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开 本: 16开纸 张: 胶版纸包 装: 平装-胶订是否套装: 否国际标准书号ISBN: 9787550438880丛书名: 重庆市高校毕业生“三支一扶”招募考试专用教材
编辑推荐
《中公版·2019重庆市高校毕业生“三支一扶”招募考试专用教材:一本通》严格依据重庆市“三支一扶”考试真题编写,分为农业农村工作知识、政治、法律、经济、管理、公文、科技人文、市情概况与国情地理、综合写作共九篇内容。本教材在正文开头设置重庆市“三支一扶”考试综述,配合经典真题深入剖析各学科的考试特点,并在此基础上提出备考策略和复习建议。在知识点呈现形式上,本教材采用图表结合的形式,将重点内容用下划线标注,一目了然,便于考生更快速更直观地记住重要知识点。
内容简介
《中公版·2019重庆市高校毕业生“三支一扶”招募考试专用教材:一本通》全书共分为九篇,包括农业农村工作知识、政治、法律、经济、管理、公文、科技人文、市情概况与国情地理、综合写作。根据近几年重庆市“三支一扶”招募考试真题的特点,按照考试题型安排图书知识体系,本书囊括了所有核心知识,传授答题技巧和方法;放置了经典例题供考生巩固学习,助力考生轻松备战考试。
目 录
目录
篇农村工作方针政策
章农村土地的管理与使用
节集体土地所有权
第二节集体土地使用权
第三节宅基地使用权
第四节土地承包经营权
第五节土地征收中的补偿
第二章农村党的基层组织建设
节农村党的基层组织
第二节村民自治
第三章村务公开和民主管理政策
节村务公开制度
第二节民主管理制度
第四章农业农村建设
节乡村振兴战略
第二节农业现代化建设
第三节新型城镇化建设
第五章农业农村工作相关政策文件
节2018年中央一号文件(要点)
第二节《全国农业现代化规划(2016—2020年)》(要点)
第三节《全国农业可持续发展规划(2015—2030年)》(要点)
第四节《中国农村扶贫开发纲要(2011—2020年)》(要点)
第二篇政治
章党和国家的方针政策
节党的十九大报告(要点)
第二节2018年国务院政府工作报告(要点)
第三节“十三五”系列规划文件
第二章马克思主义哲学
节马克思主义哲学概述
第二节辩证唯物主义
第三节马克思主义社会历史观
第三章马克思主义政治经济学
节商品与货币
第二节资本与剩余价值
第四章思想
节思想概述
第二节思想的科学体系
第五章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理论体系
节邓小平理论
第二节“三个代表”重要思想
第三节科学发展观及社会主义核心价值体系
第四节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
第三篇法律
章宪法
节宪法基本理论
第二节我国的国体、政体和其他基本制度
第三节我国公民的基本权利和义务
第四节国家机构
第二章监察法
节监察机关的设立及职责
第二节监察范围、管辖和权限
第三节监察程序
第三章民法
节民法总则
第二节合同法
第三节婚姻法
第四节继承法
第四章刑法
节刑法概述
第二节犯罪
第三节刑罚
第五章行政法
节行政法概述
第二节行政行为
第三节公务员法
第六章诉讼法
节民事诉讼法
第二节刑事诉讼法
第三节行政诉讼法
第四篇经济
章市场经济
节市场经济体制
第二节社会主义市场经济
第二章微观经济
节市场体系
第二节市场机制
第三节市场结构
第三章宏观经济
节宏观调控
第二节财政收支与财政政策
第三节货币
第四节通货膨胀与通货紧缩
第五篇管理
章公共管理基础知识
节公共管理概述
第二节公共政策
第三节公共决策
第四节公共危机管理
第二章行政管理基础知识
节政府职能
第二节行政组织
第三节行政领导
第四节行政执行
第五节行政监督
第六篇公文
章公文基础知识
节公文简介
第二节公文行文规则
第三节公文格式
第二章公文处理
节公文拟制
第二节公文办理
第三节公文管理
第三章常用法定公文写作
节决定通知
第二节公告通告
第三节报告请示
第四节函意见
第五节通报批复
第七篇科技人文
章高新技术
节信息技术
第二节能源技术
第三节生物工程技术
第四节新材料技术
第二章生活中的科学常识
第三章人文历史常识
节中国传统文化
第二节中国古代文学
第三节中国古代史
第四节中国近代史
第八篇市情概况与国情地理
章重庆市情
节市情概况
第二节历史人文
第三节辖区简介
第二章国情地理
节国情概况
第二节自然地理
第九篇综合写作
章写作的作答技巧与策略
节应试写作准备
第二节审题和立意
第三节布局
第四节选材
第二章写作的常见误区
节观点性错误
