描述
开 本: 16开纸 张: 胶版纸包 装: 平装国际标准书号ISBN: 9787511886293
内容简介
《武汉仲裁委员会仲裁规则》自2015年4月22日修改后,经第三届武汉仲裁委员会第六次全体会议审议并通过,于2015年5月1日施行。本书旨在为了使当事人、仲裁员及社会各界对此次修改的内容有准确、全面的了解,更好地适用新的《武汉仲裁委员会仲裁规则》编写而成。
目 录
CONTENTS
章 总则
条 规则的制定
第二条 武汉仲裁委员会
第三条 规则的适用
第四条 放弃异议权
第五条 受案范围
第六条 保密
第七条 一裁终局
第二章 仲裁协议
第八条 仲裁协议的定义和形式
第九条 仲裁协议的独立性
第十条 仲裁协议的效力延伸
第十一条 管辖权异议
第三章 申请和受理
第十二条 申请仲裁
第十三条 受理
第十四条 答辩
第十五条 反请求
第十六条 仲裁请求、反请求的放弃、变更
第十七条 多方当事人之间的仲裁请求
第十八条 仲裁保全
第十九条 代理人
第二十条 提交仲裁文件和有关材料的份数
第四章 仲裁庭
第二十一条 仲裁庭的中立性
第二十二条 仲裁员名册
第二十三条 仲裁庭的组成
第二十四条 组庭通知
第二十五条 披露
第二十六条 仲裁员回避
第二十七条 仲裁员的更换
第二十八条 多数仲裁员继续仲裁程序
第五章 证据
第二十九条 举证责任
第三十条 举证要求
第三十一条 举证期限
第三十二条 仲裁庭自行调查事实、收集证据
第三十三条 证据交换
第三十四条 证据核对
第三十五条 质证
第三十六条 专家咨询和鉴定
第三十七条 认定证据
第三十八条 证据补充
第六章 审理
第三十九条 审理方式
第四十条 开庭地点
第四十一条 开庭前准备
第四十二条 开庭通知
第四十三条 核对身份
第四十四条 当事人缺席
第四十五条 释明
第四十六条 庭审调查
第四十七条 庭审辩论
第四十八条 后陈述
第四十九条 陈述要求
第五十条 庭审记录
第五十一条 合并审理
第五十二条 其他协议方加入仲裁程序
第五十三条 案外人加入仲裁程序
第五十四条 撤回仲裁申请和撤销案件
第五十五条 和解
第五十六条 调解
第五十七条 仲裁程序中止和恢复
第七章 决定和裁决
第五十八条 决定
第五十九条 作出裁决
第六十条 确认裁决
第六十一条 部分裁决
第六十二条 费用承担
第六十三条 裁决书
第六十四条 裁决书的补正和解释
第六十五条 裁决书的补充
第六十六条 裁决书或者调解书的履行
第八章 简易程序
第六十七条 简易程序的适用
第六十八条 仲裁庭的组成
第六十九条 答辩和反请求
第七十条 审理方式
第七十一条 程序变更
第七十二条 作出裁决的期限
第九章 国际商事仲裁的特别规定
第七十三条 适用范围
第七十四条 仲裁协议的形式和效力
第七十五条 仲裁地
第七十六条 答辩和反请求
第七十七条 仲裁庭的组成
第七十八条 临时措施
第七十九条 开庭通知
第八十条 作出裁决的期限
第八十一条 法律适用
第十章 附则
第八十二条 仲裁语言
第八十三条 送达
第八十四条 期间的计算
第八十五条 规则的解释
第八十六条 规则的正式文本
第八十七条 规则的施行
附录
章 总则
条 规则的制定
第二条 武汉仲裁委员会
第三条 规则的适用
第四条 放弃异议权
第五条 受案范围
第六条 保密
第七条 一裁终局
第二章 仲裁协议
第八条 仲裁协议的定义和形式
第九条 仲裁协议的独立性
第十条 仲裁协议的效力延伸
第十一条 管辖权异议
第三章 申请和受理
第十二条 申请仲裁
第十三条 受理
第十四条 答辩
第十五条 反请求
第十六条 仲裁请求、反请求的放弃、变更
第十七条 多方当事人之间的仲裁请求
第十八条 仲裁保全
第十九条 代理人
第二十条 提交仲裁文件和有关材料的份数
第四章 仲裁庭
第二十一条 仲裁庭的中立性
第二十二条 仲裁员名册
第二十三条 仲裁庭的组成
第二十四条 组庭通知
第二十五条 披露
第二十六条 仲裁员回避
第二十七条 仲裁员的更换
第二十八条 多数仲裁员继续仲裁程序
第五章 证据
第二十九条 举证责任
第三十条 举证要求
第三十一条 举证期限
第三十二条 仲裁庭自行调查事实、收集证据
第三十三条 证据交换
第三十四条 证据核对
第三十五条 质证
第三十六条 专家咨询和鉴定
第三十七条 认定证据
第三十八条 证据补充
第六章 审理
