描述
开 本: 大16开纸 张: 胶版纸包 装: 精装是否套装: 否国际标准书号ISBN: 9787509750926
内容简介
本书全面、系统地记述了福建省检察系统1993~2005年的发展情况,集中展示了福建特定区委和海峡西岸检察实践的重要成效,也借此见证了中国特色检察制度的不断完善与发展。全书共十二章,前九章记述福建检察业务开展情况,后三章记述交流合作、机构队伍及基层检察院建设情况,附录收录了大事年表、重要文件辑录、特辑等内容。
目 录
概述章 侦查监督 节 审查逮捕 第二节 立案监督 第三节 侦查活动监督第二章 公诉 节 审查起诉 第二节 出庭公诉 第三节 审判监督第三章 职务犯罪侦查与预防 节 贪污贿赂检察 第二节 渎职侵权检察 第三节 预防职务犯罪第四章 监所检察 节 刑罚执行监督 第二节 监管执法活动监督 第三节 查办监管场所犯罪案件 第四节 派驻检察室建设第五章 控告申诉检察 节 来信来访处理 第二节 举报工作 第三节 刑事申诉案件复查 第四节 刑事赔偿工作第六章 民事行政检察 节 抗诉 第二节 检察建议 第三节 查办审判人员职务犯罪案件第七章 林业检察 节 林业侦查监督 第二节 林业审判监督第八章 检察技术与信息化建设 节 检察技术 第二节 信息化建设第九章 其他检察业务 节 法律政策研究工作 第二节 检察统计与档案 第三节 财务与装备 第四节 司法警察工作 第五节 宣传工作第十章 交流与合作 节 与港澳台交流与合作 第二节 对外交流第十一章 机构与队伍 节 机构 第二节 队伍第十二章 基层检察院建设附录 一、大事年表 二、重要文件辑录 三、特辑编后记
前 言
序
《福建省志·检察志(1993—2005)》,是首轮《福建省志·检察志》的续志。2007—2012年,该志历时五年编纂完成,凝聚了全省检察机关工作人员的集体智慧,反映了检察工作的实践经验。该志既突出了“存史、资政、教化”功能,又凸显了福建省检察工作鲜明的时代特点和地域特色。
该志全面系统地记述了1993—2005年福建省检察机关和检察工作的历史沿革、重要标志和发展进程。1993—2005年是人民检察事业深刻变革和全面发展的十三年,集中展示了福建特定区位和海峡西岸检察实践的重要成效,见证了中国特色检察制度的不断完善与发展,昭示了中国特色检察制度和检察事业强大的生命力。
盛世修史,鉴往知来。党的十八大胜利召开,标志着人民检察事业站在新的历史起点上。我们要在以习近平同志为总书记的党中央坚强领导下,坚定中国特色社会主义道路自信、理论自信和制度自信,始终坚持党对检察工作的领导,始终把人民放在心中位置,不断坚持和发展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检察制度,强化法律监督,维护公平正义,推动科学发展,促进社会和谐,为全面建成小康社会和中华民族的伟大复兴作出不懈努力。
倪英达
2013年1月
凡 例
本志按国务院颁布的《地方志工作条例》和中国地方志指导小组制定的《地方志书质量规定》要求进行编纂。
一、以马克思列宁主义、思想、邓小平理论、“三个代表”重要思想和科学发展观为指导,坚持辩证唯物主义和历史唯物主义的立场、观点和方法。
二、以福建省现行行政区划为记述的区域范围(未含金门、马祖)。
三、使用规范的现代语文体记述,行文除引文外,用第三人称记述。
四、1949年10月1日以前的纪年,标示朝代、年号、年份,括注公元纪年;1949年10月1日起,用公元纪年。
五、各个时期的政权机构、职务、党派、地名,均以当时名称或通用之简称记述。古地名均括注今地名,乡(镇)、村地名前冠以市、县(市、区)名。
六、除引文外的人名,直书姓名,不在姓名后加身份词;必须说明身份的,在其姓名前说明。
七、各种机构、会议、文件等专有名称使用全称,如多次出现需用简称的,在次出现时括注简称。
八、凡外国的国名、地名、人名、党派、政府机构、报刊等译名,均以新华社译名为准。新华社没有译名的,首次使用译名时括注外文全称,全书保持中文译名一致。
