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开 本: 16开纸 张: 胶版纸包 装: 平装-胶订是否套装: 否国际标准书号ISBN: 9787564176389
《医师民事责任的法律构造》在俯瞰作为前提的关于医师医疗行为的中国法律制度的整体图景之上,对于医疗行为产生的医疗纠纷的实际、医疗纠纷的处理机制、医疗行为中医师的民事责任,全面把握各种学说、判例及相关法规;其次从契约法及侵权法两个视角,通过与日本同样的法律及法理论的比较、分析,阐明中国医师民事责任的法律构造。
《医师民事责任的法律构造》:
1.关于医师执照的规定
中国的医师培训体系,因2003年的医学教育改革废止了医学专科教育,规定了本科医学教育的正规期间低5年,此前包括各种情况的医师培训年限大致得到统一。但是,从正规课程只有三年的医学专科学校毕业,在医疗、预防、保健机构工作满年限的所有助理医师,也有机会参加医师的国家考试,这一点不能说没有问题。这是因为,所有的医疗、预防、保健机构的教育环境很难说与大学的医学院具有相同水准,尤其是中国各地区经济发展的不均衡,大都市与偏远地区的医疗资源明显存在巨大差异。
此外,培训中医医师的师承制度虽然是传统的制度,但中医界秘密主义的观点根深蒂固,其真实情况并不明确。考虑到不透明的师承关系会成为滋生不正当的温床,以及中医的特殊性,对于师承的经验是否应包含在考试资格要件中,有必要进一步探讨。而作为改善方法,例如对于此类未修医学正规课程者,可以考虑进行类似日本的医师国家考试的预备考试。
作为考试资格要件的医师培训年限不仅与习得相应医术相关联,也关系到是否平等地进行考试。毋庸置疑,所有的考试在对人的能力进行正确评价时都具有局限性,因此考试资格的平等性时常受到重视。尤其是考虑到医学的特殊性,对于掌握充分的医学知识和技术,医师的培训年限及培训环境是极为重要的。
通过实现医师的培训体系与认证体系两大支柱的合理化、标准化,才能使医师的国家考试成为平等、公正,且具有高度信赖性的考试。
2.乡村医生条例
现在,中国各地区基层医疗现场(农村)活跃着许多乡村医生。根据卫生部的统计,截止到2001年年末,相对于全国医师163.7万人,助理医师46.2万人的数量,乡村医生人数达到了102.2万人。如前所述,虽然成为乡村医生的途径在中国不同的地区有所差别,基本上根据本人自荐、村民推荐,或相关人员推荐,获得乡的许可,参加省级医疗行政部门组织的乡村医生进修后取得合格证书,在县级医疗行政部门申请乡村医生执业登记,即可成为乡村医生。大多数的乡村医生都未接受过正规医学教育,其中既有高中毕业者,也有初中毕业者。
根据《乡村医生从业管理条例》的规定,“乡村医生在执业活动中享有以下权利:进行一般医学处置,出具相应的医学证明”,但对于该“一般医学处置”的内容法规并未进一步明确。同条例第28条明确了乡村医生“不得进行实验性临床医疗活动”,从这一规定来看,若在“实验性临床医疗活动”之外,则可以认为在该医生能力范围之内由其进行判断。
此外,乡村医生与医疗相关的执业活动,在法律上(乡村医生条例第2条款、7条)限于村的医疗卫生机构(诊所等)。这些条文不得不说是建立在差别性政策上的规定。
原本乡村医生多处于“缺医少药”的农村,是基于国家提供小限度的医疗这一考虑而生的医师,其前身为众所周知的“赤脚医生”。
以上的政策,如果是作为暂时的措施还可以被接受,但长此以往,对此类医师医疗活动的许可是否合适不免产生疑问。从生命的尊严、生命价值的平等观念来看,应当认识到承认连医师或医生助理的资格都未取得的乡村医师的医疗行为本身就具有的危险,有可能成为非法行医的温床。因此,应当逐步废止乡村医生制度,将其统一到执业医师制度之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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