描述
开 本: 大32开纸 张: 胶版纸包 装: 平装国际标准书号ISBN: 9787511885821丛书名: 西北政法大学学术文库
内容简介
本书概要评述了公司社会责任国际造法运动的政治、经济和文化背景,梳理和分析了公司社会责任相关国际法规范以及主要国家的国内立法与实践,归纳并论证了公司社会责任国际造法运动的特点、问题和适用困境,对未来公司社会责任国际造法运动的趋势和走向进行了预测。在分析比较的基础上,本书认为,我国公司社会责任立法应采用“公司社会责任基本法规群+其他”的立法模式,应优先考虑在现行公司法的立法框架内实现。
目 录
章公司社会责任国际造法运动的缘起
节公司社会责任的定义
一、国外学者的界定
二、国内学者的界定
三、本书的新界定
第二节公司社会责任国际造法运动
的时代背景
一、经济根源
二、政治背景
三、文化交流
第三节公司社会责任国际造法运动
的历史进程
一、产生时期
二、发展时期
三、多元化时期
第二章公司社会责任的基本理论研究
节公司社会责任的理论变迁
一、理论的萌芽
二、理论的提出
三、理论的发展
第二节公司社会责任的理论流派分析
一、利益相关者理论
二、社会契约理论
三、层次责任理论
四、其他理论流派
第三节公司社会责任的法律原则探析
一、一般性法律原则
二、特定情形下的法律原则
第三章公司社会责任的国际法律规制
节国际条约
一、《公民权利和政治权利国际公约》
二、《经济、社会及文化权利国际公约》
三、《联合国反腐败公约》
第二节国际组织决议
一、《世界人权宣言》
二、《21世纪议程》
三、《关于多国企业和社会政策原则的三方宣言》
第三节国际组织规范
一、《跨国公司行动守则》
二、《跨国公司指导纲领》
三、《跨国公司和其他工商企业在人权方面的责任准则》
四、“全球契约”
第四节非政府组织制定的规范
一、“赤道原则”
二、SA8000社会责任管理体系
三、ISO26000社会责任指南
第四章国外公司社会责任立法实践研究
节发达国家的公司社会责任立法实践
一、外部保障型立法
二、内部治理型立法
第二节发展中国家的公司社会责任立法实践
一、印度的立法实践
二、印度尼西亚的立法实践
三、其他发展中国家的立法实践
第三节各国公司社会责任的立法实践评析
一、发达国家的立法考量因素
二、发展中国家立法存在的问题
第五章公司社会责任国际造法运动的特点及存在问题
节公司社会责任国际造法运动的特点
一、主体范围广
二、内容覆盖面大
三、全球影响深远
第二节公司社会责任国际造法运动中存在的问题
一、各国的公司社会责任意识不一致
二、发达国家的利益关切点各异
三、发展中国家的法制体系缺漏
第三节现行公司社会责任规范的适用困境
一、国内法律存在不足
二、专门性国际条约未能达成
三、“软法”的约束效力不足
第六章公司社会责任国际造法运动的未来发展
节公司社会责任国际造法运动的影响因素
一、制约因素
二、推动因素
第二节公司社会责任国际造法运动未来发展的核心问题
一、国际统一立法的制定
二、各国相关法律体系的合理建构
三、内部治理与外部认证相结合
第三节公司社会责任国际造法运动的发展趋势
一、调整公司社会责任的国际手段日益多元化
二、软法性规范发挥越来越大的作用
三、若干领域内国际硬法的适用更加普遍
四、公司社会责任的国际标准趋于统一化
五、公司社会责任国际立法与国际贸易的联系更为紧密
第七章中国公司社会责任的规范现状与法律实践
节中国公司社会责任法律规制的必要性与可行性分析
一、必要性分析
二、可行性分析
第二节中国公司社会责任的主要法律制度概况
一、立法模式
二、立法的主要内容
三、立法特点
第三节中国公司社会责任体制缺失的表现及其原因
一、缺失的表现
二、缺失的原因
第八章公司社会责任国际造法运动下的中国应对之策
节政府方面
一、分类参与公司社会责任的国际造法运动
二、逐步完善公司社会责任的国内法律体系
三、充分利用“政府—NPO—公司”的联动机制
第二节公司方面
一、强化公司社会责任意识,主动履行社会责任
二、加强公司内部治理,构建公司社会责任文化
三、利用行业组织,拟定公司社会责任的民间标准
第三节利益相关者方面
一、正确认识公司社会责任
二、充分行使救济权利
三、全面监督违法行为
结语
主要参考文献
后记
节公司社会责任的定义
一、国外学者的界定
二、国内学者的界定
三、本书的新界定
第二节公司社会责任国际造法运动
的时代背景
一、经济根源
二、政治背景
三、文化交流
第三节公司社会责任国际造法运动
的历史进程
一、产生时期
二、发展时期
三、多元化时期
第二章公司社会责任的基本理论研究
节公司社会责任的理论变迁
一、理论的萌芽
二、理论的提出
三、理论的发展
第二节公司社会责任的理论流派分析
一、利益相关者理论
二、社会契约理论
三、层次责任理论
四、其他理论流派
