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开 本: 16开纸 张: 胶版纸包 装: 平装-胶订是否套装: 否国际标准书号ISBN: 9787509385807
婚姻“三重门” 你能跨几道?让我们翻开这本幸福婚姻的法律秘笈,跟随资深律师的权威指导,捍卫你的爱情权益!
《婚姻三重门:谭芳律师以案支招》结合这些年来,谭芳律师所解答的2000多个婚姻咨询问题和审理或者代理过的1000多件离婚案件,精选了80起典型案例,编写成153个常见的法律问题,分为恋爱同居、走进围城、走出围城、子女抚养、财产分割、涉外婚姻共六篇,方便读者按图按图索骥。
我们希望通过生动的案例还原当事人从相爱到分离的情感历程,通过答疑解惑的方式引导读者进行法律层面上的理性思考,以律师支招的形式为婚姻出现暗礁的人们提供法律对策。
篇恋爱同居篇
章同居关系的解除及同居财产的处理
case 1试婚女人的迷惘——试婚的同居关系解除及财产纠纷/
问题1:试婚是事实婚姻吗法律保护试婚吗
问题2:本案中要求解除同居关系,法院为何不予受理
case2家外有家的教训——有配偶者与人同居关系的解除及房产纠纷/
问题3:有配偶者与人同居如何解除同居关系
问题4:同居期间所得财产如何分割
第二章恋爱期间赠与财产的处理
case3反悔的婚约——恋爱期间的财物赠与纠纷/
问题5:男女之间关于结婚的约定有没有法律效力
问题6:悔婚之后,给付的彩礼能否要求返还
问题7:婚前为了结婚而赠送给对方的财物能否要求返还
问题8:如果没有结婚,所有婚前受赠的财物都应当返还吗
case4准儿媳的委屈——婚房装修款的返还纠纷/
问题9:准儿媳装修婚房,婆婆为什么构成不当得利
问题10:准儿媳支付的装修款是无条件赠与吗
第三章恋爱分手的赔偿或补偿问题
case5蹊跷的借据——青春损失费纠纷/
问题11:我国的法律承认“青春损失费”吗
问题12:同居中受到的损害能否得到补偿
问题13:同居时,女方作为弱势一方应当如何自我保护
第四章同居中的人身损害问题
case6无辜的宫外孕——婚外同居中的人身损害赔偿纠纷/
问题14:非婚性行为导致的身体损害,是否可以主张赔偿
case7甜蜜的承诺——同居怀孕流产中的约定赔偿纠纷/
问题15:对于同居怀孕流产,事前的赔偿承诺有效吗
问题16:婚外性行为导致的严重人身损害,如何主张赔偿权利
第二篇走进围城篇
章夫妻之间的忠实义务问题
case8婚姻的意外险——忠实协议中的违约金纠纷/
问题17:违反忠实协议的举证责任如何分配
问题18:司法实践中对忠实协议的法律效力如何认定
问题19:夫妻之间的忠实义务是法律义务还是道德义务
第二章夫妻之间的相互扶养义务
case9患难中的真情考验——重病时夫妻扶养义务纠纷/
问题20:扶养义务是指什么它仅仅是道德义务吗
问题21:在什么条件下可以主张配偶承担扶养义务
问题22:离婚了是否就免除了夫妻间的抚养义务
第三章夫妻之间的婚内借款问题
case10伤感情的借贷——夫妻之间的婚内借款纠纷/
问题23:夫妻之间的婚内借款协议有效吗
问题24:夫妻之间的借款协议在离婚时如何处理
问题25:如何理解《婚姻法司法解释三》对夫妻间借款的规定
第四章夫妻财产约定问题
case11未雨绸缪的AA制——夫妻婚前财产协议纠纷/
问题26:一方的婚前财产何时能转为夫妻共同财产
问题27:夫妻财产如何约定才能认定有效
问题28:夫妻财产约定无效有什么法律后果
