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开 本: 16开纸 张: 胶版纸包 装: 平装是否套装: 否国际标准书号ISBN: 9787301262337
编辑推荐
《法国商法典(上中下册)》是至今为止国内出版的一部****的现代商法文献,展现了200年来法国商法的特色理论,紧跟当今时代的实际要求。2000年之后重新编纂的这部《法国商法典》,对当今商法领域的重大问题进行了全面系统的规范,诸如“营业资产”“独立商人的同名商店”“动产任意拍卖”“集体程序”“会计监察人”等制度,无一不呈现众多亮点,与1807年的《法国商法典》有着重大差别。除法律条文之外,本书还配有大量的法院判例结论,为我国法学研究与司法实践提供了丰富的**手参考资料,并且译者对许多问题做了详细述评与介绍,为读者提供了方便。
内容简介
1807年的《法国商法典》是世界上部真正意义上的独立的商法典,首开民商分立法典之先河,标志着民商分离的立法体系的确定。自2000年起,法国开始采用“授权法令”的形式颁布《商法典》立法部分的全部条文,开始了法国商法的“再法典化”过程。本书是根据法国Dalloz出版社2014年版《商法典》翻译而成,并根据*条文进行修改,全书分为上中下三册。上中两册是立法部分,包括商事总则、商事公司与经济利益合作组织、特定形式的买卖与排他性条款、价格与竞争自拍、商业票据与担保、企业困境、商事法院及商事组织、某些受特别规则约束的职业等内容;下册则是实施法令部分,包括商事法院与商事组织、几种有专门规范的职业等内容。
目 录
上 册
部分 立 法 部 分
卷 商 事 总 则
编 商事行为
第二编 商人
章 商人定义及地位
节 商人资格
第二节 在家庭企业里工作的企业主的配偶或与企业主订立”紧密关系民事协议”的伙伴
第二章 外国商人
第三章 商人的一般义务
节 “商事及公司注册登记簿”
目 应当进行注册登记的人
第二目 “商事及公司注册登记簿”的掌管以及与注册登记相关联的效果
第三目 申请注册登记的人的注册住所
第二节 商人的财会制度
目 适用于所有商人的会计义务
第二目 适用于某些商自然人的财会义务
第三目 流动性商业与手工业活动
第四章 零售商合作社
第五章 独立商人同名商店
节 同名商店的开设
第二节 同名商店的行政管理
第三节 成员的认可与开除
第四节 独立商人同名商店的解散
第六章 合作担保公司
第七章 对创业或恢复经济活动的企业计划提供扶持的合同
第八章 全国被禁止担任管理职务的人员的信息检索系统
第九章 有报酬的企业监管制度
第三编 居间商、行纪商、承运人、商业代理人与独立的上门销售人
章 居间商
节 居间商总则
第二节 经宣誓的商品居间商
目 宣誓的条件
第二目 经宣誓的商品居间商的职责
第三目 经宣誓的商品居间商的纪律
第四目 经宣誓的商品居间商全国理事会
第五目 适用条件
第二章 行纪商
节 行纪商通则
第二节 运输行纪商
第三章 承运人
第四章 商业代理人
第五章 独立的上门销售人
第四编 营业资产
章 营业资产的买卖
节 买卖文书
第二节 出卖人的优先权
第三节 用工人数不到50人的企业里,在转让营业资产的情况下,为薪金雇员设置的提出要约的期限
第二章 营业资产的设质
第三章 营业资产的买卖与质押的共同规定
节 质押物的变现以及债权担保登记的清除
第二节 优先权登记的手续与注销
第三节 中间人与价金的分配
第四章 营业资产的租赁经营
第五章 商业租约
节 适用范围
第二节 商业租约的期限
第三节 租约的延展
第四节 拒绝延展租约
第五节 转租
第六节 租金
第六节(二) 场所的状态、租赁负担与税收
第七节 租约的解除
第八节 承租人经营活动的非专业化
第九节 诉讼程序
第六章 委托经营管理人
第二卷 商事公司与经济利益合作组织
编 通则
第二编 各种商事公司的特别规定
章 合名公司
第二章 普通两合公司
第三章 有限责任公司
