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开 本: 16开纸 张: 胶版纸包 装: 平装-胶订是否套装: 否国际标准书号ISBN: 9787511888938
中国保险行业协会精心组织、编写本书的目的是为了总结经验,加强交流,指导实践,提高投保人、被保险人或受益人和保险人诉讼实务能力与水平,同时也为监管人员、从业人员、司法人员、大专院校师生以及有关人士工作和学习提供参考。
本书共收录最新保险诉讼典型案例60个,其中人身保险诉讼典型案例27个,财产保险诉讼典型案例33个,每个案例由案情、裁决和评析组成,并结合《保险法》作了深入解读。本书案例具有客观性、代表性、指导性和理论性的特点。
本书将为提高人民的保险意识和法律意识发挥积极作用。
第一部分人身保险诉讼案例 ■
1.人身意外险中通过网络为他人投保的保险合同效力的认定00
山东省济南市中级人民法院(2014)济商仲字第690号民事判决书
(2015年3月10日)
2.重大疾病保险中保险人对电销渠道保险产品的说明义务0
天津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2014)一中民少终字第141号民事判决书
(2014年12月17日)
3.意外伤害保险卡式保单激活过程中保险人明确说明义务的履行0
杭州市拱墅区人民法院(2014)杭拱民初字第1507号民事判决书
(2014年9月16日)
4.重大疾病保险中投保人未履行如实告知义务情形下保险人的权利竞合0
河南省平顶山市新华区人民法院(2014)新民金初字第37号民事判决书
(2014年8月26日)
5.人身保险合同中业务员作为投保人不如实告知的法律后果0
云南省富源县人民法院(2014)富民初字第476号民事判决书
(2014年8月27日)
6.重大疾病保险合同解释中合理期待原则的运用0
河南省郑州市中级人民法院(2014)郑民三终字第740号民事判决书
(2014年7月25日)
7.重大疾病保险中重大疾病释义条款性质的认定0
山东省威海市文登区人民法院(2014)威文商初字第518号民事判决书
(2014年12月5日)
8.重大疾病保险中保险人行使合同解除权的认定0
安徽省阜阳市中级人民法院(2014)阜民二终字第00155号民事判决书
(2014年8月6日)
9.两全保险中保险合同解除日的认定0
北京市第三中级人民法院(2014)三中民终字第08159号民事判决书
(2014年9月11日)
10.重大疾病保险中保险人未在除斥期间行使合同解除权的法律后果0
北京铁路运输中级人民法院(2014)京铁中民(商)终字第211号民事判决书
(2014年12月15日)
11.重大疾病保险中被保险人不可抗辩条款适用的认定0
四川省乐山市市中区人民法院(2014)乐中民初字第1286号民事判决书
(2014年6月4日)
12.借款人意外伤害保险中保险期间的认定0
山东省潍坊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2014)开商初字第87号民事判决书
(2014年8月20日)
13.重大疾病保险中被保险人确诊初次患有重大疾病时保险责任的认定0
重庆市渝北区人民法院(2014)渝北法民初字第06290号民事判决书
(2014年6月25日)
14.两全保险中等待期内发生保险事故时保险人保险责任的认定0
山东省泰安市中级人民法院(2014)泰商终字第262号民事判决书
(2014年7月3日)
15.意外伤害保险中意外伤害责任的认定0
北京铁路运输法院(2014)京铁民(商)初字第477号民事判决书
(2014年9月19日)
16.团体意外伤害保险中保险责任范围的认定0
四川省成都市中级人民法院(2014)成民终字第5283号民事判决书
(2014年11月3日)
17.意外伤害保险中特别保险金条款是否属于隐形免责条款的认定0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博尔塔拉蒙古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2014)博中民一终字第161号
民事判决书
(2014年9月12日)
18.意外伤害保险中被保险人无证驾驶无行驶证的摩托车发生事故溺水身亡是否属于
免责范围的认定0
广西壮族自治区玉林市玉州区人民法院(2014)玉初法民初字第1675号民事判决书
(2014年9月19日)
19.意外伤害保险中被保险人出险情形是否符合免责范围的认定0
江苏省南京市秦淮区人民法院(2014)秦商初字第1881号民事判决书
(2014年11月18日)
20.两全保险中保险责任条款及保险责任免除条款中法律禁止性规定的认定0
江苏省镇江市中级人民法院(2014)镇商终字第286号民事判决书
(2014年11月17日)21.意外伤害保险中“禁止性规范”范围的界定0
辽宁省营口市中级人民法院(2014)营民三终字第00294号民事判决书
