描述
开 本: 32开纸 张: 胶版纸包 装: 平装是否套装: 否国际标准书号ISBN: 9787511872999丛书名: 云南大学法学院文丛.明法文库
内容简介
本书以鄂西南锦镇人民法庭为样本,系统考察了人民法庭所处的宏观社会场域与微观社会结构,进而以动态的过程分析法阐释了乡村司法在各种结构性要件制约下的运作目标、策略以及外在模式,最后对乡村司法的实践逻辑予以分析、评估和反思并进行可能的制度重构。本书试图表明,规范法学所谓的“法治乱象”,并不能简单地归因于法庭和法官的徇私枉法,而是由其固有的结构性条件决定的,在貌似“混乱”的背后实际隐藏着有序与正义的契机。但由于缺乏底线的程序规制,乡村司法的此种“公正”和“秩序”并非一种稳定和普遍的司法产品,而是因案件结构、法官个人因素等的差异表现出一定的任意性和偶然性,这又使其面临着巨大的合法性危机。
目 录
导论认识复杂系统中的公正与秩序
一、现代城市规划运动:一个寓言
二、人民法庭:另一种“有序的复杂性”问题
三、乡村司法的研究范式及其理论困境
四、进路、方法与意义
五、基本结构与内容
第一章 人民法庭所处的社会场域
第一节 锦镇人民法庭及其辖区
一、锦镇人民法庭
二、锦镇与石溪乡
第二节 锦镇人民法庭与乡镇诸单位的关系
一、锦镇人民法庭与乡镇政府
二、锦镇人民法庭与法律服务所
三、锦镇人民法庭与其他有关单位
第三节 锦镇人民法庭与乡民之间的“距离”
一、人民法庭与乡民的物理距离
二、人民法庭与乡民的社会距离
三、“距离效应”及其对人民法庭运作的影响
第四节 锦镇人民法庭的考核管理方式
第二章 案件的社会结构与乡村司法
第一节 人民法庭受理的案件类型
一、婚姻家庭纠纷
二、邻里纠纷
三、民间借贷、债务纠纷
四、山林、土地纠纷及其他
第二节 案件结构与乡村人民法庭的运作
一、案件结构的一般分析
二、乡村司法与案件结构
第三章 行动中的人民法庭:目标、策略与模式
第一节 乡村司法的功利化
一、历史:乡村司法的目标及其迭嬗
二、现实:乡村司法转向功利化
第二节 乡村人民法庭的行动策略
一、软硬兼施:审判的调解化与调解的准审判化
二、情景建构:乡村司法运作的具体策略
第三节 乡村司法的运作模式
一、力量对比主导下的法庭构造:乡村司法的一般模式
二、乡村司法运作模式实例:一起赡养纠纷的审理过程
第四章 “法治乱象”及其背后的公正与秩序
第一节 理解“法治乱象”
第二节 “法治乱象”中的公正与秩序
一、“法治乱象”中的公正
二、“法治乱象”背后的秩序
第三节 公正、秩序与乡村司法“内卷化”
一、个人化的公正和秩序
二、乡村司法“内卷化”
结论走出乡村司法“内卷化”:一种可能的路径
一、再论乡村司法的理论困境
二、两种视角的统一:摆脱困局的基本思路
三、法治化治理:乡村司法的合理定位
四、法治化治理与乡村司法的制度再铸
一、现代城市规划运动:一个寓言
二、人民法庭:另一种“有序的复杂性”问题
三、乡村司法的研究范式及其理论困境
四、进路、方法与意义
五、基本结构与内容
第一章 人民法庭所处的社会场域
第一节 锦镇人民法庭及其辖区
一、锦镇人民法庭
二、锦镇与石溪乡
第二节 锦镇人民法庭与乡镇诸单位的关系
一、锦镇人民法庭与乡镇政府
二、锦镇人民法庭与法律服务所
三、锦镇人民法庭与其他有关单位
第三节 锦镇人民法庭与乡民之间的“距离”
一、人民法庭与乡民的物理距离
二、人民法庭与乡民的社会距离
三、“距离效应”及其对人民法庭运作的影响
第四节 锦镇人民法庭的考核管理方式
第二章 案件的社会结构与乡村司法
第一节 人民法庭受理的案件类型
一、婚姻家庭纠纷
二、邻里纠纷
三、民间借贷、债务纠纷
四、山林、土地纠纷及其他
第二节 案件结构与乡村人民法庭的运作
一、案件结构的一般分析
二、乡村司法与案件结构
第三章 行动中的人民法庭:目标、策略与模式
第一节 乡村司法的功利化
一、历史:乡村司法的目标及其迭嬗
二、现实:乡村司法转向功利化
第二节 乡村人民法庭的行动策略
一、软硬兼施:审判的调解化与调解的准审判化
