描述
开 本: 16开纸 张: 胶版纸包 装: 平装-胶订是否套装: 否国际标准书号ISBN: 9787509381533
权wei的作者
国家法官学院案例开发研究中心持续20余年编辑了享誉海内外的《中国审判案例要览》丛书,自2012年起推出《中国法院年度案例》丛书,旨在探索编辑案例的新方法、新模式,以弥补当前各种案例书的不足。
强大的规模
今年推出21本,新增执行案例分册,含传统和新近的所有热点纠纷,这些案例是从全国各地法院收集到的上一年度审结的近万件典型案例中挑选出来的,具有广泛的选编基础和较强的代表性。
独特的内容
不再有繁杂的案情,高度提炼案情和裁判要旨,突出争议焦点问题。
不再有冗长的分析,主审法官撰写“法官后语”,展现裁判思路方法。
本书是《中国法院2017年度案例系列》(全21册)的一个分册。内容包含执行管辖、执行和解、执行担保、执行通知、案外人异议等典型案例。所选案例均是国家法官学院从各地2016年上报的典型案例中挑选出来的精品案例,全面涵盖该领域常见纠纷内容。案情凝练,并由主审法官精心撰写裁判要旨与法官后语,可读性、适用性强,能帮助读者*限度地节约查找和阅读案例的时间,获得真正有用的信息,为法官、检察官、执法人员、律师、法律顾问办理相关案件以及案件当事人处理纠纷参考书。
一、涉不动产的执行
1《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办理执行异议和复议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十八条、第二十九条的适用范围
——案外人沈广然与申请执行人万新、被执行人北京和祥恒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执行异议案
2异议人的主张是否足以排除涉案房屋的执行
——案外人广州市南亮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与申请执行人王殿伟、被执行人广州电磁线厂等执行异议案
3涉房产执行案件中执行异议成立的条件
——宋剑锋诉吴丽珠、戴小瑜申请执行人执行异议案
4执行标的物附带的长期租约的效力认定
——许国东诉厦门市舫阳车站管理有限公司等土地租赁合同案
5实现抵押权时对案外人阻碍执行的强制执行
——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黄浦支行申请执行上海商蒋获贸易有限公司等金融借款合同案
6案外人可否以所有权保留条款要求确权并停止执行
——潍坊市路通机械电子有限公司诉中国新兴建设开发总公司等案外人执行异议案
7卖方失联致买方未支付全部房款并完成房屋过户买方就该房产是否享有排除强制执行的权利
——冯军诉许多、姚振泉案外人执行异议案
8房屋未过户情形下买受人是否享有阻却执行的民事权益
——交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常熟分行诉吕长根等执行异议案
9被执行人名下的住房是否可以执行
——被执行人尹石林执行异议案
10划拨土地的房地产买卖未办理过户登记能否对抗法院执行
——莱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胜利支行诉祝勇执行异议案
11以物抵债执行适用中“不损害其他债权人合法权益和社会公共利益”之衡量标准
——申请执行人李晟曦诉宫颖执行案
二、涉特殊标的物的执行
12执行异议中车辆所有权的认定标准
——高雨诉魏林波案外人执行异议案
13案外人执行异议之诉中标的物所有权的认定规则
——中国旅游商贸服务总公司诉北京金喜松贸易有限公司、北京望京润泽商贸有限公司案外人执行异议案
14与船舶无关的普通债权不能当然执行挂靠被执行人名下的船舶股份
——舟山市鑫博燃料供应有限公司诉广发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宁波分行等案外人执行异议案
15享有债权请求权的第三人不属于《物权法》第二十四条规定的善意第三人,不能对抗实际所有权人
——香港宏成实业有限公司诉游克云、北海华洋海运有限公司案外人执行异议案
16《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十七条能否适用于被查封的系争股权
——廖晓苹诉周刚案外人执行异议案
17刑事审判证据指向民事执行标的物时民事执行应当合理等待
——重庆市酉阳渝鑫粮油(集团)有限公司申请执行重庆光和生物化工开发有限公司借款合同案
三、查封问题
18首封债权法院与优先受偿债权执行法院存在执行冲突时原则上可由已经进入终局执行且享有在先优先受偿债权的执行法院负责查封财产的处分