(2014年7月7日)
22.团体意外伤害保险中退保生效时间的界定0
江苏省南京市白下区人民法院(2013)白商初字第90号民事判决书
(2013年7月4日)
23.意外伤害保险中被保险人职业类别的认定0
河北省保定市中级人民法院(2014)保民三终字第277号民事判决书
(2014年11月24日)
24.团体意外伤害保险中对被保险人赔偿标准的认定0
湖北省武汉市中级人民法院(2014)鄂武汉中民商终字第01399号民事判决书
(2014年12月31日)
25.两全保险中被保险人死亡原因证据的认定0
四川省达州市达川区人民法院(2014)达达民初字第60号民事判决书
(2014年2月24日)
26.附加医疗保险中病历证据效力的认定0
山东省烟台市中级人民法院(2014)烟商二终字第360号民事判决书
(2014年8月22日)
27.团体意外伤害保险中授权转账声明书的法律效力
福建省漳州市中级人民法院(2014)漳民终字第1275号民事判决书
(2014年12月1日)
第二部分财产保险诉讼案例 ■
28.交强险约定生效时间的认定
广东省湛江市中级人民法院(2014)湛中法民二终字第280号民事判决书
(2014年12月15日)
29.机动车保险中保险合同代签字的法律后果
浙江省温州市中级人民法院(2014)浙温民终字第385号民事判决书
(2014年4月14日)
30.机动车保险中法规禁止性规定作为免责事由时的提示和明确说明义务
吉林省长春市中级人民法院(2014)长民二终字第671号民事判决书
(2014年10月23日)
31.机动车保险中投保人发生变更情形下保险人的明确说明义务
四川省成都市中级人民法院(2014)成民终字第2733号民事判决书
(2014年10月14日)
32.交通事故中事故责任无法认定时不计免赔条款的效力
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2014)苏中民终字第02470号民事判决书
(2015年3月10日)
33.机动车保险中保险责任条款不属于免责条款
广东省深圳市宝安区人民法院(2014)深宝法民二初字第150号民事判决书
(2014年3月26日)
34.交通事故中受害人被甩出车外是否为“车上人员”的认定
厦门市中级人民法院(2014)厦民终字第347号民事判决书
(2014年3月31日)
35.交通事故中“车上人员”与“第三者”的认定
徐州市泉山区人民法院(2014)泉民初字第02634号民事判决书
(2014年11月24日)
36.交通事故中驾驶员死亡于车外是否属于“第三者”的认定
重庆市石柱土家族自治县人民法院(2014)石法民初字第01388号民事判决书
(2014年9月3日)
37.机动车驾驶员醉驾发生交通事故被甩出车外导致死亡情形下保险人的赔偿责任
辽宁省营口市中级人民法院(2014)营民一终字第1664号民事判决书
(2014年12月3日)
38.家庭自用车挂靠租车公司租车后保险人的赔偿责任
重庆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2014)渝一中法民终字第07723号民事判决书
(2015年2月11日)
39.机动车商业三者险中持有A2驾照的司机在实习期内开主挂车出险时赔偿责任的认定
上海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2014)沪二中民一(民)终字第2738号民事判决书
(2015年2月15日)
40.交强险中残疾赔偿金的认定是否考虑旧有伤情参与度
上海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2014)沪一中民一(民)终字第1909号民事判决书
(2014年10月27日)
41.交通事故受害人定残后由于其他原因致死情形下的残疾赔偿金赔偿标准的认定
佛山市中级人民法院(2014)佛中法民一终字第2938号民事判决书
(2014年11月4日)
42.交通事故受害人能否同时请求残疾辅助器具费与终身完全护理费的认定
福建省罗源县人民法院(2014)罗民初字第1368号民事判决书
(2014年11月24日)
43.交通事故出现“无名尸”情形下保险人的赔偿责任
江西省九江市中级人民法院(2014)九中民一终字第606号民事判决书
(2014年12月3日)
44.交通事故中道路救助基金是否有权代收无名氏死亡赔偿金
湖北省荆门市中级人民法院(2014)颚荆门民二终字第00045号民事判决书
(2014年6月27日)
45.商业三者险中代签名且肇事逃逸情形下保险人的赔偿责任
广东省江门市中级人民法院(2014)江中法民三终字第211号民事判决书
(2014年6月4日)
46.交通事故无责方未投保交强险情形下损害赔偿义务的认定
湖北省恩施土家族苗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2014)鄂恩施中民终字第00759号
民事判决书
(2014年10月23日)
