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开 本: 16开纸 张: 胶版纸包 装: 平装是否套装: 否国际标准书号ISBN: 9787300219707丛书名: 新编21世纪法学系列教材
内容简介
本书系统介绍了民事证据法的基本问题,通过对国内外民事证据制度的历史发展的分析研究,在全面阐述民事证据理论的基础上,结合民事审判实践中民事证据的特点及运用,以我国民事实体法、民事程序法及司法解释为依据,较为系统地对民事证据法学的原理、内容术向点和民事证据在程序中的运用,进行了全面的用述。本书为适应法学教育的发展和需要而编写,既可以作为高等院校法学专业的教材,也能为司法实践部门的民事审判活动提供参考。
目 录
目录
编 总论
章 民事诉讼证明总论
节民事诉讼证明的含义和分类
第二节实现真实与证据法律制度
第三节证据裁判原则与自由心证原则
第四节诚实信用原则
第二章 民事诉讼证据总论
节证据含义与证据能力和证明力
第二节证据的分类
第三节证据的共通性原理
第二编 证据论
第三章 实物证据
节书证
第二节物证
第三节视听资料与电子数据
第四节勘验笔录
第四章 言词证据
节证人证言
第二节鉴定意见
第三节当事人陈述
第五章 证据规则
节证据规则概述
第二节关联性规则
第三节合法性规则
第四节证言豁免规则
第五节证据规则
第六节补强证据规则
第三编 证明论
第六章 证明对象
节证明对象的含义和构成
第二节经验法则
第三节地方习惯、行业习惯与外国法律
第七章 相对免证的事实
节概述
第二节司法认知的事实
第三节裁判已决的事实
第四节推定的事实
第五节当事人诉讼上自认的事实
第八章 证明责任与职权探知
节辩论主义与职权探知主义
第二节当事人证明责任的概念与功能
第三节证明责任分配一般规则
第四节证明责任的减轻、倒置与裁量
第五节我国现行法对证明责任分配的规定
第九章 证明标准
节证明标准的概念与功能
第二节两大法系证明标准
第三节我国证明标准
第十章 证明程序
节收集与交换证据
第二节当事人质证
第三节法官审核认定证据
编 总论
章 民事诉讼证明总论
节民事诉讼证明的含义和分类
第二节实现真实与证据法律制度
第三节证据裁判原则与自由心证原则
第四节诚实信用原则
第二章 民事诉讼证据总论
节证据含义与证据能力和证明力
第二节证据的分类
第三节证据的共通性原理
第二编 证据论
第三章 实物证据
节书证
第二节物证
第三节视听资料与电子数据
第四节勘验笔录
第四章 言词证据
节证人证言
第二节鉴定意见
第三节当事人陈述
第五章 证据规则
节证据规则概述
第二节关联性规则
第三节合法性规则
第四节证言豁免规则
第五节证据规则
第六节补强证据规则
第三编 证明论
第六章 证明对象
节证明对象的含义和构成
第二节经验法则
第三节地方习惯、行业习惯与外国法律
第七章 相对免证的事实
节概述
第二节司法认知的事实
第三节裁判已决的事实
第四节推定的事实
第五节当事人诉讼上自认的事实
第八章 证明责任与职权探知
节辩论主义与职权探知主义
第二节当事人证明责任的概念与功能
第三节证明责任分配一般规则
第四节证明责任的减轻、倒置与裁量
第五节我国现行法对证明责任分配的规定
第九章 证明标准
节证明标准的概念与功能
第二节两大法系证明标准
第三节我国证明标准
第十章 证明程序
节收集与交换证据
第二节当事人质证
第三节法官审核认定证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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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民事诉讼证明的含义 在一般意义上,证明可以指从未知达到已知的过程,即指证明的过程(比如说“我在证明我说的话是真实的”);也可指从未知出发而达到已知的状态,即指证明的结果(比如说“这个命题已被证明了”)。 民事诉讼证明也包括证明的过程和证明的结果,是指在民事诉讼中依法运用证据来确认案件事实真伪的过程或结果。具体说:(1)民事诉讼证明的对象是真实性未确定或者当事人之间存在争议的“案件事实”,即证明对象(或称待证事实)。(2)民事诉讼证明是运用证据证明案件事实的过程,所以必须遵循证据裁判原则和法定的证明程序。(3)民事诉讼证明所要达到的结果或目的是,按照证明标准,利用证据确认案件事实的真实性,为法院作出裁判提供事实方面的根据。
