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首页法律 Legal诉讼法/程序法非诉行政执行制度研究

非诉行政执行制度研究

作者:向忠诚,邓辉辉 出版社: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 出版时间:2016年05月 

ISBN: 9787562067610
年中特卖用“SALE15”折扣卷全场书籍85折!可与三本88折,六本78折的优惠叠加计算!全球包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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类别: 诉讼法/程序法 SKU:5d8435bb5f9849104540ca22 库存: 有现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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描述

开 本: 32开纸 张: 胶版纸包 装: 平装是否套装: 否国际标准书号ISBN: 9787562067610

编辑推荐
本书写作认真,体系完整,逻辑清晰,论证充分,整体质量较好,建议出版。 
内容简介
非诉行政执行,是对行政行为依法不享有强制执行权的行政机关,或者行政行为确定的权利人,依据法律规定的条件,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行政行为,法院依法采取强制执行措施,从而使行政行为的内容得以实现的活动。
作者简介
向忠诚,男,1965年5月出生,湖南平江人,1985年7月毕业于西南政法学院(现西南政法大学)法律系法律专业,桂林电子科技大学法学院教授、硕士生导师,主要研究方向为行政诉讼法学,发表学术论文三十余篇,出版专著两部,主持省部级科研项目四项,科研成果获省部级二等奖两项和省部级三等奖两项。  
    邓辉辉,女,1963年8月出生,湖南浏阳人,1984年7月毕业于西南政法学院(现西南政法大学)法律系法律专业,桂林电子科技大学法学院教授、硕士生导师,主要研究方向为民事诉讼法学,发表学术论文四十余篇,出版专著两部,主持国家社科基金项目一项、*科研项目一项、教育厅科研项目一项,科研成果获省部级二等奖两项和省部级三等奖一项。
目  录
前言1章非诉行政执行制度的基本理论研究1
一、非诉行政执行的概念1
二、非诉行政执行的性质9
三、非诉行政执行与行政行为不停止执行原则的关系20
四、非诉行政执行制度的理论基础23
五、非诉行政执行制度的功能29
第二章域外非诉行政执行与行政机关强制执行的制度研究31
一、英美法系以非诉行政执行为主的司法主导模式32
二、大陆法系以非诉行政执行为辅的行政主导模式38
三、法国非诉行政执行与行政机关强制执行平分秋色的混合模式52
四、域外不同模式的比较分析及对我国的启示56

第三章非诉行政执行制度的历史发展、现状评价和体制改革研究61
一、非诉行政执行制度的历史发展61
二、对非诉行政执行制度现状的评价67
三、关于非诉行政执行体制改革的研究71第四章非诉行政执行的范围研究85
一、对现行立法关于非诉行政执行范围的理解85
二、“司法强拆”的难题89
三、非诉行政执行范围的学理研究94

第五章非诉行政执行的一般规定研究99
一、非诉行政执行的执行名义和执行主体99
二、非诉行政执行的执行管辖和执行标的111
三、非诉行政执行的执行和解118
四、非诉行政执行的先予执行和保全制度126
五、非诉行政执行的强制措施和费用承担129
六、非诉行政执行的法律救济和检察监督134
七、非诉行政执行的执行中止和执行终结141
八、非诉行政执行的执行担保和执行补救143第六章非诉行政执行的申请条件及其有关问题研究145
一、非诉行政执行的申请条件145
二、法院对非诉行政执行申请的受理159
三、行政机关不申请非诉行政执行的处理160
四、申请人撤回非诉行政执行申请的处理162
第七章非诉行政执行的审查标准研究164
一、非诉行政执行审查标准的概念164
二、非诉行政执行审查标准的域外考察165
三、非诉行政执行审查标准的确立及存在的问题167
四、理论界关于非诉行政执行审查标准的不同观点及评价169
五、制约非诉行政执行审查标准的因素179
六、非诉行政执行审查标准的具体设计182
第八章非诉行政执行的审查程序研究184
一、非诉行政执行的审查组织184
二、非诉行政执行的审查形式185
三、非诉行政执行的结案方式195第九章非诉行政执行的执行实施研究201
一、非诉行政执行采取强制执行措施前的程序201
二、非诉行政执行强制执行措施的适用202
三、对非诉行政执行中委托行政机关执行以及与行政机关联合执行、行政机关协助执行的探讨203
四、非诉行政执行与民事执行竞合的处理205
参考文献208

