描述
开 本: 16开纸 张: 胶版纸包 装: 平装是否套装: 否国际标准书号ISBN: 9787509360309
1.权威的作者:
国家法官学院案例开发研究中心持续20余年编辑了享誉海内外的《中国审判案例要览》丛书,自2012年起推出《中国法院年度案例》丛书,旨在探索编辑案例的新方法、新模式,以弥补当前各种案例书的不足。
2.强大的规模:
今年推出19本,含传统和新近的所有民商事、行政、刑事热点纠纷,这些案例是从全国各地法院收集到的上一年度审结的近万件典型案例中挑选出来的,具有广泛的选编基础和较强的代表性。
3.独特的内容:
不再有繁杂的案情,高度提炼案情和裁判要旨,突出争议焦点问题。
不再有冗长的分析,主审法官撰写“法官后语”,展现裁判思路方法。
本书所选案例均是国家法官学院从各地2014年上报的典型案例中挑选出来的精品案例,全面涵盖该领域常见纠纷内容。案情凝练,并由主审法官精心撰写裁判要旨与法官后语,可读性、适用性强,能帮助读者*限度地节约查找和阅读案例的时间,获得真正有用的信息,为法官、检察官、执法人员、律师、法律顾问办理相关案件以及案件当事人处理纠纷参考书。
序
《中国法院年度案例》丛书,是国家法官学院于2012年开始编辑出版的一套大型案例丛书,之后每年初定期出版,由国家法官学院案例开发研究中心具体承担编辑工作。此前,该中心坚持20余年不辍连续编辑出版了《中国审判案例要览》丛书近80卷,分中文版和英文版在海内外发行,颇有口碑,享有赞誉。现在该中心又编辑出版《中国法院年度案例》丛书,旨在探索编辑案例的新方法、新模式,以弥补当前各种案例书的不足。该丛书2012—2014年已连续出版3套,一直受到读者的广泛好评,并迅速售罄。为响应读者需求,2014年度新增3个分册:金融纠纷、行政纠纷、刑事案例。现国家法官学院案例开发研究中心及时编撰推出《中国法院2015年度案例》系列,并将刑事案例调整为刑法总则案例、刑法分则案例2册。
党的十八届四中全会提出了建设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体系,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的依法治国的总目标,对司法体制改革和司法审判提出了新的标准和要求,特别强调加强和规范司法解释和案例指导,统一法律适用标准。法律的生命在于实施,而法律实施的核心在于法律的统一适用。《中国法院年度案例》丛书出版的价值追求,即是公开精品案例,研究案例所体现的裁判方法和理念,为司法统一贡献力量。
总的说来,当前市面的案例丛书大多“不好读”,存在篇幅长、无效信息多、案例情节杂、缺乏深加工等不足。《中国法院年度案例》丛书试图把案例书籍变得“好读有用”,故在编辑中坚持以下方法:一是高度提炼案例内容,控制案例篇幅,每个案例基本在3000字以内;二是突出争议焦点,
剔除无效信息,尽可能在有限篇幅内为读者提供有效、有益的信息;三是注重对案件裁判文书的再加工,大多数案例由案件的主审法官撰写“法官后语”,高度提炼、总结案例的指导价值。
同时,本丛书还有以下特色:一是信息量大。国家法官学院案例开发研究中心每年从全国各地法院收集到的上一年度审结的典型案例超过10000件,《中国法院年度案例》有广泛的选编基础,可提供给读者新近发生的全国各地的代表性案例。二是方便检索。为节约读者选取案例的时间,丛书分卷细化,每卷下还将案例分类编排,每个案例用一句话概括焦点问题作为主标题,让读者一目了然,迅速找到需要的案例。
总之,编辑《中国法院年度案例》就是为了让案例类书籍简便、易用,这既是本丛书的特点,也是编辑出版这套丛书的理由。中国法制出版社始终坚持全力支持《中国法院年度案例》的出版,给了作者和编辑们巨大的鼓励。我们在此谨表谢忱,并希望通过共同努力,逐步完善,做得更好,真正探索出一条编辑案例书籍的新路,更好地服务于学习、研究法律的读者,服务于社会,服务于国家的法治建设。
本丛书既可作为法官、检察官、律师等实务工作人员办案权威参考和培训推荐教程,也是社会大众学法用法的指导,亦是教学科研机构案例研究配备精品。当然,案例作者和编辑在编写过程中也不能一步到位实现初的编写愿望,可能会存在各种不足,甚至错误,欢迎读者批评指正,我们愿听取建议,并不断改进。
美容服务合同的解除
——彭苔丽诉齐远服务合同案
【案件基本信息】
1.裁判书字号
江苏省镇江市京口区人民法院(2013)京民初字第30号民事判决书
2.案由:服务合同纠纷
3.当事人
原告:彭苔丽
被告:齐远
【基本案情】
