描述
开 本: 16开纸 张: 胶版纸包 装: 平装是否套装: 否国际标准书号ISBN: 9787300216768
第1章 斯特奇斯诉布里奇曼(Sturges v.Bridgman)的故事:
邻人土地使用争议解决方案
第2章 穆尔诉加利福尼亚大学董事会案(Moore vRegents of the
University of California)
一、案情背景
二、其他生物学物质的财产权
三、法院何以拒绝穆尔的财产权主张?
四、医学中的利益冲突
五、穆尔的救济
六、结论
第3章 范瓦尔肯堡诉卢茨的故事:扬克斯城的仇恨与时效占有(The Saga
of Van Valkenburgh vLutz: Animosity and Adverse
Possession in Yonkers)
一、涉案街道
二、系争地块
三、本案当事人
四、本案争议
五、法院判决
六、本案评论
第4章 格伦诉格伦:两个故事(Gruen vGruen: A Tale of Two Stories)
一、家族故事,或“一个名人与一幅名画”
二、法律故事,部分:初审
三法律故事,第二部分:上诉
四、结语
第5章 两姐妹对垒两父子:泽田诉远藤的故事(Two Sisters vs
A Father and Two Sons: The Story of Sawado vEndo)
导言
一、侵权案件
二、财产法案件
三、原告点概要
四、被告论点概要
五、初审法院的观点
六、此案的上诉
七英国普通法中的夫妻一体所有
八、普通法在美国
九、已婚女性财产法
十、已婚女性财产法与夫妻一体所有的废止
十一、已婚女性财产法与夫妻一体所有的新界定
十二、上诉审中原告的论证
十三、上诉审中被告的论证
十四、原告的回应
十五、法院判决
十六、评价
十七、法律现状
十八、结论
第6章 桑德斯(另名嘉文斯)诉国家房地产公司案(Saunders
[akaJavins] vFirst National Realty Corporation)
导言
一、故事的开始
二、沃德曼庭院的衰落
三、当地上诉审:从拒付租金运动到市民骚乱
四、联邦上诉审:赖特的审理
五、结语
第7章 塔尔克诉莫克塞案:开发莱斯特广场之争(Tulk vMoxhay:
The Fight to Develop Leicester Square)
一、早期历史
二、莱斯特伯爵取得广场所有权
三、莱斯特广场的初步发展
② 与统一法案(Uniform Acts) ③ 中的条文。法律现代化也导致财产法更多关注统一意见,而非不知名的少数判决。后,法学院学年的课程表也发生了改变,为新的主题提供了更多的空间,并压缩了传统财产法的课时。当下大多数法学院的财产法课时为1学期,4学分,而传统的财产法课程则为1学年,6学分。这些因素以及其他因素一起导致了传统财产 法的缩减,因而为当代法律人讲述财产法故事变得尤为重要。在成千上万处理财产争议的上诉判决中,我们——与每篇论文的作者合作——为本书选择了15个判例。选取理由有些因为它们被公认为是具有突破性的判例,如嘉文斯案(Javins)或欧几里得镇案(Euclid),在今天仍然适用。有些则并非因其影响力, 而是因为它们是研究财产法某一领域的完美工具。这些案例中有很多也出现在其他学年财产法案例教材中,我们认为法科生可能会从本书的深入挖掘中受益。本书选取判例的共性在于,它们都是关于人与法之相互关系的伟大故事——有些涉及人类根本的欲望与缺陷;有些涉及深入人类本质的科学前沿;有些关乎重大的社会与政治运动;有些涉及企业家活动与政府规制;有些则关乎我们如何组织并栖身于我们的国家与世界。 开篇的三篇论文分析了三个重要判例,有助于我们理解财产权与所有权的性质。 它们关注的是财产权结构下潜在的社会政策,所有权的客体范围,以及在未获原所有权人同意的情形下,所有权之取得与丧失规则。 A.W.B.辛普森(A.W.B.Simpson)首先检讨了一个典型的英国判例斯特奇斯诉 布里奇曼案(Sturges v.Bridgman)。该判例之所以著名,是因为罗纳德 H科斯 (Ronald H.Coase)在其奠基性论文《社会成本问题(The Problem of Social Cost)》 中以其为讨论对象,科斯定理即由此篇论文奠定。科斯定理对当代财产权观念与财产法具有基础性影响。而辛普森教授对此案的分析与科斯教授截然不同。重新检视斯特奇斯案,提出了关于科斯定理之潜在假设的重要问题,这篇文章突出了法学与法经济学的不同。斯特奇斯案因一名医生为了阻止其邻居——名糖果商——以干扰医生检 查病人与准备讲义的方式使用研杵磨碎食糖提起的诉讼而起。文中交代了冲突产生的过程,以及解决冲突的可选方案。此外,辛普森教授还作出了一个重要提示,在阅读本书的其他故事,以及分析任何财产争议时都必须时刻注意:法院作出案件裁决背后的政策考量。之后,辛普森教授质疑以效益作为裁决的主导依据之正当性,主张法院判决应当维护所有权人支配财产的自由,免受社会操纵。人们承认不动产与动产所有权已经有数个世纪之久。早期的法律即发展出了有关不动产(即土地与建筑物)与有体动产(即我们可以感知到并具有物理实在形式之物)的规则。近代,法律也通过扩张解释动产概念而发展出关于无体动产的规则,如债券与股票。麦克赛尔J梅尔曼(Maxwell J.Mehlmann)教授带我们回顾了穆尔诉加利福尼亚大学董事会案(Moore v.Regents of the University of California),使我们得以接触财产法的前沿——既然人体组织与其他人体产物具有商业价值,那么它们可否像其他财产利益一样成为所有权的客体,并具有可让与性?这篇文章基于规范价值与我们关于人之所以为人的意义之观念,向我们呈现了财产权制度的局限性,并展示了法院面临新的事实情形时的困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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