第三十九条 审理方式
第四十条 开庭地点
第四十一条 开庭前准备
第四十二条 开庭通知
第四十三条 核对身份
第四十四条 当事人缺席
第四十五条 释明
第四十六条 庭审调查
第四十七条 庭审辩论
第四十八条 后陈述
第四十九条 陈述要求
第五十条 庭审记录
第五十一条 合并审理
第五十二条 其他协议方加入仲裁程序
第五十三条 案外人加入仲裁程序
第五十四条 撤回仲裁申请和撤销案件
第五十五条 和解
第五十六条 调解
第五十七条 仲裁程序中止和恢复
第七章 决定和裁决
第五十八条 决定
第五十九条 作出裁决
第六十条 确认裁决
第六十一条 部分裁决
第六十二条 费用承担
第六十三条 裁决书
第六十四条 裁决书的补正和解释
第六十五条 裁决书的补充
第六十六条 裁决书或者调解书的履行
第八章 简易程序
第六十七条 简易程序的适用
第六十八条 仲裁庭的组成
第六十九条 答辩和反请求
第七十条 审理方式
第七十一条 程序变更
第七十二条 作出裁决的期限
第九章 国际商事仲裁的特别规定
第七十三条 适用范围
第七十四条 仲裁协议的形式和效力
第七十五条 仲裁地
第七十六条 答辩和反请求
第七十七条 仲裁庭的组成
第七十八条 临时措施
第七十九条 开庭通知
第八十条 作出裁决的期限
第八十一条 法律适用
第十章 附则
第八十二条 仲裁语言
第八十三条 送达
第八十四条 期间的计算
第八十五条 规则的解释
第八十六条 规则的正式文本
第八十七条 规则的施行
附录
在线试读
《武汉仲裁委员会仲裁规则》自2007年1月1日起施行以来,在规范仲裁机构和仲裁员进行仲裁活动,保障当事人合法权益,化解民商事纠纷方面发挥了积极作用。八年来的仲裁实践表明这个规则所确定的制度和程序总体上是好的。但是,随着经济社会发展和仲裁事业的发展,仲裁规则的某些规定也显示出了其滞后性和不适应性。为了更好地满足当事人对仲裁服务的需求,提升仲裁服务的水平,增强武汉仲裁委在仲裁服务市场的竞争力,2013年,武汉仲裁委员会作出了修改仲裁规则的决定。经过一年多的努力,在广泛调研,充分听取各方面意见,总结和研究国内外仲裁机构仲裁规则的基础上,结合武汉仲裁实践的需求,对现行仲裁规则进行了修改。2015年4月22日修改后的《武汉仲裁委员会仲裁规则》经第三届武汉仲裁委员会第六次全体会议审议并通过,于2015年5月1日施行。
本次仲裁规则的修改体现了以下指导思想:,尊重商事仲裁规律,充分体现当事人意思自治,尊重和保障当事人的权利;第二,立足武汉仲裁事业发展的现实条件,反映武汉仲裁实践的需求;第三,进一步加强仲裁委员会对仲裁庭、仲裁员和案件的质量管理,增强仲裁庭对仲裁程序的管理权;第四,借鉴国际、国内、的仲裁规则及成功经验,完善武汉仲裁委员会仲裁规则,使之更灵活、高效、科学和公正。为此,重点对总则、仲裁协议、仲裁程序、证据等进行了较大修改。
为了更好地适用新的《武汉仲裁委员会仲裁规则》,使当事人、仲裁员及社会各界对此次修改的内容有准确、全面的了解,本会组织编写了《武汉仲裁委员会仲裁规则释义及适用指南》。参加本书撰写工作的作者有:刘健勤、李登华、唐云峰、李韶华、蔡虹、刘春梅。书稿终由刘春梅统稿,蔡虹审稿并定稿。
编者
2015年7月18日
本次仲裁规则的修改体现了以下指导思想:,尊重商事仲裁规律,充分体现当事人意思自治,尊重和保障当事人的权利;第二,立足武汉仲裁事业发展的现实条件,反映武汉仲裁实践的需求;第三,进一步加强仲裁委员会对仲裁庭、仲裁员和案件的质量管理,增强仲裁庭对仲裁程序的管理权;第四,借鉴国际、国内、的仲裁规则及成功经验,完善武汉仲裁委员会仲裁规则,使之更灵活、高效、科学和公正。为此,重点对总则、仲裁协议、仲裁程序、证据等进行了较大修改。
为了更好地适用新的《武汉仲裁委员会仲裁规则》,使当事人、仲裁员及社会各界对此次修改的内容有准确、全面的了解,本会组织编写了《武汉仲裁委员会仲裁规则释义及适用指南》。参加本书撰写工作的作者有:刘健勤、李登华、唐云峰、李韶华、蔡虹、刘春梅。书稿终由刘春梅统稿,蔡虹审稿并定稿。
编者
2015年7月1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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