描述
开 本: 32开纸 张: 胶版纸包 装: 平装是否套装: 否国际标准书号ISBN: 9787562060192
编辑推荐
本书能帮助我们重新审视自己对待科学证据的态度,推动我国的证据法律制度发展
内容简介
本书是畅行于美国法学院的经典教材,其将统计学理论与证据解释及评价问题进行了巧妙的结合,并以深入浅出的方式向读者展示出发展科学证据的完美途径——以似然率进行证据评价、以贝叶斯模型进行证据解释。译者准确地向国内读者再现了本书的全部内容,使广大学生及法律工作者能够通过本书的学习,对法庭科学证据有一个重新的认识。具体而言,其能够指导我们正确面对科学证据的不确定性,帮助法官及控辩双方当事人对证据进行正确的解读,找到统一的标准从而减少各方当事人对同一证据的不同认识。
目 录
总序
译者序
作者序
第1章 引言
1.1 两个原则
1.2 一个勇敢的开始——贝迪永人体测量法/人体测量学
1.3 法庭科学证据的条件
1.4 本书主要内容
第2章 科学证据的解释
2.1 关联性和证明力
2.2 似然率与贝叶斯法则
2.3 可采性和关联性
2.4 案例研究
2.5 总结
第3章 替代假设
3.1 如何确定替代假设?
3.2 排他性、穷尽性和多重假设
3.3 移民与亲子鉴定案件
3.4 “作案人是我的同胞兄弟”
3.5 来自犯罪现场和犯罪嫌疑人的线索
3.6 假设性问题
3.7 庭前会议与答辩通知
3.8 案例研究
3.9 总结
第4章 关于证据强度的解释
4.1 对似然率的解释
4.2 文字表达能代替数字吗?
4.3 似然率所带来的问题
4.4 终争点规则
4.5 总结
第5章 从整体出发看待案件
5.1 证据的结合
5.2 不确定型证据的结合
5.3 案件争论的焦点
5.4 证明标准和错判的代价
5.5 先验优势比的评价
5.6 辩方假设与先验优势比
5.7 案例研究
5.8 总结
第6章 分析中的谬误
6.1 控辩双方的谬误法宝
6.2 证据是否被重复计算?
6.3 科学证据的准确性和可靠性
6.4 案例研究
6.5 总结
第7章 古典统计学与数据库匹配
7.1 古典统计学方法
7.2 数据库
7.3 正确的问题和错误的问题
7.4 案例研究
7.5 总结
第8章 转移型证据
8.1 指纹
8.2 玻璃
8.3 纤维
8.4 枪支检验
8.5 总结
第9章 血液及DNA证据
9.1 血型
9.2 DNA证据
9.3 血迹是犯罪分子留下的吗?
9.4 案例研究
9.5 总结
第10章 其他科学证据
10.1 行为证据和心理证据
10.2 笔迹和文件检验
10.3 文体学
10.4 总结
第11章 对于法律制度的意义
11.1 什么是专家证据?
11.2 谁是专家?
11.3 什么是科学?Frye测试
11.4 Frye测试的终结——Daubert 诉 Merrell Dow案
11.5 准备证据:辩方的替代假设对于专家的影响
11.6 法庭指定的专家
11.7 总结
第12章 结论
12.1 概述
12.2 结论
12.3 有魔力的问题
附录 概率、优势比和贝叶斯法则
译者序
作者序
第1章 引言
1.1 两个原则
1.2 一个勇敢的开始——贝迪永人体测量法/人体测量学
1.3 法庭科学证据的条件
1.4 本书主要内容
第2章 科学证据的解释
2.1 关联性和证明力
2.2 似然率与贝叶斯法则
2.3 可采性和关联性
2.4 案例研究
2.5 总结
第3章 替代假设
3.1 如何确定替代假设?
3.2 排他性、穷尽性和多重假设
3.3 移民与亲子鉴定案件
3.4 “作案人是我的同胞兄弟”
3.5 来自犯罪现场和犯罪嫌疑人的线索
3.6 假设性问题
3.7 庭前会议与答辩通知
3.8 案例研究
3.9 总结
第4章 关于证据强度的解释
4.1 对似然率的解释
4.2 文字表达能代替数字吗?
4.3 似然率所带来的问题
4.4 终争点规则
4.5 总结
第5章 从整体出发看待案件
5.1 证据的结合
5.2 不确定型证据的结合
5.3 案件争论的焦点
5.4 证明标准和错判的代价
5.5 先验优势比的评价
5.6 辩方假设与先验优势比
5.7 案例研究
5.8 总结
第6章 分析中的谬误
6.1 控辩双方的谬误法宝
6.2 证据是否被重复计算?
6.3 科学证据的准确性和可靠性
6.4 案例研究
6.5 总结
第7章 古典统计学与数据库匹配
7.1 古典统计学方法
7.2 数据库
7.3 正确的问题和错误的问题
7.4 案例研究
7.5 总结
第8章 转移型证据
8.1 指纹
8.2 玻璃
8.3 纤维
8.4 枪支检验
8.5 总结
第9章 血液及DNA证据
9.1 血型
9.2 DNA证据
9.3 血迹是犯罪分子留下的吗?