第三节公司社会责任的法律原则探析
一、一般性法律原则
二、特定情形下的法律原则
第三章公司社会责任的国际法律规制
节国际条约
一、《公民权利和政治权利国际公约》
二、《经济、社会及文化权利国际公约》
三、《联合国反腐败公约》
第二节国际组织决议
一、《世界人权宣言》
二、《21世纪议程》
三、《关于多国企业和社会政策原则的三方宣言》
第三节国际组织规范
一、《跨国公司行动守则》
二、《跨国公司指导纲领》
三、《跨国公司和其他工商企业在人权方面的责任准则》
四、“全球契约”
第四节非政府组织制定的规范
一、“赤道原则”
二、SA8000社会责任管理体系
三、ISO26000社会责任指南
第四章国外公司社会责任立法实践研究
节发达国家的公司社会责任立法实践
一、外部保障型立法
二、内部治理型立法
第二节发展中国家的公司社会责任立法实践
一、印度的立法实践
二、印度尼西亚的立法实践
三、其他发展中国家的立法实践
第三节各国公司社会责任的立法实践评析
一、发达国家的立法考量因素
二、发展中国家立法存在的问题
第五章公司社会责任国际造法运动的特点及存在问题
节公司社会责任国际造法运动的特点
一、主体范围广
二、内容覆盖面大
三、全球影响深远
第二节公司社会责任国际造法运动中存在的问题
一、各国的公司社会责任意识不一致
二、发达国家的利益关切点各异
三、发展中国家的法制体系缺漏
第三节现行公司社会责任规范的适用困境
一、国内法律存在不足
二、专门性国际条约未能达成
三、“软法”的约束效力不足
第六章公司社会责任国际造法运动的未来发展
节公司社会责任国际造法运动的影响因素
一、制约因素
二、推动因素
第二节公司社会责任国际造法运动未来发展的核心问题
一、国际统一立法的制定
二、各国相关法律体系的合理建构
三、内部治理与外部认证相结合
第三节公司社会责任国际造法运动的发展趋势
一、调整公司社会责任的国际手段日益多元化
二、软法性规范发挥越来越大的作用
三、若干领域内国际硬法的适用更加普遍
四、公司社会责任的国际标准趋于统一化
五、公司社会责任国际立法与国际贸易的联系更为紧密
第七章中国公司社会责任的规范现状与法律实践
节中国公司社会责任法律规制的必要性与可行性分析
一、必要性分析
二、可行性分析
第二节中国公司社会责任的主要法律制度概况
一、立法模式
二、立法的主要内容
三、立法特点
第三节中国公司社会责任体制缺失的表现及其原因
一、缺失的表现
二、缺失的原因
第八章公司社会责任国际造法运动下的中国应对之策
节政府方面
一、分类参与公司社会责任的国际造法运动
二、逐步完善公司社会责任的国内法律体系
三、充分利用“政府—NPO—公司”的联动机制
第二节公司方面
一、强化公司社会责任意识,主动履行社会责任
二、加强公司内部治理,构建公司社会责任文化
三、利用行业组织,拟定公司社会责任的民间标准
第三节利益相关者方面
一、正确认识公司社会责任
二、充分行使救济权利
三、全面监督违法行为
结语
主要参考文献
后记
在线试读
2008年爆发的全球金融危机令世界经济举步维艰,公司社会责任或被称为“企业社会责任”被推至风口浪尖。此次危机的主要原因在于美国商业机构为了自身利益而将款项贷给了不具还款能力的公司或个体,与此同时,投资银行也将不良资产打包卖到了全世界。
2008年11月,时任联合国“全球契约”理事会理事——陈英在接受采访时道出了这次危机的根源,指出金融危机的爆发实际上是由不负责任的金融企业和投资银行的失误所引发的。2008年11月22日,时任国家主席胡锦涛在亚太经济合作组织第十六次领导人非正式会议上也发表了题为《坚持开放合作寻求互利共赢》的重要讲话,其中特别提到,在金融危机面前,企业应当履行社会责任。就理念层面而言,公司社会责任是公司资本观和财富观的体现,强调的是资本的社会性与伦理性;就制度层面而言,公司社会责任的贯彻落实离不开法律制度和伦理制度的规范化设计;就商业实践层面而言,公司应当自觉出台惠及劳动者、消费者、环境和社区等的社会责任政策。
当然,公司社会责任并非是在2008年金融危机之后才提出的,而是起源于20世纪初的美、德等国。20世纪中后期,随着经济全球化进程的加快,跨国公司在世界范围内进行生产转移与贸易竞争过程中造成的环境、劳工权益、商业贿赂等社会问题逐渐暴露并加剧,公司社会责任也因而开始成为一个世界性问题。在此背景下,国际组织、非政府间国际组织和各国政府纷纷将注意力转向了公司社会责任的立法上,认为只有从顶层机制上来规制公司的社会责任才能有效避免类似危机的发生。
