描述
开 本: 32开纸 张: 胶版纸包 装: 平装-胶订是否套装: 否国际标准书号ISBN: 9787532650590
《知识产权法辞典》根据我国现有的相关法律及国际公约,汇集了常见的、实用的名词术语、短语、国内国际法律文件等近900个词目,对每一个词目作了详细、通俗而全面的解释,既有知识性,又有法律依据,既有实体性知识,又有程序性解读,对有些相近、相似的术语进行了辨析区分,便于读者理解。
《知识产权法辞典》按分类编排,正文前有分类词目表;为便于读者查阅,正文后设立了词目笔画索引。
我国社会主义建设正处于一个重要转型起,科技强国,自主创新,离不开知识产权,保护知识产权离不开知识产权法律,那么《知识产权法辞典》会成为我们了解知识产权、熟悉知识产权术语的一扇窗口或者一把钥匙。
《知识产权法辞典》按分类编排,正文前有分类词目表;为便于读者查检,正文后设立了词目笔画索引。
尊重知识产权,保护知识产权,已成为人们的共识。《知识产权法辞典》则是我们了解知识产权、熟悉知识产权术语的一扇窗口或者一把钥匙。
知识产权
智力成果权
智慧财产权
知识产权的范围
知识产权的分类
工业产权
文学艺术产权
工业版权
创造性成果权
识别性标记权
知识产权的性质
知识产权主体
知识产权的内国主体
知识产权的外国主体
知识产权客体
知识产权内容
专有性
独占性
地域性
时间性
知识产权法的渊源
知识产权的产生
知识产权的原始取得
知识产权的初取得
知识产权的继受取得
知识产权的传来取得
知识产权的保护范围
知识产权的法律救济
……
著作权法
版权法
著作权
作者权
版权
大清著作权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立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的基本原则
著作权人
著作权主体
著作权所有人
著作权主体制度
作者
拟制作者
……
专利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专利法
专利
专利制度
专利权
发明权
发现权
专利权内容
专利实施权
专利独占实施权
专利制造权
专利使用权
许诺销售权
提供销售权
专利销售权
专利进口权
专利处分权
专利转让权……
Property的意译。自然人、法人、非法人组织基于其智力活动创造的成果和经营管理活动中使用的经验、标识等而依法享有的民事权利。17世纪中叶由法国学者卡普佐夫所创,后为比利时法学家皮卡第所发展,并定义为“一切来自知识活动的权利”。1967年签订的《建立世界知识产权组织公约》中正式使用了“知识产权”术语,“知识产权”这一概念在世界范围内被普遍接受。我国法学界在20世纪七八十年代曾沿用苏联“智力成果权”这一称谓,1986年4月12日《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颁布,“知识产权”一词被正式使用。我国台湾、香港地区则把知识产权称为“智慧财产权”。
知识产权的原始取得
亦称“知识产权的初取得”。不以他人已有的知识产权为根据,而是直接依照法律的规定或行为而取得的知识产权。通常需要智力劳动者的创造行为和国家机关的授权行为两个法律事实。智力成果的创造行为,如技术产品的开发、作品的创作等均为事实行为,任何人都可以通过自己的智力活动创造出受知识产权法保护的客体,这是知识产权产生的前提。但创造出知识产品,并不等于当然取得知识产权,还必须依法履行相应的注册、登记等手续。国家机关的授权行为是知识产权得以确认或产生的必经程序。这是由于知识产品与有形的物不同,物的权利人可以对其实施有效的占有或控制,知识产品的所有权人则不可能仅凭自己的创造行为就当然地享有知识产权,而要依靠国家法律的特别保护,即通过国家主管机关的授权后取得专有权。但也并非所有的知识产权都需要国家机关的授权才能取得,如著作权就不需要国家机关的特别授权,而是依法适用自动保护的原则,只要有作者的创作行为并且产生了作品,著作权便自然产生。
知识产权的继受取得
亦称“知识产权的传来取得”。知识产权人根据原知识产权人的意志或者以原知识产权的权利为根据而取得的知识产权。如通过转让、继承、赠与、遗赠等而成为继受的知识产权主体。知识产权的继受取得与所有权的继受取得不同。依据物权的“一物一权”原则,在同一标的物上不可能同时存在两个或两个以上的所有权。所有权的继受取得一旦发生,必然使原所有权人丧失所有权,新所有权人取得了所有权。在知识产权领域,由于知识产权客体的无形性决定了它可以逸出所有人的占有而被他人享有。继受取得发生后,常常会使同一知识产权客体上存在若干权利主体的情形。知识产权的继受取得的特点集中表现在:
(1)关于著作权,其具有人身权和财产权的双重内容,在发生权利转移时,其人身权不能转让、不能继承的属性,决定了人身权权能只能由原始著作权主体享有,著作权继受主体只能享有财产权;(2)在知识产权的财产权权能的不完全转让中,继受主体只能按照约定享有受让部分的财产所有权;(3)知识产权的地域性特点,使其转让在同一时间发生在不同地域时,受让人只能在各自的有效区域内享有自己受让到的权利。
知识产权的法律救济
即知识产权的法律保护。广义的知识产权保护包括权利人的自我保护和国家的公力救济。知识产权的法律救济指的是公力救济。法律对知识产权的保护是多层次、多角度的,包括民事救济、刑事救济和行政救济。其中民事救济是基本、主要的救济手段。三种救济可以一并适用,也可以根据不同情况分别适用。对于依法追究侵权人刑事责任的,权利人依然有权要求其承担赔偿损失等民事责任。参见“知识产权的民事救济”、“知识产权的刑事救济”、“知识产权的行政救济”(15页)。
自动保护原则
亦称“无手续主义”。著作权随作品的完成而自动产生,不需要履行任何手续而受法律保护的原则。这一原则源于天赋人权论,认为作者的权利仅应基于创作产生,作品一旦完成,作者就自动取得著作权,且不会因任何人为的因素而丧失。《保护文学和艺术作品伯尔尼公约》即采纳这一原则。《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第2条第1款也规定了这一原则:“中国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作品,不论是否发表,依照本法享有著作权。”自动保护原则能较好地保护著作权人的利益,保护水平较注册保护原则要高,作品一旦完成,不会因为任何人为的因素而丧失著作权,故被大多数国家所采用。其缺点是当发生著作权权属纠纷时,举证会相对困难。
著作权使用费
被许可人经许可使用著作权人的作品而向著作权人支付的报酬。支付报酬的方式有稿酬、版税或者一次性付酬三种。采用何种方式、标准支付著作权使用费应当由著作权人、被许可人在著作权许可使用合同中约定。当事人约定不明确的,按照国家规定的稿酬标准支付报酬。我国现有的著作权使用费的支付依据是2014年11月1日起施行的《使用文字作品支付报酬办法》,其中第9条规定:
使用者未与著作权人签订书面合同,或者签订了书面合同但未约定付酬方式和标准,与著作权人发生争议的,应当按本办法规定的付酬标准的上限分别计算报酬,以较高者向著作权人支付,并不得以出版物抵作报酬。
先申请原则
亦称“申请在先原则”。专利权的取得原则之一。两个或两个以上的申请人分别就同样的发明创造申请专利的,专利权授予先申请的人。为我国及绝大多数国家采用。《中华人民共和国专利法》第9条第2款规定:“两个以上的申请人分别就同样的发明创造申请专利的,专利权授予先申请的人。”这一原则以申请先后为授权原则,可以避免何人是先发明人的争论,减少纠纷,简便易行,还可以鼓励人们尽早地就发明创造申请专利,促使技术早日公开,打破人为的技术封锁,有利于促进社会的技术进步和创新。
非职务发明创造
亦称“自由发明创造”。职务发明创造以外的由自然人自由进行的发明创造。即个人完成的发明创造与所在单位的本职工作无关。在我国,具体包括:
不在任何单位工作的人完成的发明创造,或者虽然是所在单位的工作人员,但不是其本职工作,也不是履行所在单位交付的工作任务,或者是在退职、退休后或者劳动、人事关系终止后1年内所完成的发明创造,或者不是主要利用所在单位的物质技术条件完成的发明创造,都为非职务发明创造。完成发明创造的发明人、设计人有权自己申请专利,专利申请被批准后即为专利权人。非职务发明创造是一个民族发明、创新的重要组成部分,应当得到国家、社会的理解、鼓励与支持。对发明人或者设计人的非职务发明创造专利申请,任何单位或者个人不得压制。侵夺发明人或者设计人的非职务发明创造专利申请权的,由所在单位或者上级主管部门给予行政处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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