47.交通事故中车辆受损造成贬值损失情形下保险人赔偿责任的认定
浙江省余姚市人民法院(2014)甬余民初字第761号民事判决书
(2014年5月21日)
48.机动车保险中非暴雨情况下发动机进水时保险人的赔偿责任
绍兴市柯桥区人民法院(2014)绍柯商初字第1243号民事判决书
(2014年11月6日)
49.车辆维修保养期间保险责任的认定
呼和浩特市中级人民法院(2014)呼民一终字第00262号民事判决书
(2014年11月21日)
50.交通意外事件造成三者损失时保险人应予免赔
辽宁省鞍山市铁东区人民法院(2013)铁东民二初字第1088号民事判决书
(2014年2月11日)
51.机动车保险中车辆全损保险价值的认定
辽宁省大连市中级人民法院(2014)大民三终字第514号民事判决书
(2014年10月21日)
52.交强险中多个受害人赔付限额的分配
河南省安阳市中级人民法院(2014)安中民三终字第1198号民事判决书
(2014年8月27日)
53.交通事故中人身损害赔偿诉讼时效起算点的认定
广东省惠东县人民法院(2013)惠东法稔民初字第274号民事判决书
(2014年11月12日)
54.交通事故中保险人代位求偿权的行使
广东省佛山市顺德区人民法院(2014)佛顺法乐民初字第535号民事判决书
(2014年7月20日)
55.交通事故中肇事逃逸致使事故原因无法核实情形下举证责任的分配
河北省武强县人民法院(2014)武民一初字第205号民事判决书
(2014年12月12日)
56.交通事故中损伤参与度鉴定在实务中的应用
河南省罗山县人民法院(2014)罗民初字第434号民事判决书
(2014年12月15日)
57.机动车损失险中物价评估报告证据效力的认定
天津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2014)一中民三终字第314号民事判决书
(2014年10月17日)
58.货物运输保险中预约保险合同履行是否属于“事后投保”的认定
江苏省无锡市惠山区人民法院(2014)惠商初字第0404号民事判决书
(2014年12月10日)
59.财产保险合同中特别约定效力的认定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高级人民法院(2014)新民二终字第127号民事判决书
(2014年9月26日)
60.财产综合险中保险合同特别约定的效力
福建省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2014)榕民终字第3869号民事判决书
(2014年12月12日)
附录 ■
附录一:中国保监会关于修改《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行政处罚程序规定》的决定
附录二:保险违法行为举报处理工作办法
附录三:中国保监会关于印发《保险公司经营评价指标体系(试行)》的通知
附录四:关于印发《保险公司服务评价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
附录五:中国保监会关于印发《互联网保险业务监管暂行办法》的通知
附录六:中国保监会关于印发《相互保险组织监管试行办法》的通知
附录七:中国保监会关于印发《保险集团并表监管指引》的通知
附录八:中国保监会关于印发《保险机构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培训管理办法》的通知
附录九:关于印发《中国保监会关于加强保险消费者权益保护工作的意见》的通知
附录十:中国保监会关于进一步规范保险公司关联交易有关问题的通知
附录十一:中国保监会关于保险机构开展员工持股计划有关事项的通知
附录十二:中国保监会关于印发《保险公司所属非保险子公司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附录十三:中国保监会关于印发《农业保险承保理赔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附录十四:中国保监会关于印发《深化商业车险条款费率管理制度改革试点工作方案》
的通知
附录十五:中国保监会关于深化商业车险条款费率管理制度改革的意见
附录十六:中国保监会关于开展首台(套)重大技术装备保险试点工作的指导意见
附录十七:财政部保监会关于印发《会计师事务所职业责任保险暂行办法》的通知
附录十八:国务院食品安全办食品药品监管总局保监会关于开展食品安全责任保险试点
工作的指导意见
附录十九:中国保监会工业和信息化部商务部人民银行银监会关于大力发展
信用保证保险服务和支持小微企业的指导意见
附录二十:中国保监会关于印发《个人税收优惠型健康保险业务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附录二十一:中国保监会关于加强人身保险费率政策改革产品管理有关事项的通知