第四章 可以发行股票的公司适用的规定
第五章 股份有限公司
节 股份有限公司的设立
目 公开募集设立
第二目 非公开募集设立
第二节 股份有限公司的领导与管理
目 董事会
第二目 管理委员会与监事会
第三目 股份有限公司中担任委任职务的人适用的共同规定
第三节 股东大会
第四节 公司资本的变更与薪金雇员股份制
目 增加资本
第二目 薪金雇员认股及购买股票
第三目 资本的分期偿还
第四目 减少资本
第五目 公司认购、回购自己的股票或者用其股份设质
第五节 股份有限公司的监督
第六节 股份有限公司的转型
第七节 股份有限公司的解散
第八节 民事责任
第九节 工人参股股份有限公司
第六章 股份两合公司
第七章 简化的可以发行股票的公司
第八章 可以发行股票的公司发行的有价证券
节 关于有价证券的共同规定
第二节 股票
第三节 几种正在消失的证券适用的规定
目 一般规定
第二目 投资证书
第三目 优先股
第四目 无表决权优先派息股
第四节 代表债权的有价证券
目 参与性证券
第二目 公司债
第五节 可以进入公司资本的有价证券或者有权分派债权凭证的有价证券
目 一般规定
第二目 有关可以进入公司资本的有价证券的规定
第九章 欧洲公司
第三编 各种商事公司的共同规定
章 可变资本
第二章 公司账目
节 会计文件
第二节 公开募集资本的公司专有的文件
第三节 费用的偿还与准备金(provisions)
第四节 利润
第五节 账目的公示
第三章 子公司、参股与被控股的公司
节 定义
第二节 通知与信息披露
第三节 集团合并结算
第四节 相互参股
第五节 公开收购要约
第四章 警报程序
第五章 无效
第六章 合并与分立
节 一般规定
第二节 有关股份有限公司的特别规定
第三节 有关有限责任公司的特别规定
第四节 关于公司跨国合并的特别规定
第七章 清算
节 一般规定
第二节 适用于判决与裁定的规定
第八章 作为指令
第九章 公司股票与股份的出租
第十章 在企业转让情况下向薪金雇员的告知
节 为雇员人数不足50人的公司的薪金雇员能够取得本公司的多数资本而提出购买本公司股份、股票或有价证券的要约的期限
第二节 雇员人数为50人至249人的公司为其薪金雇员能够提出旨在取得公司多数资本而购买股份、股票或有价证券之要约所进行的告知
第四编 刑事规定
章 与有限责任公司有关的犯罪行为
第二章 与股份有限公司有关的犯罪行为
节 与股份有限公司设立有关的犯罪行为
第二节 与股份有限公司领导及管理有关的犯罪行为
第三节 与股份有限公司股东大会有关的犯罪行为
第四节 与公司变更资本有关的犯罪行为
目 增加资本
第二目 分期偿还资本
第三目 减少资本
第五节 与股份有限公司的监督有关的犯罪行为
第六节 与股份有限公司解散有关的犯罪行为
第七节 与设立管理委员会和监事会的股份有限公司有关的犯罪行为
第八节 与工人参股股份有限公司有关的犯罪行为
第三章 与股份两合公司有关的犯罪行为
第四章 与简化的股份有限公司有关的犯罪行为
第四章(二) 与欧洲公司有关的犯罪行为
第五章 与可以发行股票的公司发行的有价证券有关的犯罪行为
节 与股票有关的犯罪行为
第二节 与发起人股有关的犯罪行为
第三节 与公司债有关的违法行为
第四节 共同规定
第五节 与设立管理委员会、监事会的股份有限公司有关的规定
第六章 与各种形式的可以发行股票的公司均有关的犯罪行为
第七章 与各种形式的商事公司均有关的犯罪行为
节 与子公司、参股及被控股的公司有关的违法行为
第二节 与公告有关的犯罪行为
第三节 与公司清算有关的犯罪行为
第四节 与设立管理委员会及监事会的股份有限公司有关的规定
第五节 与可变资本公司有关的犯罪行为
第八章 有关股份有限公司或欧洲公司总经理助理的规定
第九章 自然人适用的附加刑罚
第五编 经济利益合作组织
章 法国法规定的经济利益合作组织
第二章 欧洲经济利益合作组织
第三卷 特定形式的买卖与排他性条款
编 清仓处理、摆摊销售、季节性减价、工厂店
