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开 本: 16开纸 张: 轻型纸包 装: 平装-胶订是否套装: 否国际标准书号ISBN: 9787519702489
我国当下的人格刑法理论研究充满了困惑,也富有活力。如何对人格刑法理论有个合理的建构,并将其切实有效地运用到我国刑法理论中去,从而为我国的定罪、量刑服务。
绪论
章人格与刑法中的人格
节人格的内涵及特征
一、人格的词源
二、人格的内涵
三、人格的特征
第二节人格形成的影响因素
一、遗传因素对人格的影响
二、环境因素对人格的影响
三、对人格影响因素的分析
第三节刑法中的人格
一、刑法中人格的内涵
二、人格与人身危险性的区别
三、人格与其他相关概念的区别
第二章人格与定罪量刑的关系
节人格引入刑法之缘由
一、古代刑法之不足
二、近代刑法之不足
三、人格刑法之倡导
第二节刑罚目的探究
一、刑罚目的之争
二、刑罚的直接目的
三、刑罚的终目的
第三节人格是定罪量刑的根据
一、犯罪原因概述
二、人格是引发犯罪的根源
三、人格是适用刑罚的根据
第三章人格的认定
节人格在心理学上的认定
一、人格在心理学上的测量方式
二、对心理学测量方式的评价
第二节人格在刑法中的认定
一、行为是人格在刑法中认定的根据
二、人格认定依托于行为的原因
第三节人格在刑法中的体现
一、人格在罪前的体现
二、人格在犯罪时的体现
三、人格在罪后的体现
第四章人格在定罪中的运用
节国外对人格导入定罪的研究
一、古典学派对人格导入定罪的认识
二、实证学派对人格导入定罪的认识
三、后期学派对人格导入定罪的认识
第二节国内对人格导入定罪的研究
一、理论界对人格导入定罪的研究
二、实务界对人格导入定罪的研究
第三节人格之出、入罪功能研究
一、人格在定罪中的应然功能
二、人格的出罪功能
三、人格的入罪功能
四、人格导入定罪的制度保障
第五章人格在量刑中的运用
节人格影响量刑的概述
一、学界对人格影响量刑的观点
二、人格在量刑中的表现
第二节人格的形成对量刑的影响
一、人格形成责任概述
二、人格形成责任在量刑中的现状
三、人格调查制度的运用
第三节自首在量刑中的运用
一、自首的从宽处罚根据探讨
二、自首的成立条件探究
三、自首的具体运用
第四节立功在量刑中的运用
一、立功制度在我国刑法中的演变
二、立功的处罚根据探究
三、立功的具体运用
主要参考文献
一、著作类
二、论文类
后记
刑法的终目的在于保障人权,然刑法的手段表现为刑罚。正所谓”兵者,凶器也,圣人不得已而用之”,刑罚作为当今社会严厉的制裁措施,其适用必须保持足够的谨慎。更为重要的是,法律并非良好的道德教化工具,刑法调整范围过广,其效果往往适得其反。要确保刑法适用之正当性,就必须以有效预防犯罪为其指导标准,这就要求将刑法研究的终极对象从犯罪行为转向犯罪人,因为只有人才是犯罪行为的终发动者,也只有人才能避免下一次犯罪行为的发生。可以说,”犯罪人是刑法学研究的出发点和归宿”观念的确立是近代刑法理论所取得的一项重要成就。
综观形形色色之犯罪现象,为何在同样的时空条件下,有的人实施犯罪,有的人却奉公守法?实际上,即使是具有同样遗传基因的孪生个体之间,其是否犯罪的状况也大不相同。其根本原因就在于,不同个体之间的人格状况存在差异性。这种人格的差异决定了个体在不同的环境下会实施不同的行为,犯罪行为同样也是行为人内在人格支配下的结果。可见,犯罪的根本原因在于犯罪人的”人格”,人格是引发犯罪的原动力和决定因素。因此,对犯罪人实施刑罚的终根据也应当回归到人格,即人格是适用刑罚的终根据。
尽管刑罚的根据在于人格,但并非一切人格都是决定刑罚的因素。人格的内涵十分丰富,它体现了个体对外部事物的整体看法,是个体的整体精神面貌,包括情绪、能力、动机、兴趣、价值观、气质等各个方面。当今社会是一个开放的社会,人权至上的观念早已深入人心,法律过分扩张必将引发人权被侵犯的危险,刑法更是如此。因此,对于一般意义上的人格,刑法并不加以调整。只有当行为人的人格态度会对刑法所保护的价值产生侵害或侵害的危险时,刑法才能加以调整。因此,刑法学意义上的人格特指人格中的某一部分,即行为人对刑法保护价值的一种综合态度,其核心部分是对立或敌视态度。
如何对人格进行准确测量,是人格理论能否有效运用于刑法领域的重要条件。尽管人格在心理学上的研究已经较为成熟,但心理学与刑法学的研究侧重并不相同,单纯将心理学上的人格测量方式运用到刑法中,必将引发侵犯人权的恐慌。历史的经验已经表明,脱离了行为,一切标准都不可靠。因此,关于人格的认定,本书认为只有根据”人格行为理论”才为合理。人格是行为的原动力,行为是人格的体现,也是人格认定的根据。
人格表现为外部的行为。具体到实施某一犯罪行为的犯罪人而言,犯罪人的人格则表现为其外部行为的整体,既包括犯罪行为,也包括犯罪前、后的表现。对某一个体的人格进行考察,应当综合其行为整体进行认定。若单纯以客观犯罪行为为标准,则可能会导致对犯罪人过于放纵或过于严苛的后果。在我国现阶段,认定犯罪成立与否往往取决于其是否符合”立案标准”。纵然,在通常情况下,行为符合立案标准,就能够表明其具有较强的对立人格态度,将其认定为犯罪是合理的。但立案标准毕竟只是人格的表现形式之一,且其主要是针对犯罪行为的客观结果而言的。当行为人的行为符合立案标准,但综合考虑其犯罪前、后以及犯罪时的其他表现时,很可能不构成犯罪;反之,行为虽接近但未达到立案标准,结合其他的外部行为表现,则也有可能将其认定为犯罪。因此,人格应当具有出罪、入罪的双重功效。具体到量刑领域,人格同样也是决定刑罚适用的终根据,应当在量刑领域中居于主导的、核心的地位,而不应仅仅将其作为一个量刑情节加以考虑。量刑领域的一切法定或酌定情节,都应当回归到对人格的评价上来决定其如何影响刑罚的裁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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