附录二十二:中国保监会关于万能型人身保险费率政策改革有关事项的通知
附录二十三:中国保监会关于促进团体保险健康发展有关问题的通知
附录二十四:中国保监会关于试行《保险资产风险五级分类指引》的通知
附录二十五:中国保监会关于提高保险资金投资蓝筹股票监管比例有关事项的通知
附录二十六:中国保监会关于调整保险资金境外投资有关政策的通知
附录二十七:中国保监会关于保险资金投资创业投资基金有关事项的通知
附录二十八:中国保监会中国银监会关于规范保险资产托管业务的通知
附录二十九:中国保监会关于保险资金投资优先股有关事项的通知
附录三十:中国保监会关于印发《保险公司资本保证金管理办法》的通知
附录三十一:深化商业车险条款费率管理制度改革试点工作方案
附录三十二:中国保监会关于印发《老年人住房反向抵押养老保险试点统计制度》的通知
附录三十三:中国保监会关于印发《保险养老社区统计制度》的通知
后记
序言
2014年8月13日,国务院发布了《关于加快发展现代保险服务业的若干意见》,这是落实中央经济社会发展整体战略的重要措施,是在顶层设计中谋划保险业发展的重要标志,在我国保险业发展史上具有里程碑的意义,必将极大地促进我国保险业的发展。新的历史定位和使命,决定了保险业应在我国经济社会发展全局中发挥更大的作用,承担更大的责任。
保险业的快速、健康、可持续发展,离不开法治的保障。2014年10月召开的十八届四中全会,对全面推进依法治国做了新的战略部署。社会主义法治是我们党治国理政的一贯主张和根本追求,也是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的内在要求。邓小平同志对法治曾有过深刻阐述,他指出:“为了保障人民民主必须健全法制,必须使民主制度化、法律化。”“既要发展社会主义民主,也要健全社会主义法制,把二者统一起来,不仅要使社会主义民主制度化、法律化,而且要使社会主义法制民主化。”习近平总书记对法治也十分重视,党的十八大以来,他围绕着建设法治中国的目标,发表了一系列关于法治的重要论述。他指出:“法治中国的提出,表明我们党对社会主义法治建设有了更加完整系统的规划。依法治国,是治理国家的基本方略;依法执政,是执政党的基本执政方式;依法行政,是政府行政权运行的基本原则。”他要求各级领导干部“要提高运用法治思维和法治方式深化改革、推动发展、化解矛盾、维护稳定能力,努力推动形成办事依法、遇事找法、解决问题用法、化解矛盾靠法的良好法治环境,在法治轨道上推动各项工作。”因此,运用法治手段促进和保障保险行业的发展,是法治中国的重要内容,是落实依法治国方略的应有之义。
完善的法律规范制度能确保保险业始终沿着既定的目标稳步前行而不偏离方向;顺畅的定分止争机制能维护正常的保险经济秩序,化解保险业发展中的诸多矛盾纠纷,保障各保险法律关系主体的正当权益。为提高现代保险业的法治化水平,必须在加强保险业科学立法的同时,确保保险法律、法规的运用和实施。法律的遵从和实施,离不开人们对法律的认知和掌握。相较于抽象地研习保险法律条文和法律教材,通过研究分析司法机关对保险案例的裁判意见,发现和挖掘司法裁判者合理运用法律的经验智慧,理解司法裁判者的思维模式,是活化对法律条文理解,深化对法律精神把握、增强依法能力的一条捷径,应引起所有保险从业者及所有保险当事人的重视。
为加强保险诉讼案例研究,中国保险行业协会组织各保险公司、业内资深律师参与,共同编写了《保险诉讼典型案例年度报告》。本书编写者不但具有丰富的保险法律实务经验,而且具有很高的法律研究素养,他们兢兢业业,在本书编写过程中,投入了很大的精力,这本书是他们智慧和心血的结晶。我认为,本书最大特色在于理论和实践的密切融合,不但能给有志于从事保险法务工作和学习研究的读者提供生动典型的案例素材,还通过法理评析,深化读者对作为裁判依据的法律条文中蕴含的法律原理和法治精神的理解和把握。
总之,本书作为一部保险法实务指导与专业研究用书,既能为司法实务提供裁判参考,也能为保险行业的理论研究提供素材,对于司法审判人员、保险从业人士和保险法学研究人员等具有较高的参考实用价值。因此,在本书付梓出版之际,我欣然命笔为其作序。我衷心地希望,保险业能够继续加强对保险法律的深入研究,不断提高全行业的法制化水平,让合规经营的理念确实落到实处,让依法维权的意识真正深入人心,努力实现保险让生活更美好!
2014年11月
前言
中国保监会主席项俊波在2015年全国保险监管工作会议上指出,过去的一年是保险业具有历史性意义的一年。国务院连续出台《关于加快现代保险服务业发展的若干意见》和《关于加快商业健康保险发展的若干意见》,着眼于服务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对新时期保险业改革、发展和监管进行了全面部署,提出了加快建设世界保险强国的战略目标和系统性支持政策,翻开了保险业加快发展和走向腾飞的新篇章,在保险业发展史上具有里程碑意义。