问题29:夫妻之间的赠与房产,可以在过户前反悔吗
第五章家事代理权
case12不算数的买卖——夫妻一方处分共同财产行为的效力认定/
case 13反悔的卖房——夫妻一方擅自出卖房屋纠纷/
问题30:夫妻对财产的平等处理权是指什么
问题31:什么是家事代理权
问题32:夫妻一方滥用日常家事代理权有什么法律后果
问题33:夫妻一方擅自出卖共有房屋,另一方能否主张追回该房屋
第三篇走出围城篇
章无效婚姻的问题
case14重婚的新郎官——有配偶者与他人登记的婚姻效力/
问题34:什么是无效婚姻无效婚姻如何处理
问题35:什么是重婚行为什么程度构成重婚罪
case15嫁给表哥做新娘——三代以内旁系血亲的婚姻效力/
问题36:哪些亲属关系禁止结婚
case16丈夫竟有精神病——婚前患病、婚后未治愈的婚姻效力/
问题37:医学上认为不应当结婚的疾病有哪些
case17增改婚龄的丈夫——不到法定婚龄登记结婚的效力/
问题38:谁有权申请宣告婚姻无效
问题39:不到婚龄的婚姻一定无效吗
问题40:无效婚姻和离婚的法律后果有什么不同
第二章结婚登记有瑕疵的处理
case18我到底和谁结的婚——使用假身份证登记的婚姻如何处理/
问题41:使用假身份证登记,法律上的丈夫究竟是谁
case19亿万富翁的继承风波——他人代办的结婚登记如何处理
问题42:婚姻登记中的瑕疵存在哪些常见情形
问题43:对于有瑕疵的婚姻登记行为应当如何处理
第三章协议离婚问题
case20外地夫妻的离婚困惑——异地离婚的有关程序规定/
问题44:均在异地生活的夫妻,一定要回原籍办理离婚吗
case21离婚协议引发的连环诉讼——无权处分的离婚协议效力认定/
问题45:处分他人财产的离婚协议书是否无效
case22产生歧义的离婚协议——约定不明的财产分割问题/
问题46:约定不明的离婚协议书,效力如何认定
问题47:离婚协议中没有涉及的财产,如何主张分割
case23看不明白的几份离婚协议——多份离婚协议的效力认定/
问题48:存有多份离婚协议如何认定其效力
曾有人问我,作为一名从事婚姻家庭专业的资深律师,处理过那么多失败的婚姻,你还相信爱情吗?我说,当然相信。如果不相信爱情,何以对生活充满热爱?何以感受到人生的美好和快乐?
曾有人问我,作为一名从事过多年法官审判和律师执业的法律人,感受过法律在某些时候的苍白和无奈,你还信仰法律吗?我说,当然信仰。如果不信仰法律,何以对事业充满激情?何以感受到职业的尊荣和价值?
半年前的一个午后,接到中国法制出版社编辑冯老师的电话,告知四年前出版的《婚姻三重门——律师以案支招》这本书,深受读者好评,现已销售告罄,盛邀再版。
那个午后阳光明媚,窗外鲜花盛开。我却在电话里惶恐不安,厚爱我的那些读者们,是否因为爱情即将凋零?是否因为婚姻充满烦恼?而我的这本书,是否如同一根稻草?或者可以如同一米阳光?
面对我的迟疑,冯老师说,谭律师,还记得那些读者来信吗?那些赞赏和褒奖,那些鼓励和感激,难道不是好的答案吗?
思绪,让我回到这四年间,一封封陌生的读者来信在某些日子里不期而至。
有人来信说,谭律师,我的情况和你书中某个案例极为相似,我们一直争执不休,你在书中通俗易懂的解答让我们找到了合理的解决方案,如今我与前妻虽已离婚,但仍是朋友,我们非常感谢你!
有人来信说,我和男友同居多年,本来想做丁克一族,看您书里那么多同居引发的纠纷,终因不受法律保护而束手无策,我们赶紧结婚了,现在很幸福,谢谢您!
