人民陪审员制度的改革是我国司法改革的重要内容。党的十八届四中全会《中共中央关于全面推进依法治国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以下简称《四中全会决定》)提出,完善人民陪审员制度,保障公民陪审权利,扩大参审范围,完善随机抽选方式,提高人民陪审制度公信度。深化人民陪审员制度改革,可以提高司法民主,增强司法公信力。2015年4月1日,中央深化改革领导小组第11次会议审议通过了《人民陪审员制度改革试点方案》(以下简称《试点方案》),对人民陪审员选任条件、选任程序、参审范围、参审职权、退出和惩戒机制、履职保障制度等进行改革。2015年5月,北京、河北、福建、陕西等10个省(区、市)的50家法院被确定为本次人民陪审员制度改革的试点法院,试点为期两年。为配合改革,依据《试点方案》和《关于授权在部分地区开展人民陪审员制度改革试点工作的决定》的有关规定,上述10个省(区、市)可以突破原有法律框架进行改革。
从“延安时期”至今,我国的人民陪审员制度改革取得了重大成绩。其实,作为司法民主的重要形式,人民陪审员制度在司法实践中一直充当着重要的角色,体现着人民参与司法的理念。从1999年开始的司法改革一直将人民陪审员制度作为一项重要的制度,在人民法院四个五年改革纲要中均提及了人民陪审员制度的改革,人民陪审员制度也得到了大力的发展。客观而言,伴随着中国司法改革、法治前行的铿锵脚步,我国人民陪审员制度无论是在理论基础研究的开掘深入、价值取向标准的兼收融汇,还是在制度规范的逐步细化、社会大众认知提升与参与反响等方面,均表现出了蓬勃旺盛的生机和活力,寄托了广大法律人和民众对人民司法现实和未来的期冀和要求。关于人民陪审员制度完善改革的理论与实践,近年来,理论方面和司法实务方面均取得了丰硕、精辟的成果,但实践转化方面还有待加强。尤其是审判中心主义诉讼制度改革的背景之下,从立法到司法,从人员选任到参审机制,从程序作用到实体权责,我们仍需要不断地进行探索和理论总结。人民陪审员制度何去何从,更加值得深入研究。
国际上对民众参与司法一般持肯定态度,但由于各自模式不同,遇到的问题也不尽相同,故各国改革本国民众参审模式的进程从未停止,其终极目的是建立适合本国法律传统、法律环境、法律文化的民众参审模式。国际范围内,以陪审员和法官的职权分工为标准,大致可以将民众参与司法模式分为陪审制、参审制和观审制三种。陪审制下(以英美法系陪审团制度为代表),陪审成员决定事实问题,法官决定法律适用问题,以此限度发挥民众的生活经验、逻辑常识;参审制下(如我国)陪审成员与法官共同进行事实认定与法律适用,以此彰显民众参与司法的化;观审制下,观审成员仅参与一审法院的审判程序,在评议时,观审员不能参与表决,但可以发表意见,为法官的裁判作出参考。目前,我国人民陪审员改革试点中推行的大合议庭陪审机制,旨在吸收陪审团制度与参审制度之优点,克服其弊端,发挥民众在运用生活常识、社会经验认定事实方面及法官在适用法律方面的优势,各尽所长,尽可能实现陪审实质化。
一、调研背景及目的〖1〗(一)调研背景2005年5月,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颁布的《关于完善人民陪审员制度的决定》《关于完善人民陪审员制度的决定》已于2018年4月27日《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陪审员法》颁布后失效。(以下简称《决定》)正式实施以来,已过十余年。在这十多年当中,我国的政治体制改革和司法体制改革也在如火如荼地进行着。特别是党的十八大之后,人民陪审员制度作为司法体制改革的重要一环,先后被重要文件所记载,人民陪审员制度也承载着推进法治中国建设、保证公正司法、提高司法公信力的历史使命。如2013年11月,党的十八届三中全会通过《中共中央关于全面深化改革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以下简称《三中全会决定》),在“推进法治中国建设”一章中,明确提出要健全司法权力运行机制,“广泛实行人民陪审员、人民监督员制度,拓宽人民群众有序参与司法渠道”。2014年10月,党的十八届四中全会通过《四中全会决定》,在“保证公正司法,提高司法公信力”一章中,进一步提出要保障人民群众参与司法,“完善人民陪审员制度,保障公民陪审权利,扩大参审范围,完善随机抽选方式,提高人民陪审制度公信度。逐步实行人民陪审员不再审理法律适用问题,只参与审理事实认定问题”。
2015年2月,人民法院发布《人民法院全面深化人民法院改革的意见——人民法院第四个五年改革纲要(2014-2018)》,在“健全审判权力运行机制”中,对推动人民陪审员制度改革提出了明确要求:落实人民陪审员“倍增计划”,拓宽人民陪审员选任渠道和范围,保障人民群众参与司法,确保基层群众所占比例不低于新增人民陪审员的三分之二。进一步规范人民陪审员的选任条件,改革选任方式,完善退出机制。明确人民陪审员参审案件职权,完善随机抽取机制。改革陪审方式,逐步实行人民陪审员不再审理法律适用问题,只参与审理事实认定问题。加强人民陪审员依法履职的经费保障,建立人民陪审员动态管理机制。
2015年4月,人民法院、司法部制定《试点方案》,《试点方案》经十二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十四次会议通过《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授权在部分地区开展人民陪审员制度改革试点工作的决定》,授权全国10个省(区、市)50家法院(包括11个中级人民法院和39个基层人民法院)开展人民陪审员制度改革试点工作。本次改革试点是贯彻党的十八届三中、四中全会关于人民陪审员制度改革部署的重要措施。改革试点的主要内容包括改革人民陪审员选任条件、完善人民陪审员选任程序、扩大人民陪审员选任范围、完善人民陪审员参审机制、探索人民陪审员参审案件职权改革、完善人民陪审员的退出和惩戒机制以及完善人民陪审员履职保障制度七个方面。两年多以来,全国50家试点法院在人民陪审员的随机选任和抽取、适用大合议庭陪审机制审理案件等方面进行了探索。经过两年多的改革试点,试点工作取得阶段性成效。,从整体情况来看,试点工作呈现“四个转变”,即人民陪审员选任方式主要由组织推荐产生向随机抽选转变,人民陪审员参审职权由全面参审向只参与审理事实问题转变,人民陪审员参审方式由3人合议庭模式向5人以上大合议庭陪审机制转变,人民陪审员审理案件由注重陪审案件“数量”向关注陪审案件“质量”转变。第二,人民陪审员来源更加广泛,结构更加合理。从人民陪审员数量变化情况来看,50家试点法院已全部按要求完成人民陪审员选任工作,新选任人民陪审员9673人,试点法院人民陪审员总数达到13322人,为法官员额数的43倍。一大批通民情、知民意、接地气的普通群众被选任为人民陪审员。第三,人民陪审员陪审作用发挥更加充分。从参审案件情况来看,2016年,50家试点法院由人民陪审员参与审结各类案件共81772件,其中,民事案件64917件,刑事案件11642件,行政案件5213件;由人民陪审员参与组成大合议庭审结涉及群体利益、社会公共利益等社会影响较大的案件1624件,取得了良好的社会效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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