描述
开 本: 16开纸 张: 胶版纸包 装: 平装-胶订是否套装: 否国际标准书号ISBN: 9787513056687
目录
部分 裁判观点选粹
一、专利权案件
(一)发明和实用新型专利民事案件
(二)发明和实用新型专利行政案件
(三)外观设计专利案件
二、著作权案件
三、商标权案件
(一)商标权民事案件
(二)商标权行政案件
四、竞争和垄断案件
五、植物新品种权案件
六、集成电路布图设计专用权案件
七、知识产权合同案件
八、知识产权诉讼程序和证据
第二部分 裁判文书推介
1. (1994)济南中法经初字第71号原告孙某甲与被告山东省济宁市任城区柳行食品机械厂侵害实用新型专利权纠纷民事调解书
2. (1998)济知初字第54号原告广西黑五类食品集团公司与被告枣庄市劳技经济发展公司食品厂侵害外观设计专利权纠纷民事判决书
3. (1999)济知初字第16号原告舒学章与被告济宁无压锅炉厂侵害实用新型专利权纠纷民事判决书
4. (2000)济知初字第48号原告济南市雕塑创作室与被告刘某某、被告山东正方环艺工程有限公司侵害美术作品著作权纠纷民事判决书
5. (2002)济民三行初字第127号原告平邑县蒙阳水泥添加剂厂与被告临沂市专利管理局、第三人张某某不服专利处理决定纠纷行政判决书
6. (2003)济民三初字第54号原告中国建筑材料工业地质勘查中心山东总队与被告莱芜市钢城金矿、莱芜市钢城区艾山街道办事处技术合同纠纷民事判决书
7.(2005)济民三初字第132号原告虎都(中国)服饰有限公司与被告广州虎都服装有限公司、池某某侵害注册商标专有权及不正当竞争纠纷民事判决书
8. (2006)济民三初字第121号原告山东九阳小家电有限公司、王某某与被告济南正铭商贸有限公司、上海帅佳电子科技有限公司、慈溪市西贝乐电器有限公司侵害发明专利权纠纷民事判决书
9. (2007)济民三初字第88号原告河南金博士种业有限公司、河南农科院种业有限公司、河南农科院粮作所科技有限公司与被告山东省种子总公司、济阳县泉星种业有限公司侵害植物新品种权纠纷民事判决书
10. (2008)济民三初字第37号原告山东中创软件工程股份有限公司与被告山东融仕软件有限公司、周某、刘某某侵害计算机软件著作权纠纷民事判决书
11. (2009)济民三初字第102号原告三联商社股份有限公司与被告山东三联集团有限责任公司商标使用许可合同纠纷民事判决书
12.(2010)济民三初字第84号原告张某某与被告雷某某、赵某、山东爱书人音像图书有限公司侵害著作权纠纷民事判决书
13、(2010)济民三初字第297号原告周某与被告中国金币总公司、深圳国宝造币有限公司、山东齐泉纪念币有限公司、第三人彩石大方(北京)艺术设计有限公司侵害美术作品著作权纠纷民事判决书
14、(2011)济民三终字第11号上诉人济南德佳玻璃机器有限公司与被上诉人上海优森德产品检测技术有限公司技术服务合同纠纷民事判决书
15. (2012)济民三初字第636号原告谢某与被告济南健朗生物科技有限公司特许经营合同纠纷民事判决书
16.(2013)济民三初字第716号原告北京庆丰包子铺与被告济南庆丰餐饮管理有限公司侵害注册商标专用权纠纷民事判决书
17.(2014)济民三初字第337号原告山东普瑞聚能达科技发展有限公司与被告济南瑞德聚氨酯有限公司、张某某侵犯商业秘密纠纷民事判决书
18. (2014)济民三初字第952号原告奥托恩姆科技有限公司与被告山东天业恒基股份有限公司侵害计算机软件著作权纠纷民事判决书
