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首页法律 Legal司法制度审判监督指导(总第55辑)(2016.1)

审判监督指导(总第55辑)(2016.1)

作者:最高人民法院审判监督庭 出版社:人民法院出版社 出版时间:2017年01月 

ISBN: 9787510916380
年中特卖用“SALE15”折扣卷全场书籍85折!可与三本88折,六本78折的优惠叠加计算!全球包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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EUR €28.99

类别: 司法制度 SKU:5d843d9a5f9849104540e32a 库存: 有现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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描述

开 本: 16开纸 张: 胶版纸包 装: 平装-胶订是否套装: 否国际标准书号ISBN: 9787510916380

内容简介
《审判监督指导(2016年第1辑)(总第55辑)》内容包括:专题研讨·案外人权利救济、要案传真、案例评注、实务调研、发改分析、学术交流、再审信箱。《审判监督指导(2016年第1辑)(总第55辑)》由景汉朝、孙华璞主编。《审判监督指导(2016年第1辑)(总第55辑)》是“中国审判指导丛书”系列中的一本。《审判监督指导(2016年第1辑)(总第55辑)》关键词:审判、司法监督、中国。
目  录

(专题研讨·案外人权利救济)
案外人不服民事调解书可申请再审——沈阳市铁西区西三环街道办事处张士村民委员会与郭力军、沈阳大龙洋石油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申请再审案
失去保证金功能的保证金账户内存款性质的认定——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宁波高新支行诉江苏博海贸易有限公司、金香莲请求停止执行案
商位使用权及其转让协议性质的认定——叶汉勇与骆禄峰、杜英芳、杨可荣案外人执行异议之诉纠纷案
案外人权益救济制度视野中的第三人撤销之诉
检视与探索:第三人撤销之诉运行的实证考察
第三人撤销之诉的运行考察——以南京两级法院三年司法实践为样本
(要案传真)
原审被告人马乐利用未公开信息交易抗诉案——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法院刑事判决书(2015)刑抗字第1号
利用未公开信息交易罪是否具有“情节特别严重”的量刑情节——原审被告人马乐利用未公开信息交易抗诉案
(案例评注)
按照合伙协议所设立的企业登记为“企业法人”的,各合伙人
因经营该企业所产生的纠纷应按照合伙协议处理——李光辉与冷水江市梓龙乡更生五矿、蔡长明等合伙协议纠纷
未标识实际生产商名称、地址的委托加工商品不符合欺诈行为的构成要件——余定勇诉重庆大都会广场太平洋百货有限公司产品责任纠纷案
划拨土地使用权转让合同的审批形式与效力审查——罗玉波诉中山市供销贸易总公司、第三人佛山市光华实业联合总公司案外人执行异议之诉检察建议审查案
(实务调研)
关于房改房买卖、权属类案件审理中裁判规则和经验总结
关于建筑工程施工过程中施工企业、实际施工人与第三人买卖、租赁、借贷等合同纠纷案件裁判规则和经验总结
关于落实减刑、假释与财产刑执行、附带民事赔偿义务履行相关联制度的调查报告
海南省高级人民法院2007年至2015年再审工作的调研报告(节选)
(发改分析)
2015年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监庭发改原因分析报告(节选)
2015年青岛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监庭发改原因分析报告(节选)
(学术交流)
德国民事再审程序的建构
构建刑罚执行阶段的刑事和解
(再审信箱)
在再审审查期间或人民法院依职权复查期间,当事人要求鉴定的,如何处理?
人民法院对生效调解书裁定再审后,经审理认为调解书不具备法定撤销情形的,如何处理?
附:2016年季度司法文件目录                                                               

在线试读
在更生五矿成立之初,《冷水江市东明煤矿与大石岭煤矿合并补充合同》将更生五矿约定为股份制企业,后登记为集体所有制的企业法人,并明确了法定代表人,领取了《企业法人营业执照》。更生五矿并未在其名称中标明“普通合伙”或“有限合伙”字样,也未在经营期间对企业名称进行过变更。同时,《合伙合同书》第四条约定:“本煤矿是一家由全体合伙人共同出资、共同经营、共享收益、共负盈亏、合伙人承担无限连带法律责任、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合伙企业”。此后的合伙人会议决议和董事会决议均是根据《合伙合同书》,对煤矿经营、李光辉问题等内部合伙事项所作的处理。可见,更生五矿并非合伙企业,其对外具有独立法人资格;蔡长明等七人与李光辉共同签订并履行《合伙合同书》,并对更生五矿进行投资、经营,由此产生本案纠纷。本案虽然还涉及李光辉替更生五矿对外垫付的费用及其工资奖金,但双方主要争议在于《合伙合同书》的履行和李光辉合伙出资款的返还,故本案基本法律关系应为合伙协议纠纷,一、二审将更生五矿认定为合伙企业,并进而将本案定性为合伙企业纠纷不当,应予纠正。基于此,处理本案李光辉与蔡长明等七人之间的法律关系,应当以《合伙合同书》以及双方认可的相关内部协议为依据,不应适用抗诉机关所引用的合伙企业法,一、二审对此适用法律亦属不当,应一并纠正。《合伙合同书》为李光辉与蔡长明等全体协议合伙人所签订,并加盖有更生五矿印章;李光辉的出资款由更生五矿收取,投入生产经营。若更生五矿应向李光辉返还相应出资款,蔡长明等其他协议合伙人作为《合伙合同书》的合同相对方,且均在处理李光辉退伙问题的会议纪要中签字同意,故应当对出资款的返还负有连带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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