——北京信邦典当有限公司申请执行浙江华人传媒集团有限公司公证债权文书案
19案外人就轮候查封的房产无权向执行法院提案外人异议
——案外人九江广盛实业有限公司申请执行复议案
20超标查封的认定
——陈寿锋申请执行王晨明等执行异议案
21申请保全错误的判断标准及计算方式
——李某某诉赵某某申请诉中财产保全损害责任案
四、执行中追加、变更当事人
22执行审查中可以追加合伙组织合伙人为被执行人
——北京诚田恒业煤矿设备有限公司申请追加赵志强、郑志强、周海常、周小明、张海丽为被执行人案
23本案被追加人在另案中已被追加为被执行人且强制执行的部分是否应予扣除
——北京大龙建设集团有限公司申请追加钱满为被执行人案
24执行案件追加、变更被执行人程序性规定
——浦项长兴(大连)板材加工有限公司申请追加大连弘邦伟业园林工程有限公司等为被执行人案
25执行程序中可否追加被执行人的配偶为被执行人
——申请执行人韩志士与被执行人柯建平、杨巧艺民间借贷纠纷执行案
五、涉夫妻共同债权债务的执行
26夫妻债权债务抵销权行使之抗辩事由
——刘亚敏要求以丈夫债权抵销其债务的执行异议案
27夫妻一方对外举债是否构成夫妻共同债务
——原告刘英翠与被告李玖选、第三人李桂忠案外人执行异议案
28被执行人无清偿能力可否强制执行其配偶名下财产
——陈少山与张亚清、庄映龙案外人执行异议案
29对于发生在夫妻关系存续期间,但执行依据未明确夫妻共同债务、也未明确夫妻一方个人债务的执行案件,可否执行夫妻共同财产与被执行人配偶财产
——淄博市淄川区农村信用合作联社申请执行吴洪国、翟健、王乃波、马永胜金融借款合同案
六、执行依据的范围
30执行依据无明确执行内容的执行案件应裁定驳回执行申请
——北管头投资管理公司申请执行北京城乡一建设工程有限责任公司所有权确认案
31如何使相邻权纠纷案件判决具有可执行操作性
——梁长根诉周菊生、周辉相邻关系案
七、执行异议与复议之诉
32执行异议之诉可与基础法律关系一并处理
——江苏瓯龙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诉何东亮等执行异议案
33互负履行义务当事人在未为对待给付情况下可否申请法院对对方当事人进行强制执行
——四川首创远大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执行复议案
34《股东转让协议》未经公示不具有对抗第三人效力
——郑竹林诉林少青、韩孝锦案外人执行异议案
35应向协助义务人作出协助执行通知书还是履行到期债务通知书
——西宁惠东城市建设投资开发有限公司与林荔敏、江苏中苑建设集团有限公司执行异议案
36委托执行情形下案外人执行异议之诉案件管辖法院的正确确定
——北京海得隆文化传媒有限公司诉刘城案外人执行异议案
37查封前已进行的商品房买卖合同备案登记能否阻止或者排除执行
——舒焕文诉陕西泉鑫置业投资有限公司、陈森林执行异议案
38被执行人配偶被追加为被执行人后提起执行异议之诉如何进行审理
——汪文丽诉付娟、陶辉执行异议案
39执行行为异议与债务人异议之区分
——北京福源祥泰医药贸易有限公司与靳卫国债务人执行异议案
40执行分配方案异议之诉受理范围的认定
——大连金字塔科技发展有限公司诉大连美一佳装饰设计工程有限公司等执行分配方案异议案
41执行分配方案异议之诉不是执行行为异议的诉讼形态
——周辑成等诉严俊华等执行分配方案异议案
42被执行人自行给付他权款项是否应认定为案件强制执行款
——张楼波等对李华申请执行民间借贷纠纷异议案
43房产拍卖中对案外人主张房屋租赁权的审查与处理
——案外人于某对法院所执行房产提出异议案
八、执行和解
44人民法院能否直接裁定执行执行和解中担保的财产
——黄鹏伟诉康延国承揽合同案
45执行和解中约定一次性支付抚养费后能否再次起诉要求增加抚养费
——王某某诉王少华抚养费案
九、执行中的诉讼问题
46起诉要求申请人撤回执行申请是否属于法院受理民事诉讼的范围
——朱宝江诉王喜才合同案
47公证机构对于赋予强制执行效力的公证债权文书不予签发执行证书的,当事人不能就公证书上所载债权债务关系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关彦臣诉陈继生民间借贷案
48被告未按生效裁判文书指定期间履行非金钱给付义务的,原告应当通过执行程序主张迟延履行金,而非通过诉讼程序主张迟延履行金
——杨蓓菁诉广州市第三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商品房预售合同案
49债务人与第三人恶意串通无偿、低价转让财产规避执行的合同无效
——郭秭杏诉王良英、陈月荣确认合同效力案
50对正在执行中的债务提供担保是否具有可诉性