目前,学术界对公司社会责任国际造法运动的研究主要集中于以下几点:一是公司社会责任的概念界定;二是公司承担社会责任的必要性与可行性;三是公司社会责任的内容区分;四是公司社会责任的体制完善;五是具体领域的社会责任承担;六是个别国家或区域的立法分析和完善。然而,在这些研究范围和领域内,学者的研究还存在些许不足之处,包括公司社会责任的理论构架不够统一、研究范围和对象有待拓展等。笔者在前人研究的基础上较为系统地梳理了公司社会责任的相关理论渊源和理论流派,并认为公司社会责任是指公司(含类似公司的经济组织体)对其利益相关者(含股东和其他利益相关者)负担的经济、环境、劳工等方面的道德和法律责任。
整体而言,本书概要评述了公司社会责任国际造法运动的政治、经济和文化背景,较全面地搜集了相关国际法规范和主要国家的公司社会责任的立法文件并作了较为深入的分析和评论,同时将现有国际造法运动的特点、存在问题和适用困境等进行了归纳,并在此基础上对未来的公司社会责任国际造法运动展开了较合理的预测。笔者认为,调整公司社会责任的国际手段将日益多样化,软法性规范将发挥越来越重要的作用,公司社会责任的国际标准也将趋于统一化,且相关国际立法将更为关注国际贸易问题。
此外,笔者在较充分分析我国公司社会责任的立法现状和缺陷的基础上,指出现有的“一元立法”模式、“多元立法”模式和“综合立法”模式都难以适应我国现阶段的基本国情,创新性地提出了“公司社会责任基本法规群+其他”的概念和立法模式,认为我国的“公司社会责任基本法规群”仍应当优先考虑在现行公司法的立法框架内实现,但应当专设“公司社会责任”一章,并以此为核心有效整合、完善现有的相关部门法规定。
本书是笔者的国家社会科学基金项目的终研究成果的修订版,在项目的研究过程中,课题组全体成员做了大量工作,付出了辛勤劳动,经过多年努力克服了许多困难,终于完成了该项目的研究,并顺利结项。当然,由于时间和篇幅的限制,本书尚存在部分观点还有待斟酌,这也是笔者后续的主要研究方向之一。
刘萍冯帅2015年8月20日
前言
近年来,西方国家环境污染、资源匮乏和社会结构两极分化、劳工纠纷等问题的不断涌现,以及中国肯德基苏丹红事件、雀巢奶粉碘超标事件、天津德普公司行贿事件、沃尔玛阻建工会事件等案件的频发无一不在紧绷着国际、国内社会的神经,公司作为现代经济体制的主要表现形式日益受到人们的诟病,由此引发了新一轮公司承担社会责任呼声的浪潮。事实上,早在20世纪初,公司社会责任便已广泛存在于各学科领域之中。随着全球化的深入发展,政府在经济领域的影响力逐渐淡化,代之以公司潜在影响力的不断增强。在权利得到加强的同时,公司所需要承担的义务也在加重。
在传统的经济理论中,公司在“看不见的手”此语出于亚当·斯密的著作《国民财富的性质和原因的研究》中,用以比喻市场,详见[英]亚当·斯密:《国民财富的性质和原因的研究》,唐日松译,华夏出版社2005年版,第456页。的牵引下追求利润,为社会发展创造了巨大的物质财富,这便是公司存在的价值和根本的责任。然而,在1999年威尔斯王子企业领导者论坛和世界大型企业联合会(Conference Board)发起的有关公司社会责任的全球民意调查中,有四件事是全球公民希望公司加强履行的,分别为:通过行动表明他们信奉社会价值观,并在人文、环境和经济方面对社会作出贡献;力使社会不遭受公司的运营活动、产品及服务的消极影响;与包括股东在内的公司的主要利益相关者共享由公司活动带来的利益;表明公司是能够通过做正确的事去赚更多的钱。参见[美]阿奇·B卡罗尔、安·K巴克霍尔茨:《企业与社会——伦理与利益相关者管理》,黄煜平、李春玲等译,机械工业出版社2004年版,第29页。公司社会责任已经成为全球性的期望,国际社会要求公司将伦理规范、社会责任确立为公司活动开展的核心价值观,对此,公司无法回避。
现代社会赋予公司的责任要求公司在生产和运营中能以道德价值观作为公司行动的判断标准,并积极回应社会的需求。这也就意味着公司要避免对社会产生消极影响,包括遵守社会秩序、为社会成员创造收益、促进社会进步、提升人类尊严等。由此可以进一步看出,公司社会责任内含“不伤害”和“利他”两条伦理原则。因此,从本质上来说,公司社会责任更多的是强调对社会规范和社会共同价值观的遵从与考量,并以法律和道德两大责任为基石。
从公司本身出发,公司承担社会责任既有其理论逻辑,又体现了其经营发展的现实需求。,作为经济组织之一,公司是人类活动的实践主体,具有道德行为人的人格特征,为公司自觉遵守道德责任、考虑他人利益提供了可能。第二,公司契约必然涉及多元主体的参与,且不能仅仅以物质或人力资本所有者为主体,这就要求公司在活动过程中考虑显性契约主体和隐性契约主体,并对此类多重利益相关者负责。第三,公司的社会资本与其他有形资本(如物质资本)一样对公司发展具有重大意义,主要用于体现公司良好的信誉和社会认可度,而这种认可度的获得必须依靠公司社会责任的承担。
