描述
开 本: 64开纸 张: 胶版纸包 装: 平装是否套装: 否国际标准书号ISBN: 9787509358092
综 合
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
(2004年3月14目)
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修正案
(1988年4月12目)
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修正案
(1993年3月29日)
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修正案
(1999年3月15日)
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修正案
(2004年3月14日)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设立国家宪法日的决定
(2014年11月1日)
自治制度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族区域自治法
(2001年2月28日)
中华人民共和国村民委员会组织法
(2010年10目28日)
国家机构
中华人民共和国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组织法
(1982年12月10日)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组织法
(1982年12月10日)
中华人民共和国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
民政府组织法
(2004年10月27日)
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法院组织法
(2006年10月31日)
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检察院组织法
(1986年12月2日)
立法制度
中华人民共和国立法法
(2000年3月15日)
选举制度
中华人民共和国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选举法
(2010年3月14日)
中华人民共和国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代表法
(2010年10月28日)
特别行政区
中华人民共和国香港特别行政区基本法
(1990年4月4日)
中华人民共和国澳门特别行政区基本法
(1993年3月31目)
附 录
一、学法导航
(一)常用法律网址
(二)法学核心期刊
二、考研前瞻
(一)名校法学院历年考研真题
(二)备考指南
第三条 【代表资格的审查与确认】全国人民代表大会代表选出后,由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代表资格审查委员会进行审查。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根据代表资格审查委员会提出的报告,确认代表的资格或者确定个别代表的当选无效,在每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次会议前公布代表名单。
对补选的全国人民代表大会代表,依照前款规定进行代表资格审查。
第四条 【代表团】全国人民代表大会代表按照选举单位组成代表团。各代表团分别推选代表团团长、副团长。
代表团在每次全国人民代表大会会议举行前,讨论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提出的关于会议的准备事项;在会议期间,对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的各项议案进行审议,并可以由代表团团长或者由代表团推派的代表,在主席团会议上或者大会全体会议上,代表代表团对审议的议案发表意见。
第五条 【预备会议】全国人民代表大会每次会议举行预备会议,选举本次会议的主席团和秘书长,通过本次会议的议程和其他准备事项的决定。
预备会议由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主持。每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次会议的预备会议,由上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主持。
第六条 【大会主席团】主席团主持全国人民代表大会会议。
主席团互推若干人轮流担任会议的执行主席。
主席团推选常务主席若干人,召集并主持主席团会议。
第七条 【大会秘书处】全国人民代表大会会议设立秘书处,在秘书长领导下工作。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会议设副秘书长若干人。副秘书长的人选由主席团决定。
第八条 【会议列席人员】国务院的组成人员,中央军事委员会的组成人员,人民法院院长和人民检察院检察长,列席全国人民代表大会会议;其他有关机关、团体的负责人,经主席团决定,可以列席全国人民代表大会会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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