有人发来邮件说,谭律师,我就是你书里说的那种因为不甘心所以死活不离婚的女人,是您给了我勇气和自信,现在我一个人过得也很好……
这些故事,一次一次地让我感动,它们让我觉得人生变得更有价值。让我觉得,相信爱情、信仰法律,是一件多么值得庆幸和荣耀的事情。
于是,五月的芬芳里,我欣然答应了冯老师美丽的邀约。
考虑到近几年婚姻纠纷中出现了许多新问题,以及一些新法规的颁布实施,我决定对原稿进行一些修订。
修订过程中,恰遇《人民法院关于适用若干问题的解释(三)》(以下简称《婚姻法司法解释三》,于2011年8月13日正式施行。其重点对结婚登记程序瑕疵的救济手段、亲子关系诉讼中当事人拒绝的法律后果、夫妻一方个人财产婚后收益的认定、父母为子女结婚购房的认定、离婚案件中一方婚前贷款购房的处理、附协议离婚条件的财产分割协议效力的认定等热点问题作出了权威解释。
根据上述热点和疑难问题,我再次对书稿进行修订,增添了一些新类型案例,对个别与新解释有冲突的案例及解答进行了修改,并对其主要条文通过案例或答疑的方式进行了较为详细的解读,以期帮助读者们正确理解它的精神实质。
《婚姻法司法解释三》的出台恰逢《婚姻法》修订十周年,事实上,没有哪部法律能够像婚姻法那样引起整个社会的关注,也没有哪个司法解释从征求意见到施行时都能如此吸引大家的参与和热议。有人感叹,司法解释三矫正了畸形的择偶观,拯救了纯洁的爱情。
然而,它真的能够拯救爱情吗?我认为,无论是婚姻法还是婚姻法的有关司法解释,调整的只是因婚姻而产生的身份关系和财产关系,它不是一部百科全书,解决不了婚姻中将要遇到的所有问题,更拯救不了那些不堪一击的爱情。也许那仅仅只是一本字典,不要赋予它太多的使命。
诚然,您手里翻阅的这本再版的书稿,更是如此。
我们只是希望,它能继续为存有法律疑问的读者提供一份参考,能继续为婚姻家庭法律知识的宣传和普及再尽一份绵薄之力。
试婚女人的迷惘——试婚的同居关系解除及财产纠纷
案情回放
俗话说,“一朝被蛇咬,十年怕草绳”。王静就是被蛇咬过一次的女人,数年前好不容易从一场恶梦般的婚姻中逃离出来,从此再也不敢轻易涉足婚姻。面对爱神的再次降临,她在忐忑不安中选择了自以为保险的试婚。不料这一试,幸福的婚姻不仅没有试得修成正果,多年辛苦努力的所有积蓄也差点试得付诸东流。
王静,财务主管,今年三十岁。二十二岁那年经人介绍与前夫认识,为了单位分房两人匆忙登记结婚,婚后王静发现前夫是典型的大男子主义作风,凡事不能违抗他的意志,王静稍有不从就会遭到他的拳打脚踢。王静碍于面子没敢声张,有时被打得鼻青脸肿,无法出门。王静在痛苦和泪水中忍耐了四年,终于在又一顿莫名的痛打之后彻底醒悟。在当地妇联的帮助下,王静经过一年的艰辛斗争,终于收到了法院的离婚判决书。获得自由身的那天,王静象逃难一样逃离了那个让她时刻充满恐惧的小城镇,来到繁华而陌生的大都市。
几年后,随着工作的努力和自身的勤奋,王静成为一家外资企业的财务主管,同事们在认可她工作能力的同时,也热心地帮她介绍男朋友。小赵,一家公司的业务员,就这样走进了王静的生活圈子。两人都是这个城市的异乡人,彼此鼓励,彼此安慰。经过将近两年的接触,小赵觉得两人的年龄都不小了,加上感情也很好,就向王静提出结婚。王静也感觉小赵稳重踏实,性格温和,为人处世彬彬有礼,是自己的意中人。但因为前一次痛苦婚姻的阴影令她对婚姻充满了无限恐惧,王静不敢再轻易踏进婚姻的门槛,于是她向小赵提出试婚的打算,她说如果试婚两年后两人感情稳定,再正式结婚。小赵虽然无奈,但也只好答应。于是,王静搬到了小赵一年之前买的公寓房里,和小赵开始了所谓的试婚生活。一年过去,小赵对王静体贴入微,关怀备至,不仅烧饭做菜,而且还经常买些鲜花、化妆品等礼物送给王静,王静深受感动,觉得他和前夫完全不同,是很好的结婚伴侣,将来结婚应该会很幸福,于是决定和他结婚。两人决定开始装修房屋,等婚姻生活用品都添置好后,就正式结婚。谈到装修,小赵才开始对王静说了实话。原来小赵因购买房屋,首付款已经花光了所有积蓄,每个月的薪水归还银行贷款后已经所剩无几。而这一年试婚期间,小赵在日常开销中碍于面子不仅讲究生活品质,还要追求情调,买礼物博得王静的欢心,小赵不得不私下向朋友借款度日,现如今实在无力负担装修和结婚费用了。王静觉得心爱的男人对自己一片衷心,心想自己多年辛苦工作下来也有了近十万积蓄,结婚后反正也是两个人用,于是就取出来装修小赵的房屋作为婚房,并开始购买家具、家电等结婚用品,还拿钱给小赵归还朋友借款。然而,久而久之,王静发现小赵不仅任何日常开支都问自己要钱,甚至每个月的银行贷款直接就从王静的银行卡里划出去,生日礼物都免了,就更别提平时给她买鲜花礼物的事了。王静开始怀疑小赵以前对自己的体贴是假象,双方开始为经济发生了分歧,后来矛盾逐步激化,王静觉得,小赵并不是自己想像的那样诚实可靠,和他结婚不会幸福,就向小赵提出分手。但是,小赵却认为双方相处都很不错,没有必要为了一点小事而闹分手,要求和王静结婚。王静一怒之下起诉到法院,请求解除与小赵之间的同居关系,并要求小赵赔偿自己为装修房屋、为归还小赵的银行贷款、朋友借款和购买结婚用品等已支付的十万元。
小赵在法庭上一脸的委屈,他答辩说,王静承诺我们试婚两年就结婚,因此我们已经是事实婚姻了,我又没犯什么错误,她怎么能随便反悔呢?因此请求驳回她的解除同居关系请求。小赵也不同意返还王静的钱款,他说,她付出的钱要我还,那我试婚一年多来为她付出的开支谁来还?要不是王静提出来要试婚,我才不会四处借款打肿脸充胖子,高消费去满足王静的要求呢?