——李华香诉冯绍民保证合同案
51第三人撤销之诉与执行程序中案外人申请再审之诉如何适用
——常海峰诉朱光辉、吕月娥第三人撤销之诉案
十、执行金额的认定
52不明确地实现债权的费用不应纳入执行范围
——熊娟申请执行公证债权文书案
53执行中到期债权能否认定为收入
——邢台双达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诉王志杰等执行异议案
54申请执行金额暂不确定的法院应当裁定中止执行
——陈岳梅申请执行汪兴房屋买卖合同案
十一、仲裁裁决的执行
55人民法院执行仲裁裁决应主动作社会公益损害审查
——申请执行人张志邦与被执行人熊常云房屋买卖合同案
56人民法院对不予执行仲裁裁决的司法审查范围以及不予执行仲裁裁决的裁定作出后能否再行执行监督重新审查
——厦门勋利达运输有限公司申请撤销仲裁裁决案
十二、国家赔偿
57执行拍卖中交付错误的国家赔偿责任
——大连海复船务代理有限公司申请大连海事法院执行错误国家赔偿案
58民事案件改判、执行回转能否成为国家赔偿的理由
——李凯山申请国家赔偿案
人民法院关于首先查封法院与优先债权执行法院处分查封财产有关问题的批复
(2016年4月12日)
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网络司法拍卖若干问题的规定
(2016年8月2日)
人民法院关于民事执行中变更、追加当事人若干问题的规定
(2016年11月7日)
人民法院印发《关于执行案件移送破产审查若干问题的指导意见》的通知
(2017年1月20日)
法律的生命在于实施,而法律实施的核心在于法律的统一适用。《中国法院年度案例》丛书出版的价值追求,即是公开精品案例,研究案例所体现的裁判方法和理念,提炼裁判规则,为司法统一贡献力量。
《中国法院年度案例》丛书,是国家法官学院于2012年开始编辑出版的一套大型案例丛书,之后每年年初定期出版,由国家法官学院案例开发研究中心具体承担编辑工作。此前,该中心坚持20余年连续不辍编辑出版了《中国审判案例要览》丛书近90卷,分中文版和英文版在海内外发行,颇有口碑,享有赞誉。现在编辑出版的《中国法院年度案例》丛书,旨在探索编辑案例的新方法、新模式,以弥补当前各种案例书的不足。该丛书2012~2016年已连续出版5套,一直受到读者的广泛好评,并迅速售罄。为更加全面地反映我国司法审判的发展进程,顺应审判实践发展的需要,响应读者需求,2014年度新增3个分册:金融纠纷、行政纠纷、刑事案例。2015年度将刑事案例调整为刑法总则案例、刑法分则案例2册。2016年度新增知识产权纠纷分册。现国家法官学院案例开发研究中心及时编撰推出《中国法院2017年度案例》系列,新增执行案例分册,共21册。
总的说来,当前市面上的案例丛书是百花齐放,既有判决书网,可以查询各地、各类的裁判文书,又有各种专门领域的案例书籍汇编,以及各种案例指导、参考案例等读物,十分活跃,也各具特色。而我们的《中国法院年度案例》丛书则试图把案例书籍变得“好读有用”,故在编辑中坚持以下方法:一是高度提炼案例内容,控制案例篇幅,每个案例基本在3000字以内;二是突出争议焦点,剔除无效信息,尽可能在有限的篇幅内为读者提供有效、有益的信息;三是注重对案件裁判文书的再加工,大多数案例由案件的主审法官撰写“法官后语”,高度提炼、总结案例的指导价值。
同时,《中国法院年度案例》丛书还有以下特色:一是信息量大。国家法官学院案例开发研究中心每年从全国各地法院收集到的上一年度审结的典型案例超过10000件,使该丛书有广泛的选编基础,可提供给读者新近发生的全国各地的代表性案例。二是方便检索。为节约读者选取案例的时间,丛书分卷细化,每卷下还将案例主要根据案由分类编排,每个案例用一句话概括裁判规则、裁判思路或焦点问题作为主标题,让读者一目了然,迅速找到需求目标。
中国法制出版社始终坚持全力支持《中国法院年度案例》的出版,给了作者和编辑们巨大的鼓励。我们在此谨表谢忱,并希望通过共同努力,逐步完善,做得更好,真正探索出一条编辑案例书籍的新路,更好地服务于学习、研究法律的读者,服务于社会,服务于国家的法治建设。
本丛书既可作为法官、检察官、律师等司法实务工作人员的办案参考和司法人员培训推荐教程,也是社会大众学法用法的极佳指导,亦是教学科研机构案例研究的精品素材。当然,案例作者和编辑在编写过程中也不能一步到位实现初的编写愿望,可能会存在各种不足,甚至错误,欢迎读者批评指正,我们愿听取建议,并不断改进。
1《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办理执行异议和复议案件
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十八条、第二十九条的适用范围——案外人沈广然与申请执行人万新、被执行人