第二编 拍卖
章 动产任意拍卖
节 一般规定
目 动产任意拍卖执业人
第二目 动产任意拍卖委员会
第二节 欧盟成员国与欧洲经济区协议签字国的国民自由提供动产任意拍卖活动之服务
第三节 参与动产任意拍卖的鉴定师
第四节 其他规定
第二章 其他拍卖
第三编 排他性条款
第四卷 价格与竞争自由
编 一般规定
第二编 各种反竞争行为
第三编 经济集中
第四编 透明度、限制竞争的行为与其他受禁止的行为
序章 通则
章 透明度
第二章 各种限制竞争的行为
第三章 其他受到禁止的行为
第五编 调查权力
第六编 竞争主管机关
章 竞争主管机关的组织
第二章 竞争主管机关的职权
第三章 程序
第四章 决定与上诉
第七编 其他规定
中 册
第五卷 商业票据与担保
编 商业票据
章 汇票
节 汇票的开立与格式
第二节 存款资金
第三节 背书
第四节 承兑
第五节 保证
第六节 到期日
第七节 付款
第八节 不获承兑及不获付款情况下的追索权
第九节 拒绝证书
目 拒绝证书的形式
第二目 公示
第三目 期限的延长
第十节 转开汇票
第十一节 参加
目 参加承兑
第二目 参加付款
第十二节 复本及抄本
目 复本
第二目 抄本
第十三节 变造
第十四节 时效
第十五节 通则
第二章 本票
第二编 担保
章 有关商事质押的一般规定
第二章 质押物的仓储寄托
节 质押物仓储库的认可、转让与停止经营
第二节 义务、责任与担保
第三节 仓储库的运作与监督
第四节 存入仓单与出质仓单
第五节 制裁
第三章 饭店融资质押
第四章 石油仓单质押
第五章 工具与设备的质押
第六章 对个体企业经营者及配偶的保护
节 财产不得扣押之声明
第二节 有限责任个体企业主
第七章 库存融资质押
第六卷 企 业 困 境
编 企业困境的预防
章 企业困境的预防、专门委任及和解程序
第二章 适用于从事经济活动的非商人私法法人的规定
第二编 保护程序
章 保护程序的开始
第二章 观察期间的企业
第三章 经济、社会与环保概报表的制定
第四章 债务人概括财产的确定
节 债权的审核与准许登记
第二节 配偶的权利
第三节 动产出卖人的权利以及动产的追还与返还
第四节 适用于有限责任个体企业主的特别规定
第五章 由劳动合同产生的债权的清偿
节 债权的审核
第二节 薪金雇员的优先权
第三节 劳动合同产生的债权的支付保证
第六章 保护方案
节 保护方案草案的制定
第二节 确定方案的判决与方案的执行
第三节 债权人委员会
第七章 没有司法管理人的情况下适用的特别规定
第八章 加快的保护程序
节 一般规定
目 程序的开始
第二目 加快的保护程序的效力
第二节 加快的财务保护程序适用的特别规定
第三编 司法重整程序
章 司法重整的开始与进行
第二章 特定行为之无效
第四编 司法清算程序
序章 实行司法清算的条件
章 司法清算判决
第二章 资产变现
节 企业转让
第二节 债务人资产的转让
第三节 共同规定
第三章 债务的清理
节 债权人债权的清理
第二节 司法清算活动的终结
第四章 简化的司法清算程序
第五章 恢复职业
第五编 责任与制裁
章 对资产不足承担的责任
第二章 对公司债务的义务
第三章 个人破产及其他禁止性措施
第四章 破产欺诈罪及其他违法行为
节 破产欺诈罪
第二节 其他犯罪行为
第三节 程序规则
第六编 程序性一般规定
章 救济途径
第二章 其他规定
第三章 诉讼费用
第七编 适用于摩泽尔、上莱茵省与下莱茵省的特别例外规定
第八编 适用于有限责任个体企业主的特别规定
第七卷 商事法院及商事组织
编 工商会系统
章 工商会系统的组织与任务
节 各地域工商会与法兰西岛各省工商会
第二节 地区工商会
第三节 巴黎-法兰西岛地区工商会
第四节 法国工商会大会
第五节 工商会主办的学校
第六节 地区工商会的地方工商会
第二章 工商会系统各机构的行政管理
第三章 地域工商会、地区工商会成员以及商事代表的选举
节 地域工商会与地区工商会成员的选举
第二节 商事代表的选举