9.4 案例研究
9.5 总结
第10章 其他科学证据
10.1 行为证据和心理证据
10.2 笔迹和文件检验
10.3 文体学
10.4 总结
第11章 对于法律制度的意义
11.1 什么是专家证据?
11.2 谁是专家?
11.3 什么是科学?Frye测试
11.4 Frye测试的终结——Daubert 诉 Merrell Dow案
11.5 准备证据:辩方的替代假设对于专家的影响
11.6 法庭指定的专家
11.7 总结
第12章 结论
12.1 概述
12.2 结论
12.3 有魔力的问题
附录 概率、优势比和贝叶斯法则
前 言
法庭科学是英语“forensic science”的意译,然而其应用不局限于具体的审判法庭,而是可以延伸至法庭空间之外。广义的法庭科学是指运用一切医学、自然科学的理论和技术,研究并解决刑事侦查、审判以及民事纠纷中有关专门性问题的一门自然科学。法庭科学有时也被称为刑事技术学、司法鉴定学、法科学。法庭科学的发展是司法证明方法进步的结果和体现。伴随人类文明的发展,司法证明方法发生了两次重大的转变:次是从以“神证”为主的证明方法向以“人证”为主的证明方法的转变;第二次是从以“人证”为主的证明方法向以“物证”为主的证明方法的转变。科学证据作为证据,因其独有的自然科学属性而被法庭及法律工作者高度关注,尤在英美法系国家研究如火如荼。关于证据和科学证据的内涵与外延,国内外专家学说纷杂。张保生教授主张 “证据是与案件事实相关的,用于证明所主张事实之存在可能性的信息”;邱爱民教授提出“科学证据是指存在于法律事务过程中的,具有科学技术含量、能够证明案件事实或者证据事实的各种信息”。
在经历了漫漫岁月的打磨之后,法庭科学领域中逐渐呈现出以下几方面的问题:,不同的文化背景与社会发展程度导致了法庭科学在不同国度之间的个性化发展模式,借鉴国外先进的法庭科学管理理念以及研究方法对于促进我国相关领域的建设具有重要的意义;第二,由于法庭科学与法律以及自然科学具有与生俱来的亲缘关系,“如何在法律的框架下看待科学证据”以及“如何使技术人员更为有的放矢地解决法律问题”已经逐渐占据相关学者的视野。新兴的证据科学便是法庭科学和证据法学两大研究领域相交叉融合的产物,以自然科学和社会科学的交叉研究、综合研究为特色;第三,在交叉学科的背景下,从多维度看待科学证据的研究方法正在逐日形成,诸如法庭护理学、法庭地质学以及法庭统计学等新兴法庭科学分支学科也在应运而生。
有鉴于此,全世界法庭科学共同体成员间的学术交流、互通有无、取长补短就显得尤为重要。相对于社会科学而言,法庭科学的自然科学属性决定了期刊学术论文是体现该领域的研究进展以及创新性的主要途径。尤其是互联网和电子文献的出现,在极大程度上加快了法庭科学知识的传播速度。但是,众多经典的以及新近出版的法庭科学学术专著仍然是全面系统深入地了解和掌握法庭科学学科架构以及交叉性研究成果的权威途径。由于语言差异以及国内购买不便等因素,近年来已有数部此类著作被翻译介绍给中国学者,这为中国法庭科学与国际接轨提供了更为广阔的空间。
为了系统及时地引进国外法庭科学著作,推动证据法学与法庭科学的学科建设与发展,中国政法大学证据科学研究院法大鉴定编译组在推荐国外相关规范的基础上,组织专门队伍开展了“法庭科学译丛”的系列翻译工作。“2011计划”司法文明协同创新中心为此项目提供了平台和支持。“法庭科学译丛”编委会旨在遴选、评估原著的学术价值和对我国法庭科学事业的影响程度,同时对译者的能力和水平进行初步的考核评价。我们力争兼顾著作的经典性与新颖性,以高质量的翻译工作将国外法庭科学领域的代表性学术著作推介给国内的学者;我们期待着以“法庭科学译丛”为媒介,打造一个开放性的交流平台,吸引更多的中国学者汇聚到丛书的翻译工作中,为推动中国法庭科学领域的发展贡献力量。
在经历了漫漫岁月的打磨之后,法庭科学领域中逐渐呈现出以下几方面的问题:,不同的文化背景与社会发展程度导致了法庭科学在不同国度之间的个性化发展模式,借鉴国外先进的法庭科学管理理念以及研究方法对于促进我国相关领域的建设具有重要的意义;第二,由于法庭科学与法律以及自然科学具有与生俱来的亲缘关系,“如何在法律的框架下看待科学证据”以及“如何使技术人员更为有的放矢地解决法律问题”已经逐渐占据相关学者的视野。新兴的证据科学便是法庭科学和证据法学两大研究领域相交叉融合的产物,以自然科学和社会科学的交叉研究、综合研究为特色;第三,在交叉学科的背景下,从多维度看待科学证据的研究方法正在逐日形成,诸如法庭护理学、法庭地质学以及法庭统计学等新兴法庭科学分支学科也在应运而生。