目前,公司社会责任运动不仅仅是一种理念认识,更是一种国际性的造法实践。随着相关理念的成熟,公司社会责任的造法运动迅速席卷全球。在国际层面,一系列国际条约、国际组织决议、国际组织规范和非政府组织制定规范在推动公司社会责任的承担方面发挥着重要作用。在国内层面,发达国家和发展中国家由于考量因素的差异,在对公司社会责任的立法上区别较为明显。其中,发达国家的立法实践大致可以内化为两大类——外部保障型公司社会责任立法和内部治理型公司社会责任立法。英美国家坚持以实现股东利益化为目标,因而其更侧重于外部监督型治理模式;相反,德国、日本等国家将利益相关者的利益化作为公司运行的根本,因而其更关注公司的内部机构型治理模式。由于发展中国家的公司社会责任立法实践尚处在跟随、模仿、犹疑和探索阶段,因此,各国必须充分根据本国的具体国情,逐步分阶段的推出和施行公司社会责任的相关规则,以此来达到公司社会责任履行与社会发展的协调。为了便于本课题的研究,本书也列举了部分主要发展中国家公司社会责任的立法实践活动。通过对其分析,可以总结得出公司社会责任国际造法运动所具备的一些特点——主体范围广泛、内容覆盖面较大、以“软法”为主要形式进行规制等。
然而,我们也需要清晰地认识到,公司社会责任的国际造法运动也存在一些问题——各国公司社会责任意识不一致、发达国家利益关切点各异、发展中国家法制体系缺漏等。此外,国内法律存在不足、专门性国际条约难以达成、国际“软法”约束力不足等也导致公司社会责任在实施中面临诸多困境。本书认为,公司社会责任国际造法运动需要解决的核心问题在于国际统一立法的制定,国内相关法律体系的构建,以及内部治理与外部认证之间的结合等。
尽管公司社会责任传至我国的时间较晚,但其内在理念恰是社会主义精神文明建设的重要组成部分,同时也是和谐社会的有机组成部分。在改革开放之后的经济转型时期,中国经济得到全面、飞速发展,尤其是加入WTO后,中国与世界的交往日益增多,跨国公司在其中起到了很重要的桥梁作用,是连接中外贸易往来的重要枢纽。不论是从国际社会传播等外部因素来说,还是从中国自身发展的内部因素来说,公司社会责任在中国的发展已成不可逆转之势。
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已于2013年9月29日上午10时挂牌成立,2015年3月24日,中共中央政治局也已审议通过了广东、天津、福建自由贸易试验区的总体方案,2015年4月8日国务院批准进一步深化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的改革开放方案。这些自由贸易试验区的建立旨在实现从“境内关内”到“境内关外”、从“单向引进开放”到“双向互动开放”的经济发展战略的转变。中国的改革开放已进入深水区和攻坚期,在新一轮的经济对外开放进程中,为了避免在“跨太平洋伙伴关系协议”(Trans-Pacific Partnership Agreement,TPP)和“跨大西洋贸易与投资伙伴协议”(Transatlantic Trade and Investment Partnership,TTIP)中被过度边缘化,中国公司需要遵守更高的国际规则和标准,承担更接近国际标准的社会责任。现今,与其说公司社会责任是抑制发展中国家的“贸易壁垒”,不如说它是国内公司完成产业升级并进入海外市场的“牌照”,因此,在对外开放程度越来越高的今天,公司社会责任的承担将更为迫切和多元。在《关于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内企业登记管理的规定》下,中国如何将社会责任作为公司的战略目标,并建立与公司社会责任运行与评估相配套的组织结构和管理层次,以获得良好的国际声誉显得尤为重要。
此外,2013年9月和10月,国家主席习近平分别于哈萨克斯坦和印度尼西亚发表重要演讲时提出了“丝绸之路经济带”和“21世纪海上丝绸之路”(以下简称“一带一路”)的战略倡议。对于公司来说,作为贯穿全球跨度长的经济大走廊,“一带一路”为其带来了巨大商机。然而,挑战在商机之前,“一带一路”战略的提出,不仅是从中国自身经济发展角度出发作出的战略抉择,更是中国主动承担引领地区发展所作出的重大努力,因此,要打造政治互信、经济融合、文化包容的利益共同体和命运共同体,公司的“走出去”战略在进入新阶段的同时也面临着巨大压力。“走出去”的中国公司已不能仅将目光局限于自身营利上面,而需要与当地社会、社区及其他利益相关者保持良好关系,共同发展,这也是公司社会责任的应有之义。事实上,在“一带一路”中,这些公司还面临着来自经济、环境、生态、地缘政治、人文社会和舆论等方面的风险,但由于沿线国家和地区的发展程度具有较大差异,因此,仅仅满足当地的法律法规并不能充分帮助它们化解风险,在此情形下,合理提高员工、环境保护等社会标准可以有效解决这一问题,而这也与“一带一路”战略下的“共商、共享、共建”原则相契合。当然,对于中国公司“走出去”来说是这样,对于国外公司“引进来”时同样需要我国的全面把握和监管。