北京和祥恒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执行异议案
【案件基本信息】
1裁判书字号
北京市朝阳区人民法院(2015)朝执异字第00130号执行裁定书
2案由:案外人执行异议之诉
3当事人
异议人(案外人):沈广然
申请执行人:万新
被执行人:北京和祥恒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和祥恒公司)
【基本案情】
万新与和祥恒公司商品买卖预售合同纠纷一案,北京市朝阳区人民法院于2008年8月27日作出(2008)朝民初字第17954号民事调解书,当中双方达成协议:1和祥恒公司于2008年12月31日前将办理桂冠名园(康斯丹郡)×号楼×单元×号(以下简称桂冠名园)房屋权属登记需由其提供的资料报产权登记机关备案,并协助万新到产权登记机关办理上述房屋的房地产权属登记证书。2和祥恒公司向万新支付自2006年7月9日起至万新取得桂冠名园房屋房地产权属证书之日止的违约金,以全部购房款1530000元为基数,按日万分之三计算。万新据此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法院于2009年1月21日立案受理。本案执行中法院于2012年7月9日查封该房。
在本案审查过程中,案外人沈广然主张桂冠名园虽登记在和祥恒公司名下,但其已经在查封之前签订合法有效的商品房买卖合同,也依照合同约定支付了全部购房款,并始终占有使用该房,因此应当享有排除执行的权利,提出异议,要求中止对该房的执行。就此,沈广然向法院提交《商品房买卖合同》、入住手续对其主张予以佐证,其中合同显示签订日期为2009年11月25日,房屋总价款1753933元;入住交接手续显示房屋交接手续办理日期为2009年11月25日。被执行人和祥恒公司对上述证据材料均予以认可,并提交房款收据(日期2009年11月25日,金额1753933元)及相应的华夏银行进账单(日期2009年11月26日)、燃气费、有线电视初装费收据、水电费收据。申请执行人万新就上述证据材料中银行进账单之真实性及证明目的均予以认可,但不同意案外人的异议请求,理由:一、无真实、合法、有效的买卖合同关系,没有网签,没有预售登记备案;二、无证据证明涉案购房款实际交付,没有银行凭据;三、无证据证明案外人实际居住该房屋,以及名下无其他用于居住的房屋。
【案件焦点】
本案中主要涉及的是自2015年5月5日起施行的《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办理执行异议和复议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以下简称《规定》)中第二十八条、第二十九条的适用范围,即案外人买受被执行房地产开发公司名下的商品房的,如符合针对一般被执行人的第二十八条规定情形,是否可以对其异议予以支持?
【法院裁判要旨】
北京市朝阳区人民法院经审理认为:金钱债权执行中,买受人对登记在被执行人名下的不动产提出异议,符合下列情形且其权利能够排除执行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一)在人民法院查封之前已签订合法有效的书面买卖合同;(二)在人民法院查封之前已合法占有该不动产;(三)已支付全部价款,或者已按照合同约定支付部分价款且将剩余价款按照人民法院的要求交付执行;(四)非因买受人自身原因未办理过户登记。本案中,案外人已经就其在法院查封之前签订购房合同、支付价款并实际占有房屋的事实提供了相应的证据予以佐证,且未能办理过户非其本身的原因所致。申请执行人万新就其辩称主张未能提交相应证据材料予以佐证,故法院不予采信。案外人沈广然之异议,合法有据,应当予以支持。
【法官后语】
本案中主要涉及的是自2015年5月5日起施行的《规定》中第二十八条、第二十九条的适用范围。
《规定》第二十八条系针对金钱债权执行中,买受人对登记在被执行人名下的不动产提出的异议,即符合下列情形且其权利能够排除执行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一)在人民法院查封之前已签订合法有效的书面买卖合同;(二)在人民法院查封之前已合法占有该不动产;(三)已支付全部价款,或者已按照合同约定支付部分价款且将剩余价款按照人民法院的要求交付执行;(四)非因买受人自身原因未办理过户登记。
