描述
开 本: 16开纸 张: 胶版纸包 装: 平装-胶订是否套装: 否国际标准书号ISBN: 9787509391389
权*的作者:国家法官学院案例开发研究中心持续20余年编辑了享誉海内外的《中国审判案例要览》丛书,自2012年起推出《中国法院年度案例》丛书,旨在探索编辑案例的新方法、新模式,以弥补当前各种案例书的不足。强大的规模:今年推出23本,含传统和新近的所有热点纠纷,这些案例是从全国各地法院收集到的上一年度审结的近万件典型案例中挑选出来的,具有广泛的选编基础和较强的代表性。独特的内容:不再有繁杂的案情,高度提炼案情和裁判要旨,突出争议焦点问题。
不再有冗长的分析,主审法官撰写“法官后语”,展现裁判思路方法。数据库增值服务
2018年全新推出数据库增值服务,凡购买本书,扫描前勒口二维码,即可在本年度免费使用上一年度案例数据库。
本书是《中国法院2018年度案例系列》(全23册)的一个分册,刑事案例一。内容包含关于犯罪、刑罚的具体运用、刑事证据与时效及其他问题的案例。案情凝练,并由主审法官精心撰写裁判要旨与法官后语,可读性、适用性强,能帮助读者*限度地节约查找和阅读案例的时间,获得真正有用的信息,是法官、检察官、执法人员、律师、法律顾问办理相关案件以及案件当事人处理纠纷参考书。
一、危害公共安全罪
1放火行为危害公共安全标准的认定
——陈某放火案
2放火罪与故意毁坏财物罪的界定及犯罪情节轻微的认定
——洪方某放火案
3危害公共安全危险程度认定
——王某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案
4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的认定
——陈广某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案
5烟花是属于易燃易爆物还是属于爆炸物
——钟小波非法制造爆炸物案
6被查获待售枪支的定性
——万汉锋等非法买卖、邮寄枪支案
7不以出卖为目的的单纯购买枪支行为应认定为非法持有枪支罪
——韩鹏某、许某非法持有枪支案
8交通肇事逃逸行为认定标准
——王真某交通肇事案
9以筹钱为目的离开医院是否构成“逃离现场”
——刘某被诉交通肇事宣告无罪案
10交通肇事后逃逸行为性质的准确认定
——胡某某交通肇事案
11交通肇事后驾车驶离现场再返回现场是否必然成立交通肇事逃逸
——刘云某交通肇事案
12交通肇事后将被害人拖移至路边后逃逸致其死亡行为的定性
——文思华交通肇事案
13交通肇事逃逸的认定
——李顺某交通肇事案
14交通肇事案中对公共交通及事故责任的界定
——方某交通肇事案
15非碰撞情形下造成其他车辆发生交通事故“肇事逃逸”的认定
——郭建峰等交通肇事案
16交通事故中二次碰撞情形下因果关系的认定
——杨帅交通肇事案
17如何审查和采信公安机关出具的交通事故认定书
——余某华被诉交通肇事宣告无罪案
18危险驾驶犯罪主体界定及相关共犯问题辨析
——吴育某危险驾驶案
19“明知他人报案而在现场等待”型自首的等待行为应体现主动性
——樊某危险驾驶案
20抽取血样前饮酒如何认定血液中酒精含量
——陈建某危险驾驶案
21超载型危险驾驶犯罪案件如何定罪量刑
——陈宝某危险驾驶案
22客运车辆超载行为的认定
——孙祖某、张万某危险驾驶案
23重大责任事故罪中发包业主的刑事责任认定
——李某等重大责任事故案
二、破坏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罪
(一)生产、销售伪劣商品罪
24生产、销售假冒食盐的行为应当如何定性
——黄金标等生产、销售伪劣产品案
25销售治病“假药”如何定罪量刑
——蔡某甲、蔡某乙销售假药案
26不合格的盐是否可以认定为有毒、有害非食品原料
——刘某等生产、销售不符合安全标准的食品案
(二)妨害对公司、企业的管理秩序罪
27受贿罪与非国家工作人员受贿罪的区别
——潘远某非国家工作人员受贿案
28对具备国家工作人员身份的医生行贿如何定罪处罚
——史慧某对非国家工作人员行贿案
29非国家工作人员受贿的多种形式认定
——彭兴会等非国家工作人员受贿案
(三)破坏金融管理秩序罪
30骗取贷款罪与贷款诈骗罪的区分
——李某骗取贷款案
31未公开信息的认定
——王某利用未公开信息交易案
32如何计算内幕交易案中的违法所得
——段某内幕交易案
(四)金融诈骗罪
33信用卡诈骗罪中信用卡业务的认定
——高某信用卡诈骗案
34以诈骗手段取得他人信用卡并使用的,构成何种犯罪
——李顺某等信用卡诈骗案
35拾得他人借记卡在ATM机上取款何以认定为信用卡诈骗罪