现今,我国的公司社会责任散见于诸多单行法之中,且存在消费者保护、劳动者保护、环境保护、公益慈善等层面的规制不足。针对这些问题,本书拟从政府、公司和利益相关者等多重视角提出我国的因应之策。其中,在公司社会责任造法过程中,政府所起的作用无可替代,其不仅可以分类参与公司社会责任的国际造法运动,还能逐步完善国内的公司社会责任法律体系,充分利用“政府—非营利组织(NPO)—公司”联动机制。在完善公司社会责任国内法律体系中,通过对国际造法运动予以深入分析,笔者认为,我国应采取“公司社会责任基本法规群+其他”的立法模式。公司要谋求可持续发展,就应当加强公司社会责任的履行和管理。具体来说,公司应做到:正确认识公司社会责任内涵,主动履行社会责任;强化公司内部治理,构建公司社会责任文化;利用行业组织,拟定公司社会责任民间标准等。利益相关者作为公司社会责任的直接指向对象,也需要正确认识公司社会责任、充分行使救济权力,并对违法行为进行监督。
有鉴于此,本书拟综合采取国际关系学、国际政治学、法经济学、法理学等对公司社会责任的产生背景、发展历程和理论流派进行较为全面的梳理和深入的分析。同时在对公司社会责任立法实践进行研究时,本书还综合运用了国际法学、法社会学等多学科交叉的方法。
通过对公司社会责任国际造法运动予以系统、深入研究,能够使我们更清楚地了解公司社会责任国际规则的生成机制、特点、性质和约束力等问题,能够更准确地把握公司社会责任国际规则的未来走向以及我国的因应之策,为我国有关部门的决策提供较科学系统的学理支撑和参照。此外,对公司社会责任国际规则和运行机理、保障机制的研究会在一定程度上促进我国相关法律制度的完善,为我国建立符合国情的、合理有效的公司社会责任法律制度提供有益的借鉴,推动我国公司“走出去”战略的顺利实施,约束跨国公司在我国的不良行为,强化在华跨国公司的社会责任,推进我国和谐社会的构建和可持续发展战略目标的实现。
本书的主要创新之处在于:
1.系统研究当代公司社会责任国际造法运动的特点、规律和走向。目前,国际社会尚未对公司社会责任造法运动的特点、规律和未来发展进行系统研究,而本书在深入分析公司社会责任国际造法运动的基础上,总结出其主要特点,即主体范围广、内容覆盖面大和全球影响深远等,通过探讨造法过程中的制约因素、推动因素及核心问题,对其未来发展趋势作了合理预测。
2.反思公司社会责任国际造法运动给中国带来的影响及其应对之策。作为发展中国家,中国在公司社会责任国际造法运动中并不占优势,确切地说,中国面临很多挑战,如公司发展与社会责任如何协调,公司社会责任内涵怎样融入法制建设之中等。对此,本书分别站在政府、公司和利益相关者的角度提出了相应的应对策略。其中,政府因其自身所处地位的特殊性而成为应对这一挑战的主导、核心力量,而本成果也正是基于这样的考虑对国家、政府积极建言献策。
3.提议在《公司法》中建立公司社会责任的促进和保障机制。有学者认为,为顺应公司社会责任国际造法运动的发展趋势,中国应当出台一部独立的《公司社会责任法》,然而,笔者通过研究认为,我国并无必要对此单独立法。本书建议我国采取“公司社会责任基本法规群+其他”的立法模式,以现行《公司法》为基本框架专设“公司社会责任”一章,对这一问题进行概括性规制,并对该专章的立法考量因素和主要条文内容进行了探讨和初步设计。
本书是国家社科基金西部项目——“当代CSR国际造法运动及中国对策研究”(批准号:08XFX027)的终研究成果。该项目主持人为西北政法大学刘萍教授。本书由刘萍教授拟定大纲,由刘萍和冯帅撰写、修改、校正、统稿定稿。项目组全体成员也付出了艰辛的努力。从资料的收集、整理到书稿的讨论、论证,前后历时三年。由于时间和能力所限,书中不足之处恳请大家不吝赐教。
刘萍冯帅2015年8月
2008年11月,时任联合国“全球契约”理事会理事——陈英在接受采访时道出了这次危机的根源,指出金融危机的爆发实际上是由不负责任的金融企业和投资银行的失误所引发的。2008年11月22日,时任国家主席胡锦涛在亚太经济合作组织第十六次领导人非正式会议上也发表了题为《坚持开放合作寻求互利共赢》的重要讲话,其中特别提到,在金融危机面前,企业应当履行社会责任。就理念层面而言,公司社会责任是公司资本观和财富观的体现,强调的是资本的社会性与伦理性;就制度层面而言,公司社会责任的贯彻落实离不开法律制度和伦理制度的规范化设计;就商业实践层面而言,公司应当自觉出台惠及劳动者、消费者、环境和社区等的社会责任政策。
