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开 本: 16开纸 张: 胶版纸包 装: 平装-胶订是否套装: 否国际标准书号ISBN: 9787516806050
第一节 宪法的基本理论
一、宪法的概念
二、宪法的性质
三、宪法的分类
第二节 宪法的基本特征
一、宪法是国家的根本法
二、宪法是公民权利的保障书
三、宪法是民主事实法律化的基本形式
第三节 宪法的基本原则
一、人民主权原则
二、基本人权原则
三、法治原则
四、权力制约原则
第四节 宪法的功能和作用
一、宪法的功能
二、宪法的作用
第二章 我国现行宪法内容
第一节 现行宪法的结构和内容
一、宪法的结构
二、宪法的内容概述
第二节 宪法规定的根本制度、根本任务和基本路线
一、宪法的指导思想
二、国家的根本制度
三、国家的根本任务
四、社会主义初级阶段的基本路线
第三节 我国的基本国家制度
一、我国的国家政权性质
二、我国的政权组织形式
三、我国的国家结构形式
四、我国的基本经济制度
第四节 我国公民的基本权利和义务
一、公民的基本权利和义务概述
二、我国公民的基本权利
三、我国公民的基本义务
第五节 我国的国家机构
一、国家机构的概念
二、我国的国家机构
第六节 国家标志
一、国旗
二、国歌
三、国徽
四、首都
第三章 宪法与法治
第一节 宪法是法治的前提条件和法律根据
一、法治是民主政治的制度化、法律化
二、宪法的内容是实现法治的直接法律根据
三、法治为宪法实施提供了理论基础和环境条件
第二节 法治的集中表现是法律至上、宪法至上
一、宪法的法律效力最高
二、我国宪法文本中的“法律”
三、宪法的法律位阶最高
第三节 法治是治国理政的基本方式
一、从“人治”到“法治”
二、从“法制”到“法治”
三、从“以法治国”到“依法治国”
四、从“依法治国”到“依宪治国”
第四章 宪法与依法治国
第一节 依法治国是我国宪法确定的治国方略
一、依法治国的重要意义
二、依法治国的基本内涵
三、依法治国的目标是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
第二节 坚持依法治国、依法执政、依法行政共同推进
一、依法治国是执政为民的根本保障
二、依法执政是依法治国的关键因素
三、依法行政是依法治国的具体体现
第三节 坚持法治国家、法治政府、法治社会一体建设
一、建设法治国家是建设法治政府的前提
二、建设法治政府是依法治国的必然要求
三、建设法治社会是实现法治国家的基础
第四节 推动科学立法、严格执法、公正司法、全民守法
一、科学立法是法治中国的前提
二、严格执法是法治中国的关键
三、公正司法是法治中国的防线
四、全民守法是法治中国的基础
第五章 宪法的实施与监督
第一节 宪法的生命和权威在于实施
一、宪法实施是国家治理的重要任务
二、全面贯彻实施宪法是建设法治国家的首要任务
三、当前制约我国宪法和法律实施的主要因素
四、依法治国,从严格实施宪法开始
第二节 增强全民的宪法意识是宪法有效实施的保障
一、增强全体公民的宪法和法律意识
二、用“国家宪法日”强化宪法意识
三、建立宪法宣誓制度树立宪法信仰
四、宪法普及的核心是宪法精神
第三节 健全宪法实施的监督保障机制
一、我国宪法实施的监督制度
二、我国宪法监督制度的完善
当代美国法学家E·博登海默有一句关于法律的名言:“法律是人类最大的发明,别的发明使人类学会了驾驭自然,而法律让人类学会了驾驭自己。”我国古代也有诗云,“兼通法律吏能精”,“惟用法律自绳己”。宪法是社会文明秩序的一个宣言,人类社会发展到今天,人类掌握的最主要的管理社会的手段和法律武器就是宪法。当今世界,宪法已经成为最受关注的社会治理模式。依法治国是实现国家治理现代化的必由之路。
依法治国必然要有宪法,法治的核心是宪法和法律的实施。依法治国的核心就是依宪治国。党的十八届四中全会通过的《中共中央关于全面推进依法治国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指出,“全面推进依法治国,总目标是建设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体系,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同时强调要“完善以宪法为核心的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律体系,加强宪法实施”。宪法和法律的有效实施不仅需要制度的支撑,更需要宪法意识深入人心。宪法是否得到足够尊重,宪法的实施是否受到严格的监督,已成为人们判断依法治国水平如何的重要标准。