有鉴于此,全世界法庭科学共同体成员间的学术交流、互通有无、取长补短就显得尤为重要。相对于社会科学而言,法庭科学的自然科学属性决定了期刊学术论文是体现该领域的研究进展以及创新性的主要途径。尤其是互联网和电子文献的出现,在极大程度上加快了法庭科学知识的传播速度。但是,众多经典的以及新近出版的法庭科学学术专著仍然是全面系统深入地了解和掌握法庭科学学科架构以及交叉性研究成果的权威途径。由于语言差异以及国内购买不便等因素,近年来已有数部此类著作被翻译介绍给中国学者,这为中国法庭科学与国际接轨提供了更为广阔的空间。
为了系统及时地引进国外法庭科学著作,推动证据法学与法庭科学的学科建设与发展,中国政法大学证据科学研究院法大鉴定编译组在推荐国外相关规范的基础上,组织专门队伍开展了“法庭科学译丛”的系列翻译工作。“2011计划”司法文明协同创新中心为此项目提供了平台和支持。“法庭科学译丛”编委会旨在遴选、评估原著的学术价值和对我国法庭科学事业的影响程度,同时对译者的能力和水平进行初步的考核评价。我们力争兼顾著作的经典性与新颖性,以高质量的翻译工作将国外法庭科学领域的代表性学术著作推介给国内的学者;我们期待着以“法庭科学译丛”为媒介,打造一个开放性的交流平台,吸引更多的中国学者汇聚到丛书的翻译工作中,为推动中国法庭科学领域的发展贡献力量。
赵东 王元凤
2015年7月于北京
在线试读
第1章 引言
我们通过法庭科学证据所要揭示的内容包括以下几个方面:
(1)证实特定的对象在特定的时间里曾经在特定的地点出现过。
(2)证实某个特定的对象进行过某一活动,例如证明犯罪嫌疑人曾经签署过一张支票或者打碎过玻璃等。
(3)证实完成一项行为所借助的工具是什么。例如证明一扇门是借助某一特定的工具而强行打开的,一枚子弹是由某一枪支发射出来的,或者一通电话是从某一部电话机打出的,等等。
(4)证实两个人之间所具有的特定关系。例如在亲子关系、近亲通婚以及移民等案件中,法庭科学证据都发挥着十分重要的作用。
目前,在法庭科学领域里,系列化的技术手段已经得到了应用,更多的新方法也在源源不断地呈现,供法庭科学工作者所使用。鉴于篇幅受限以及读者的时间之宝贵等原因,本书的写作目的不在于探讨这些方法在技术层面上的细节问题,而在于阐述应该如何对法庭科学证据加以解释,以及如何将其应用到庭审的过程中。
1.1 两个原则
所有法庭科学领域中使用的方法都应遵循以下两个原则:
(1)洛卡德定律。任何接触都会留下痕迹,只要两个物体有过接触,它们就一定会以某种方式互相影响。
法国的法庭科学工作者、指纹专家爱德蒙洛卡德(Edmond Locard, 1877~1966年)创建了这条定律。借助这条定律,我们就能有理由认为从死者的指甲里找到的皮肤碎屑和血迹,应该是由罪犯所遗留的;我们也可以依据从犯罪嫌疑人身上或者衣物上找到的来自死者的血液以及衣物纤维等证据,而将其逮捕。另外,从犯罪嫌疑人身上找到的某种特殊的土壤或植物,这可能将其与犯罪现场进行关联。
(2)个体性原则。世界上只有难以区分的两个物体,但却没有完全相同的两个物体。
大到一个人,小到一粒沙,不管我们的研究对象是什么,问题的关键都在于我们是否有足够的能力运用现有的信息以及工具,去发现两个物体之间的不同之处。对于法庭科学工作者而言,这两个原则的结合有着极其深远而重大的意义。假设世界上不存在两个完全相同的人,那么他们在接触物上所留下的痕迹也会因此而截然不同。个体性原则的成立,切断了其他可能性的存在。如果世界上不存在两个完全相同的物体,那么我们可以推理,即使是同一个人,他在不同时期留下的指纹也不尽相同,同一个书写者在不同阶段所留下的笔迹样本也不会完全一样。这样一来,问题就演变成了我们是否拥有足够的信息去判定两个痕迹来源于同一物体。
我们将上述两条内容定义为“原则”,而不是“法律”,是因为这两条内容都不足以达到运用法学概念加以定义的层次。哲学家Karl RPopper(1902~1994年)指出,在法学领域中能够被视为科学的,必须是具有可证性的。换言之,至少在理论领域中,我们可以设计一个实验来证实它的成立。