二、民事诉讼证明的分类 按照一定的标准,可将民事诉讼证明作不同分类,比如直接证明与间接证明、本证与反证、严格证明与自由证明、完全证明与释明等。通常所说的“诉讼证明”多指严格证明和完全证明,证据法规范的主要也是严格证明和完全证明。严格证明与自由证明、完全证明与释明在证据方法、证明程序、证明对象、证明责任或证明标准等方面存在着不同。上述分类在我国立法和司法上尚未获得合理规定和充分关注。有鉴于此,下文就严格证明与自由证明、完全证明与释明作出阐释。
(一)严格证明与自由证明 以是否利用法定的证据种类并且是否遵循法定的证明程序为标准,将诉讼证明分为严格证明与自由证明。 所谓严格证明,是指应当利用法定的证据种类并且应当遵循法定的证明程序所进行的证明。严格证明是以慎重的程序来确认案件事实的真实性,所以被称为“在合乎法治原则的程序中发现真实”。严格证明应当:(1)利用“法定的证据种类”,比如我国《民事诉讼法》第63条规定的书证、物证、视听资料、电子数据、证人证言、当事人的陈述、鉴定意见和勘验笔录;(2)遵循法定的证明程序,大致包括提供与交换证据、当事人质证与辩论、法官判断证据与认定事实。严格证明的程序是争讼程序的基本组成部分,应当遵行双方审理原则(应当平等保障双方当事人的质证权和辩论权),同时还应遵行公开审理、直接言词审理等原则。严格证明之外,为自由证明。自由证明侧重于证明的快捷性,以避免诉讼迟延。所谓自由证明,是相对于严格证明而言的,其基本含义是无须运用法定的证据种类或者无须遵循严格证 明的程序。自由证明时,证据是否在法庭上出示,出示以后用什么方式调查,由法院自由裁量。自由证明无须遵循严格证明的程序,是指自由证明不必遵循证据交换规则、双方当事人质证程序和辩论程序、直接言词原则等。自由证明有其独特的证明方式或证明程序。比如,在非讼程序中,有以公告、支付令异议、申报权利等方式来认定事实(详见下文)。应当注意,自由证明虽无须运用法定的证据种类,但也不排斥运用法定的证据种类。
(二)完全证明与释明 以是否需要使法官心证达到确信为标准,将诉讼证明分为完全证明(狭义的证明)与释明(或称疏明)。换言之,广义的诉讼证明包括完全证明和释明。完全证明与释明都是证实行为,但是两者影响法官心证的程度有所不同,即证明要求或证明程度有所差异,亦即完全证明的标准高于释明的标准。完全证明是指让法官确信案件事实为真的诉讼证明。让法官对案件事实达到确信状态时,即符合完全证明的标准,亦即通常所说的证明标准,民事诉讼中通常为优势盖然性或高度盖然性的标准,刑事诉讼则是排除合理怀疑的标准。 释明是指法官根据有限的证据可以大致推断案件事实为真的诉讼证明。就是说,当事人对自己所主张的事实无须达到使法官确信的程度,仅需提出使法官能够推测出案件事实大体真实的证据。释明所使用的证据多是能够立即进行调查或能够即刻利用的,例如当事人申请正在法庭上的人作证、提出现在所持有的文书等。 ①
(三)严格证明和完全证明的适用 严格证明与完全证明的分类标准和内涵是不同的。严格证明与自由证明的分类指向证明的过程,而完全证明与释明的分类则指向证明的结果和证明的标准。事实上,严格证明与完全证明在证明对象和证明责任的适用对象上主要是民事争讼案件的实体事实,由此决定了严格证明与完全证明在证据种类、证明程序和证明标准等方面有着一致的要求。严格证明与完全证明的事项之所以是争讼案件的实体事实,首先是因为这类事实真实与否直接决定当事人实体权益能否得到保护,为慎重起见,采用严格证明和完全证明。其次是因为严格证明与争讼程序原理或程序保障原理是相通的,即“争讼性”或“对审性”是民事争讼程序首要的正当性原理,在制度上体现为双方审理原则(或称对审主义),即保障双方当事人的程序参与权,其中特别注重平等保障双方当事人的质证权和辩论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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