宪法和法律意识是决定法律制度能否得到有效运作的内在动因,也是依法治国、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目标得以实现的社会文化条件。一部法律包括宪法,不管它制定得多好,如果是大家不知道,或者是大家没有这种意识去遵守,那么这部法律就不能发挥作用。如果大家没有这种宪法意识,那就不可能按照宪法去办事。只有在全体人民中真正地确立了宪法和法律在调整人们各项行为中至高无上的权威,依法治国、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才能成为全体人民共同奋斗的目标。因此,通过开展有关宪法的宣传、教育和普及工作也非常必要,在公民中树立宪法权威和培育宪法意识就显得十分重要。
法贵有信,有信才有威。依法治国,离不开人们对法治的信仰。对每个公民来说,宪法都应该是必修课。然而由于种种社会原因和历史原因,公民的宪法意识从总体上说依然是比较薄弱的,例如,为数众多的人不知道宪法规定的重要内容,更多的人不知道宪法是干什么用的,公职人员缺乏宪法思维,等等。目前一些领导干部、公务员的宪法意识比较淡薄,社会上比较了解宪法内容的群众也不多。因此,必须努力提升全民的,尤其是国家机关工作人员的宪法意识,培育全民的宪法信仰。作为法治社会的公民,也许不懂佶屈聱牙的法律术语,但是一定不会忘记自己的合法权利;也许不能在法庭上雄辩滔滔,但是一定不会拒绝律师的辩护帮助;也许不愿承认法律是最大理性,但是一定不会怀疑法律捍卫正义。
通过对宪法的不懈的宣传和学习,让宪法“活”起来,增强公民对宪法的认同,激活宪法权利和义务,在国家和社会生活中彰显宪法价值,实现宪法价值的社会化和宪法规范的生活化,在每个公民心目中形成一种对宪法的阅读和追问精神。就像原最高人民法院院长肖扬所说:“每一个公民都能回过头,再读一读宪法的每一个条款,问一问自己,宪法规定的个人权利是不是得到充分保障,也问一问自己是否忠实地履行了宪法规定的义务;国家机关的每一名工作人员,也再读一读宪法的每一个条款,问一问自己,在行使权力过程中,是不是始终忠诚于宪法。”
列宁曾经说过,“宪法就是一张写着人民权利的纸”。其实,通过学习宪法,知道自己的国家是怎么来的,国家的性质是什么,特别是自己的权利和义务有哪些?这是当家作主的前提。公民的基本权利和义务是宪法的核心内容之一,宪法是每个公民享有权利、履行义务的根本保证。要让每一位公民无时不刻地提醒自己,守宪是最基本的义务,违宪是最严重的违法,形成尊重宪法、维护宪法的内心自觉。只有维护宪法和法律的权威和尊严,在全社会营造崇尚法治、尊崇法律的浓厚氛围,才能为宪法和法律实施提供良好的社会环境。
“吏不良,则有法而莫守。”广大公职人员是社会生活的引领者和示范者,人民群众对法治的信仰与公职人员对法治的信仰密切相关。在深入贯彻实施依法治国基本方略、大力推进依法执政的新形势下,提高公职人员法律素质和依法办事能力至关重要。随着全体公民特别是各级领导干部宪法观念的增强,国家各级行政机关运用法律手段管理社会水平的提高,宪法和法律就会获得人们发自内心的支持而得到有效实施,从而形成真正意义上的“法治”。
宪法的权威和生命在于实施。依法治国,要先从严格实施宪法开始。十八届四中全会强调:“一切违反宪法的行为都必须予以追究和纠正。”一次宪法的严格实施,就可以成为依法治国决心的一次展现。一次的宪法实施监督审查行动,胜过一万次的宪法宣讲。只有全体公民都认识到宪法才是保护他们权利的最终屏障,只有所有国家机关及其工作人员都认识到宪法是他们的最高行为准则,只有全社会牢固树立宪法至上、宪法至尊的观念,宪法才能真正走进我们的生活,才能成为国家真正的宪法,从而迎来中国法治和宪法的美好时代。
本书针对人们如何增强宪法意识,学习、尊重和维护宪法,养成依法办事的观念和习惯,进行了通俗而有针对性的介绍。书中从宪法与国家、宪法与社会、宪法与法治、以及宪法与我们每个人的生活息息相关的角度,讲述了宪法的基本知识、宪法的内容和功能、宪法普及与弘扬宪法精神、宪法与依法治国的关系、宪法的实施与监督等,剖析了人们对宪法的认识误区以及如何养成依法办事的观念和习惯,使广大人民群众认识到宪法不仅是全体公民必须遵循的行为规范,而且是保障公民权利的法律武器,使人们从实际生活中感受到宪法的存在与实际体现的价值,从而在全社会营造出学法、尊法、守法、用法的良好氛围。
第一节 现行宪法的结构和内容
一、宪法的结构(略)
二、宪法的内容概述
我国的现行宪法包括:序言(共13个自然段),正文分四章共138条条文,还附有11条宪法修正案。序言部分包括“历史”、“经验”、“概括”三个方面的内容,正文部分包括总纲等四个方面的内容。[ 郑自俭、李 丽:简释我国宪法的结构和内容,《党史博采·理论版》
