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开 本: 32开纸 张: 胶版纸包 装: 精装是否套装: 否国际标准书号ISBN: 978750936558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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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共中央关于全面推进依法治国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指出:十二月四日定为国家宪法日,建立宪法宣誓制度。根据《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实行宪法宣誓制度的决定》规定:
宣誓的人员范围:凡经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选举或者决定任命的国家工作人员,以及各级人民政府、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任命的国家工作人员,在就职时应当公开向宪法宣誓。
宣誓形式:可以采取单独宣誓或者集体宣誓的方式。单独宣誓时,宣誓人应当左手抚按《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右手举拳,诵读誓词。集体宣誓时,由一人领誓,领誓人左手抚按《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右手举拳,领诵誓词;其他宣誓人整齐排列,右手举拳,跟诵誓词。
宣誓誓词:我宣誓,拥护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维护宪法权威,履行宪法职责,恪尽职守、廉洁奉公,忠于祖国、忠于人民,自觉接受监督,为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伟大事业努力奋斗!
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
(2004年3月14日修正文本)
中华人民共和国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公告
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修正案
(1988年4月12日)
中华人民共和国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公告
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修正案
(1993年3月29日)
中华人民共和国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公告
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修正案
(1999年3月15日)
中华人民共和国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公告
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修正案
(2004年3月14日)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设立国家宪法日的决定
(2014年11月1日)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实行宪法宣誓制度的决定
(2015年7月1日)
第一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是工人阶级领导的、以工农联盟为基础的人民民主专政的社会主义国家。
社会主义制度是中华人民共和国的根本制度。禁止任何组织或者个人破坏社会主义制度。
第二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的一切权力属于人民。
人民行使国家权力的机关是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
人民依照法律规定,通过各种途径和形式,管理国家事务,管理经济和文化事业,管理社会事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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