当然,公司社会责任并非是在2008年金融危机之后才提出的,而是起源于20世纪初的美、德等国。20世纪中后期,随着经济全球化进程的加快,跨国公司在世界范围内进行生产转移与贸易竞争过程中造成的环境、劳工权益、商业贿赂等社会问题逐渐暴露并加剧,公司社会责任也因而开始成为一个世界性问题。在此背景下,国际组织、非政府间国际组织和各国政府纷纷将注意力转向了公司社会责任的立法上,认为只有从顶层机制上来规制公司的社会责任才能有效避免类似危机的发生。
目前,学术界对公司社会责任国际造法运动的研究主要集中于以下几点:一是公司社会责任的概念界定;二是公司承担社会责任的必要性与可行性;三是公司社会责任的内容区分;四是公司社会责任的体制完善;五是具体领域的社会责任承担;六是个别国家或区域的立法分析和完善。然而,在这些研究范围和领域内,学者的研究还存在些许不足之处,包括公司社会责任的理论构架不够统一、研究范围和对象有待拓展等。笔者在前人研究的基础上较为系统地梳理了公司社会责任的相关理论渊源和理论流派,并认为公司社会责任是指公司(含类似公司的经济组织体)对其利益相关者(含股东和其他利益相关者)负担的经济、环境、劳工等方面的道德和法律责任。
整体而言,本书概要评述了公司社会责任国际造法运动的政治、经济和文化背景,较全面地搜集了相关国际法规范和主要国家的公司社会责任的立法文件并作了较为深入的分析和评论,同时将现有国际造法运动的特点、存在问题和适用困境等进行了归纳,并在此基础上对未来的公司社会责任国际造法运动展开了较合理的预测。笔者认为,调整公司社会责任的国际手段将日益多样化,软法性规范将发挥越来越重要的作用,公司社会责任的国际标准也将趋于统一化,且相关国际立法将更为关注国际贸易问题。
此外,笔者在较充分分析我国公司社会责任的立法现状和缺陷的基础上,指出现有的“一元立法”模式、“多元立法”模式和“综合立法”模式都难以适应我国现阶段的基本国情,创新性地提出了“公司社会责任基本法规群+其他”的概念和立法模式,认为我国的“公司社会责任基本法规群”仍应当优先考虑在现行公司法的立法框架内实现,但应当专设“公司社会责任”一章,并以此为核心有效整合、完善现有的相关部门法规定。
本书是笔者的国家社会科学基金项目的终研究成果的修订版,在项目的研究过程中,课题组全体成员做了大量工作,付出了辛勤劳动,经过多年努力克服了许多困难,终于完成了该项目的研究,并顺利结项。当然,由于时间和篇幅的限制,本书尚存在部分观点还有待斟酌,这也是笔者后续的主要研究方向之一。
刘萍冯帅2015年8月20日
前言
近年来,西方国家环境污染、资源匮乏和社会结构两极分化、劳工纠纷等问题的不断涌现,以及中国肯德基苏丹红事件、雀巢奶粉碘超标事件、天津德普公司行贿事件、沃尔玛阻建工会事件等案件的频发无一不在紧绷着国际、国内社会的神经,公司作为现代经济体制的主要表现形式日益受到人们的诟病,由此引发了新一轮公司承担社会责任呼声的浪潮。事实上,早在20世纪初,公司社会责任便已广泛存在于各学科领域之中。随着全球化的深入发展,政府在经济领域的影响力逐渐淡化,代之以公司潜在影响力的不断增强。在权利得到加强的同时,公司所需要承担的义务也在加重。
在传统的经济理论中,公司在“看不见的手”此语出于亚当·斯密的著作《国民财富的性质和原因的研究》中,用以比喻市场,详见[英]亚当·斯密:《国民财富的性质和原因的研究》,唐日松译,华夏出版社2005年版,第456页。的牵引下追求利润,为社会发展创造了巨大的物质财富,这便是公司存在的价值和根本的责任。然而,在1999年威尔斯王子企业领导者论坛和世界大型企业联合会(Conference Board)发起的有关公司社会责任的全球民意调查中,有四件事是全球公民希望公司加强履行的,分别为:通过行动表明他们信奉社会价值观,并在人文、环境和经济方面对社会作出贡献;力使社会不遭受公司的运营活动、产品及服务的消极影响;与包括股东在内的公司的主要利益相关者共享由公司活动带来的利益;表明公司是能够通过做正确的事去赚更多的钱。参见[美]阿奇·B卡罗尔、安·K巴克霍尔茨:《企业与社会——伦理与利益相关者管理》,黄煜平、李春玲等译,机械工业出版社2004年版,第29页。公司社会责任已经成为全球性的期望,国际社会要求公司将伦理规范、社会责任确立为公司活动开展的核心价值观,对此,公司无法回避。
现代社会赋予公司的责任要求公司在生产和运营中能以道德价值观作为公司行动的判断标准,并积极回应社会的需求。这也就意味着公司要避免对社会产生消极影响,包括遵守社会秩序、为社会成员创造收益、促进社会进步、提升人类尊严等。由此可以进一步看出,公司社会责任内含“不伤害”和“利他”两条伦理原则。因此,从本质上来说,公司社会责任更多的是强调对社会规范和社会共同价值观的遵从与考量,并以法律和道德两大责任为基石。