然而,在实践中,通过构建实验来辩驳上述两个原则显然是不可能的。如果不能通过实验的方式找到两个物体接触后留下的印迹(可以想象下两块光滑如镜的金属),或者不能找出一个个性特点来区分两个物体,那么这只能说明检测过程是具有局限性的。虽然如此,我们还是可以找到充分的证据来证明这两条原则的,尤其是法庭科学技术的稳定发展更加深了我们对于这两条原则的信心,例如对于之前不能检测的一些痕迹和差异,现在就已经能够得到鉴别。
1.2 一个勇敢的开始——贝迪永人体
测量法/人体测量学
贝迪永人体测量法(即人体测量学),是早将个体性原则加以运用的法庭科学技术之一。简而言之,人体测量学就是用测量和观察的方法来描述人类的体质特征状况。从骨相学的角度来看,人体测量学远远不够科学规范,若用现代眼光评判的话,甚至有点贻笑大方;但是我们也必须承认,这项技术是解决人身识别问题的一项重大进步,为研究识别系统提供了有效的指导。如果我们能够找到人体测量学不科学的原因,或许也就弄清楚了我们对法庭科学证据的期待是什么。
曾主管巴黎地区犯罪调查工作的Alphonse Bertillon(1853~1914年),创立了一套细致规范的人体测量法。Alphonse之所以建立了人体测量法,是因为他深受其家庭环境的影响。他的父亲Louis–Adolphe是巴黎人口统计局局长,弟弟也是一名社会统计学家,这些无疑都对他的研究起了很好的推动作用。1882年,Alphonse就已经建立起一套人体鉴别系统供巴黎警方使用,并很快又传到伦敦。就像它名字所彰显的那样,贝迪永人体测量法需要检测人员为检测对象拍照并测量,以便记录其骨骼特征;而人类的骨骼特征在青春期之后就不再有变化,这一点保证了这种测量的科学性。发展到后来,指纹也被加入到这个记录中去。Alphonse建立这套系统的前提条件为不可能存在上述特征是完全相同的两个个体,而这也正是个体性原则的主要内容。
贝迪永人体测量法也存在着一系列问题,这些问题主要在操作层面凸显出来。整个检测过程耗时长久,成本巨大,存在较高的错误率,而且进行检测的人员必须接受过专业培训,这更导致成本的增加;即便接受了特训,不同的检测人员运用同一种检测系统针对同一个人所得出的结论也是不尽相同的。另外,这套检测方法也不适用于未成年人,因为他们的骨骼特征尚未定型。
除此之外,贝迪永人体测量法还存在许多致命的缺陷。缺陷之一便是我们无法排除两个人拥有相同检测数据的情况。当然,如果我们能够排除的话,那么就有理由相信b被误认为a的错误检测是不会发生的。然而,随着数据库的不断增大,两个人的检测数据完全相同的概率日渐增加。如果一个人的检测数据与数据库中的某个记录相吻合,那么我们就能肯定两者为同一个人吗?换句话说,数据库中的这些数据与它们所指向的人一定是一一对应的关系吗?大量的实验调查或许能够解答这个问题。
这套检测方法的局限性在于它只能在对比的前提下得出结论,换句话说它只能认定被测对象是否有过犯罪史。即便如此,贝迪永人体测量法仍然在许多场合下发挥着重要的作用。例如,当对涉嫌拒绝出庭的人实施逮捕的时候,当对否认犯有被控罪行的犯罪嫌疑人进行审判的时候,通过人体测量学获得的结果都具有重要的意义。然而贝迪永人体测量法无法为侦查人员提供证据,用以证明某人曾经出现在某地。
虽然指纹也是贝迪永人体测量法的一个重要指标,而且Alphonse也曾在1902年利用指纹破获了一起刑事案件,然而他却没有建立起一个规范统一的指纹数据库。一旦这个数据库形成(实际上已经被英国的Galton和Henry以及美国的Vucetich建立起来),单靠指纹就可以快速简便地做到人身识别。在伦敦市警察厅局运用指纹技术的初阶段,通过指纹鉴定成功进行人身识别的数量是贝迪永人体测量法的3倍,两年之后增长为10倍。指纹鉴定技术不仅更为简便并易于获取,而且它还可以帮助侦查人员锁定犯罪嫌疑人。从这个角度而言,贝迪永人体测量法远远落伍了。
1.3 法庭科学证据的条件
时至今日,数据测量与摄像技术仍旧被用来进行犯罪分子的人身识别,并且与他们被指控的犯罪细节一并记录在案。这种现象与这两种技术所具备的一系列的优点是分不开的。照片不仅便于传输复制,而且有助于识别肉眼无法触及的远处的人物。在许多情况下,一张照片就可以解决人身识别方面的问题。然而,风险也是一并存在着的,特别是在照片拍摄的年代已经十分久远的情况下,其在人身识别方面的价值就更加令人担心了。 在以色列审判纳粹集中营看守员Demjanjuk时,人们使用了多种技术手段去证明1989年的被告与一张50年前的身份证上照片中的人是同一人。 就人体检测法而言,其产生的各种数据可以通过警方的通讯平台进行广泛的传播,即便是基本的检测数据也可以帮助警方排除很大比例的人群。然而,与照片一样,当负面因素产生时,这些不确定性的因素已经关系到被告是否为犯罪分子的判定,这导致通过人体测量法获得的数据所蕴含的证明力被大打折扣,甚至连目击证人的辨认也是如此。