]
(一)序言
通常来讲,宪法序言是将某些不宜用宪法条款的形式表达出来,但又不得不加以表达的话写在前面,常用来表明立宪的社会历史背景或基本原则、立场和纲领。大多数国家的宪法都有序言,长的几万字,短的几十个字,我国宪法序言共13个自然段,约1900多字。
我国宪法序言内容包括以下三个方面:
(1)历史。中国各族人民共同创造了光辉灿烂的历史文化;1840年以后中国人民进行了前赴后继的英勇奋斗;20世纪中国发生了翻天覆地的伟大历史变革;1911年孙中山先生领导的辛亥革命废除了封建帝制;1949年建立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逐步确立了社会主义制度并得到巩固和发展(1-6段)。
(2)经验。坚持真理、修正错误、沿着中国特色社会主义道路,集中力量进行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阶级斗争还将在一定范围内长期存在,对国内外的敌对势力和敌对分子必须进行斗争;完成统一祖国大业,是包括台湾同胞在内的全中国人民的神圣职责;社会主义的建设事业必须依靠工人、农民和知识分子,巩固和发展广泛的爱国统一战线、中国共产党领导的多党合作和政治协商制度;继续加强平等、团结、互助的社会主义民族关系,促进全国各民族的共同繁荣;发展同各国的外交关系和经济、文化的交流,为维护世界和平和促进人类进步事业而努力。(第7-12段)。
(3)概括。本宪法以法律形式确认了中国各族人民奋斗的成果,是国家的根本法、具有最高的法律效力、都必须以宪法为根本的活动准则。(第13段)
(二)总纲
我国宪法设“总纲”专章,共有32个条文,内容包括以下四个方面:
(1)政治制度构建。中华人民共和国是人民民主专政的社会主义国家,禁止任何组织或者个人破坏社会主义制度;中华人民共和国的一切权力属于人民;中华人民共和国的国家机构实行民主集中制的原则;中华人民共和国各民族一律平等;中华人民共和国实行依法治国,维护社会主义法制的统一和尊严(第1-5条)。
(2)经济制度构建。社会主义经济制度的基础是生产资料的社会主义公有制,国家在社会主义初级阶段坚持公有制为主体、多种所有制经济共同发展的基本经济制度;国家保障国有经济的巩固和发展,国家保护城乡集体经济组织的合法的权利和权益,鼓励、指导和帮助集体经济的发展,土地和其它自然资源的所有权属于国家所有或集体所有;国家鼓励、支持和引导非公有制经济的发展,并对非公有制经济依法实行监督和管理;社会主义的公共财产神圣不可侵犯,公民的合法的私有财产不受侵犯,国家合理安排积累和消费,兼顾国家、集体和个人的利益;国家实行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国有企业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有权自主经营,集体经济组织在遵守有关法律的前提下有独立进行经济活动的自主权;国家允许外国的企业和其它经济组织或者个人在中国投资(6-18条)。
(3)文化制度构建。国家发展社会主义的教育事业,国家发展自然科学和社会科学事业,国家发展医疗卫生事业,国家发展各种文化事业,国家培养为社会主义服务的各种专业人才,国家加强社会主义精神文明的建设(第19-24条)。(4)和谐社会构建。国家推行计划生育,国家保护和改善社会环境和生态环境,国家机关和国家工作人员必须努力为人民服务、反对官僚主义,国家维护社会秩序,国家加强武装力量的革命化、现代化、正规化的建设,国家在必要时得设立特别行政区,国家对外国人的保护和庇护(第25-32条)。
(三)公民的基本权利和义务
“公民的基本权利和义务”这一章共有24个条文,其内容大致上可以分为以下两个方面:
(1)公民的基本权利。公民在法律面前一律平等,公民依法享有选举权和被选举权,公民有言论、出版、集会、结社、游行、示威的自由;公民有宗教信仰自由;公民的人身自由不受侵犯,公民的人格尊严不受侵犯,公民的住宅不受侵犯,公民的通信自由和通信秘密受法律的保护;公民有提出批评和建议的权利,有提出申诉、控告或者检举的权利,有依照法律规定取得赔偿的权利;公民有劳动的权利和义务,劳动者有休息的权利,公民有从国家和社会获得物质帮助的权利;公民有受教育的权利和义务,公民有进行科学研究、文学艺术创作和其它文化活动的自由;妇女在各方面享有同男子平等的权利,婚姻、家庭、母亲和儿童受国家的保护,保护华侨、归侨和侨眷正当的或合法的权利和利益(第33-50条)。