法院对于王静要求解除与小赵之间同居关系的诉讼请求不予受理,但对同居关系中发生的财产纠纷进行了审理。法院认为,私有财产应该受到保护,同居期间的财产归各自所有,根据王静提交的有关证据,判决小赵返还王静为房屋支付的装修费用6万3千元,返还王静购买的彩电、音响等结婚用品。但王静关于要求返还代为小赵支付的银行贷款和朋友借款,因为没有提供直接证据且小赵否认而未获得法院支持。
就这样,钱好歹也算是要了一部分回来。可是令王静迷惘的是,试婚难道错了吗?如果不试,没有陷入经济危机的小赵,会不会仍旧对自己体贴入微,会不会带给自己幸福的婚姻呢?而如果不试,又怎么能够知道,法庭上否认代为归还借款的不诚实的小赵,又的确不是值得托付终身的那个人呢?这个问题一直在困扰着王静,也更加增添了一分对婚姻的恐惧。
律师解惑:
问题1:试婚是事实婚姻吗?法律保护试婚吗?
解惑:事实婚姻,指没有配偶的男女,未进行结婚登记,但公开以夫妻名义同居生活或举行过世俗结婚仪式,被当地群众认为已经形成夫妻关系的一种共同生活状态和行为所构成的共同生活关系。
我国法律是有条件地承认事实婚姻的效力,1994年2月1日民政部《婚姻登记管理条例》公布实施以前,男女双方已经符合结婚实质要件的,按事实婚姻处理;1994年2月1日之后,男女双方符合结婚实质要件的,人民法院应当告知其在案件受理前补办结婚登记;未补办结婚登记的,按解除同居关系处理。
同居关系,指男女双方未进行结婚登记,但共同居住在一起,群众认为已经形成夫妻关系的一种共同生活状态和行为所构成的共同生活关系。同居包括具备结婚登记条件的、以结婚为目的的婚前同居,不具备结婚登记条件的非法同居(如重婚、姘居等),以及没有结婚意愿的非婚同居等三种情形。
试婚,指男女双方未进行结婚登记,但以结婚为目的共同居住在一起,双方已达成结婚意向或婚姻约定,周围的人认为他们已经形成夫妻关系,也属于同居关系的一种。试婚不是一个法律概念,我国法律不保护同居关系,也不保护试婚行为。
问题27:夫妻财产如何约定才能认定有效?
