描述
开 本: 大32开纸 张: 胶版纸包 装: 平装-胶订是否套装: 否国际标准书号ISBN: 9787519714185
身份是人们的日常行为准则之一,贯穿于政治生活、市民社会生活和私生活关系,衍生出无限复杂的身份制度规则体系,在人类社会乃至所有的社会性动物生活之中发挥着包罗万象的制度功能。身份是一种社会组织技术,身份调整结构化的社会关系,本书选择人格、契约与身份制度相互影响的演变过程为视角,通过对近现代私法中身份变迁与再生现象解读,突破对身份狭义理解的局限,界定私法身份,探索其调整方式与社会功能。
导论
章私法中的身份权制度
一、身份的界定
二、身份制度的结构要素
三、身份制度的相关要素
四、身份制度中的关系
五、身份制度的功能
第二章身份权制度中的基本范畴
一、身份体
二、身份纽带
三、资格
四、地位
五、利益配置范畴
六、运行机制
第三章身份权制度的私法构造
一、身份制度私法构造的法理基础
二、身份制度私法构造的基本要素
三、身份私法关系的制度构造
第四章私法身份权的法律性质
一、身份权的相关研究
二、身份权利结构
三、身份权利性质
四、身份权的外部界限
第五章身份权的类型
一、以身份权所属的身份体为标准
二、以权利标的性质为标准
三、以权利主体地位状态为标准
四、以权利的作用力为标准
五、以身份权主体的人格基础为标准
六、以效力所及范围为标准
七、以权利之间相互关系为标准
八、以权利与权利主体之间关系为标准
九、以是否具备全部成立要件为标准
十、以权利的发生关系为标准
十一、以不同法律政策取向为标准
十二、以身份权的功能存在状态为标准
十三、以身份权发生依据不同为标准
十四、依据身份权行使的对象不同
十五、依据差别的性质
第六章身份权制度的历史变迁
一、古代法中的身份权制度
二、近代私法中身份的变迁
三、现代私法中身份的存在状态
四、现代私法中的身份调整
第七章身份权制度中的正义
节身份正义的陷阱:非正义身份现象
一、身份屏蔽与特权
二、身份歧视
三、身份的社会排斥
四、身份摧残
第二节身份正义的歧途:导向非正义的社会机制
一、利益控制
二、社会势力
三、制度安排
四、社会文化心理认同
第三节身份正义的诉求
一、奉行法治理念
二、明晰身份利益
三、均衡身份利益
四、兼顾分配与发展功能
五、有序身份流动
六、保护基本身份利益
第四节身份正义实现的法律机制
一、身份区分机制
二、身份利益衡平机制
三、身份利益表达机制
四、身份救济机制
第八章人格平等与身份差异
一、有关人格平等与身份差异的代表性观点
二、人格平等与身份差异的本义
三、人格平等与身份差异之间的价值衡量
四、人格平等与身份差异之间的协调
第九章财产关系中的身份权制度
节私法上财产关系的身份调整
一、私法上财产关系身份调整的基本原理
二、市民社会共同体中的身份调整机制与财产配置
三、企业中的身份权力秩序和财产秩序
四、家庭中的身份关系和财产安排
五、个人身份和无形财产权的形成
第二节中国农地集体所有权
一、中国农地集体所有权理论研究中的不足
二、中国农地集体所有权制度设计的内在依据
三、中国农地集体所有权的制度结构
第三节“富二代”身份财产的法律规制
一、“富二代”身份财产的法律制度基础
二、“富二代”身份财产的政策衡量
三、“富二代”身份财产的法律回应
第十章家庭身份权制度移植中的冲突与融合
导论:两种不同逻辑的婚姻家庭法
一、中国传统法制中的家本位
二、西方法律移植带来的个人本位
三、家本位与个人本位在婚姻家庭法领域的冲突
四、家本位与个人本位在婚姻家庭法中的渐进融合
第十一章村社身份体中的身份权
节村社身份中的农民成员权
一、何谓中国农民成员权
二、中国农民成员权的制度结构
三、中国农民成员权的运行机制
四、成员权的保护机制
第二节村社身份体中权力的困境与出路
一、村社权力的困境
二、村社权力陷入困境的原因
三、村社权力陷入困境的后果
四、村社权力的出路
第三节农民工的身份位阶与法律保护
一、农民工的身份位阶
二、农民工身份位阶的法律诉求
三、农民工身份的法律保护机制
第十二章公民身份的私法意义
一、主权在民与公民身份的规定
二、公民身份私法意义的形成
三、公民身份私法利益的确认
四、公民身份私法权益的实现
后记
实质正义通过身份(代序)