(2)公民的基本义务。公民在行使自由和权利的时候,不得损害国家的、社会的、集体的利益和其它公民的合法的自由和权利;还有维护国家统一和全国各民族团结的义务;必须遵守宪法和法律,保守国家秘密,爱护公共财产,遵守劳动纪律,遵守公共秩序,尊重社会公德;还有维护祖国的安全、荣誉和利益的义务;依照法律服兵役和参加民兵组织是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的光荣义务;公民有依照法律纳税的义务(第51-56条)。
(四)国家机构
“国家机构”这一章分设七节,共有79个条文,内容包括以下几个方面:
(1)全国人民代表大会。最高国家权力机关和它的常设机关行使国家立法权;全国人民代表大会行使“修改宪法”等十五项职权,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行使“解释宪法,监督宪法的实施”等二十一项职权;委员长主持常委会的工作,召集常委会会议,委员长会议处理重要日常工作,各专门委员会研究、审议和拟定有关议案;必要时可以组织关于特定问题的调查委员会,有权提出职权范围内的议案,有权提出对国务院或者国务院各部、各委员会的质询案;人大代表非经许可不受逮捕或者刑事审判,在会议上的发言和表决不受法律追究,受原选举单位的监督和罢免(第57-78条)。
(2)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有选举权和被选举权的年满45周岁的公民可以被选为主席、副主席;主席根据全国人大及其常委会的决定,公布法律、任免国务院组成人员、授予国家的勋章和荣誉称号、发布特赦令、宣布进入紧急状态、宣布战争状态、发布动员令;主席代表中华人民共和国、进行国事活动、接受外国使节,根据常委会的决定派遣和召回驻外全权代表、批准和废除同外国缔结的条约和重要协定;主席缺位的时候由副主席继任主席的职位,副主席缺位的时候进行补选,都缺位的时候由委员长暂时代理主席的职位(79-84条)。
(3)国务院。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是最高国家行政机关,国务院实行总理负责制,国务院行使“根据宪法和法律,规定行政措施,制定行政法规,发布决定和命令”等十八项职权,各部委在本部门的权限内发布命令、指示和规章,审计机关依照法律规定独立行使审计监督权,国务院对全国人大及其常委会负责并报告工作(第85-92条)。
(4)中央军事委员会。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央军事委员会领导全国武装力量,中央军事委员会主席对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和常务委员会负责(第93-94条)。
(5)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政府。每届任期5年;县级以上的地方设立常委会,讨论、决定重大事项,监督本级人民政府、人民法院和人民检察院的工作,撤销本级政府不适当的决定和命令,撤销下一级人大不适当的决议,依照法律规定的权限决定国家机关工作人员的任免,罢免和补选上一级人民代表大会的个别代表;省、直辖市的人民政府决定乡、民族乡、镇的建制和区域划分;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同基层政权的相互关系由法律规定(第95-111条)。
(6)民族自治地方的自治机关。自治区、自治州、自治县的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中应当有实行区域自治的民族的公民担任主任或者副主任;自治区主席、自治州州长、自治县县长由实行区域自治的民族的公民担任;根据本地方实际情况贯彻执行国家的法律、政策;有权制定自治条例和单行条例,有管理地方财政的自治权,自主的安排和管理地方性的经济建设事业和其它各项事业,经国务院批准可以组织本地方维护社会治安的公安部队(第112-122条)。
(7)人民法院和人民检察院。人民法院依照法律规定独立行使审判权,上级人民法院监督下级人民法院的工作;人民检察院依照法律规定独立行使检察权,上级人民检察院领导下级人民检察院的工作;办理刑事案件,应当分工负责,互相配合,互相制约(第123-135条)。
(五)国旗、国歌、国徽、首都
“国旗、国歌、国徽、首都”这一章仅有3个条文,内容包括:国旗是五星红旗,国歌是《义勇军进行曲》;国徽,中间是五星红旗照耀下的天安门,周围是谷穗和齿轮;首都是北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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