——和某某信用卡诈骗案
36透支信用卡在有还款承诺书的前提下是否改变构成信用卡诈骗罪的时间界点
——晏宝某信用卡诈骗案
37将他人遗忘在ATM机内的银行卡内款项取走,如何定性
——刘某某信用卡诈骗罪
38无“非法占有”目的不构成信用卡诈骗罪
——孙长某被诉信用卡诈骗宣告无罪案
39控制他人支付宝并绑定银行卡转账的定罪及既未遂认定
——沈某信用卡诈骗、盗窃案
40窃取信用卡信息后实施信用诈骗行为的性质认定
——李佩青等窃取信用卡信息、信用卡诈骗案
41交通肇事后“顶包”理赔的定性
——陈某某等保险诈骗案
42盗窃银行承兑汇票并使用,骗取他人财物的行为构成票据诈骗罪
——张宝宝票据诈骗案
43合理的利息收入不应从金融凭证诈骗犯罪数额中扣除
——余春华金融凭证诈骗案
44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与集资诈骗罪的区分
——周兆会集资诈骗、诈骗案
(五)危害税收征管罪
45进行了实际经营活动但为逃避缴纳税款让他人代开发票构成虚开发票罪
——张某虚开发票案
(六)侵犯知识产权罪
46妻子持有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丈夫销售烟草是否构成非法经营罪
——袁宏某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案
47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罪的定罪量刑
——北京盈兆业方科技有限公司等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案
(七)扰乱市场秩序罪
48合同诈骗之“两头骗”的定性及犯罪数额认定
——马福明合同诈骗案
49合同诈骗罪的认定
——张某合同诈骗案
50诈骗罪与合同诈骗罪的界定
——丛海瑞等合同诈骗、聚众斗殴案
51合同诈骗罪与民事欺诈行为的区分
——连永斌合同诈骗案
52如何界定诈骗罪、合同诈骗罪和侵占罪
——白某某合同诈骗案
53合同诈骗中“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的认定
——乔玉友合同诈骗案
54利用司法机关执行程序将借款偿还外债的行为认定
——周秀玲合同诈骗案
55非法经营行为的认定
——林建生、陈广某非法经营案
56非法经营罪之未遂探讨
——徐某某等非法经营案
57无证销售假冒伪劣卷烟行为的定性及假冒伪劣卷烟的价值计算
——杨某非法经营案
58在涉伪劣卷烟类非法经营案件中,伪劣卷烟购进后从没有售出即被查获,非法经营额如何确定
——江钦某非法经营案
59以暴力强迫他人接受服务型强迫交易与随意殴打他人型寻衅滋事辨析
——洪小某、陈福某犯强迫交易案
序
法律的生命在于实施,而法律实施的核心在于法律的统一适用。《中国法院年度案例》丛书出版的价值追求,即是公开精品案例,研究案例所体现的裁判方法和理念,提炼裁判规则,为司法统一贡献力量。
《中国法院年度案例》丛书,是国家法官学院于2012年开始编辑出版的一套大型案例丛书,之后每年年初定期出版,由国家法官学院案例开发研究中心具体承担编辑工作。此前,该中心坚持20余年连续不辍编辑出版了《中国审判案例要览》丛书近90卷,分中文版和英文版在海内外发行,颇有口碑,享有赞誉。现在编辑出版的《中国法院年度案例》丛书,旨在探索编辑案例的新方法、新模式,以弥补当前各种案例书的不足。该丛书2012~2017年已连续出版6套,一直受到读者的广泛好评,并迅速售罄。为更加全面地反映我国司法审判的发展进程,顺应审判实践发展的需要,响应读者需求,2014年度新增3个分册:金融纠纷、行政纠纷、刑事案例,2015年度将刑事案例调整为刑法总则案例、刑法分则案例2册,2016年度新增知识产权纠纷分册,2017年度新增执行案例分册。现国家法官学院案例开发研究中心及时编撰推出《中国法院2018年度案例》系列丛书,将刑事案例扩充为4个分册,共23册。
总的说来,当前市面上的案例丛书百花齐放,既有判决书网,可以查询各地、各类的裁判文书,又有各种专门领域的案例汇编书籍,以及各种案例指导、案例参考等读物,十分活跃,也各具特色。而《中国法院年度案例》丛书则试图把案例书籍变得“好读有用”,故在编辑中坚持以下方法:一是高度提炼案例内容,控制案例篇幅,每个案例基本在3000字以内;二是突出争议焦点,剔除无效信息,尽可能在有限的篇幅内为读者提供有效、有益的信息;三是注重对案件裁判文书的再加工,大多数案例由案件的主审法官撰写“法官后语”,高度提炼、总结案例的指导价值。