身份是人身关系的基本要素,身份规则是人们生活中的行为准则,我们别无选择地生活于身份制度之中,身份制度本应处于私法的显要位置。但是,自近代以来,人类社会对于身份制度发生了集体性误解,将身份与落后、非正义进行捆绑。常有学者迷信梅因”从身份到契约”的论断,私法理论中忽视身份,私法立法中回避身份。
私法中的身份无处不在,却无人能够在理论上说清。所有的民法学教材之中,论及民事主体,身份均与人格制度并立,但每一本教材之中关于身份的内容仅有寥寥数页;在总体成熟的民法理论体系之中,形成了突兀的空白领域。人法部分的残缺是各国民法典的共同问题,相对于人格权的制度供给不足,身份权制度则处于缺失状态。
列春是我的学生,2006年秋季入学攻读博士学位时已是副教授,具有良好的学术功底和人文修养,也有一定的社会阅历,所以,我建议以身份权作为博士论文选题,但同时也提醒这是一个具有挑战性的选题。之后,他以其突出的勤奋、饱满的热情、寻根究底的探索精神来完成博士论文选题研究,三年学习过程中,他向老师近乎纠缠式地请教,师生之间进行了深入、全面、充分地探讨,对于身份权制度中的基本范畴完成了清晰地界定,对于身份法理论中的基本问题进行了充分地阐述,终完成了一篇令我非常满意的博士论文。后又得到国家社科基金的立项资助,进一步深化研究。时至今日,已经经历了十个春秋,《身份权研究》专著终于出版了。
作者通过对市民社会中的身份现象进行观察、反思,解读近代私法中身份变迁与现代私法中身份发展现象;分析了私法中的身份差异与人格平等、契约自由与身份安排、财产关系的身份调整、现代社会中的身份体系等问题,解读身份再生现象,界定了私法中身份制度的内涵,探索身份制度的私法构造、调整方式与社会功能。认为:(1)人格是在法律上享有作为人对待的资格,身份是在法律上享有作为什么人对待的资格,人格与身份共同界定个人的法律地位。身份调整市民社会中结构性的社会关系,为个人在市民社会关系中进行定位并确定相应的利益份额;私法中的身份制度是建立在身份关系基础上的一套由法律、法规、规章认可的制度体系。私法上的身份体现了综合形态的私人利益,它是社会意思的私法效果。身份调整的特有功能包括:共同体构造功能、利益配置功能、区分功能、团体自治功能。(2)近代平等人格形成于家庭功能裂变,个人从家庭中析出,成为私法调整的基本单位;但是,从家庭中析出的单个人,又通过身份契约进入企业等社团之中,获得新的身份;身份顺应新的社会需要演变出具有新功能的形式,现代私法中的身份制度与人格平等相兼容,与自由契约相补充而发挥调整功能。现代私法所调整的基本身份包括:家庭身份、社团身份、社区身份、市民社会身份。(3)身份可能损害正义,也可能促进正义。一般而言,法律制度中的形式正义需要超越身份,法律制度中的实质正义需要通过身份;身份并非天然背离正义,许多身份机制恰恰是达到实质正义的有效工具。(4)身份是一项基本的社会组织技术,也是一种基本的私法调整机制,身份提供包括权利、义务、权力、责任的制度框架进行综合调整,依”身”定”份”,发挥调整功能。(5)在私法所调整的非交易性的财产关系领域中,身份是基本的调整机制。私法财产关系中存在三种基本的调整机制,即物权机制、契约机制、身份机制,这些机制并存、互补,共同调整私法中的财产关系。尤其是在非市场化的财产关系以及市场主体内部的财产关系领域,身份是基本的调整手段,身份对财产的形成、归属、使用、变动、分配、估价均发挥基本的调整功能。
这本著作阐述了身份法理论中的一些基础性问题,为身份法在私法体系中进行了准确定位,基本建立了身份法学说体系,其中许多重要观点均是在学术界首次提出,具有突出的原创性。其理论价值在于完善了民法基础理论,弥补民法中人身法基本内容的缺失。该成果对于拓展民法理论具有基础性影响,对于进一步检讨民法既有理论前提假设、进一步完善私法制度的调整功能具有深远意义。有利于:推进民法理论的现代化,提高其回应现代社会生活的能力;为司法实践提供身份视角以及相关制度规则,增强案件判决的妥当性。
马俊驹
2017年12月28日于重庆青河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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