二、情景建构:乡村司法运作的具体策略
第三节 乡村司法的运作模式
一、力量对比主导下的法庭构造:乡村司法的一般模式
二、乡村司法运作模式实例:一起赡养纠纷的审理过程
第四章 “法治乱象”及其背后的公正与秩序
第一节 理解“法治乱象”
第二节 “法治乱象”中的公正与秩序
一、“法治乱象”中的公正
二、“法治乱象”背后的秩序
第三节 公正、秩序与乡村司法“内卷化”
一、个人化的公正和秩序
二、乡村司法“内卷化”
结论走出乡村司法“内卷化”:一种可能的路径
一、再论乡村司法的理论困境
二、两种视角的统一:摆脱困局的基本思路
三、法治化治理:乡村司法的合理定位
四、法治化治理与乡村司法的制度再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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张青博士是我在云南大学指导的第一位取得博士学位的学生之一,由于学业和科研方面的突出成绩,毕业以后留校任教。本书正是在其博士论文基础上修改完善的最终成果。
该书以人民法庭为研究对象,除了考虑这一选题与云南大学地方司法制度博士专业方向相吻合,他本人诉讼法硕士的专业背景以及所积累的较为扎实的法学理论素养等因素外,更为重要的是以人民法庭为主轴的乡村司法研究,在学界尚未受到应有的重视。人民法庭作为国家整个司法系统中数量十分庞大而作为具有基石作用的一环有被边缘化的趋势,即便有个别学者涉足这一领域,但研究呈现出一种碎片化和刻板化的特征。具体而言,在研究内容上将人民法庭作为国家司法制度的一部分进行规范分析,或侧重于过程或历史梳理;研究方法和手法套用法律规范和法解释学或对策法学方法,社会学或其他交叉学科研究方法的运用较少。张青博士的该部著作对人民法庭的研究无论在研究思路、研究方法,还是在研究内容和具体观点上均为我们提供了一个全新视野,是目前国内学术界有关人民法庭司法运作和制度构建进行系统阐述的一部力作。
该书以鄂西南锦镇人民法庭为分析样本,详细考察了该镇人民法庭所处的宏观社会场域和微观社会结构,在此基础上以动态的过程分析方法系统地阐释了乡村司法在各种结构性要件制约下的运作目标、策略以及外在模式,对乡村司法运行的现实情况、存在的问题及其成因等予以分析、评估和反思并进行可能的制度重构。本书的独到之处和主要学术贡献主要体现在以下几个方面:
第一,研究模式的创新。作者将目前国内学界有关乡村司法的研究归纳为“问题—策略”、“理论—实践”和“国家—社会”三种模式。按照作者的理解,“问题—策略”模式关注实践中的具体问题,并以提出解决这些问题的对策为目的;“理论—实践”模式强调以固有的现代法治理论改造和规划中国的司法现状,意图将中国所有的司法问题都纳入统一法制轨道范围来解决,但忽略对包括乡村司法在内的中国司法现状的理解和包容;而“国家—社会”模式则强调在反思现代法治的基础上对乡村司法予以理解,但又忽略乡村司法的实践逻辑和制度构建。对于上述三种模式存在的缺陷,作者提出了颇具新意和合理性的“实践—理论”的研究模式。作者认为,对乡村司法的研究,应从一种实用主义的立场出发,将上述模式各自体现的法治论和治理论的进路加以协调和整合,在对人民法庭的运作过程和结果予以充分理解的同时,完善和改造我国的乡村司法制度。
第二,乡村司法目标的重新定位。从当代中国正统司法理论和司法现状来看,司法运作当然应以解决纠纷为目标,在英美法系国家法官的裁判还有规则之治的功能。然而,通过对乡村司法实际运作情况的观察,作者认为乡村司法既非以解决纠纷为目的,亦非为了实现规则之治,而具有功利化的倾向:在立案环节通过立案政治学筛选案件;在审判过程中刻意追求调解结案或调审结合;对执行案件实行以结代收等。乡村司法的这些功利化倾向实质在于以解决问题、消除麻烦为导向,揭示出乡村司法“还原主义”色彩的同时,也反映出其功能的异化。