贝迪永人体测量法的失败促使我们不断思考。通过研究,我们认为一套完美的、科学的人身识别系统应当包含以下几方面的要素:
(1)这项技术所识别的特征点必须是个体所特有的。
(2)这些特征点不会随着时间的流逝而改变。
(3)这些特征点还必须是明确的,这样才可以保证在测量方式相同的前提下,测量结果不会因人而异。
(4)可以实现个体与犯罪现场的关联。
(5)易于操作,成本低廉。
就目前而言,完全具备这五个要素的系统是极少的,尤其是后一个要素与其他四个要素之间往往是存在矛盾的。我们近所调查研究的人体识别系统,总是具备了其中几个要素,却又缺失了另一部分,难以全部涵盖。
无论何时,只要新型证据出现了,与之相关联的识别技术就会产生。这些技术有的可以将识别单元具体到某一个体,有的则只能区分大类。例如,我们都知道服装是大批量同时生产的,那么我们就很难在同一批产品中将一件产品同其他产品区分开来。一件衣物上的线头所指向的只能是穿过这批衣物的人,而不能锁定到某一个体。
另一方面,现有的技术可以通过研究人体组织或者体液,确定其所蕴含的特点,从而将识别单元细化到个体。为了达到这一目的,所要鉴别的人体组织必须具备独一无二的可被查明的特征,而且这些特征在生命长河中必须固定不变。一个世纪以前,指纹被确认为具备上述特征;而且迄今为止,依旧没有研究可以否定这一结论。此外,越来越多的DNA检验方面的学说也正试图向人们证明,DNA也可以像指纹一样实现个体区分,每个人的DNA都是独一无二的(或许双胞胎应当被排除在外)。
如果我们能找出利用这种方式来进行识别的所有特征,那么我们就能在这些特征的基础上建立相应的数据库。正因为如此,警察才会记录下犯罪嫌疑人的体重、身高、眼睛和头发的颜色、文身以及口音等信息。所有这些特征都可以被人为地改变,或者似乎可以被改变,但这并不影响其在人身识别方面发挥的作用。
迄今为止,指纹数据的收集已经延续了一个世纪,现在建立类似的DNA数据库也已经成为可能。如果这个数据库得以成功建立,那么它不仅能够帮助我们确定是否准确地抓到了犯罪嫌疑人,还能够帮我们查明疑点,例如将在犯罪现场发现的嫌疑样本与数据库进行对比,寻找与之相匹配的记录。那么这是否意味着我们就已经找到了将该嫌疑样本遗留在现场的人了呢?为了更好地回答这个问题以及相关的其他问题,我们需要具备一定的科学证据类别方面的知识,更为重要的是要彻底掌握证据解释的基本原则。
不幸的是,仅仅意识到某一特征点是独一无二和恒定不变的,这并不是一切的终点。律师的注意力往往集中于该法庭科学技术手段是否达到前述所有要求。如果答案是肯定的,那么这项手段就会被尊崇为解决相关问题的“万灵药”;如果不能满足这些要求,那么它将会被贴上“不可信”的标签。这种做法忽视了非常重要的一点,那就是任何技术手段都只是在既定条件下实现较高的精准程度,而对于法庭科学技术人员来讲,这种既定的条件是很难达到理想状态的。例如在亲子鉴定案件中,尽管实验室可以从当事人那里获取新鲜的、完整的并且可用的血液样本,然而法庭科学技术人员用来与之比对的检材却往往是现场遗留下来的、极少的并且遭受污染的血迹。
由此我们可以推理出,在很多案件中,专家证人不能地说两个样本来源于同一人。通常状态下,这些证据只能告诉我们相比对的两个样本具有同一来源的概率有多大。对于这种类型的证据,现有的法律体系是没有完美的处理方案的,我们的目的在于阐释这种证据应当如何在案件中出示和应用。
可靠性
比起苦苦思索这些问题的解决方案,现有的法律体系更倾向于将一切转化为这样一个问题,那就是“这些证据具有多大的可靠性?”这个问题实际上是没有意义的,因为“可靠性”似乎并没有十分确定的内涵。在不同的场合下,它至少具有四种不同的含义:
(1)灵敏度——这项法庭科学技术是否能够从被检样本的性质和数量出发,产生有用的检验结果?
(2)质量控制——影响实验结果的因素是否已经可知?预防实验结果被负面因素(例如污染)影响的恰当的控制程序是否已经执行?
(3)区分能力——所使用的法庭科学证据所能达到的识别单元是具体到个体,还是只能区分到类别?
(4)诚信度——虽然这是令人感到遗憾的,但有时我们不得不考虑,对于实验过程中的所有发现、推论等,法庭科学技术人员是否已经做到知无不言?