第二节材料性错误
第三节表达性错误
第三章议论文
节议论文综述
第二节议论文的审题和立意
第三节议论文的四个关键点
第四节评论文章的写作方法
第四章理论热点解读
节党的十九大报告摘要及热点解读
第二节《中华人民共和国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第十三个五年规划纲要》热点解读
第五章写作范文精讲
中公教育·全国分部一览表
篇农村工作方针政策
章农村土地的管理与使用
节集体土地所有权
第二节集体土地使用权
第三节宅基地使用权
第四节土地承包经营权
第五节土地征收中的补偿
第二章农村党的基层组织建设
节农村党的基层组织
第二节村民自治
第三章村务公开和民主管理政策
节村务公开制度
第二节民主管理制度
第四章农业农村建设
节乡村振兴战略
第二节农业现代化建设
第三节新型城镇化建设
第五章农业农村工作相关政策文件
节2018年中央一号文件(要点)
第二节《全国农业现代化规划(2016—2020年)》(要点)
第三节《全国农业可持续发展规划(2015—2030年)》(要点)
第四节《中国农村扶贫开发纲要(2011—2020年)》(要点)
第二篇政治
章党和国家的方针政策
节党的十九大报告(要点)
第二节2018年国务院政府工作报告(要点)
第三节“十三五”系列规划文件
第二章马克思主义哲学
节马克思主义哲学概述
第二节辩证唯物主义
第三节马克思主义社会历史观
第三章马克思主义政治经济学
节商品与货币
第二节资本与剩余价值
第四章思想
节思想概述
第二节思想的科学体系
第五章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理论体系
节邓小平理论
第二节“三个代表”重要思想
第三节科学发展观及社会主义核心价值体系
第四节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
第三篇法律
章宪法
节宪法基本理论
第二节我国的国体、政体和其他基本制度
第三节我国公民的基本权利和义务
第四节国家机构
第二章监察法
节监察机关的设立及职责
第二节监察范围、管辖和权限
第三节监察程序
第三章民法
节民法总则
第二节合同法
第三节婚姻法
第四节继承法
第四章刑法
节刑法概述
第二节犯罪
第三节刑罚
第五章行政法
节行政法概述
第二节行政行为
第三节公务员法
第六章诉讼法
节民事诉讼法
第二节刑事诉讼法
第三节行政诉讼法
第四篇经济
章市场经济
节市场经济体制
第二节社会主义市场经济
第二章微观经济
节市场体系
第二节市场机制
第三节市场结构
第三章宏观经济
节宏观调控
第二节财政收支与财政政策
第三节货币
第四节通货膨胀与通货紧缩
第五篇管理
章公共管理基础知识
节公共管理概述
第二节公共政策
第三节公共决策
第四节公共危机管理
第二章行政管理基础知识
节政府职能
第二节行政组织
第三节行政领导
第四节行政执行
第五节行政监督
第六篇公文
章公文基础知识
节公文简介
第二节公文行文规则
第三节公文格式
第二章公文处理
节公文拟制
第二节公文办理
第三节公文管理
第三章常用法定公文写作
节决定通知
第二节公告通告
第三节报告请示
第四节函意见
第五节通报批复
第七篇科技人文
章高新技术
节信息技术
第二节能源技术
第三节生物工程技术
第四节新材料技术
第二章生活中的科学常识
第三章人文历史常识
节中国传统文化
第二节中国古代文学
第三节中国古代史
第四节中国近代史
第八篇市情概况与国情地理
章重庆市情
节市情概况
第二节历史人文
第三节辖区简介
第二章国情地理
节国情概况
第二节自然地理
第九篇综合写作
章写作的作答技巧与策略
节应试写作准备
第二节审题和立意
第三节布局
第四节选材
第二章写作的常见误区
节观点性错误
第二节材料性错误
第三节表达性错误
第三章议论文
节议论文综述
第二节议论文的审题和立意
第三节议论文的四个关键点
第四节评论文章的写作方法
第四章理论热点解读
节党的十九大报告摘要及热点解读
第二节《中华人民共和国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第十三个五年规划纲要》热点解读
第五章写作范文精讲
中公教育·全国分部一览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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节集体土地所有权
一、集体土地所有权的范围