同时,《中国法院年度案例》丛书还有以下特色:一是信息量大。国家法官学院案例开发研究中心每年从全国各地法院收集到的上一年度审结的典型案例超过10000件,使该丛书有广泛的选编基础,可提供给读者新近发生的全国各地的代表性案例。二是方便检索。为节约读者选取案例的时间,丛书分卷细化,每卷下还将案例主要根据案由分类编排,每个案例用一句话概括裁判规则、裁判思路或焦点问题作为主标题,让读者一目了然,迅速找到需求目标。
中国法制出版社始终全力支持《中国法院年度案例》的出版,给了作者和编辑们巨大的鼓励。2018年新推出数据库增值服务。购买本书,扫描前勒口二维码,即可在本年度免费查阅使用上一年度案例数据库。我们在此谨表谢忱,并希望通过共同努力,逐步完善,做得更好,真正探索出一条编辑案例书籍、挖掘案例价值的新路,更好地服务于学习、研究法律的读者,服务于社会,服务于国家的法治建设。
本丛书既可作为法官、检察官、律师等司法实务工作人员的办案参考和司法人员培训推荐教程,也是社会大众学法用法的极佳指导,亦是教学科研机构案例研究的精品素材。当然,案例作者和编辑在编写过程中也不能一步到位实现初的编写愿望,可能会存在各种不足,甚至错误,欢迎读者批评指正,我们愿听取建议,并不断改进。
23.重大责任事故罪中发包业主的刑事责任认定
——李某等重大责任事故案
【案件基本信息】
1裁判书字号
北京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2016)京02刑终字第648号刑事裁定书
2案由:重大责任事故罪
【基本案情】
2014年5月至2015年1月,被告人李某将其购买的北京市西城区德内大街××号院的建设改造工程委托给无建筑资质条件的被告人卢某的个体施工队。被告人李某要求被告人卢某超出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的内容,违法建设地下室,深挖基坑。被告人卢某负责管理、指挥施工,另指派无执业资格的被告人李某甲负责施工现场管理、指挥等工作其间,在施工人员提出存在事故隐患时,被告人李某、卢某未采取措施仍继续施工。2015年1月24日凌晨3时许,因基坑支护结构不合理、支护结构承载力不足、地下水控制不力,导致施工现场发生坍塌,造成东侧毗邻的德胜门内大街道路塌陷,北侧毗邻的部分民房倒塌损坏,西侧、南侧毗邻的办公楼受到损坏。经鉴定,因××号院施工现场坍塌造成东侧毗邻的德胜门内大街道路塌陷,西侧、南侧毗邻的办公楼受到损坏,北侧部分民房受损的直接经济损失为人民币5835234元。同时,该起事故还造成了德胜门外大街由北向南交通中断,德胜门西大街、鼓楼西大街和新街口北大街交通拥堵,给周围居民和多家单位的正常生活、工作造成影响。
2015年1月24日,被告人李某甲在施工现场被当场抓获,同年1月31日,被告人卢某在投案途中被抓获,同年2月10日,被告人李某在江苏省徐州市家中被抓获。
【案件焦点】
被告人李某作为业主,将案发地的修建工程发包给第三方,是否应该对案发事故承担主要责任。
【法院裁判要旨】
北京市西城区人民法院经审理认为:根据法庭质证已确认的证据证实,被告人李某虽与山东甲建筑集团有限公司签订过合同,但因被告人李某无法提供相应的修建手续,山东甲建筑集团有限公司明确表示合同无法履行,后被告人李某让无任何资质的卢某的个体施工队接手该工程,山东甲建筑集团有限公司实际从未参与过该工程的修建;开挖地下室五层是被告人李某以××号院业主的身份对卢某、李某甲等人提出的要求,且在施工人员对此提出异议的情况下,被告人李某仍予以坚持。被告人李某的辩解及其辩护人的上述辩护意见,与法庭查明的事实不符,本院不予采纳。
北京市西城区人民法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百三十四条款,第六十七条款、第三款,第七十二条款,第七十三条第二款、第三款及《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危害生产安全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条,第七条款,第十二条款第(三)项之规定和《人民法院关于处理自首和立功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人李某犯重大责任事故罪,判处有期徒刑五年。
二、被告人卢某犯重大责任事故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六个月。