第三,对乡村司法运作结构的新描述。现代诉讼理论将诉讼结构主要分为文明社会的等边三角形结构和集权专制时代具有纠问式色彩的线形结构形态(当代中国诉讼结构还有称为流水作业式的结构形态的观点)。然而,通过对乡村司法目标和运作具体情况的观察,作者将乡村人民法庭结构界定为颇具新意的倒立伞状结构:其中伞柄象征强势的一方当事人,周围的伞骨及其组成的伞面则象征有法官和代理人组成的力量之网,它们共同指向代表弱势一方当事人的伞尖。这一倒立伞形构造理论不仅能较合理阐释我国乡村司法的结构现状,而且也丰富了我国诉讼构造的理论体系。另外,作者对我国这一伞状结构下的乡村“司法乱象”相对中性的评价也较中肯。
第四,运用政治哲学原理阐释乡村司法的基本特征。该著作借用杜赞奇对中国传统国家政权体系分析所概括的内卷化特征指涉当代中国乡村司法所存在的困境,并将中国乡村司法内卷化的含义做了较准确的表达:一方面乡村人民法庭运作体现出现代化、正规化的样式;另一方面乡村人民法庭审判过程和结果表现出个人化和机会主义特征。这些观点说明乡村司法问题本身的复杂性和解决这些问题的艰巨性,这可能是我国未来对乡村司法制度重建中必须谨慎对待和采取收放有度原则的体现。
第五,对乡村司法治理理论的贡献。对乡村司法运作的“内卷化”困境如何进行有效、合理的整治和调节,作者认为学界主张的法治论和治理论均因片面化而无法提出有效的解决方案。因而需要在学科视角上进行整合,将社会学视角和法学视角统一起来,协调好事实和价值之间的相互关系,由此作者提出了乡村司法的法治化治理理论。按照这一理论,为适应乡村社会的特殊背景而适当保持人民法庭的开放性,需要弱化既有的正式诉讼程序;但为防止其过度开放性的弊端,又需针对乡村司法的特征建立一套非正式的,又必须能够确保底线正义的程序规则。应该说,作者将公认的司法相对合理主义理论较好地运用于乡村司法实践之中,既延伸了司法相对合理主义的内涵,也对解决乡村司法的具体难题提供了路径和方案。
张青博士对人民法庭系统和全面的研究,是在学界对此类问题研究刚起步、研究成果较少、研究观点尚不成熟的情况下所做的初步尝试,能有如此的突破和贡献让人欣慰。当然,有关乡村司法的研究领域并不限于人民法庭,司法所、法律服务所、基层派出所等与乡村司法有着密切关系的其他领域,实际上也属于广义乡村司法范畴,对这些领域问题的研究目前仍处于空白。希望张青博士在人民法庭研究的基础上,进一步扩展自己的研究领域,对涉及乡村司法领域的其他问题以及诉讼制度理论和实践问题继续进行深入系统研究,推出更多、更好的研究成果。我由衷地期待其更多的成果尽早面世!
该书以人民法庭为研究对象,除了考虑这一选题与云南大学地方司法制度博士专业方向相吻合,他本人诉讼法硕士的专业背景以及所积累的较为扎实的法学理论素养等因素外,更为重要的是以人民法庭为主轴的乡村司法研究,在学界尚未受到应有的重视。人民法庭作为国家整个司法系统中数量十分庞大而作为具有基石作用的一环有被边缘化的趋势,即便有个别学者涉足这一领域,但研究呈现出一种碎片化和刻板化的特征。具体而言,在研究内容上将人民法庭作为国家司法制度的一部分进行规范分析,或侧重于过程或历史梳理;研究方法和手法套用法律规范和法解释学或对策法学方法,社会学或其他交叉学科研究方法的运用较少。张青博士的该部著作对人民法庭的研究无论在研究思路、研究方法,还是在研究内容和具体观点上均为我们提供了一个全新视野,是目前国内学术界有关人民法庭司法运作和制度构建进行系统阐述的一部力作。
该书以鄂西南锦镇人民法庭为分析样本,详细考察了该镇人民法庭所处的宏观社会场域和微观社会结构,在此基础上以动态的过程分析方法系统地阐释了乡村司法在各种结构性要件制约下的运作目标、策略以及外在模式,对乡村司法运行的现实情况、存在的问题及其成因等予以分析、评估和反思并进行可能的制度重构。本书的独到之处和主要学术贡献主要体现在以下几个方面:
第一,研究模式的创新。作者将目前国内学界有关乡村司法的研究归纳为“问题—策略”、“理论—实践”和“国家—社会”三种模式。按照作者的理解,“问题—策略”模式关注实践中的具体问题,并以提出解决这些问题的对策为目的;“理论—实践”模式强调以固有的现代法治理论改造和规划中国的司法现状,意图将中国所有的司法问题都纳入统一法制轨道范围来解决,但忽略对包括乡村司法在内的中国司法现状的理解和包容;而“国家—社会”模式则强调在反思现代法治的基础上对乡村司法予以理解,但又忽略乡村司法的实践逻辑和制度构建。对于上述三种模式存在的缺陷,作者提出了颇具新意和合理性的“实践—理论”的研究模式。作者认为,对乡村司法的研究,应从一种实用主义的立场出发,将上述模式各自体现的法治论和治理论的进路加以协调和整合,在对人民法庭的运作过程和结果予以充分理解的同时,完善和改造我国的乡村司法制度。
第二,乡村司法目标的重新定位。从当代中国正统司法理论和司法现状来看,司法运作当然应以解决纠纷为目标,在英美法系国家法官的裁判还有规则之治的功能。然而,通过对乡村司法实际运作情况的观察,作者认为乡村司法既非以解决纠纷为目的,亦非为了实现规则之治,而具有功利化的倾向:在立案环节通过立案政治学筛选案件;在审判过程中刻意追求调解结案或调审结合;对执行案件实行以结代收等。乡村司法的这些功利化倾向实质在于以解决问题、消除麻烦为导向,揭示出乡村司法“还原主义”色彩的同时,也反映出其功能的异化。
第三,对乡村司法运作结构的新描述。现代诉讼理论将诉讼结构主要分为文明社会的等边三角形结构和集权专制时代具有纠问式色彩的线形结构形态(当代中国诉讼结构还有称为流水作业式的结构形态的观点)。然而,通过对乡村司法目标和运作具体情况的观察,作者将乡村人民法庭结构界定为颇具新意的倒立伞状结构:其中伞柄象征强势的一方当事人,周围的伞骨及其组成的伞面则象征有法官和代理人组成的力量之网,它们共同指向代表弱势一方当事人的伞尖。这一倒立伞形构造理论不仅能较合理阐释我国乡村司法的结构现状,而且也丰富了我国诉讼构造的理论体系。另外,作者对我国这一伞状结构下的乡村“司法乱象”相对中性的评价也较中肯。
第四,运用政治哲学原理阐释乡村司法的基本特征。该著作借用杜赞奇对中国传统国家政权体系分析所概括的内卷化特征指涉当代中国乡村司法所存在的困境,并将中国乡村司法内卷化的含义做了较准确的表达:一方面乡村人民法庭运作体现出现代化、正规化的样式;另一方面乡村人民法庭审判过程和结果表现出个人化和机会主义特征。这些观点说明乡村司法问题本身的复杂性和解决这些问题的艰巨性,这可能是我国未来对乡村司法制度重建中必须谨慎对待和采取收放有度原则的体现。
第五,对乡村司法治理理论的贡献。对乡村司法运作的“内卷化”困境如何进行有效、合理的整治和调节,作者认为学界主张的法治论和治理论均因片面化而无法提出有效的解决方案。因而需要在学科视角上进行整合,将社会学视角和法学视角统一起来,协调好事实和价值之间的相互关系,由此作者提出了乡村司法的法治化治理理论。按照这一理论,为适应乡村社会的特殊背景而适当保持人民法庭的开放性,需要弱化既有的正式诉讼程序;但为防止其过度开放性的弊端,又需针对乡村司法的特征建立一套非正式的,又必须能够确保底线正义的程序规则。应该说,作者将公认的司法相对合理主义理论较好地运用于乡村司法实践之中,既延伸了司法相对合理主义的内涵,也对解决乡村司法的具体难题提供了路径和方案。
张青博士对人民法庭系统和全面的研究,是在学界对此类问题研究刚起步、研究成果较少、研究观点尚不成熟的情况下所做的初步尝试,能有如此的突破和贡献让人欣慰。当然,有关乡村司法的研究领域并不限于人民法庭,司法所、法律服务所、基层派出所等与乡村司法有着密切关系的其他领域,实际上也属于广义乡村司法范畴,对这些领域问题的研究目前仍处于空白。希望张青博士在人民法庭研究的基础上,进一步扩展自己的研究领域,对涉及乡村司法领域的其他问题以及诉讼制度理论和实践问题继续进行深入系统研究,推出更多、更好的研究成果。我由衷地期待其更多的成果尽早面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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