《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八条规定,农村和城市郊区的土地,除由法律规定属于国家所有的以外,属于农民集体所有;宅基地和自留地、自留山,属于农民集体所有。第十条规定,农民集体所有的土地依法属于村农民集体所有的,由村集体经济组织或者村民委员会经营、管理;已经分别属于村内两个以上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的农民集体所有的,由村内各该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或者村民小组经营、管理;已经属于乡(镇)农民集体所有的,由乡(镇)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经营、管理。
《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第十条规定,城市的土地属于国家所有。农村和城市郊区的土地,除由法律规定属于国家所有的以外,属于集体所有;宅基地和自留地、自留山也属于集体所有。
《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第五十八条规定,集体所有的不动产和动产包括:
(1)法律规定属于集体所有的土地和森林、山岭、草原、荒地、滩涂。
(2)集体所有的建筑物、生产设施、农田水利设施。
(3)集体所有的教育、科学、文化、卫生、体育等设施。
(4)集体所有的其他不动产和动产。
二、集体土地所有权的登记
集体土地所有权登记分为两种:初始登记和变更登记。农村集体刚获得土地所有权的,应当办理初始登记;农村集体土地所有权发生变化的,应当办理变更登记。
在办理集体土地所有权登记时,要注意下列问题:
(1)有权申请办理所有权登记的是集体土地的所有者,即农村集体,具体包括村农民集体、村以下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和乡镇农民集体。
(2)有权办理集体土地所有权登记的是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由其颁发集体土地所有权证书。集体土地所有权证书是农村集体享有土地所有权的证明。
(3)农民集体所有的土地依法改变土地用途的,如依法变为非农业用地的,必须向土地所在地的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提出土地变更申请,由原土地登记机关依法进行变更登记,核发集体土地使用权证书。目前全国一些地区尚未颁发集体土地所有权证书,这也是造成土地权属纠纷的一个重要原因。
(4)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的规定,除国家所有的自然资源的所有权不需要登记外,其余不动产物权的产生、设立、转让和消灭,都应当到有关部门办理登记。土地作为不动产,其物权变动也应当办理登记,经过了登记的权利受法律的保护,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干涉。土地登记可以明确土地关系,了解土地归谁所有,也是处理土地权属争议和土地纠纷的重要依据。
三、集体土地所有权的行使限制
集体土地所有权的行使受到法律和政府管理的限制:
(1)集体所有的土地不能直接用于房地产开发。若用于房地产开发必须先由国家征收转变为国有土地后,再出让给房地产开发商或者划拨给具备规定条件的单位。
(2)集体所有的土地也不能转让、出让、出租用于非农业建设。作为自然资源的土地,在土地法中强调的是用途管理,土地分为三类:农用地、建设用地、未利用地。“切实保护耕地、农用地,严格控制农用地转为建设用地,合理开发未利用地”是土地法的基本精神。集体所有的土地一般用途是农业生产,所以不能转让、出让、出租用于非农业建设。
(3)集体土地所有者不能擅自改变土地用途,其向用地者提供土地使用权,须经人民政府批准。
在行使集体土地所有权时应注意以下问题:
第二节集体土地使用权
一、集体土地使用权的特征
(一)主体的特定性
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及其成员,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投资设立的企业,乡(镇)、村公益性组织及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单位和个人,可以依法取得集体土地使用权。