19.(2015)济民三初字第208号原告烟台欣和味达美食品有限公司与被告滕州市鼎盛酿造有限责任公司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及不正当竞争纠纷民事判决书
20. (2016)鲁01民初1656号原告泰诺健公司与被告山东天展健身器材有限公司侵害外观设计专利权纠纷民事判决书
附件 个人年度结案目录
后记
在知识产权法官队伍中,王俊河法官是一员老兵,在知识产权审判领域深耕多年。俊河法官亲历了难以计数的知识产权案件,审判阅历和经验丰富,见多识广。“工欲善其事,必先利其器。”在审判工作之余,俊河法官善于进行专业上的总结和积累,这既是他的工作特色,又保障了他能够高质量地应对工作难题。这种持之以恒的精神和态度令人感佩。现俊河法官精选其累积的知识产权裁判要旨,汇集成册和交付出版,使其个人的积累发挥溢出价值,奉献给业界同仁,当真是可喜可贺。本书无疑是一本独具匠心的裁判要旨选粹。
俊河法官任职的济南市中级人民法院是我国知识产权审判的一个重镇,多年来该院多有创新和作为,裁判了一系列颇有影响和具有典型示范意义的知识产权案件。俊河法官作为一位“元老”级法官,无疑也是其中的重要参与者。例如,合理确定赔偿数额始终是知识产权审判的难题之一。(1998)济知初字第54号原告广西黑五类食品集团公司与被告枣庄市劳技经济发展公司食品厂侵害外观设计专利权案,在确认侵权成立而被告拒不提供侵权产品生产、销售账册的情况下,结合案情尝试适用法定赔偿,全额支持了原告八万元的赔偿请求。这发生在济南中院知识产权审判庭刚刚组建的年,是难能可贵的。又如,(2006)济民三初字第121号原告山东九阳小家电有限公司与被告慈溪市西贝乐电器有限公司等侵害发明专利权纠纷案,该案入选法院评选的“改革开放30周年100件知识产权案件”。在原告就侵权时间跨度、侵权产品销售范围广度和侵权产品型号、价格多样等多维度举证充分的情况下,该案突破了当时的法定赔偿数额上限全额支持原告三百万的赔偿请求,实际上是率先尝试了定额赔偿制度。该种做法为后来的相关司法文件肯定并吸收为司法政策。侵权对比,尤其是围绕同一历史题材的不同作品的侵权对比是知识产权审判的另一难题,(2010)济民三初字第84号原告张晓燕与被告雷献和等侵害著作权案对此做了很好的探索,该案于2017年3月被法院公布为第81号指导性案例。著作权法所保护的是作品中具有独创性的表达,即思想或情感的表现形式,不包括思想或情感本身。创意、素材、公有领域的信息、创作形式、必要场景、有限或的表达方式,均不受著作权法的保护。(2013)济民三初字第716号原告北京庆丰包子铺与被告济南庆丰餐饮管理有限公司商标侵权及不正当竞争案是被法院再审改判的案件。俊河将该案推介反映了其求真的审判态度。该案提出了如何在商业标识性权利冲突中适用比例原则的问题,值得进一步探讨。当然,本书收集的内容不限于俊河法官亲历的案件,尤其还包括经精心挑选的法院裁判要旨。这使得本书更具有参考价值。此外,本书推介的20篇裁判文书,从一个侧面反映了知识产权审判工作的变化和进步。
当前中国知识产权审判又处于新的历史节点。鉴往知今和继往开来,对于知识产权审判工作具有特殊意义。俊河法官一定会再接再厉,既在知识产权审判工作中再创佳绩,又不断进行专业上的积累和提升,常做有益同仁的善举,为知识产权保护增光添彩。知识产权审判事业的繁荣发达,非常需要像俊河法官这样专业厚实、勤勤恳恳和默默无闻的耕耘者。我与俊河法官曾同在中国政法大学求学时相识,后来又都从事知识产权审判工作,现邀我作序,故非常乐意向读者推荐。
是为序。
孔祥俊
评论
还没有评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