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开 本: 32开纸 张: 胶版纸包 装: 平装-胶订是否套装: 否国际标准书号ISBN: 9787302470267
目录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效力纠纷篇
案例1: 阴阳合同的效力如何认定?
案例2: 中标后增加工程价款,效力如何认定?
案例3: 施工人没有施工资质签订的建设工程施工合同
是否有效?
案例4: 承包人非法转包承包工程所签订的建设工程施工
合同是否有效?
要点提示
建设工程结算纠纷篇
案例1: 如何确定工程款结算依据?
案例2: 未完工的工程如何结算工程款?
案例3: 履行瑕疵能否作为不支付工程款的抗辩理由?
案例4: 承包人承诺如结算未能达到约定金额,放弃追究分包人的
经济责任,分包人以此作为不退还多付工程款的抗辩理由
能否成立?
案例5: 合同解除后承包人是否享有工程款的优先受偿权?
案例6: 工程价款应以备案合同还是双方实际履行的合同作为
结算依据?
案例7: 双方对工程价款无法达成一致时,如何确定该工程价款
的数额?
案例8: 施工合同因违法分包而无效,实际施工人能否主张
工程款?
案例9: 合同对违约责任未作出约定,如何确定逾期付款的
违约责任?
案例10: 承包人与分包人已经对建设工程进行结算,承包人能否以
建设单位未与其结算工程款为由拒付分包人的工程款?
案例11: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无效,实际施工人能否主张工程款的
优先受偿权?
案例12: 承包人以建设单位未对工程款进行结算审核作为拒付
工程款的抗辩理由,举证责任如何确定?
要点提示
建设工程质量纠纷篇
案例1: 承包方未按要求交付全部设计成果是否可要求发包方
支付设计费?
案例2: 工程屋面渗漏,承包人应如何承担责任?
案例3: 工程存在个别质量问题能否拒付工程款?
案例4: 工程出现质量问题,承包人是否需承担发包人自行维修
的费用?
案例5: 工程出现质量问题,承包人应否承担返工责任?
案例6: 承包人未按要求完成设计工程,发包人可否要求返还
设计费?
要点提示
建设工程工期纠纷篇
案例1: 承包人提前完成工程,发包人是否应支付奖励金?
案例2: 备案合同与双方自行签订合同关于工期约定不一致,
应如何确定工期?
案例3: 承包人逾期完工应如何承担责任?
案例4: 因施工质量不合格导致返工、修改是否可顺延工期?
案例5: 因天气、甲供料供应不及时等原因造成逾期完工,承包人
是否可以免责?
案例6: 承包人按约定程序申请顺延工期,发包人未予回复,是否
可顺延工期?
要点提示
其他建设工程纠纷篇
案例1: 如何认定设计方逾期提交建设工程设计图纸的责任?
案例2: 土方工程变更能否认定为合同重大内容变更?
案例3: 如何认定建设工程中的实际施工人?
案例4: 发包方能否以承包方未开具发票为由拒付工程款?
案例5: 如何认定建设工程合同中的责任主体?
案例6: 承包方不配合工程造价鉴定的法律后果?
案例7: 双方未按合同约定结算,如何认定工程价款?
案例8: 双方因工程变更方案问题导致合同解除,责任应如何
认定?
案例9: 增加监理工程面积应否增加建设工程监理费?
案例10: 如何认定消防安装工程增加或减少项目?
案例1: 阴阳合同的效力如何认定?
一、 案情简介申请人: 武汉某安装工程有限责任公司被申请人: 广州市某房地产有限公司
2007年6月15日,申请人在被申请人招标的某住宅小区工程中标,被申请人向申请人发出《中标通知书》。2007年6月29日,申请人与被申请人签订《工程协议书》(合同编号: HD/XH/M/07/02)。合同部分为协议书,约定申请人以169946943.60元的总包干价承包某住宅小区工程(以下简称涉案工程)。承包方式为经招标投标确立的大包干,即包工包料包质量包工期包风险,但特别注明者除外。第四条约定其中A区包括地下室、桩基础、基坑支护(含设计)、土石方工程的开工日期为2007年7月15日(实际开工日期以开工通知书为准),完工日期为2008年12月10日(工程开工后515天,按实际开工日期确定)。B区及C区房屋及其配套工程的开工日期为2008年12月11日(实际开工日期以开工通知书为准),完工日期为2010年1月14日(工程开工后400天,按实际开工日期确定),并约定除合同条款第二十一项所列之成因外,一切其他可能令申请人在时间上受损失之成因如星期六日、劳工假期、公众假期、国家法定节假日、恶劣天气、停水、停电、材料订货等,皆已包括在上述工期内。第十二条约定,由于申请人责任未按合同规定的日期竣工,将按合同条款第二十条及附录处理。第十三条约定本协议书连同下列文件组成“合同文件”: 1.合同条款; 2.接纳投标通知书; 3.双方在投标后至决标前的来往函件; 4.投标总结; 5.日工报价表; 6.工程量清单内至工程项目单价; 7.投标人须知; 8.投标书。第二十一条约定如本工程的进度明显延长,申请人须立刻以书面通知被申请人延迟的原因。而延迟至超过附录所列的完工日或超过以前曾按本节延展了的完工日,申请人可向被申请人申请延长工期,唯其申请必须于上述原因形成后七天内以书面提出,逾期不予受理,至于其他原因所引致之工期延误,均不能被纳入延长工期的理由。