第三节 共同规定
第二编 商事法院
章 机构与管辖权
第二章 组织及其运作
节 商事法院的组织与运作
第二节 商事法院法官的委任
第三章 商事法院法官的选举
节 选举人资格
第二节 被选举人资格
第三节 投票和选举程序
第四章 商事法院法官的纪律
第三编 特别商事法院
章 适用于上莱茵省、下莱茵省及摩泽尔的规定
第二章 适用于海外省与地区的规定
第四编 商事法院书记室
章 机构与任务
第二章 从事商事法院书记员职业与其他司法和法律职业的条件
第三章 执业条件
节 巡视检查与纪律
目 巡视检查
第二目 纪律
第二节 商事法院书记员的执业方式
第三节 商事法院书记员的收费标准
第四节
部分 立 法 部 分
卷 商 事 总 则
编 商事行为
第二编 商人
章 商人定义及地位
节 商人资格
第二节 在家庭企业里工作的企业主的配偶或与企业主订立”紧密关系民事协议”的伙伴
第二章 外国商人
第三章 商人的一般义务
节 “商事及公司注册登记簿”
目 应当进行注册登记的人
第二目 “商事及公司注册登记簿”的掌管以及与注册登记相关联的效果
第三目 申请注册登记的人的注册住所
第二节 商人的财会制度
目 适用于所有商人的会计义务
第二目 适用于某些商自然人的财会义务
第三目 流动性商业与手工业活动
第四章 零售商合作社
第五章 独立商人同名商店
节 同名商店的开设
第二节 同名商店的行政管理
第三节 成员的认可与开除
第四节 独立商人同名商店的解散
第六章 合作担保公司
第七章 对创业或恢复经济活动的企业计划提供扶持的合同
第八章 全国被禁止担任管理职务的人员的信息检索系统
第九章 有报酬的企业监管制度
第三编 居间商、行纪商、承运人、商业代理人与独立的上门销售人
章 居间商
节 居间商总则
第二节 经宣誓的商品居间商
目 宣誓的条件
第二目 经宣誓的商品居间商的职责
第三目 经宣誓的商品居间商的纪律
第四目 经宣誓的商品居间商全国理事会
第五目 适用条件
第二章 行纪商
节 行纪商通则
第二节 运输行纪商
第三章 承运人
第四章 商业代理人
第五章 独立的上门销售人
第四编 营业资产
章 营业资产的买卖
节 买卖文书
第二节 出卖人的优先权
第三节 用工人数不到50人的企业里,在转让营业资产的情况下,为薪金雇员设置的提出要约的期限
第二章 营业资产的设质
第三章 营业资产的买卖与质押的共同规定
节 质押物的变现以及债权担保登记的清除
第二节 优先权登记的手续与注销
第三节 中间人与价金的分配
第四章 营业资产的租赁经营
第五章 商业租约
节 适用范围
第二节 商业租约的期限
第三节 租约的延展
第四节 拒绝延展租约
第五节 转租
第六节 租金
第六节(二) 场所的状态、租赁负担与税收
第七节 租约的解除
第八节 承租人经营活动的非专业化
第九节 诉讼程序
第六章 委托经营管理人
第二卷 商事公司与经济利益合作组织
编 通则
第二编 各种商事公司的特别规定
章 合名公司
第二章 普通两合公司
第三章 有限责任公司
第四章 可以发行股票的公司适用的规定
第五章 股份有限公司
节 股份有限公司的设立
目 公开募集设立
第二目 非公开募集设立
第二节 股份有限公司的领导与管理
目 董事会
第二目 管理委员会与监事会
第三目 股份有限公司中担任委任职务的人适用的共同规定
第三节 股东大会
第四节 公司资本的变更与薪金雇员股份制
目 增加资本
第二目 薪金雇员认股及购买股票
第三目 资本的分期偿还
第四目 减少资本
第五目 公司认购、回购自己的股票或者用其股份设质
第五节 股份有限公司的监督
第六节 股份有限公司的转型
第七节 股份有限公司的解散
第八节 民事责任
第九节 工人参股股份有限公司
第六章 股份两合公司
第七章 简化的可以发行股票的公司
第八章 可以发行股票的公司发行的有价证券
节 关于有价证券的共同规定
第二节 股票
第三节 几种正在消失的证券适用的规定
目 一般规定
第二目 投资证书
第三目 优先股