在过去的一年里,保险业在党中央国务院的正确领导下,坚持抓服务、严监管、防风险、促发展,各项工作扎实推进,改革发展实现重大跨越。中国保监会坚持把释放保险业发展潜力作为监管工作的重要着力点,通过改革推动、需求拉动、政策驱动三管齐下,各项工作扎实推进,保险市场实现强势发展。一是业务增速持续提高。全年全国保费收入突破2万亿元,保险业总资产突破10万亿元,保险业增速达175%。财产险保费收入7203亿元,同比增长16%;人身险保费收入13万亿元,同比增长182%。二是结构调整走向深入。与实体经济联系紧密的保证保险同比增长661%,与民生保障关系密切的年金保险同比增长772%,保障性较强的健康保险同比增长413%。10年期以上新单期交占比同比提高59个百分点。三是行业经营效益显著提升。保险资金运用实现收益53588亿元,同比增长465%。保险资金投资收益率63%,综合收益率92%,比上年分别提高13和51个百分点。四是行业资本实力明显增强。截至2014年年底,全行业净资产13万亿元,较年初增长564%。
在过去的一年里,保险业努力在服务党和国家的中心工作、服务经济社会大局上找准立足点,服务能力迈上新台阶。全年保险业为全社会提供风险保障1114万亿元,同比增长255%,保险业赔款与给付72162亿元,同比增长162%。一是完善社会保障的作用显著增强。大病保险在27个省开展了392个统筹项目,覆盖人口7亿人,参保群众保障水平普遍提高10-15个百分点。各类医疗保障经办服务人数达32亿。企业年金受托服务覆盖35万个企业的877万职工,受托管理资产3160亿元。二是参与社会管理的作用显著增强。责任保险保费收入2533亿元,提供风险保障665万亿元。三是服务“三农”能力显著增强。农业保险保费收入3257亿元,同比增长62%,承保金额166万亿元,同比增长196%。向3500万受灾农户支付赔款2146亿元,同比增长286%。承保主要农作物突破15亿亩,占全国主要农作物播种面积的616%。承保森林面积247亿亩,覆盖率超过85%。向辽宁特大旱灾的1187万户受灾农户支付赔款93亿元,向“威马逊”台风受灾群众支付赔款115亿元,帮助受灾地区及时恢复生产生活。小额人身保险服务低收入群体人数超过7000万。四是支撑经济发展的能力显著增强。发起基础设施投资计划11万亿元,比年初增长568%,其中投资10725亿元参与棚户区改造和保障房建设。出口信用保险保费收入27亿美元,同比增长82%,承保总金额38045亿美元。国内贸易信用保险业务保单质押贷款余额1801亿元。
在过去的一年里,保险监管工作坚持抓改革促创新,坚持严监管防风险,坚持抓服务重长效,坚持打基础建机制,坚持转作风严管理,保险业体制机制发生了重大变化,行业整体实力显著增强,保险监管现代化建设稳步推进,保险监管自身建设进一步加强。一是保险费率形成机制改革稳步推进。万能保险费率市场化改革和商业车险条款费率管理制度改革即将落地,在发挥市场配置资源的决定性作用方面迈出一大步。二是市场准入退出制度改革进一步完善。创新发展自保、相互、互联网等新型市场主体,完善市场化退出机制,出台《保险公司收购合并管理办法》,4家商业保险公司试点经营短期出口信用保险业务。三是保险资金运用改革不断深化。保险资金配置多元化格局基本形成,保险资金运用风险总体可控。四是巨灾保险制度建设取得积极进展。制定巨灾保险制度方案,开发巨灾保险产品,组建巨灾保险共保体,在深圳、宁波开展巨灾保险试点。五是积极推动汽车产业链变革。指导行业协会开展汽车配件“零整比”系数研究和发布工作,建立和发布行业首个车型标准数据库。
在过去的一年里,保险监管工作科学预判、主动作为,严守不发生区域性系统性风险的底线。一是较好地防范了满期给付和退保风险、偿付能力不足风险、流动性风险和资金运用风险。2014年保险公司偿付能力溢额7636亿元,保险公司偿付能力均达标。二是实施四个领域大检查。选取16家开展公司治理现场检查;联合财政部开展农业保险专项检查,覆盖11家产险机构的166家分支机构;在全国范围开展大病保险合规性检查,共检查121个大病保险项目;全面开展保险中介市场清理整顿工作,检查了500多家保险公司和保险中介机构。三是稳步推进“反欺诈、反洗钱、反非法集资”工作。向有关部门移送保险欺诈线索共计5599条,进行反洗钱专项检查,发布《保险机构洗钱和恐怖融资风险评估及客户分类管理指引》,做好非法集资案件排查工作,完成151起案件督办问责,问责403人。四是切实加强保险产品监管。规范保险产品开发、命名、销售、宣传等关键环节的操作,开展专项检查,对存在产品管理问题的公司下发监管函,叫停问题产品。五是不断增强防范风险的实力。保险保障基金管理制度和运行机制不断完善,基金规模达到577亿元。