《规定》第二十九条系针对金钱债权执行中,买受人对登记在被执行的房地产开发企业名下的商品房提出的异议,即符合下列情形且其权利能够排除执行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一)在人民法院查封之前已签订合法有效的书面买卖合同;(二)所购商品房系用于居住且买受人名下无其他用于居住的房屋;(三)已支付的价款超过合同约定总价款的百分之五十。
由此可见,上述两条规定对于案外人异议能够支持的情形并非完全一致。本案中,案外人已经在人民法院查封之前已签订合法有效的书面买卖合同、已支付全部价款、在人民法院查封之前已合法占有该不动产、非因买受人自身原因未办理过户登记四点事实提交相应证据材料予以证明,但未能证明案外人名下无其他可供居住房屋。申请执行人也以“案外人未能证明其名下无其他可供居住房屋”的理由进行抗辩。此种情形下,就主体而言,被执行人确系《规定》第二十九条规定的主体,即“被执行人系房地产开发企业”,但案外人能够证明的事实确仅满足《规定》第二十八条对于买受一般被执行人名下不动产的情形。因此,适用《规定》第二十八条与适用《规定》第二十九条会得出截然相反的裁判结果。
因此,就被执行人系房地产开发企业的,案外人提出异议,如其无法证明满足《规定》第二十九条之情形,但满足了《规定》第二十八条对于买受一般被执行人名下不动产的情形的,是否能够适用《规定》第二十八条予以支持,在本案审查中产生了一定争议。
一种观点认为,《规定》第二十八条系一般规定,第二十九条系特别规定。既然规定第二十九条将“被执行的房地产开发企业”作为一种特殊主体予以特别规定,在此类案件中,就应该严格适用特别规定,如案外人无法满足该条规定中的情形,其异议就不能予以支持。
另一种观点认为,即使被执行人系房地产开发企业,只要案外人能够证明其满足《规定》第二十八条之情形的,也应适用第二十八条对其异议予以支持。本案采纳了此种观点。理由有以下几方面:
1从立法意图来看,《规定》第二十八条和第二十九条都是对“执行中依据不动产登记簿确定不动产权属”的例外规定,属于对善意买受人期待权的保护。尤其第二十九条,就条文内容不难推测,该条本意是针对买受房地产开发企业之商品房的消费者的特殊保护,因此其本意应当是相较于第二十八条,对于此类买受人的相应证明责任一定程度上予以减轻,如对于全款支付、实际占有、对于未办理过户无过错等条件在此条中均未予以要求。因此,《规定》第二十八条和第二十九条之间的关系,不能仅仅机械地解释为一般规定和特别规定之间的关系,也不能仅依据“特别法优于一般法”的适用原则。在被执行人系房地产开发企业的案件中,如果买受人能够证明其符合《规定》第二十八条中对买受一般被执行人名下不动产的情形的,其异议也应当予以支持。
2从立法沿革来看,《规定》的第二十八条和第二十九条当中的内容可以追溯到2004年颁布的《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以下简称查封、扣押、冻结规定)第十七条的规定:“被执行人将其所有的需要办理过户登记的财产出卖给第三人,第三人已经支付部分或者全部价款并实际占有该财产,但尚未办理产权过户登记手续的,人民法院可以查封、扣押、冻结;第三人已经支付全部价款并实际占有,但未办理过户登记手续的,如果第三人对此没有过错,人民法院不得查封、扣押、冻结。”该条实际并未就被执行人是否是房地产开发企业予以区分。在《规定》实施以前,对于案外人的执行异议,司法实践中也一直遵循查封、扣押、冻结规定第十七条之规定进行审查。甚至,早在《规定》实施以前,实践中对于查封、扣押、冻结规定中的某些内容,已经进行了扩大解释,《规定》第二十八条及第二十九条实际是司法实践倒推立法的过程。因此,按照立法沿革的精神,也应当认为在买受人提出的案外人执行异议中,即使被执行人是房地产开发企业,也不影响适用《规定》第二十八条支持案外人的异议。
3从《规定》第二十九条条文本身的可操作性来看,其中第(二)项“买受人名下无其他用于居住的房屋”在实践中确实可操作性欠缺。一方面,并未明确无其他用于居住的房屋的范围,如是在受诉法院辖区、同一行政区域还是全国范围内?另一方面,该条也未明确相应证明标准以及举证责任。是由案外人提交名下无可供居住房屋之证明,还是由申请执行人反证案外人名下已有其他可供居住房屋?上述适用问题,均制约着《规定》第二十九条直接作为案外人执行异议案件的裁判依据,导致对于此类案件,实践中只能适用更具操作性的《规定》第二十八条。
基于以上几方面原因,本案中虽案外人买受的是被执行的房地产开发企业名下的商品房,但因其能够证明符合买受一般被执行人名下不动产的相应情形,法院适用《规定》第二十八条支持其异议,中止对涉案标的物的执行。
编写人:北京市朝阳区人民法院苏辰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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