第四目 无表决权优先派息股
第四节 代表债权的有价证券
目 参与性证券
第二目 公司债
第五节 可以进入公司资本的有价证券或者有权分派债权凭证的有价证券
目 一般规定
第二目 有关可以进入公司资本的有价证券的规定
第九章 欧洲公司
第三编 各种商事公司的共同规定
章 可变资本
第二章 公司账目
节 会计文件
第二节 公开募集资本的公司专有的文件
第三节 费用的偿还与准备金(provisions)
第四节 利润
第五节 账目的公示
第三章 子公司、参股与被控股的公司
节 定义
第二节 通知与信息披露
第三节 集团合并结算
第四节 相互参股
第五节 公开收购要约
第四章 警报程序
第五章 无效
第六章 合并与分立
节 一般规定
第二节 有关股份有限公司的特别规定
第三节 有关有限责任公司的特别规定
第四节 关于公司跨国合并的特别规定
第七章 清算
节 一般规定
第二节 适用于判决与裁定的规定
第八章 作为指令
第九章 公司股票与股份的出租
第十章 在企业转让情况下向薪金雇员的告知
节 为雇员人数不足50人的公司的薪金雇员能够取得本公司的多数资本而提出购买本公司股份、股票或有价证券的要约的期限
第二节 雇员人数为50人至249人的公司为其薪金雇员能够提出旨在取得公司多数资本而购买股份、股票或有价证券之要约所进行的告知
第四编 刑事规定
章 与有限责任公司有关的犯罪行为
第二章 与股份有限公司有关的犯罪行为
节 与股份有限公司设立有关的犯罪行为
第二节 与股份有限公司领导及管理有关的犯罪行为
第三节 与股份有限公司股东大会有关的犯罪行为
第四节 与公司变更资本有关的犯罪行为
目 增加资本
第二目 分期偿还资本
第三目 减少资本
第五节 与股份有限公司的监督有关的犯罪行为
第六节 与股份有限公司解散有关的犯罪行为
第七节 与设立管理委员会和监事会的股份有限公司有关的犯罪行为
第八节 与工人参股股份有限公司有关的犯罪行为
第三章 与股份两合公司有关的犯罪行为
第四章 与简化的股份有限公司有关的犯罪行为
第四章(二) 与欧洲公司有关的犯罪行为
第五章 与可以发行股票的公司发行的有价证券有关的犯罪行为
节 与股票有关的犯罪行为
第二节 与发起人股有关的犯罪行为
第三节 与公司债有关的违法行为
第四节 共同规定
第五节 与设立管理委员会、监事会的股份有限公司有关的规定
第六章 与各种形式的可以发行股票的公司均有关的犯罪行为
第七章 与各种形式的商事公司均有关的犯罪行为
节 与子公司、参股及被控股的公司有关的违法行为
第二节 与公告有关的犯罪行为
第三节 与公司清算有关的犯罪行为
第四节 与设立管理委员会及监事会的股份有限公司有关的规定
第五节 与可变资本公司有关的犯罪行为
第八章 有关股份有限公司或欧洲公司总经理助理的规定
第九章 自然人适用的附加刑罚
第五编 经济利益合作组织
章 法国法规定的经济利益合作组织
第二章 欧洲经济利益合作组织
第三卷 特定形式的买卖与排他性条款
编 清仓处理、摆摊销售、季节性减价、工厂店
第二编 拍卖
章 动产任意拍卖
节 一般规定
目 动产任意拍卖执业人
第二目 动产任意拍卖委员会
第二节 欧盟成员国与欧洲经济区协议签字国的国民自由提供动产任意拍卖活动之服务
第三节 参与动产任意拍卖的鉴定师
第四节 其他规定
第二章 其他拍卖
第三编 排他性条款
第四卷 价格与竞争自由
编 一般规定
第二编 各种反竞争行为
第三编 经济集中
第四编 透明度、限制竞争的行为与其他受禁止的行为
序章 通则
章 透明度
第二章 各种限制竞争的行为
第三章 其他受到禁止的行为
第五编 调查权力
第六编 竞争主管机关
章 竞争主管机关的组织
第二章 竞争主管机关的职权
第三章 程序
第四章 决定与上诉
第七编 其他规定
中 册
第五卷 商业票据与担保
编 商业票据
章 汇票
节 汇票的开立与格式
第二节 存款资金
第三节 背书
第四节 承兑
第五节 保证
第六节 到期日
第七节 付款
