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开 本: 128开纸 张: 胶版纸包 装: 平装是否套装: 否国际标准书号ISBN: 9787300214627丛书名: 新闻传播学文库
一、研究问题的提出
二、研究的目的与意义
三、本书的架构
章 公共诽谤法的制度演进
节 煽动性诽谤
一、煽动性诽谤史略
二、煽动性诽谤的政治哲学
三、煽动性诽谤的合宪性争议
四、煽动性诽谤的承继者——刑事诽谤
第二节 普通法之诽谤侵权
一、从刑事诽谤到民事诽谤
二、民事诽谤之成立条件
三、民事诽谤之抗辩事由
四、不利于表意人的举证责任与归责原则
第三节 公共诽谤法的宪法化
一、“纽约时报诉沙利文案”案情
二、美国法院的判决
三、“纽约时报诉沙利文案”的意义
第二章 诽谤法宪法化的背景与内在理路
节 宪法修正案的现代理解
一、明显而即刻危险原则
二、休斯法院对言论自由的扩充理解
三、双重基准与优位理论
第二节 纽约时报案的理论依据
一、米克尔约翰的言论自由理论
二、米氏理论与纽约时报案判决的比较
三、其余衡断法
第三章 宪法规则的适用范围
节 适用范围的调整
一、从公共官员到公众人物:巴茨案与沃克案
二、从“公众人物”到“公众兴趣/利益”:“罗森布鲁姆诉大都市媒介公司案”
三、回归“公众人物”:“格茨诉罗伯特?韦尔奇公司案”
四、重提“公众关切”:邓白氏案与赫普斯案
五、总结与检讨
第二节 公共官员
一、“公共官员”之身份界定
二、“公务行为”与“公职适任性”
三、政府可否兴讼诽谤?
第三节 公众人物
一、完全公众人物
二、有限公众人物
三、非自愿公众人物
第四节 公众关切
第四章 归责原则:实际恶意与过失
节 实际恶意
一、实际恶意原则之渊源:少数派规则
二、“实际恶意”的内涵与判准
三、媒体活动中的可疑情形
第二节 过失
一、“过失”的界定
二、两种进路:专业过失标准与一般理性人标准
三、媒体过失的证据
四、总结
第五章 比较法的观察
节 我国法之实务运作现况与理论探讨
一、刑事诽谤
二、名誉侵权
第二节 我国名誉权法制之展望
一、将“公共性”因素纳入考量
二、精细界定“公共性”因素
三、明晰事实真伪的举证责任归责
四、构建类型化归责体系
致谢
——序张金玺《美国公共诽谤法研究》
自从美国联邦法院1964年对《纽约时报》上诉警官沙利文(Sullivan)案的判决在1991年被介绍到中国以后,似乎还没有第二个外国司法判例如此集中地引起学界和业界关注。人们探讨在中国是否可以和如何借鉴沙利文案判决原则、借以加强言论自由保护的各种方式,“公众人物”成为一个流行词语从学术文章进入一些案件的代理词和判决书。但是由于资料局限和我国传统影响,沙利文案判决的内涵被大大简化了,如将“公众人物”概括为“官员加名人”,将“公众人物”称为一种抗辩事由,将“公众人物”起诉诽谤需证明被告存在“实际恶意”表述为“公众人物”人格权益“克减”、“弱化”等,而这些说法其实与该案原意相去甚远。
张金玺博士这部《美国公共诽谤法研究》,揭示了这个判例的历史背景和理论基础,继而介绍了在这个判例之后,美国司法在适用范围、归责原则诸方面所作的种种探索,从而将这个判例所体现的原则和精神准确、完整地呈现在人们面前。
保护“公言论”是美国宪制应有之义
所谓“公共诽谤”,作者定义为“因针砭时政、月旦(中国东汉末年流行定期品评人物的风气,此处用作动词——引者注)官员、批评公共事务而导致的诽谤诉讼”。
本书揭示沙利文案的根本意义在于在世界上首次实行“诽谤法的宪法化”,而每个国家的宪法都有其具体内容。就对言论自由的宪法保护而言,1791年美国宪法修正案“国会不得立法……限制言论自由和新闻出版自由”的独特措辞,乃是建基于美国《独立宣言》所宣示的人民为保障自己权利方才建立自己的政府、政府的正当权力系来自被统治者的同意等理念,有美国宪法之父之称的J麦迪逊(James Madison)就曾屡次申述过人民批评政府和议论时政的自由不应受到任何限制。
但是美国宪法这一原则付诸实施殊非易事。本书将美国“公共诽谤法”划分为三个时期:在美国建国初期依然施行过批评总统等官员的“公共诽谤”将会定罪的法律,煽动诽谤罪仍然是言论自由和新闻出版自由的主要威胁;在有关法律废除以后,“公共诽谤”与“私人诽谤”一体按照刑事和民事诽谤法审理;而警官沙利文借《纽约时报》刊登一则仅仅是批评当地压制学生反种族歧视运动的广告提起诽谤诉讼(接下来当地其他市政官员也将跟进)并且得到州法院的支持,从而把针对政府的非人格化的批评转化为针对政府官员的人格化批评,继续以保护名誉为名压制言论自由,显示“公共诽谤”与“私人诽谤”一体处理有重演历史上将“公共诽谤”定罪的可能。
这种有悖宪法理念的情况早已引起司法注意。书中展示,自20世纪初叶以来,已有多位法官试图引用宪法规定对涉及公共议题的诽谤性言论予以倾斜性保护,据考证至少有16个州判决对于批评官员的不实言论只要不具有恶意即可免责。所以作者指出沙利文案判决虽貌似惊人的一跃,其实并不具有那么颠覆性,而是顺应历史趋势之举。
界定“公言论”的理论难点
本书中另一个富有意义的内容是论证了沙利文判例的理论来源,即美国宪法学家米克尔约翰(A. Meiklejohn)的民主自治理论。
书中着重介绍了米氏《言论自由及其与自治的关系》(中译本名《表达自由的法律限度》)中将言论自由区分为“公言论”(public speech)和“私言论”(private speech)的论述。公言论是指有关公共议题或民主自治的讨论,受宪法修正案“不得立法限制”的保护;此外的言论是私言论,受宪法第五修正案“不经正当法律程序不得限制”的保护。人们对保护言论自由产生的许多困惑,乃在于将这两种自由混为一谈。米氏强调公共讨论的自由不可限制,乃是自治政府的基石。在沙利文案判决后,时已高龄的米克尔约翰闻讯兴奋地表示将“当街起舞”;翌年,主撰沙利文案判词的布伦南(Brennan)大法官在一次讲演中也指出判决与米氏理论有诸多重大关涉。书中就沙利文案判决与米氏理论作了四项对比,证明两者确有源流关系,沙案判决所保护的正是米氏所谓“公言论”中核心、无可置疑的部分。
但作者同时指出米氏此书对于公言论并未作明确界定,或有论者质疑其范围过窄。于是米氏又在另一著作中列举有关教育、科学、文学、艺术等多项言论,认为这些有助于增进个人知识和人生价值感悟的思想和表达,足以影响个人参与投票等民主生活的水准,也应当受到保护。但这样一来,又几乎把所有言论都席卷到公言论的囊中。作者进而指出,接下来讨论美国诽谤法适用过程可以看到司法也面对着和米氏同样的难题。
“公言论”与“公众人物”不存在必然对应关系
书中历叙美国司法为探索保护言论自由和名誉权的平衡,就“诽谤法的宪法化”适用范围进行了漫长探索。其中核心问题是如何确定适用宪法修正案优先保护的范围,是以原告身份还是以言论内容是否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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