所以,我们认为“可靠性”并不是一个有意义的概念,我们也不会在本书中加以使用,而是在不同的章节中,对灵敏度、质量控制、区分能力以及诚信度分别加以阐述。
1.4 本书主要内容
本书所采取的编撰体例不同于大多数法庭科学证据方面的书籍。那些针对专业人士而编著的书籍,往往是围绕各种现有的技术手段而进行阐述;如果目标读者是律师,作者的撰写则往往离不开各种规则,例如基础规则、专业领域规则、资格规则、终争点规则等。但当出现法条竞合时,这种编写体例则不尽如人意。因为在实务中,法官有时会援引这一条,有时又会参考另一条,依据此条所裁判的案件,运用彼条也可以得到很好地解释。
在本书中,我们将涉及以下几方面的内容:
(1)阐述关于证据逻辑推理方面的基本原理,并且展示如何将这些基本原理运用到庭审过程中所遇到的各种类型的科学证据中。通过这些基本原理,我们可以明白在一个案件中应该如何去考量每个独立的证据,以及如何将不同的证据进行结合。
(2)讨论在证据出示过程中存在的各种误导和逻辑陷阱,其中的一部分仍在被广泛地使用。
(3)论证推理过程中同样的基本原理适用于所有类型的证据。
(4)以具体的科学证据为例,阐述如何将逻辑推理的基本原理应用到各种特殊问题中。
(5)从我们的视角出发,审视传统意义上的法律问题,进而从改革的角度提出建议。
我们通过法庭科学证据所要揭示的内容包括以下几个方面:
(1)证实特定的对象在特定的时间里曾经在特定的地点出现过。
(2)证实某个特定的对象进行过某一活动,例如证明犯罪嫌疑人曾经签署过一张支票或者打碎过玻璃等。
(3)证实完成一项行为所借助的工具是什么。例如证明一扇门是借助某一特定的工具而强行打开的,一枚子弹是由某一枪支发射出来的,或者一通电话是从某一部电话机打出的,等等。
(4)证实两个人之间所具有的特定关系。例如在亲子关系、近亲通婚以及移民等案件中,法庭科学证据都发挥着十分重要的作用。
目前,在法庭科学领域里,系列化的技术手段已经得到了应用,更多的新方法也在源源不断地呈现,供法庭科学工作者所使用。鉴于篇幅受限以及读者的时间之宝贵等原因,本书的写作目的不在于探讨这些方法在技术层面上的细节问题,而在于阐述应该如何对法庭科学证据加以解释,以及如何将其应用到庭审的过程中。
1.1 两个原则
所有法庭科学领域中使用的方法都应遵循以下两个原则:
(1)洛卡德定律。任何接触都会留下痕迹,只要两个物体有过接触,它们就一定会以某种方式互相影响。
法国的法庭科学工作者、指纹专家爱德蒙洛卡德(Edmond Locard, 1877~1966年)创建了这条定律。借助这条定律,我们就能有理由认为从死者的指甲里找到的皮肤碎屑和血迹,应该是由罪犯所遗留的;我们也可以依据从犯罪嫌疑人身上或者衣物上找到的来自死者的血液以及衣物纤维等证据,而将其逮捕。另外,从犯罪嫌疑人身上找到的某种特殊的土壤或植物,这可能将其与犯罪现场进行关联。
(2)个体性原则。世界上只有难以区分的两个物体,但却没有完全相同的两个物体。
大到一个人,小到一粒沙,不管我们的研究对象是什么,问题的关键都在于我们是否有足够的能力运用现有的信息以及工具,去发现两个物体之间的不同之处。对于法庭科学工作者而言,这两个原则的结合有着极其深远而重大的意义。假设世界上不存在两个完全相同的人,那么他们在接触物上所留下的痕迹也会因此而截然不同。个体性原则的成立,切断了其他可能性的存在。如果世界上不存在两个完全相同的物体,那么我们可以推理,即使是同一个人,他在不同时期留下的指纹也不尽相同,同一个书写者在不同阶段所留下的笔迹样本也不会完全一样。这样一来,问题就演变成了我们是否拥有足够的信息去判定两个痕迹来源于同一物体。
我们将上述两条内容定义为“原则”,而不是“法律”,是因为这两条内容都不足以达到运用法学概念加以定义的层次。哲学家Karl RPopper(1902~1994年)指出,在法学领域中能够被视为科学的,必须是具有可证性的。换言之,至少在理论领域中,我们可以设计一个实验来证实它的成立。
然而,在实践中,通过构建实验来辩驳上述两个原则显然是不可能的。如果不能通过实验的方式找到两个物体接触后留下的印迹(可以想象下两块光滑如镜的金属),或者不能找出一个个性特点来区分两个物体,那么这只能说明检测过程是具有局限性的。虽然如此,我们还是可以找到充分的证据来证明这两条原则的,尤其是法庭科学技术的稳定发展更加深了我们对于这两条原则的信心,例如对于之前不能检测的一些痕迹和差异,现在就已经能够得到鉴别。
1.2 一个勇敢的开始——贝迪永人体
测量法/人体测量学
贝迪永人体测量法(即人体测量学),是早将个体性原则加以运用的法庭科学技术之一。简而言之,人体测量学就是用测量和观察的方法来描述人类的体质特征状况。从骨相学的角度来看,人体测量学远远不够科学规范,若用现代眼光评判的话,甚至有点贻笑大方;但是我们也必须承认,这项技术是解决人身识别问题的一项重大进步,为研究识别系统提供了有效的指导。如果我们能够找到人体测量学不科学的原因,或许也就弄清楚了我们对法庭科学证据的期待是什么。