三、被告人李某甲犯重大责任事故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缓刑三年。
被告人李某、卢某不服一审判决提出上诉。李某的上诉理由及其在二审庭审中的辩解为:其将案发地的修建工程交于曹某及山东甲集团有限公司施工并签有合同,相关的施工许可手续办理亦由曹某负责,开挖地下五层系卢某等人提出并施工,其作为合同一方只是接受施工结果并给付费用,其不应对本次事故承担责任。李某的辩护人的辩护意见为:原判采信的鉴定意见的鉴定机构、鉴定人的资质存在疑问,鉴定所确定的损失金额不准确,应当重新鉴定;关于本次事故,是由于施工人员不按照正常的施工规范操作所致,施工人应承担主要责任,一审判决不公。卢某的上诉理由及其在二审庭审中的辩解为:其在本次事故中不负主要责任,原判认定的损失数额过高,对其量刑过重。卢某的辩护人所提辩护意见与卢某的意见一致,并提出本案价格评估、价格鉴定评估单位、鉴定机构的资质存疑,鉴定确定的损失金额过高,建议重新鉴定。李某甲在二审期间对一审判决未提出异议。
北京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经审理认为:在案证据可以明确证实,李某虽与山东甲建筑集团有限公司签订过合同,但因被告人李某无法提供相应的修建手续,山东甲建筑集团有限公司明确表示合同无法履行,后被告人李某让无施工资质的卢某的个体施工队接手该工程,山东甲建筑集团有限公司实际从未参与过该工程的修建;开挖地下室五层是被告人李某以××号院业主的身份对卢某、李某等人提出的要求,且施工期间,北京市规划委西城分局工作人员曾对其约谈,明确提出该处系违法施工,要求其停止施工;施工人员在施工过程中亦曾提出异议,被告人李某仍予以坚持,故李某应系本次事故的主要责任人。
北京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五条款第(一)项之规定,作出裁定如下:
驳回李某、卢某的上诉,维持原判。
【法官后语】
重大责任事故罪的犯罪主体是一般主体,本案中李某是××号院的业主、实际控制人,××号修建工程的发包人,卢某是负有管理职责的包工头,李某甲是现场施工的管理人员。被告人李某将××号院修建工程发包给无任何施工资质的卢某,并要求卢某违反规划许可违章建设地下室,卢某、李某甲在无资质的情况下承揽该工程,在没有施工图纸,没有任何技术保障的情况下按照李某的要求开挖地下室。被告人三人都违反了安全管理规定,终造成施工现场坍塌,现鉴定直接损失已达583万余元,且情节特别恶劣。被告三人的行为都构成犯罪。
被告人李某关于其将××号修建工程委托给有资质的山东甲建筑集团有限公司的辩解,在案的证人证言,包括同案犯的供述都证实,被告人李某虽与山东甲建筑集团有限公司签订过合同,但因无法提供相应的修建手续,山东甲建筑集团有限公司明确表示退出并要求收回合同原件,××号院的地下室修建山东甲建筑集团有限公司及曹某未实际参与过,被告人李某对此情况亦是清楚的;被告人李某关于其不应负刑事责任的辩解,经查,被告人李某在明知其修建地下室是违规的情况下,依然决定开挖地下室,并将该修建工程发包给无任何资质的卢某的个体施工队,在规划委等相关部门发现其违规建设地下室对其进行约谈,明确告知其这种建设行为违规必须回填时,其依然继续开挖地下室,直至终事故发生,被告人李某的辩解纯属推卸责任,其与山东甲集团所签的合同本质是以合法形式掩盖其非法开挖地下室的目的,这份实际上也未履行过的合同不应成为其不负刑事责任的理由。
被告人李某的辩护人关于其不是此次事故的直接责任人和主要责任人的辩护意见,根据《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危害生产安全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的规定,重大责任事故罪的犯罪主体包括对生产、作业负有组织、指挥或管理职责的负责人、管理人、实际控制人、投资人等人员,以及直接从事生产、作业的人员。经查,被告人李某是××号院的业主,即实际控制人,也是××号院修建工程的投资人,本案中决定开挖地下室的是李某,发包给无资质的个体施工队的也是李某,其所实施的行为与本次事故的发生有着直接密切的关系。被告人李某的辩护人的此辩护意见与事实不符,不应采纳。
编写人:北京市西城区人民法院 冀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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