前  言
行政机关 如无特别说明,本书所称“行政机关”从广义上理解,既包括一般意义上的行政机关,又包括法律、法规、规章授权行使行政职权的组织。作出行政行为的目的,在于行政管理的有效实施和行政管理秩序的有效维护。依据现代行政法治的基本要求,在行政行为依法设定义务以后,行政行为所确定的义务人应当自觉履行。但是,由于现代社会行政管理事项日趋复杂,加之公民的权利意识日趋高涨,行政相对人不履行行政行为确定义务的情形时有发生。有的行政相对人对行政行为的合法性或者合理性提出质疑,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来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和正当利益;也有的行政相对人既不申请复议和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行政行为确定的义务。如何做到既确保行政行为的内容得以实现,又有效地维护行政相对人的合法权益,是我国法治建设中务必予以解决的问题。非诉行政执行,是对行政行为依法不享有强制执行权的行政机关,或者行政行为确定的权利人,依据法律规定的条件,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行政行为,法院依法采取强制执行措施,从而使行政行为的内容得以实现的活动。在我国,虽然1982年的《民事诉讼法(试行)》颁布以后,我国已存在脱胎于早期民事诉讼执行制度的非诉行政执行,1989年的《行政诉讼法》又正式确立了这一制度,但学术界对非诉行政执行制度的研究较晚,直到1994年才有学者探讨这一问题。从研究的过程来看,其可以被分为三个阶段:个阶段是从1994年至2001年,皮宗泰、韦武斌、吴国强等学者,对非诉行政执行的条件、范围、审查标准、审查程序等问题,在理论上进行了一定的探讨,但总体而言,多数学者只是对非诉行政执行制度进行一般的介绍和分析,较高质量的研究成果十分少见;第二个阶段是从2002年至2010年,学术界对非诉行政执行的研究有了一定程度的深化,傅士成、欧仁山、张坤世、荣晓利、肖泽晟、刘国乾、杨逸强等学者,对非诉行政执行制度的性质和正当性、条件和模式、司法审查的程序和标准、和解制度等问题,从不同的角度进行了探讨,形成了有一定数量和较高质量的研究成果;第三个阶段是从2011年至现在,江必新、黄学贤、杨临萍、杨科雄、施立栋、李云霖、张锦锦、王华伟、裴蓓、杨红、危辉星等学者,结合2011年我国《行政强制法》关于非诉行政执行制度的规定,进一步深化了对非诉行政执行的模式、审查标准、听证制度等问题的研究,对非诉行政执行制度存在的问题与完善进行了探讨,并就房屋征收与补偿的非诉行政执行问题、非诉行政执行的债权冲突等问题作了具体的分析。但是,学术界对非诉行政执行的研究还不太系统,研究的水平还有待进一步提高,仍然存在偏重微观探讨而宏观研究不足等弊端。尤为重要的是,对非诉行政执行制度的研究,存在理论与实务相脱节的现象,法学理论工作者重点探讨的是非诉行政执行的性质和模式等理论和立法层面的问题,司法实务工作者则以研究非诉行政执行制度实施中的具体问题为中心。因此,非诉行政执行制度仍有进一步研究的空间,有必要从理论与实务相结合的角度,来系统地研究非诉行政执行制度。从域外法制来看,并没有“非诉行政执行”的提法,但从广义上讲,行政强制执行包括两种情形:种情形是行政机关自己实施的强制执行;第二种情形是,对行政行为,行政机关或者行政行为确定的权利人,向法院申请的强制执行。非诉行政执行指的是上述第二种情形,是行政强制执行制度的重要组成部分,故域外法制中实际上也存在非诉行政执行制度。行政强制执行制度,与一国的司法理念、司法制度、政治制度等具有十分密切的联系。当今世界各国,由于宪法基础、法治传统、民族特色等方面存在差异,行政强制执行制度的设计并不完全相同。在英美法系国家,奉行国家权力之间相互制衡的理念,将行政强制执行视为司法权,强调行政行为的命令权与强制执行权的分离,所以,对行政行为的强制执行,原则上由法院适用司法程序进行,但也存在由行政机关自己执行的情形。例如,在美国,行政机关在法律有授权的情况下,可以对不履行行政义务的当事人实施行政处罚;在英国,法律也授予行政机关一些强制执行权,行政程序中的强制性执行,也是英国强制执行法律制度的重要内容。大陆法系传统的行政法学理论认为,行政权中必不可少的内容包括行政强制执行权,作出行政命令是行政机关享有的权力,因此执行行政行为的权力行政机关也应当享有。这种以行政机关为当然的行政强制执行主体的学说,曾长期支配着普鲁士的行政法律实践,奠定了德国以及绝大多数大陆法系国家和地区行政强制执行法律制度的基础。但是,自二战以后,随着大陆法系各国民主政治体制的重建,宪法上化的“行政保留”原则,被认为与法治国家原则相抵触,并且基于保护基本人权以及执行技术上的考虑,多数学者对行政行为的传统理论进行了更新。观念的变化及理论的更新,促使大陆法系的行政强制执行制度随之发生了变化,原来由行政机关“一统天下”担任行政强制执行主体的做法,已经转变为根据执行标的不同,在法院与行政机关之间对行政行为的强制执行权进行适当分工,但是,享有行政强制执行权仍然是以行政机关为主。法国属于大陆法系国家,但法国在构建行政强制执行制度时存在的历史条件具有特殊性,因而在严格意义上讲,把法国的行政强制执行制度归入大陆法系是不恰当的,因为法国的行政强制执行制度,实际上兼具大陆法系和英美法系的特征。