在过去的一年里,保险监管工作立足中国国情,把握国际保险监管趋势,积极推进保险监管体系现代化。一是公司治理和集团监管迈出新步伐。研究制定保险业务范围分级办法、保险集团并表监管办法、相互保险组织管理试点办法和保险业并购管理办法。二是偿二代监管制度体系基本建成,推动建立行业资本补充机制,建立保险公司资本分级制度。三是国际监管规则制定的话语权显著提升。加强与亚洲地区保险监管多双边合作,中国保监会成功当选为亚洲保险监督官论坛轮值主席,与美国、泰国、马恩岛等国家和地区签署保险监管合作谅解备忘录。四是保险监管制度建设取得新成绩。基本完成《保险法》修改条文初稿起草工作。全年修订发布4部行政规章,废止规范性文件4798件,规范性文件减少近80%。制定出台防范打击利用互联网实施保险违法犯罪活动的制度文件。五是统计和监管信息化建设扎实推进。制定保险养老社区和住房反向抵押养老保险统计制度,研究制定《保险电子商务平台建设基本规范》等4项标准,首次运用技术手段对10家保险公司进行了远程渗透性测试检查。全面完成车险平台集中整合,研究提出农业保险信息管理平台、中介云平台、健康险平台等方案。开发保险资管产品注册发行系统,资管产品发行累计规模突破1万亿元。六是监管机制流程进一步理顺。落实保监局资金运用监管联系人机制,开展资金运用属地监管试点,成立中国保险资产管理业协会。七是两岸四地保险反欺诈合作机制初步建立,签署内地与港澳保险监管机关反保险欺诈监管合作协议。
在过去的一年里,保险监管扎实开展保险消费者权益保护工作,着力解决好消费者最关心、最直接、最现实的利益问题。一是继续治理车险理赔难和寿险销售误导。清理财产保险积压未决赔案735万件,车险万元以下赔案从客户报案至赔款支付完成的平均时间由2012年的904天缩短至2014年的212天,严格落实人身险客户真实性管理制度,清理人身保险失效2年以内保单578万件。二是妥善解决保险消费争议。“12378”热线全国转人工呼入总量245万个,群众满意度985%。各保监局开展局长接待日合计290次。全年共处理各类保险消费投诉28万件。推动保险纠纷“诉调对接”,全国已有139个设区的市建立了对接机制。三是着力加强保险消费者教育。建设完成官方网站、报纸专栏、普及读物、官方微博、官方微信、现场活动六位一体的保险知识普及渠道。四是积极推进保险消费者权益保护的制度建设。发布《中国保监会关于加强保险消费者权益保护工作的意见》,制定《中国保险业信用体系建设规划(2015-2020)》。
尽管保险监管和保险行业高度重视保险消费者权益保护工作,但保险消费争议和投诉数量依然较大,且不少争议最终是通过诉讼解决的。为了便于总结经验,加强交流,指导实践,提高投保人、被保险人、受益人与保险人诉讼实务能力和水平,并为监管人员、从业人员、司法人员、大专院校师生以及有关人士工作和学习提供参考,我们精心筹划,认真筛选,撷取2014年保险诉讼案例编辑出版了《保险诉讼典型案例年度报告(第七辑)》。本书共收录最新保险诉讼典型案例60个,其中人身保险诉讼典型案例27个,财产保险诉讼典型案例33个。这些案例具有以下特点:
一是客观性。每个案例由案情、裁决和评析三部分组成。这些案例都是现实生活中实际发生的,每个案例叙述完整,内容丰富,且语言精练,逻辑缜密,分析透彻,客观地展现了投保人、被保险人和受益人与保险人之间的业务过程和法律关系。法院在审理中通过诉讼当事人的陈述、举证、质证和辩论以及法院调查取证等程序,还原了整个事件的本来面目,呈现了有关行为的前因后果。其裁决是真实的,具有法律效力。
二是代表性。在人身保险诉讼案例中,既有与人民生活密切相关的疾病保险、医疗保险和意外伤害保险,还有相伴一生的终身寿险、两全保险和定期寿险等。在财产保险诉讼案例中,既有社会普遍关注的交强险和商业车险以及旅行社责任险,又有财产综合保险、工程设施保险、货物运输保险和出口信用保险等险种。可以说,本书案例几乎涵括现今保险市场主要产品,论及保险纠纷和保险诉讼的方方面面。本书案例来自全国各地,具有广泛的代表性。
三是指导性。本书案例对保险销售、投保、核保、承保、售后服务和理赔等诸环节均有介绍和论述。在客户与保险人发生纠纷的情况下,双方对同一规定、同一行为和同一事实认识不同,观点迥异,分歧较大,以致争执不下,互不相让,诉诸法律。法院通过裁决,认定事实,适用法律,明辨是非。无论是被保险人,还是保险人,败诉一方应引以为戒,吸取教训,纠正错误,规范行为。这无疑对被保险人和保险人都有现实指导意义。
四是理论性。本书案例评析对所涉法律问题进行重点解读,对相关理论进行有益探讨,对保险实务以及审判和立法提出参考性建议,有助于读者更好地理解保险原理和法律精神。保险是无形产品,保险合同是射幸合同,保险合同当事人应恪守最大诚信原则。当事人之间的纷争往往源自对保险和法律知识缺乏了解。努力提高全民保险意识和法律意识仍是一项长期而艰巨的任务。基于此,本书不仅对被保险人和人民群众,而且对理论研究工作者来说都是有益的。
2015年是全面深化改革的关键之年,是全面推进依法治国的开局之年,也是全面完成“十二五”规划的收官之年,做好今年的保险监管工作意义十分重大。保险监管要把全面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加快现代保险服务业发展的若干意见》作为当前和今后一个时期的中心工作,根据2015年的总体要求,明确任务,奋发进取,突出推进重点工作落实、推动重大政策落地,促进行业改革发展,不断开创监管工作新局面。2015年,中国保监会将突出三个重点方面工作。