从公司本身出发,公司承担社会责任既有其理论逻辑,又体现了其经营发展的现实需求。,作为经济组织之一,公司是人类活动的实践主体,具有道德行为人的人格特征,为公司自觉遵守道德责任、考虑他人利益提供了可能。第二,公司契约必然涉及多元主体的参与,且不能仅仅以物质或人力资本所有者为主体,这就要求公司在活动过程中考虑显性契约主体和隐性契约主体,并对此类多重利益相关者负责。第三,公司的社会资本与其他有形资本(如物质资本)一样对公司发展具有重大意义,主要用于体现公司良好的信誉和社会认可度,而这种认可度的获得必须依靠公司社会责任的承担。
目前,公司社会责任运动不仅仅是一种理念认识,更是一种国际性的造法实践。随着相关理念的成熟,公司社会责任的造法运动迅速席卷全球。在国际层面,一系列国际条约、国际组织决议、国际组织规范和非政府组织制定规范在推动公司社会责任的承担方面发挥着重要作用。在国内层面,发达国家和发展中国家由于考量因素的差异,在对公司社会责任的立法上区别较为明显。其中,发达国家的立法实践大致可以内化为两大类——外部保障型公司社会责任立法和内部治理型公司社会责任立法。英美国家坚持以实现股东利益化为目标,因而其更侧重于外部监督型治理模式;相反,德国、日本等国家将利益相关者的利益化作为公司运行的根本,因而其更关注公司的内部机构型治理模式。由于发展中国家的公司社会责任立法实践尚处在跟随、模仿、犹疑和探索阶段,因此,各国必须充分根据本国的具体国情,逐步分阶段的推出和施行公司社会责任的相关规则,以此来达到公司社会责任履行与社会发展的协调。为了便于本课题的研究,本书也列举了部分主要发展中国家公司社会责任的立法实践活动。通过对其分析,可以总结得出公司社会责任国际造法运动所具备的一些特点——主体范围广泛、内容覆盖面较大、以“软法”为主要形式进行规制等。
然而,我们也需要清晰地认识到,公司社会责任的国际造法运动也存在一些问题——各国公司社会责任意识不一致、发达国家利益关切点各异、发展中国家法制体系缺漏等。此外,国内法律存在不足、专门性国际条约难以达成、国际“软法”约束力不足等也导致公司社会责任在实施中面临诸多困境。本书认为,公司社会责任国际造法运动需要解决的核心问题在于国际统一立法的制定,国内相关法律体系的构建,以及内部治理与外部认证之间的结合等。
尽管公司社会责任传至我国的时间较晚,但其内在理念恰是社会主义精神文明建设的重要组成部分,同时也是和谐社会的有机组成部分。在改革开放之后的经济转型时期,中国经济得到全面、飞速发展,尤其是加入WTO后,中国与世界的交往日益增多,跨国公司在其中起到了很重要的桥梁作用,是连接中外贸易往来的重要枢纽。不论是从国际社会传播等外部因素来说,还是从中国自身发展的内部因素来说,公司社会责任在中国的发展已成不可逆转之势。
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已于2013年9月29日上午10时挂牌成立,2015年3月24日,中共中央政治局也已审议通过了广东、天津、福建自由贸易试验区的总体方案,2015年4月8日国务院批准进一步深化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的改革开放方案。这些自由贸易试验区的建立旨在实现从“境内关内”到“境内关外”、从“单向引进开放”到“双向互动开放”的经济发展战略的转变。中国的改革开放已进入深水区和攻坚期,在新一轮的经济对外开放进程中,为了避免在“跨太平洋伙伴关系协议”(Trans-Pacific Partnership Agreement,TPP)和“跨大西洋贸易与投资伙伴协议”(Transatlantic Trade and Investment Partnership,TTIP)中被过度边缘化,中国公司需要遵守更高的国际规则和标准,承担更接近国际标准的社会责任。现今,与其说公司社会责任是抑制发展中国家的“贸易壁垒”,不如说它是国内公司完成产业升级并进入海外市场的“牌照”,因此,在对外开放程度越来越高的今天,公司社会责任的承担将更为迫切和多元。在《关于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内企业登记管理的规定》下,中国如何将社会责任作为公司的战略目标,并建立与公司社会责任运行与评估相配套的组织结构和管理层次,以获得良好的国际声誉显得尤为重要。
