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开 本: 16开纸 张: 胶版纸包 装: 平装-胶订是否套装: 否国际标准书号ISBN: 9787509375013
反不正当竞争法是鼓励和保护公平竞争,制止不正当竞争行为,保护经营者和消费者合法权益,保障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健康发展的重要法律。为了配合修改后的反不正当竞争法的学习、宣传,帮助广大读者准确理解此次修改的立法原意,全国人大常委会法工委组织参加法律起草工作的同志编写这本学习问答,对反不正当竞争法作了全面而深入的解读。本书以问题为导向,准确阐述反不正当竞争法法条含义,为政府工作人员、企业专业人员、理论研究人员和社会大众提供了权*的学习读本。
第一章 总则
1.反不正当竞争法的立法目的是什么?
2.经营者在生产经营活动中,应当遵循哪些竞争原则?
3.反不正当竞争法对不正当竞争行为是如何定义的?
4.反不正当竞争法对经营者是如何定义的?
5.反不正当竞争法对各级人民政府的反不正当竞争职责是如何规定的?
6.为什么要建立反不正当竞争工作协调机制?
7.不正当竞争行为应由哪个部门查处?
8.如何发挥行业组织在预防和制止不正当竞争行为方面的作用?
第二章 不正当竞争行为
9.为什么要就禁止混淆行为作出规定?
10.认定混淆行为,要把握哪些要点?
11.什么样的标识才受禁止混淆行为的规定保护?
12.为什么要就禁止商业贿赂作出规定?
13.认定商业贿赂行为,要把握哪些要点?
14.怎样看待经营者的工作人员的商业贿赂行为?
15.经营者谋取正当交易机会,是否可能构成商业贿赂?
16.怎样区分商业贿赂和合法的折扣、佣金?
17.反不正当竞争法是否调整受贿行为?
18.为什么要就禁止虚假宣传作出规定?
19.认定虚假宣传,要把握哪些要点?
20.怎样规制电子商务领域“刷单炒信”行为?
21.为什么要就禁止侵犯商业秘密作出规定?
22.如何界定商业秘密?
23.如何看待员工侵犯商业秘密问题?
24.侵犯商业秘密有哪些情形?
25.为什么要就禁止违法有奖销售作出规定?
26.什么是有奖销售?
27.哪些情形属于违法有奖销售?
28.为什么要就禁止商业诋毁作出规定?
29.认定商业诋毁,要把握哪些要点?
30.网络领域的不正当竞争行为,如何适用本法?
31.本法对网络领域特有的、利用技术手段实施的不正当竞争行为是如何规制的?
第三章 对涉嫌不正当竞争行为的调查
32.监督检查部门调查涉嫌不正当竞争行为可以采取哪些措施?
33.监督检查部门履行调查权应当遵守哪些程序?
34.监督检查部门履行调查权还应当遵守哪些规则?
35.如何理解被调查对象如实提供有关资料或者情况的义务?
36.如何理解监督检查部门及其工作人员的保密义务?
37.如何理解对于不正当竞争行为的举报制度?
第四章法律责任
38.如何理解从事不正当竞争的经营者应当依法承担民事责任?
39.受到不正当竞争行为损害的经营者如何寻求民事救济?
40.如何计算对因不正当竞争行为受到损害的经营者的赔偿数额?
41.如何理解部分反不正当竞争案件中的法定赔偿?
42.经营者实施混淆行为应当承担什么行政责任?
43.经营者进行商业贿赂应当承担什么行政责任?
44.经营者进行虚假宣传,或者帮助其他经营者进行虚假宣传,应当承担什么行政责任?
45.经营者侵犯他人商业秘密应当承担什么行政责任?
46.经营者违法进行有奖销售应当承担什么行政责任?
47.经营者损害竞争对手商业信誉、商品声誉应当承担什么行政责任?
48.经营者妨碍、破坏其他经营者合法提供的网络产品或者服务正常运行应当承担什么行政责任?
49.经营者有主动消除或者减轻违法行为危害后果等情形的,是否可以从轻、减轻或者不予行政处罚?
50.对经营者从事不正当竞争行为,是否有信用约束机制?
51.经营者违反本法规定,需承担民事责任、行政责任和刑事责任但财产不足以支付的,应当优先承担哪种责任?
52.妨害监督检查部门依照本法履行职责或者拒绝、阻碍调查的,需要承担哪些行政责任?
53.当事人对监督检查部门作出的决定不服的,是否可以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
54.监督检查部门的工作人员不履行法定职责的,是否应给予处分?
55.违反本法规定构成犯罪的,是否还需追究刑事责任?
56.新修订的反不正当竞争法从何时开始施行?
附录
一、法律原文及新旧对照表
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
(2017年11月4日)
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修改前后对照表
二、相关法律法规
中华人民共和国反垄断法
(2007年8月30日)
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
(2015年4月24日)
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
(2013年10月25日)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
(2017年9月1日)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
(2011年6月30日)
规范互联网信息服务市场秩序若干规定
(2011年12月29日)
4.反不正当竞争法对经营者是如何定义的?
反不正当竞争法第二条第三款对经营者进行了界定,即从事商品生产、经营或者提供服务的自然人、法人和非法人组织。本法所规定的经营者,是指独立参与市场活动的各类主体。从主体性质上看包括自然人、法人和非法人组织,从营业性质上看包括生产者、经销者和服务提供者。判断一个主体是否属于本法规定的经营者,关键在于是否作为法律上和经济上独立的行为主体参与市场活动,而不在于具体的组织形式。
5.反不正当竞争法对各级人民政府的反不正当竞争职责是如何规定的?
反不正当竞争法第三条第一款规定,各级人民政府应当采取措施,制止不正当竞争行为,为公平竞争创造良好的环境和条件。党的十九大报告提出,转变政府职能,深化简政放权,创新监管方式,增强政府公信力和执行力,建设人民满意的服务型政府。各级人民政府应当按照完善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建立统一、开放、竞争、有序的市场体系的要求,积极转变政府职能,把维护公平竞争的市场环境,保障市场经济健康发展,作为政府工作的重要方面。为此,各级人民政府要积极采取各种措施,制止各类不正当竞争行为,切实维护好公平竞争的市场秩序,为经营者创造良好、宽松的竞争环境和条件,使市场主体处于同一起跑线,在市场竞争中真正做到公平竞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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