一是推出三项重大改革。要稳步推进车险、万能险、分红险等费率改革。商业车险改革方案经国务院批准后,将先启动黑龙江等6个省市试点,条件成熟时在全国范围内推开。正式启动万能险、分红险费率改革,力争在今年年底前全面实现人身险费率市场化。要推动实施偿二代。保险业自今年起进入偿二代过渡期,保险公司在过渡期内同时报送偿一代和偿二代数据,以偿一代作为监管标准。根据过渡期运行情况和行业准备情况,灵活、务实地开展新旧体系的正式切换。要继续深化保险资金运用市场化改革。制定专项支持政策,引导保险资金更好地投资养老健康服务产业,直接投资新型城镇化、棚户区改造、科技型企业、小微企业、战略性新兴产业等领域。依托市场化运作机制,组建全行业的保险资产交易平台和资产托管中心,盘活保险资产存量,做大做强保险资产池,提升行业核心竞争力。
二是推动三项重大政策落地。要加大与相关部委沟通协调力度,促进国务院《关于加快现代保险服务业发展的若干意见》为行业发展提供的一系列支持政策尽快落地实施。要推动巨灾保险加快发展。重点推进巨灾保险制度立法保障、建立核心机制。积极协调有关部门,研究建立巨灾保险基金。推动实施住房地震保险制度。指导巨灾保险共保体运行,完善风险分担机制。要推动养老险和健康险税优政策落地。启动个人税延商业养老保险试点,推动健康险税优政策尽快出台。要推动大病保险全面铺开。落实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加快发展商业健康保险的若干意见》和六部委联合发文要求,不断提高大病保险保障面,争取全国各省份及各地市全覆盖。修订大病保险业务管理制度,确保大病保险依法合规开展。
三是推进三项专项工作。要深入开展保险机构“两个加强、两个遏制”专项检查。落实保险机构特别是总公司自查整改的主体责任,确保责任到人、问责到位。采取上下联动的方式,加强统筹协调,注重点面结合,全面检查保险机构违法违规问题。深入分析违法违规问题根源,建立健全遏制违规、防范风险的制度机制。要推动修订《保险法》。认真贯彻中央《关于全面推进依法治国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结合行业发展和监管实际,出台全面推进保险法治建设的指导性文件,健全依法监管体制机制,完善保险法律体系,加强行政执法工作,促进行业依法合规经营。要建立保险公司经营和保险服务两个评价体系。车险和寿险服务评价指标体系已经建立,保险行业协会要据此对保险机构开展全面评价并向社会公布。尽快出台保险公司经营评价指标体系,并对保险公司开展全面评价。
2015年,中国保监会在抓好以上重点工作的同时,要把各个层次的监管力量调动起来,统筹兼顾,协调配合,全面做好日常监管工作,守住不发生区域性系统性风险底线,大力规范市场秩序,切实保护消费者利益,加强行业基础建设,提升服务经济社会全局的能力。中国保监会将着力持续抓好以下六项日常监管工作。
一是狠抓风险防范,守住不发生区域性系统性风险底线。要防范满期给付和退保风险。加强风险监测和分类研究,及时对退保风险较大的公司进行窗口指导,完善退保风险应急预案,妥善处置可能出现的群体性事件。要防范资金运用风险。重点关注高现金价值业务的资产负债匹配管理和一些公司的另类投资风险,做好重点公司现金流排查监测,切实防范可能出现的现金流风险。要防范外部风险传递。督促保险机构全面开展相关风险排查,强化内部管控,严防从业人员参与非法集资的案件风险,加强对保险业海外配置资产的政策指导,防范境外投资风险。要防范网络与信息安全风险。启动实施保险业网络安全规划,加强信息系统风险监测和外部渗透性测试工作力度,进一步提升保险机构网络与信息安全风险防范能力。
二是加强源头治理,不断提升公司治理监管和集团监管的能力及水平。要不断加强监管制度建设。出台《保险公司治理结构评价管理办法》,修订《保险公司独立董事管理暂行办法》、《保险公司股权管理办法》,研究制定《保险公司接管办法》。要不断丰富和改进监管技术手段。加强现场检查力度,建立健全公司治理非现场监管体系,不断完善保险公司治理和内控问题数据库,探索建立公司治理和内控问题负面清单制度。推动开展国内系统重要性保险机构监管,探索建立与国际监管衔接、具有中国特色的国内系统重要性保险机构监管体系。要加强集团监管。逐步完善保险集团监管制度体系,努力搭建一套符合中国国情的保险集团监管框架。加强和改进并表监管,充分披露保险集团财务状况、公司治理和风险管理的相关信息,强化市场约束。加强与国内外金融监管机构的合作,推进政策协调,共同做好跨境经营保险集团监管工作。
三是注重标本兼治,大力规范市场秩序。财产险方面,加大产品监管力度,建立全流程的产品监管体系,加大产品违法违规行为查处力度。继续组织开展农险专项检查,加强市场热点、重点问题以及责任保险等业务的监控监测,及时防范化解风险,对扰乱正常市场秩序的,坚决采取市场退出等严厉处罚措施。加强车险市场监管,开展车险专项检查,确保商业车险改革平稳实施。人身险方面,要继续深入治理销售误导。出台人身险产品客户需求适应性制度,统一和完善人身险产品犹豫期制度。加强人身险理赔服务监管,推进核保核赔资格认证,提高核保核赔人员素质。继续开展大病保险检查,在2014年全面检查的基础上,适时开展专项检查和抽查。保险中介方面,继续推进清理整顿工作。引导和鼓励市场主体加强对新渠道、新模式的探索,促进新型销售模式的发展,规范电话销售、网络销售等新型销售行为,探索社区专属个人代理门店改革试点。
