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开 本: 32开纸 张: 胶版纸包 装: 平装是否套装: 否国际标准书号ISBN: 9787509365144丛书名: 配套解读与案例注释系列
编辑推荐
【专业导引】围绕主体法律文件对相关领域作提纲挈领的说明,重点提示立法动态及适用重点、难点
【条文注释】对重难点条文进行阐释,注释内容吸取全国人大常委会法制工作委员会、国务院法制办公室、**人民法院等部门权威解读中的精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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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配套解读】在全面收录配套法规的基础上,对主体法与配套法规之间的关系加以详细说明,帮助读者真正掌握主体法与配套法之间的内在关系,灵活运用于司法实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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目 录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
章 总则
条 【立法目的】
第二条 【诉权】
第三条 【行政机关负责人出庭应诉】
第四条 【独立行使审判权】
第五条 【以事实为根据,以法律为准绳原则】
第六条 【合法性审查原则】
第七条 【合议、回避、公开审判和两审终审原则】
第八条 【法律地位平等原则】
第九条 【本民族语言文字原则】
第十条 【辩论原则】
第十一条 【法律监督原则】
案例1:胡某、郑某徇私舞弊不移交刑事案件案
第二章 受案范围
第十二条 【行政诉讼受案范围】
案例2:张恩琪诉天津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天津市
社会保险基金管理中心行政不作为案
案例3:公房租赁行政合同的合法性审查与行政相对人救
济——富民烟草分公司诉昆明市西山区住房和城
乡建设局行政合同案
第十三条 【受案范围的排除】
第三章 管辖
第十四条 【基层人民法院管辖审行政案件】
第十五条 【中级人民法院管辖的审行政案件】
第十六条 【高级人民法院管辖的审行政案件】
第十七条 【人民法院管辖的审行政案件】
第十八条 【一般地域管辖和法院跨行政区域管辖】
第十九条 【限制人身自由行政案件的管辖】
第二十条 【不动产行政案件的管辖】
第二十一条 【选择管辖】
第二十二条 【移送管辖】
第二十三条 【指定管辖】
第二十四条 【管辖权转移】
第四章 诉讼参加人
第二十五条 【原告资格】
第二十六条 【被告资格】
第二十七条 【共同诉讼】
第二十八条 【代表人诉讼】
第二十九条 【诉讼第三人】
第三十条 【法定代理人】
案例4:无诉讼行为能力人的诉讼
第三十一条 【委托代理人】
第三十二条 【当事人及诉讼代理人权利】
第五章 证据
第三十三条 【证据种类】
第三十四条 【被告举证责任】
……
第六章 起诉和受理
第七章 审理和判决
第八章 执行
第九章 涉外行政诉讼
第十章 附则
配套法规
实用附录
章 总则
条 【立法目的】
第二条 【诉权】
第三条 【行政机关负责人出庭应诉】
第四条 【独立行使审判权】
第五条 【以事实为根据,以法律为准绳原则】
第六条 【合法性审查原则】
第七条 【合议、回避、公开审判和两审终审原则】
第八条 【法律地位平等原则】
第九条 【本民族语言文字原则】
第十条 【辩论原则】
第十一条 【法律监督原则】
案例1:胡某、郑某徇私舞弊不移交刑事案件案
第二章 受案范围
第十二条 【行政诉讼受案范围】
案例2:张恩琪诉天津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天津市
社会保险基金管理中心行政不作为案
案例3:公房租赁行政合同的合法性审查与行政相对人救
济——富民烟草分公司诉昆明市西山区住房和城
乡建设局行政合同案
第十三条 【受案范围的排除】
第三章 管辖
第十四条 【基层人民法院管辖审行政案件】
第十五条 【中级人民法院管辖的审行政案件】
第十六条 【高级人民法院管辖的审行政案件】
第十七条 【人民法院管辖的审行政案件】
第十八条 【一般地域管辖和法院跨行政区域管辖】
第十九条 【限制人身自由行政案件的管辖】
第二十条 【不动产行政案件的管辖】
第二十一条 【选择管辖】
第二十二条 【移送管辖】
第二十三条 【指定管辖】
第二十四条 【管辖权转移】
第四章 诉讼参加人
第二十五条 【原告资格】
第二十六条 【被告资格】
第二十七条 【共同诉讼】
第二十八条 【代表人诉讼】
第二十九条 【诉讼第三人】
第三十条 【法定代理人】
案例4:无诉讼行为能力人的诉讼
第三十一条 【委托代理人】
第三十二条 【当事人及诉讼代理人权利】
第五章 证据
第三十三条 【证据种类】
第三十四条 【被告举证责任】
……
第六章 起诉和受理
第七章 审理和判决
第八章 执行
第九章 涉外行政诉讼
第十章 附则
配套法规
实用附录
在线试读
《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为了更好地明确原告资格,完善《行政诉讼法》的原告资格制度,在第13—18条对几种特殊的行政诉讼原告类型了具体规定:
(一)受害人的原告资格
《若干解释》第13条第3项规定:要求主管行政机关依法追究加害人法律责任的,可以依法提起行政诉讼。这一条明确赋予了受害人,在认为行政机关对加害人的处罚过轻,或应当处罚而没有处罚时的原告资格,肯定了受害人与行政处罚之间的利害关系。
(二)相邻权人和公平竞争权人的原告资格
相邻权是《民法通则》赋予民事主体的一项权利。不动产的占有人在行使物权时,对相邻的他人不动产享有一定的权利,主要包括截水、排水、通行、通风、采光等。民事主体侵犯他人相邻权的行为,很多时候是在获得行政机关批准、许可后实施的,例如规划局批准建房,但新建房屋侵害了相邻权人的采光权。《若干解释》第13条第1项明确赋予相邻权人原告资格。
《若干解释》第13条第1项同时还明确了公平竞争权人的原告资格。公平竞争权人的原告资格是指行政机关作出行政行为时,与行政行为的受益者处于公平竞争状态的其他人具有提起行政诉讼的资格。
(一)受害人的原告资格
《若干解释》第13条第3项规定:要求主管行政机关依法追究加害人法律责任的,可以依法提起行政诉讼。这一条明确赋予了受害人,在认为行政机关对加害人的处罚过轻,或应当处罚而没有处罚时的原告资格,肯定了受害人与行政处罚之间的利害关系。
(二)相邻权人和公平竞争权人的原告资格
相邻权是《民法通则》赋予民事主体的一项权利。不动产的占有人在行使物权时,对相邻的他人不动产享有一定的权利,主要包括截水、排水、通行、通风、采光等。民事主体侵犯他人相邻权的行为,很多时候是在获得行政机关批准、许可后实施的,例如规划局批准建房,但新建房屋侵害了相邻权人的采光权。《若干解释》第13条第1项明确赋予相邻权人原告资格。
《若干解释》第13条第1项同时还明确了公平竞争权人的原告资格。公平竞争权人的原告资格是指行政机关作出行政行为时,与行政行为的受益者处于公平竞争状态的其他人具有提起行政诉讼的资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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