刑罚、行政罚和行政机关依职权强制执行行政行为,是法国对行政行为予以执行的三种方法。就一般情况而言,依法律明文规定的刑法制裁或科以行政罚,来促使行政行为内容的实现,与英美法系国家十分相似。但与英美法系国家不同的是,在法国的行政强制执行制度中,不仅行政罚由行政机关来适用,行政强制执行手段也由行政机关予以适用,只是要受到行政诉讼的监督和控制。从上述分析可以看出,将行政强制执行权完全赋予法院或者完全赋予行政机关的国家几乎是不存在的,行政强制执行权由法院和行政机关共同行使是较为普遍的现象,只是根据执行手段和执行对象的不同,在权力配置的侧重点上存在差异。从上述事实中,我们可以获取几方面的信息:一是在一般情况下,由不同的国家机关共同享有对行政行为的强制执行权;二是不同的国家机关如何配置对行政行为的强制执行权,并没有一个统一的标准;三是每一国家实际上都存在行政机关或者行政行为确定的权利人申请法院强制执行的制度。关于域外的行政强制执行制度,学术界以对其主要模式的考察为研究的重点,缺乏深入的比较分析,又缺乏移植借鉴相关制度的理性探讨。为了对我国非诉行政执行制度的完善提供有益的借鉴,有必要全面地了解域外行政强制执行制度的研究现状和实务。从我国的情况来看,2011年颁布的《行政强制法》对1989年《行政诉讼法》确定的非诉行政执行制度有了一定的发展,缩短了申请执行的期限和案件审查的期限,增加了申请前的书面催告程序,确立了书面审查原则,创设了复议救济程序。但是,《行政强制法》关于非诉行政执行的规定较为简单,例如,对“催告”程序如何具体实施等问题,就没有作出明确的规定,难以适应司法实践中实施非诉行政执行的现实需要。2014年,我国修改了《行政诉讼法》。 2014年11月1日,第十二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一次会议通过了《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的决定》。修改后的《行政诉讼法》第97条与原《行政诉讼法》第65条第2款相比,关于非诉行政执行的规定并没有实质上的变化。2014年修改《行政诉讼法》以后,人民法院又颁布了新的司法解释。 2015年4月22日,人民法院颁布了《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但是,这一新的司法解释也没有涉及非诉行政执行的问题。从司法实务中的情况来看,非诉行政执行在理论和实务中存在的深层次问题,并没有得到有效的解决。例如,关于非诉行政执行的性质,仍存在不同的认识;法院和行政机关对行政行为执行权的分工,在认识上仍存在分歧;法院承办非诉行政执行的机构仍不统一;审查程序和审查标准仍存在争议;结案方式仍有待完善。在司法实践中,非诉行政执行案件的数量,大大超过了行政诉讼案件的数量,且呈有增无减的趋势。在某些省份,这种情况更为明显。“以浙江为例,非诉行政案件收案数量远远大于同期行政诉讼收案数量,2004~2006年间,上升速度平均达30%,2008年非诉行政执行案件与行政诉讼案件收案数量之比达到10年中的点548∶1,而2012年则达到近5年中的498∶1。” 裴蓓:“非诉行政案件‘裁执分离’模式研究——以浙江法院实践为例”,载《行政法学研究》2014年第3期,第81页。非诉行政执行案件近年来的明显快速增长,使得其成了一些地方法院行政审判庭的主要业务,甚至某些地方法院还专门设立行政审判二庭来处理非诉行政执行案件,人民法院案多人少的矛盾日益突出,致使非诉行政执行工作的形势较为严峻。非诉行政执行,有利于实现行政行为确定的内容,有利于确保行政行为的权威性和维护社会秩序的和谐与稳定,有利于监督行政机关依法行使职权和保护行政相对人的合法权益。全面系统地深入研究非诉行政执行制度,有利于完善我国的非诉行政执行制度,有利于为在司法实践中正确、合法和有效地实施非诉行政执行制度提供理论上的指导,有利于协调司法权与行政权的关系,有利于平衡行政机关代表的公共利益和行政相对人的私人利益,有利于促进法院依法行使职权和行政机关依法行政,有利于推进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建设和依法治国的进程。考虑到非诉行政执行制度在实践中存在的问题较多,立法上对许多问题的规定缺乏或者不明确,理论界对这一制度的研究也并不深入,笔者申报了“非诉行政执行制度研究”的课题,于2013年12月16日被广西壮族自治区哲学社会科学规划领导小组批准立项。在该课题批准立项以后,笔者和课题组成员集中一段时间,对该课题进行了专门的研究,并形成了研究成果。本书共分为九章,向忠诚撰写章至第七章,邓辉辉撰写第八章和第九章。虽然我们尽了很大的努力,但由于受到自身学术水平的限制,本书仍有诸多欠缺之处,敬请学术界同仁予以批评指正。但笔者希望本书能起抛砖引玉的作用,以引起学术界对非诉行政执行制度这一问题进行更加深入和广泛的研究,从而促进我国非诉行政执行制度的不断完善和健康发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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