曾主管巴黎地区犯罪调查工作的Alphonse Bertillon(1853~1914年),创立了一套细致规范的人体测量法。Alphonse之所以建立了人体测量法,是因为他深受其家庭环境的影响。他的父亲Louis–Adolphe是巴黎人口统计局局长,弟弟也是一名社会统计学家,这些无疑都对他的研究起了很好的推动作用。1882年,Alphonse就已经建立起一套人体鉴别系统供巴黎警方使用,并很快又传到伦敦。就像它名字所彰显的那样,贝迪永人体测量法需要检测人员为检测对象拍照并测量,以便记录其骨骼特征;而人类的骨骼特征在青春期之后就不再有变化,这一点保证了这种测量的科学性。发展到后来,指纹也被加入到这个记录中去。Alphonse建立这套系统的前提条件为不可能存在上述特征是完全相同的两个个体,而这也正是个体性原则的主要内容。
贝迪永人体测量法也存在着一系列问题,这些问题主要在操作层面凸显出来。整个检测过程耗时长久,成本巨大,存在较高的错误率,而且进行检测的人员必须接受过专业培训,这更导致成本的增加;即便接受了特训,不同的检测人员运用同一种检测系统针对同一个人所得出的结论也是不尽相同的。另外,这套检测方法也不适用于未成年人,因为他们的骨骼特征尚未定型。
除此之外,贝迪永人体测量法还存在许多致命的缺陷。缺陷之一便是我们无法排除两个人拥有相同检测数据的情况。当然,如果我们能够排除的话,那么就有理由相信b被误认为a的错误检测是不会发生的。然而,随着数据库的不断增大,两个人的检测数据完全相同的概率日渐增加。如果一个人的检测数据与数据库中的某个记录相吻合,那么我们就能肯定两者为同一个人吗?换句话说,数据库中的这些数据与它们所指向的人一定是一一对应的关系吗?大量的实验调查或许能够解答这个问题。
这套检测方法的局限性在于它只能在对比的前提下得出结论,换句话说它只能认定被测对象是否有过犯罪史。即便如此,贝迪永人体测量法仍然在许多场合下发挥着重要的作用。例如,当对涉嫌拒绝出庭的人实施逮捕的时候,当对否认犯有被控罪行的犯罪嫌疑人进行审判的时候,通过人体测量学获得的结果都具有重要的意义。然而贝迪永人体测量法无法为侦查人员提供证据,用以证明某人曾经出现在某地。
虽然指纹也是贝迪永人体测量法的一个重要指标,而且Alphonse也曾在1902年利用指纹破获了一起刑事案件,然而他却没有建立起一个规范统一的指纹数据库。一旦这个数据库形成(实际上已经被英国的Galton和Henry以及美国的Vucetich建立起来),单靠指纹就可以快速简便地做到人身识别。在伦敦市警察厅局运用指纹技术的初阶段,通过指纹鉴定成功进行人身识别的数量是贝迪永人体测量法的3倍,两年之后增长为10倍。指纹鉴定技术不仅更为简便并易于获取,而且它还可以帮助侦查人员锁定犯罪嫌疑人。从这个角度而言,贝迪永人体测量法远远落伍了。
1.3 法庭科学证据的条件
时至今日,数据测量与摄像技术仍旧被用来进行犯罪分子的人身识别,并且与他们被指控的犯罪细节一并记录在案。这种现象与这两种技术所具备的一系列的优点是分不开的。照片不仅便于传输复制,而且有助于识别肉眼无法触及的远处的人物。在许多情况下,一张照片就可以解决人身识别方面的问题。然而,风险也是一并存在着的,特别是在照片拍摄的年代已经十分久远的情况下,其在人身识别方面的价值就更加令人担心了。 在以色列审判纳粹集中营看守员Demjanjuk时,人们使用了多种技术手段去证明1989年的被告与一张50年前的身份证上照片中的人是同一人。 就人体检测法而言,其产生的各种数据可以通过警方的通讯平台进行广泛的传播,即便是基本的检测数据也可以帮助警方排除很大比例的人群。然而,与照片一样,当负面因素产生时,这些不确定性的因素已经关系到被告是否为犯罪分子的判定,这导致通过人体测量法获得的数据所蕴含的证明力被大打折扣,甚至连目击证人的辨认也是如此。
贝迪永人体测量法的失败促使我们不断思考。通过研究,我们认为一套完美的、科学的人身识别系统应当包含以下几方面的要素:
(1)这项技术所识别的特征点必须是个体所特有的。
(2)这些特征点不会随着时间的流逝而改变。
(3)这些特征点还必须是明确的,这样才可以保证在测量方式相同的前提下,测量结果不会因人而异。
(4)可以实现个体与犯罪现场的关联。
(5)易于操作,成本低廉。
就目前而言,完全具备这五个要素的系统是极少的,尤其是后一个要素与其他四个要素之间往往是存在矛盾的。我们近所调查研究的人体识别系统,总是具备了其中几个要素,却又缺失了另一部分,难以全部涵盖。
无论何时,只要新型证据出现了,与之相关联的识别技术就会产生。这些技术有的可以将识别单元具体到某一个体,有的则只能区分大类。例如,我们都知道服装是大批量同时生产的,那么我们就很难在同一批产品中将一件产品同其他产品区分开来。一件衣物上的线头所指向的只能是穿过这批衣物的人,而不能锁定到某一个体。