此外,2013年9月和10月,国家主席习近平分别于哈萨克斯坦和印度尼西亚发表重要演讲时提出了“丝绸之路经济带”和“21世纪海上丝绸之路”(以下简称“一带一路”)的战略倡议。对于公司来说,作为贯穿全球跨度长的经济大走廊,“一带一路”为其带来了巨大商机。然而,挑战在商机之前,“一带一路”战略的提出,不仅是从中国自身经济发展角度出发作出的战略抉择,更是中国主动承担引领地区发展所作出的重大努力,因此,要打造政治互信、经济融合、文化包容的利益共同体和命运共同体,公司的“走出去”战略在进入新阶段的同时也面临着巨大压力。“走出去”的中国公司已不能仅将目光局限于自身营利上面,而需要与当地社会、社区及其他利益相关者保持良好关系,共同发展,这也是公司社会责任的应有之义。事实上,在“一带一路”中,这些公司还面临着来自经济、环境、生态、地缘政治、人文社会和舆论等方面的风险,但由于沿线国家和地区的发展程度具有较大差异,因此,仅仅满足当地的法律法规并不能充分帮助它们化解风险,在此情形下,合理提高员工、环境保护等社会标准可以有效解决这一问题,而这也与“一带一路”战略下的“共商、共享、共建”原则相契合。当然,对于中国公司“走出去”来说是这样,对于国外公司“引进来”时同样需要我国的全面把握和监管。
现今,我国的公司社会责任散见于诸多单行法之中,且存在消费者保护、劳动者保护、环境保护、公益慈善等层面的规制不足。针对这些问题,本书拟从政府、公司和利益相关者等多重视角提出我国的因应之策。其中,在公司社会责任造法过程中,政府所起的作用无可替代,其不仅可以分类参与公司社会责任的国际造法运动,还能逐步完善国内的公司社会责任法律体系,充分利用“政府—非营利组织(NPO)—公司”联动机制。在完善公司社会责任国内法律体系中,通过对国际造法运动予以深入分析,笔者认为,我国应采取“公司社会责任基本法规群+其他”的立法模式。公司要谋求可持续发展,就应当加强公司社会责任的履行和管理。具体来说,公司应做到:正确认识公司社会责任内涵,主动履行社会责任;强化公司内部治理,构建公司社会责任文化;利用行业组织,拟定公司社会责任民间标准等。利益相关者作为公司社会责任的直接指向对象,也需要正确认识公司社会责任、充分行使救济权力,并对违法行为进行监督。
有鉴于此,本书拟综合采取国际关系学、国际政治学、法经济学、法理学等对公司社会责任的产生背景、发展历程和理论流派进行较为全面的梳理和深入的分析。同时在对公司社会责任立法实践进行研究时,本书还综合运用了国际法学、法社会学等多学科交叉的方法。
通过对公司社会责任国际造法运动予以系统、深入研究,能够使我们更清楚地了解公司社会责任国际规则的生成机制、特点、性质和约束力等问题,能够更准确地把握公司社会责任国际规则的未来走向以及我国的因应之策,为我国有关部门的决策提供较科学系统的学理支撑和参照。此外,对公司社会责任国际规则和运行机理、保障机制的研究会在一定程度上促进我国相关法律制度的完善,为我国建立符合国情的、合理有效的公司社会责任法律制度提供有益的借鉴,推动我国公司“走出去”战略的顺利实施,约束跨国公司在我国的不良行为,强化在华跨国公司的社会责任,推进我国和谐社会的构建和可持续发展战略目标的实现。
本书的主要创新之处在于:
1.系统研究当代公司社会责任国际造法运动的特点、规律和走向。目前,国际社会尚未对公司社会责任造法运动的特点、规律和未来发展进行系统研究,而本书在深入分析公司社会责任国际造法运动的基础上,总结出其主要特点,即主体范围广、内容覆盖面大和全球影响深远等,通过探讨造法过程中的制约因素、推动因素及核心问题,对其未来发展趋势作了合理预测。
2.反思公司社会责任国际造法运动给中国带来的影响及其应对之策。作为发展中国家,中国在公司社会责任国际造法运动中并不占优势,确切地说,中国面临很多挑战,如公司发展与社会责任如何协调,公司社会责任内涵怎样融入法制建设之中等。对此,本书分别站在政府、公司和利益相关者的角度提出了相应的应对策略。其中,政府因其自身所处地位的特殊性而成为应对这一挑战的主导、核心力量,而本成果也正是基于这样的考虑对国家、政府积极建言献策。
3.提议在《公司法》中建立公司社会责任的促进和保障机制。有学者认为,为顺应公司社会责任国际造法运动的发展趋势,中国应当出台一部独立的《公司社会责任法》,然而,笔者通过研究认为,我国并无必要对此单独立法。本书建议我国采取“公司社会责任基本法规群+其他”的立法模式,以现行《公司法》为基本框架专设“公司社会责任”一章,对这一问题进行概括性规制,并对该专章的立法考量因素和主要条文内容进行了探讨和初步设计。
本书是国家社科基金西部项目——“当代CSR国际造法运动及中国对策研究”(批准号:08XFX027)的终研究成果。该项目主持人为西北政法大学刘萍教授。本书由刘萍教授拟定大纲,由刘萍和冯帅撰写、修改、校正、统稿定稿。项目组全体成员也付出了艰辛的努力。从资料的收集、整理到书稿的讨论、论证,前后历时三年。由于时间和能力所限,书中不足之处恳请大家不吝赐教。
刘萍冯帅2015年8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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