解惑:我国现行婚姻法规定了夫妻可以约定婚前财产和婚姻关系存续期间财产的处理方式,那么是不是只要有约定,就一定是有法律效力的呢?显然不是,夫妻对于双方财产的约定是一件十分慎重的事情,这种约定不是随意的,而必须遵照法律的相关规定。
婚姻法规定,夫妻可以约定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及婚前财产归各自所有、共同所有或部分各自所有、部分共同所有。约定应当采取书面形式。没有约定或约定不明确的,适用本法第十七条、第十八条的规定。从这个条文中,我们可以看到有效的夫妻财产约定是需要满足几个条件的。首先,有效的夫妻财产约定应该用书面的形式。可以想象,夫妻之间对于财产处理的约定会影响到很多方面,比如说夫妻一方对外的债务偿还问题,夫妻一方进行对外的交易,或者是日后发生离婚时财产的分割等等,所以,对于这样一个在法律上非常严肃的行为,必须采用证明力比较强的书面形式,否则,在真正处理问题时无据可依。其次,夫妻之间对于财产的约定一定要明确,应该避免模棱两可的语言。由于约定对于双方的权利义务带来的影响非常大,对于日后可能出现的财产分割也有关键作用,对于双方收入悬殊的夫妻而言,更是要慎之又慎,所以,无论是对婚前财产作出约定也好,或者是对夫妻生活过程中取得的财产的处理方案作出的约定也好,一定要清晰明确,否则,就是一个有瑕疵的约定,将来发生纠纷时因理解有歧义而无法实现其真实目的。
另外,我们可以看到本案中,虽然冯伟和魏晓桦作出的财产约定符合上述的两个条件,但是部分不公平的条款没有被法院所认可,为什么呢?原来,夫妻实行财产约定是一项民事法律行为,除了婚姻法上的规定之外,还应符合民法上对于民事法律行为的构成条件,即(1)约定时夫妻双方均应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也就是说夫妻双方作出约定的时候精神状况正常,能够意识到自己的行为的后果;(2)双方当事人意思表示真实,也就是说要自愿作出约定,而不是被迫或者被欺骗;(3)约定的内容合法,双方约定的内容不得规避法律或损害国家、集体、第三人的利益。本案中,双方关于婚前财产的处分约定,整体上符合法律规定,是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下当事人真实意愿的表达,这个协议应该是有效的。但同时,协议中的个别条款,违反了民法上的公平原则,在处理时不应该适用。
问题2:本案中要求解除同居关系,法院为何不予受理?
解惑:同居关系因为并不受到法律保护,因此解除同居关系并不需要到有关部门办理任何手续,只需要一方向另一方提出或者直接分开即可,也无需征得对方同意与否。但现实生活中,往往有一方在同居双方发生纠纷时,因为实在难以摆脱另一方的纠缠,只好起诉到法院要求解除同居关系,希望在法院的判决下明确自己与对方不再有任何关系,或者让另一方不再纠缠自己。对于不属于“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的,一方仅仅要求解除同居关系的,根据现行法律及司法解释的规定,人民法院是不予受理的。但如果双方在同居期间形成了共同财产或债权债务,甚至生育了孩子,在解除同居关系时因此产生纠纷,一方就同居期间的财产分割、债务承担等问题,或者因为同居期间生育子女的抚养等问题所产生的纠纷而提起诉讼,人民法院应当受理并审判。因为,双方在同居期间为共同生活而形成的经济支出、财产混同等财产关系,法院可按共同债权债务处理。同居期间生育的非婚生子女,属于同居双方共同的子女,因此产生的子女抚养争议也同样属于法律保护的范围。
案例一中,王静和小赵双方都没有配偶,也不属于1994年2月1日之前共同居住在一起的同居行为,因此王静请求法院解除双方之间的同居关系,人民法院不予受理是符合法律规定的。
问题:夫妻财产约定无效有什么法律后果?
解惑:我们前面已经谈到了夫妻财产约定协议的效力,按照《婚姻法》的有关规定,夫妻双方有权就其婚前或婚后财产作出约定,并且协议达成后,对双方都有约束力,任意一方都不能反悔。日后一旦发生财产争议,首先根据“协议”约定的方案处理,只有当“协议”没有约定或约定不明的时候,才按一般的夫妻财产共有原则进行分割。简单地说,夫妻双方之间如果有有效的协议,协议的效力在法律规定之上,可以排除法律的规定进行财产分割。但是协议一旦被确定为无效的,那么协议没有做约定的部分就只好按照法律的规定,夫妻双方结婚之前的财产归夫妻双方各自所有,不会因为婚姻关系做什么改变。另外,夫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到的财产一般情况下就作为共同财产,任何一方都享有权利,如果一方需要处理共同财产,需要经过对方的同意认可之后才是有效的。
问题:夫妻之间的赠与房产,可以在过户前反悔吗?
解惑:《婚姻法司法解释三》规定,婚前或者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当事人约定将一方所有的房产赠与另一方,赠与方在赠与房产变更登记之前撤销赠与,另一方请求判令继续履行的,人民法院可以按照合同法百八十六条的规定处理。该条规定引起了社会各界的激烈争论,有人质疑该解释不利于对女方财产权益的保护。事实上,该解释并非创立了一个新的规则,仅仅是对婚前及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发生的赠与合同关系仍适用合同法有关赠与合同规定的一次重申而已。当事人之间发生的赠与合同关系,均应按照我国合同法赠与合同的规定处理,婚前及婚姻关系存续期间的准夫妻及夫妻之间也不例外。合同法规定了赠与合同任意撤销权的限制条件即办理了公证手续的赠与合同,赠与方是不能任意反悔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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