四是创新方式手段,切实保护保险消费者权益。要加大对损害消费者权益行为的打击力度。健全“12378”热线服务网络。开展财产保险理赔服务质量监测,继续组织做好寿险公司失效保单清理工作。要强化信息披露。修订《保险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探索建立信息披露“黑名单”制度,定期公布保险公司被投诉情况、满意度测评结果和损害消费者合法权益的典型案例。建立保险消费风险发布平台,及时发布信息,引导消费者合理预期。要健全消费者权益保护机制。完善投诉处理和纠纷调处机制,妥善解决消费争议纠纷。完善保险消费者教育机制。发挥好相关部门、新闻媒体和社会公众的协同作用,形成保护保险消费者权益的合力。要推进行业信用体系建设。启动实施《中国保险业信用体系建设规划(2015-2020年)》,建立行业信用体系建设联席会议制度。着手建设保险业信用信息数据库,搭建保险业信用管理制度、评价体系和信用记录等相关标准体系。要进一步健全保险保障基金制度。研究探索保险行业风险处置的制度机制,不断丰富风险处置工具,为完善市场退出机制、保护消费者合法权益提供有力支持。
五是围绕国家战略和民生领域,提升服务经济社会全局的能力。要为国家重大战略服务。加强对“一带一路”、京津冀协同发展、长江经济带等重大战略问题的研究,探索建立行业性的战略基金、共保体等载体,创新保险业服务国家重大战略的机制和手段。要为农业现代化服务。完善农业保险制度,推动农险产品升级提质,完善中国农业保险再保险共同体运行机制,推动建立中央和地方财政支持的农业巨灾风险分散机制。要为健全社会保障体系服务。支持保险机构大力拓展企业年金业务,跟踪研究职业年金制度进程,有序推进住房反向抵押养老保险试点,抓好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加快发展商业健康保险的若干意见》的贯彻落实,推进保险机构在更大范围和更高统筹层次上经办新农合等各类医保服务,深度介入全民医保体系建设。要为完善社会治理体系服务。突出重点领域,推动责任险加快发展,联合相关部委出台指导性意见,因地制宜开展相关责任险试点。要为缓解小微企业“融资难”服务。推广保险业支持小微企业的“宁波经验”,不断扩大试点范围,有序推进信用保证保险发展,支持缓解小微企业融资难、融资贵问题。
六是立足当前着眼长远,加强行业基础建设。要深化行政审批制度改革。稳步推进取消农业保险、交强险经营资格和外资保险公司再保险关联交易审批等许可事项工作,推进保险产品监管制度建设,建成产品电子化管理系统,提高产品监管效率。要完善保险市场体系。坚持专业化、区域化的市场准入方向,加快区域性市场退出实践,依法对问题公司的分支机构实施退出,加大对互联网保险、相互保险、自保等新型市场主体的扶持力度,支持发展新业务形态和新商业模式。推进再保险市场全面发展。支持设立区域性再保险中心,推动建立再保险登记、离岸再保险人保证金和核保险巨灾责任准备金制度。要加强统计基础建设。逐步构建以保险功能服务为核心和以风险监测为核心的两大统计指标体系,研究制定和修订保险集团并表监管等多项统计制度,进一步实施保险业内数据开放共享工程,提高公司经营管理精细化水平。要推进保险标准化建设。研究制定《社保数据交换规范》等10项标准,系统修订精算规定,健全责任准备金评估体系,完善科学定价基础。要推进监管信息化建设。研究编制和推进实施保险业风险数据库建设规划,完成再保险监管系统等5个系统建设,启动开发保险案件管理系统等2个系统,改造“12378”系统等5个系统,推进应用系统整合。要建立重大风险重大案件稽查制度。出台保险重大风险稽查工作意见、保险机构案件管理工作规范等文件,强化案件问责,搭建与公安部门连接反欺诈数据专线,构建保险反欺诈工作新平台。要提升我国保险业的国际地位。加强在国际保险监督官协会中的领导力,争取在亚洲保险监管事务中发挥核心主导作用,加强偿二代在新兴市场的宣传和推广。要做好保险业“十三五”规划。坚持全球视野和世界眼光,遵循行业发展规律,把新国十条的各项要求在“十三五”期间加以细化和落实。要健全保险监管决策智力支持系统。加快中国保监会重大决策专家咨询委员会建设,与国家相关部门及教育科研单位展开合作,在火灾、气象、农业、医疗、海洋等领域建立风险和保险实验室,积累行业科学发展的数据基础。
我们真诚地希望本书的出版能为保险监管工作任务顺利完成和保险业持续健康发展尽绵薄之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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