第八节 不获承兑及不获付款情况下的追索权
第九节 拒绝证书
目 拒绝证书的形式
第二目 公示
第三目 期限的延长
第十节 转开汇票
第十一节 参加
目 参加承兑
第二目 参加付款
第十二节 复本及抄本
目 复本
第二目 抄本
第十三节 变造
第十四节 时效
第十五节 通则
第二章 本票
第二编 担保
章 有关商事质押的一般规定
第二章 质押物的仓储寄托
节 质押物仓储库的认可、转让与停止经营
第二节 义务、责任与担保
第三节 仓储库的运作与监督
第四节 存入仓单与出质仓单
第五节 制裁
第三章 饭店融资质押
第四章 石油仓单质押
第五章 工具与设备的质押
第六章 对个体企业经营者及配偶的保护
节 财产不得扣押之声明
第二节 有限责任个体企业主
第七章 库存融资质押
第六卷 企 业 困 境
编 企业困境的预防
章 企业困境的预防、专门委任及和解程序
第二章 适用于从事经济活动的非商人私法法人的规定
第二编 保护程序
章 保护程序的开始
第二章 观察期间的企业
第三章 经济、社会与环保概报表的制定
第四章 债务人概括财产的确定
节 债权的审核与准许登记
第二节 配偶的权利
第三节 动产出卖人的权利以及动产的追还与返还
第四节 适用于有限责任个体企业主的特别规定
第五章 由劳动合同产生的债权的清偿
节 债权的审核
第二节 薪金雇员的优先权
第三节 劳动合同产生的债权的支付保证
第六章 保护方案
节 保护方案草案的制定
第二节 确定方案的判决与方案的执行
第三节 债权人委员会
第七章 没有司法管理人的情况下适用的特别规定
第八章 加快的保护程序
节 一般规定
目 程序的开始
第二目 加快的保护程序的效力
第二节 加快的财务保护程序适用的特别规定
第三编 司法重整程序
章 司法重整的开始与进行
第二章 特定行为之无效
第四编 司法清算程序
序章 实行司法清算的条件
章 司法清算判决
第二章 资产变现
节 企业转让
第二节 债务人资产的转让
第三节 共同规定
第三章 债务的清理
节 债权人债权的清理
第二节 司法清算活动的终结
第四章 简化的司法清算程序
第五章 恢复职业
第五编 责任与制裁
章 对资产不足承担的责任
第二章 对公司债务的义务
第三章 个人破产及其他禁止性措施
第四章 破产欺诈罪及其他违法行为
节 破产欺诈罪
第二节 其他犯罪行为
第三节 程序规则
第六编 程序性一般规定
章 救济途径
第二章 其他规定
第三章 诉讼费用
第七编 适用于摩泽尔、上莱茵省与下莱茵省的特别例外规定
第八编 适用于有限责任个体企业主的特别规定
第七卷 商事法院及商事组织
编 工商会系统
章 工商会系统的组织与任务
节 各地域工商会与法兰西岛各省工商会
第二节 地区工商会
第三节 巴黎-法兰西岛地区工商会
第四节 法国工商会大会
第五节 工商会主办的学校
第六节 地区工商会的地方工商会
第二章 工商会系统各机构的行政管理
第三章 地域工商会、地区工商会成员以及商事代表的选举
节 地域工商会与地区工商会成员的选举
第二节 商事代表的选举
第三节 共同规定
第二编 商事法院
章 机构与管辖权
第二章 组织及其运作
节 商事法院的组织与运作
第二节 商事法院法官的委任
第三章 商事法院法官的选举
节 选举人资格
第二节 被选举人资格
第三节 投票和选举程序
第四章 商事法院法官的纪律
第三编 特别商事法院
章 适用于上莱茵省、下莱茵省及摩泽尔的规定
第二章 适用于海外省与地区的规定
第四编 商事法院书记室
章 机构与任务
第二章 从事商事法院书记员职业与其他司法和法律职业的条件
第三章 执业条件
节 巡视检查与纪律
目 巡视检查
第二目 纪律
第二节 商事法院书记员的执业方式
第三节 商事法院书记员的收费标准
第四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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