第二十二条对工程正常进度受干扰的损失和支出约定(1)若被申请人在收到申请人的书面申请后,认为本工程或其部分的正常进度实质上确实受到: (a)申请人未能在应当的时间从被申请人处得到必需的指示、图纸、细节或标高,而申请人曾在适当日期书面向被申请人要求该等资料; (b)按第七条第三款对任何已掩盖的工程执行挖开检查或对任何工作或物料执行试验等原因的影响以致申请人蒙受直接的损失和/或支出,但未能按本合同其他条款得到适当补偿,而该书面申请是在本工程或其部分明显受到影响后14天内作出,则被申请人须确认该损失和/或支出的金额。第二十三条约定被申请人认为本工程已实际完成及收到经双方签字有关部门编制的《单位工程竣工验收证明书》及有关竣工资料后,7天内签发“实际完工证明书”以资证明。第二十四条约定保修责任(1)在附录所列的保修期内发现的任何缺陷或其他过失,若是因为物料或施工不符合本合同规定而引致的,申请人在收到被申请人要求修补的指示后合理时间内,须自费进行修补。有关此类的指示须在保修期终止后一个月内发出,除非该指示是关于之前曾经发出的指示所要求修改的缺陷或其他过失。第二十八条第三款约定本工程全部或部分不能减轻总承包的承担或责任,总承包仍须对分包人及其雇员或代理人的任何行动、错误或疏忽当作是自己造成的负全责。附录约定保修期为除特别说明外,本工程或其部分完工日起至全部工程实际完工日后24个月。合同附录约定保修期为除特别说明外,从本工程或其部分完工日起至全部工程实际完工日后24个月。保修金限制为合同总价的5%,决算期是全部完工后24个月。庭审中,双方当事人确认《工程协议书》为双方实际履行的施工合同。同时,为了备案需要,双方还于2007年7月12日订立了一份《广州市某房地产有限公司某住宅小区建设工程施工合同》(以下简称《施工合同》)。《施工合同》的工程内容、承包范围、合同工期等均与《工程协议书》一致,但合同总价款为94112898.71元。《工程协议书》签订后,被申请人于2007年8月1日向申请人发出《开工通知》,申请人进场施工。2007年9月12日,涉案工程取得建筑工程施工许可证。2009年12月2日,申请人与被申请人签订《补充协议书(1)》。条约定: 被申请人同意补偿申请人材料、人工、机械等价差及量差,涉及费用为大包干总价1200万元。第二条约定具体支付方式,其中第五款约定申请人应于2010年8月15日或之前完成所有政府有关部门验收、备案手续后,并达至小业主收楼条件后,可向被申请人呈交付款申请书。如申请人未能按上述承诺的日期完成相关工作,申请人需赔偿被申请人每天6万元。第三条约定本工程的后竣工日期为2010年8月15日。如申请人未能完工,被申请人除有权执行过期竣工赔偿外,还有权要求申请人退还被申请人根据本《补充协议书(1)》而支付的款项。2011年1月15日,申请人与被申请人签订《补充协议书(2)》。条约定因申请人未能按照《补充协议书(1)》的要求于2010年8月10日完工,申请人同意退还被申请人按照《补充协议书(1)》已支付的工程款960万元,尚未支付的240万元不再支付。第二条约定申请人同意退还被申请人通过出借保修金方式超付的工程款4248673.59元。上述金额合计13848673.59元,该款申请人须在2011年1月25日支付到被申请人指定的银行账户或以银行承兑汇票形式提供。第三条约定本工程之工程借款、代工、代为支付材料款等款项,所涉费用为21136755.58元。因本工程现场尚有部分代工单位代工工作尚未完成,未能确认后扣除金额,申请人同意于工程款中扣除此部分所涉之费用(包括所涉费用之20%的被申请人管理费)。第四条约定就本工程于现阶段及保修期间,现申请人作以下承诺: 如申请人未能按质完成,申请人同意由被申请人可安排其他单位进行代工完成,并将所涉费用加管理费(所涉费用20%的被申请人管理费)、违约金等于工程款或工程保修金中扣除,申请人无异议。第五条约定本《补充协议书(2)》所涉一切问题申请人必须按照被申请人要求完成,如申请人不能按期、妥善完成上述工程,则被申请人将不再减免申请人承担延期竣工的相关责任与赔偿,有权按照原合同和《补充协议书(1)》的约定,要求申请人承担违约责任。被申请人主张涉案工程的完工时间为监理出具的《实际完工证明书》所载的2010年12月31日。申请人主张其承建的主体工程的完工时间为2010年8月10日。申请人于2011年6月10日制作《结算说明》,主张按照合同单价及施工期间广州市建设工程造价管理站发布的季度信息价进行人工、机械、材料涨跌差额的调整,结算金额为180866552.07元。被申请人回复不同意申请人主张的结算原则,认为结算应按照合同条款进行,并要求申请人派员进行对数。被申请人于2012年12月21日根据合同条款出具《结算书》,并请申请人在收到该文15天内予以确认或回复意见。该函并称鉴于工程的保修期将至(2012年12月31日保修期满),请申请人根据合同条款办理保修金支付手续。该《结算书》载明合同包干总价为169946943.60元、桩按实结算调整费用减少7476786.76元、工程变更减少4703188.51元、减去代付费用9819046.77元、减去代工费用3630850.25元,后合同总价为144317071.31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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