另一方面,现有的技术可以通过研究人体组织或者体液,确定其所蕴含的特点,从而将识别单元细化到个体。为了达到这一目的,所要鉴别的人体组织必须具备独一无二的可被查明的特征,而且这些特征在生命长河中必须固定不变。一个世纪以前,指纹被确认为具备上述特征;而且迄今为止,依旧没有研究可以否定这一结论。此外,越来越多的DNA检验方面的学说也正试图向人们证明,DNA也可以像指纹一样实现个体区分,每个人的DNA都是独一无二的(或许双胞胎应当被排除在外)。
如果我们能找出利用这种方式来进行识别的所有特征,那么我们就能在这些特征的基础上建立相应的数据库。正因为如此,警察才会记录下犯罪嫌疑人的体重、身高、眼睛和头发的颜色、文身以及口音等信息。所有这些特征都可以被人为地改变,或者似乎可以被改变,但这并不影响其在人身识别方面发挥的作用。
迄今为止,指纹数据的收集已经延续了一个世纪,现在建立类似的DNA数据库也已经成为可能。如果这个数据库得以成功建立,那么它不仅能够帮助我们确定是否准确地抓到了犯罪嫌疑人,还能够帮我们查明疑点,例如将在犯罪现场发现的嫌疑样本与数据库进行对比,寻找与之相匹配的记录。那么这是否意味着我们就已经找到了将该嫌疑样本遗留在现场的人了呢?为了更好地回答这个问题以及相关的其他问题,我们需要具备一定的科学证据类别方面的知识,更为重要的是要彻底掌握证据解释的基本原则。
不幸的是,仅仅意识到某一特征点是独一无二和恒定不变的,这并不是一切的终点。律师的注意力往往集中于该法庭科学技术手段是否达到前述所有要求。如果答案是肯定的,那么这项手段就会被尊崇为解决相关问题的“万灵药”;如果不能满足这些要求,那么它将会被贴上“不可信”的标签。这种做法忽视了非常重要的一点,那就是任何技术手段都只是在既定条件下实现较高的精准程度,而对于法庭科学技术人员来讲,这种既定的条件是很难达到理想状态的。例如在亲子鉴定案件中,尽管实验室可以从当事人那里获取新鲜的、完整的并且可用的血液样本,然而法庭科学技术人员用来与之比对的检材却往往是现场遗留下来的、极少的并且遭受污染的血迹。
由此我们可以推理出,在很多案件中,专家证人不能地说两个样本来源于同一人。通常状态下,这些证据只能告诉我们相比对的两个样本具有同一来源的概率有多大。对于这种类型的证据,现有的法律体系是没有完美的处理方案的,我们的目的在于阐释这种证据应当如何在案件中出示和应用。
可靠性
比起苦苦思索这些问题的解决方案,现有的法律体系更倾向于将一切转化为这样一个问题,那就是“这些证据具有多大的可靠性?”这个问题实际上是没有意义的,因为“可靠性”似乎并没有十分确定的内涵。在不同的场合下,它至少具有四种不同的含义:
(1)灵敏度——这项法庭科学技术是否能够从被检样本的性质和数量出发,产生有用的检验结果?
(2)质量控制——影响实验结果的因素是否已经可知?预防实验结果被负面因素(例如污染)影响的恰当的控制程序是否已经执行?
(3)区分能力——所使用的法庭科学证据所能达到的识别单元是具体到个体,还是只能区分到类别?
(4)诚信度——虽然这是令人感到遗憾的,但有时我们不得不考虑,对于实验过程中的所有发现、推论等,法庭科学技术人员是否已经做到知无不言?
所以,我们认为“可靠性”并不是一个有意义的概念,我们也不会在本书中加以使用,而是在不同的章节中,对灵敏度、质量控制、区分能力以及诚信度分别加以阐述。
1.4 本书主要内容
本书所采取的编撰体例不同于大多数法庭科学证据方面的书籍。那些针对专业人士而编著的书籍,往往是围绕各种现有的技术手段而进行阐述;如果目标读者是律师,作者的撰写则往往离不开各种规则,例如基础规则、专业领域规则、资格规则、终争点规则等。但当出现法条竞合时,这种编写体例则不尽如人意。因为在实务中,法官有时会援引这一条,有时又会参考另一条,依据此条所裁判的案件,运用彼条也可以得到很好地解释。
在本书中,我们将涉及以下几方面的内容:
(1)阐述关于证据逻辑推理方面的基本原理,并且展示如何将这些基本原理运用到庭审过程中所遇到的各种类型的科学证据中。通过这些基本原理,我们可以明白在一个案件中应该如何去考量每个独立的证据,以及如何将不同的证据进行结合。
(2)讨论在证据出示过程中存在的各种误导和逻辑陷阱,其中的一部分仍在被广泛地使用。
(3)论证推理过程中同样的基本原理适用于所有类型的证据。
(4)以具体的科学证据为例,阐述如何将逻辑推理的基本原理应用到各种特殊问题中。
(5)从我们的视角出发,审视传统意义上的法律问题,进而从改革的角度提出建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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