被告齐远系个体工商户,其登记注册的字号为镇江市京口区莎蔓莉莎美容院(以下简称莎蔓美容院)。自2009年10月起,原告先后在莎蔓美容院购买各种美容卡共计三十八张,其中,两张名称为“双节特惠卡”及一张名称为“老自由卡”的美容卡所记录的购买地点为润州店,并非发生在本案被告所开设的京口店。两张名称为“贵人卡”的美容卡所记录的实际购买人并非本案原告。除去上述五张美容卡,其余卡项未实际消费金额为24043元。在上述美容卡及购卡记录表上印有“此卡不享受退换”字样。镇江民生频道《看到大市口》栏目于2012年9月25日、2012年9月27日、2012年10月13日分三次对蔓莎美容院服务质量下降、顾客集体要求退卡的事件予以报道。2012年9月25日的报道中记录了二十多名莎蔓美容院顾客表示服务质量下降要求退卡的事实;2012年9月27日的报道中,莎蔓美容院总部市场部经理张金玲承诺顾客可以退卡,并可于2012年10月10日拿到钱;但在2012年10月13日的报道中,莎蔓美容院总部游女士表示不同意退卡。2012年10月19日,原告委托江苏诚和律师事务所向莎蔓美容院发出律师函,以服务质量下降为由要求莎蔓美容院退还预付费用。被告认为自己目前经营状况良好,不存在原告所称的服务质量下降的现象,也从未允诺退还原告购卡费。
【案件焦点】
服务合同解除条件的认定。
【法院裁判要旨】
江苏省镇江市京口区人民法院经审理认为:以预收款方式提供服务的经营者未按约定提供服务的,应当根据消费者的要求提供服务或者退还预付款。被告作为莎蔓美容院的业主,以预收美容卡费的方式向原告提供美容服务,被告应当按照双方订立美容合同时允诺的服务质量提供服务。在合同履行过程中,莎蔓美容院服务质量下降,相关负责人允诺退款的事实,从三段视频资料反映的集体退卡事件中可知,予以认定。被告辩称的莎蔓美容院不存在服务质量下降亦未承诺退款的抗辩理由,不予采纳。被告辩称,双方在订立美容合同时,已在美容卡及购卡须知上载明所购卡项不得退换,原告无权要求退款。提供格式条款一方免除其责任、排除对方主要权利的,该条款无效。美容卡“不得退换”的格式条款限制了原告的主要权利,应认定为无效。被告的该项抗辩理由,不予采纳。原告要求被告退还预付的美容卡,实际是要求解除原告与被告之间的美容服务合同。莎蔓美容院无法按照通常的服务质量标准履行相应义务,致使合同目的无法实现,已构成根本违约,符合法定解除的构成要件,原告有权解除合同。根据合同解除的处理规则,被告应退还原告预付的美容卡费。综上,原告要求被告退还未实际消费的预付美容卡费的诉讼请求,予以支持。关于美容卡未实际消费的数额,除去五张与本案无关的美容卡,剩余金额为24043元。
江苏省镇江市京口区人民法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四十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九十四条、第九十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百四十二条之规定,作出如下判决:
被告齐远于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退还原告彭苔丽未实际消费的美容预付款24043元。
【法官后语】
作为服务合同的一种,美容美发合同极度强调接受服务者的审美、品味、对舒适度的感受等非常难以客观化的心理标准。服务结果的成败通常难以以客观标准衡量。本案中,原、被告双方对于服务合同全面合理履行的标准欠缺明确的约定。原告以被告服务质量下降为由要求解除双方服务合同,返还美容预付款费用。被告则认为不存在原告所称的服务质量下降之情形。在被告未构成任何违约的前提下,无需退还原告已付购卡费。但根据原告提供的视频资料可以明显看出,被告服务质量下降,且相关负责人允诺退款。实际上被告已无法按照通常的服务质量标准履行相应义务,致使合同目的无法实现,属于不完全履行,已构成根本违约,符合法定解除条件。根据我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的有关规定,经营者以预收款方式提供商品或服务的,应当按照约定提供。未按照约定提供的,应当按照消费者的要求履行约定或者退回预付款。
编写人:江苏省镇江市京口区人民法院朱亚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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