九、数字、量和单位、标点符号的使用,执行国家有关部门颁布的标准规定。书中同一名称、事实、数据、时间、度量衡、术语的表述,前后一致。
十、图、照、表突出存史价值,样式统一。
十一、采用国家统计部门公布的统计数据和业务主管部门的统计数据;如使用其他数据,则说明其来源。
十二、采用资料一般不注明出处;引文、辅文和需要注释的专用名词、特定事物加页末注释,注释形式全书统一。
编辑说明
本志记述年限为1993—2005年,为承续首轮志书,部分内容的时间上限适当延伸至1993年之前。
人民检察院,简称“高检院”。福建省人民检察院,简称“省检察院”。省级以下人民检察院称谓皆省略“人民”二字,即××市(地区、县、区)人民检察院(分院)简称为“××市(地区、县、区)检察院(分院)”。
《福建省志·检察志(1993—2005)》,是首轮《福建省志·检察志》的续志。2007—2012年,该志历时五年编纂完成,凝聚了全省检察机关工作人员的集体智慧,反映了检察工作的实践经验。该志既突出了“存史、资政、教化”功能,又凸显了福建省检察工作鲜明的时代特点和地域特色。
该志全面系统地记述了1993—2005年福建省检察机关和检察工作的历史沿革、重要标志和发展进程。1993—2005年是人民检察事业深刻变革和全面发展的十三年,集中展示了福建特定区位和海峡西岸检察实践的重要成效,见证了中国特色检察制度的不断完善与发展,昭示了中国特色检察制度和检察事业强大的生命力。
盛世修史,鉴往知来。党的十八大胜利召开,标志着人民检察事业站在新的历史起点上。我们要在以习近平同志为总书记的党中央坚强领导下,坚定中国特色社会主义道路自信、理论自信和制度自信,始终坚持党对检察工作的领导,始终把人民放在心中位置,不断坚持和发展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检察制度,强化法律监督,维护公平正义,推动科学发展,促进社会和谐,为全面建成小康社会和中华民族的伟大复兴作出不懈努力。
倪英达
2013年1月
凡 例
本志按国务院颁布的《地方志工作条例》和中国地方志指导小组制定的《地方志书质量规定》要求进行编纂。
一、以马克思列宁主义、思想、邓小平理论、“三个代表”重要思想和科学发展观为指导,坚持辩证唯物主义和历史唯物主义的立场、观点和方法。
二、以福建省现行行政区划为记述的区域范围(未含金门、马祖)。
三、使用规范的现代语文体记述,行文除引文外,用第三人称记述。
四、1949年10月1日以前的纪年,标示朝代、年号、年份,括注公元纪年;1949年10月1日起,用公元纪年。
五、各个时期的政权机构、职务、党派、地名,均以当时名称或通用之简称记述。古地名均括注今地名,乡(镇)、村地名前冠以市、县(市、区)名。
六、除引文外的人名,直书姓名,不在姓名后加身份词;必须说明身份的,在其姓名前说明。
七、各种机构、会议、文件等专有名称使用全称,如多次出现需用简称的,在次出现时括注简称。
八、凡外国的国名、地名、人名、党派、政府机构、报刊等译名,均以新华社译名为准。新华社没有译名的,首次使用译名时括注外文全称,全书保持中文译名一致。
九、数字、量和单位、标点符号的使用,执行国家有关部门颁布的标准规定。书中同一名称、事实、数据、时间、度量衡、术语的表述,前后一致。
十、图、照、表突出存史价值,样式统一。
十一、采用国家统计部门公布的统计数据和业务主管部门的统计数据;如使用其他数据,则说明其来源。
十二、采用资料一般不注明出处;引文、辅文和需要注释的专用名词、特定事物加页末注释,注释形式全书统一。
编辑说明
本志记述年限为1993—2005年,为承续首轮志书,部分内容的时间上限适当延伸至1993年之前。
人民检察院,简称“高检院”。福建省人民检察院,简称“省检察院”。省级以下人民检察院称谓皆省略“人民”二字,即××市(地区、县、区)人民检察院(分院)简称为“××市(地区、县、区)检察院(分院)”。
评论
还没有评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