集体土地使用权主体一般为特殊主体,对其身份资格多有限制,主要由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及其成员,集体经济组织设立的企业和公益性组织担当,只有法律规定允许的个别情况下,才可由农村集体经济组织以外的单位和个人担当。这与现行法禁止或限制非农集体土地使用权流转是一个问题的两个方面。
因此,从总体上来讲,集体土地使用权是静态的权利,集体土地使用权人对集体土地所有者一般具有身份上的归属性或依赖性。
(二)用途、取得与权利内容的相关性
集体土地使用权按用途划分为农用地使用权、宅基地使用权、非农经营用地使用权和非农公益用地使用权。关于权利的分类,集体土地使用权与国有土地使用权有所不同。后者主要以权利的取得方式进行分类,在分类中土地用途并不起决定性作用;但前者从现行制度来看主要以土地用途做分类基础,不同用途的土地,其使用权采用不同方式取得,进而具有不同的权利内容。
集体土地所有者及其代表可依法通过承包、分配、投资、拨付等方式向符合法律规定的用地者提供集体土地使用权。按土地用途进行分类的各项集体土地使用权可以分别对应有不同的取得方式。如农用地使用权的取得方式为承包(因此又被称为“土地承包经营权”),其中主要采用带有社会保障性质的与集体经济组织内部成员身份密切相关的家庭承包方式,此外也可采用招标、拍卖及公开协商等承包方式;宅基地使用权的取得方式为分配;非农经营用地使用权的取得方式为投资;非农公益用地使用权的取得方式为拨付。
(三)权利交易的受限制性
国家为保护耕地及垄断建设用地一级市场,限制非农业性集体土地使用权交易。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六十三条的规定,农民集体所有的土地的使用权不得出让、转让或者出租用于非农业建设;但是,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并依法取得建设用地的企业,因破产、兼并等情形致使土地使用权依法发生转移的除外。同时,有关组织和个人必须合理使用土地,切实保护耕地。
二、集体土地使用权的转让限制条件
不同的集体土地使用权人在对土地行使收益权、处分权方面存在很大差异。相比较而言,土地承包经营权人的权利内容充分;而非农公益用地使用权人的权利内容欠缺,其对土地只享有占有权、使用权,几乎不拥有收益权、处分权。因此,一般而言,集体土地使用权人对集体土地享有占有权、使用权,依土地用途之不同及权利取得方式之不同享有不同的收益权、处分权。但对依法或依约不属于集体土地使用权客体的土地空间范围和物,不得行使上述权利。
具体限制条件:
(1)集体内的农业用地转让只能是在农业集体内部自愿流转,并未改变集体土地使用权的性质,属于土地使用分配在集体内部的自愿调整,有利于农民调剂余缺。需要注意的是,转让以后的土地,不得改变其农业用地的用途。而且,受转让人受让他人土地取得农业用地使用权后,其拥有的土地面积不得超过当地人民政府规定的限额。
(2)承包的土地的转让。《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村土地承包法》都允许土地承包经营权的流转,这就意味着承包的土地可以依法转让,即转包。由于多种原因,原承包户不愿继续耕种,经发包方同意,进行土地承包权有偿转让。除可转包之外,同一集体经济组织或不同集体经济组织的承包农户,根据相互间承包田块的地理位置、远近距离、肥沃程度等也可进行承包田互换,其主要目的是便于操作管理。
(3)荒山、荒滩、荒沟、荒丘的使用权的转让。为了促进对“四荒”土地的开发和利用,《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百三十三条规定,可以通过招标、拍卖、公开协商等方式承包荒地等农村土地。这就意味着对“四荒”土地的开发和利用的主体不限于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的成员,任何企事业单位、社会团体、个人都可以开发“四荒土地”,其转让对象也不应受到限制。
(4)宅基地的转让。《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百五十三条规定,宅基地使用权的取得、行使和转让,适用土地管理法等法律和国家有关规定。
第三节宅基地使用权
一、宅基地与农村宅基地使用权
宅基地是指建了房屋、建过房屋或者决定用于建造房屋的土地,包括建了房屋的土地、建过房屋但已无上盖物,不能居住的土地以及准备建房用的规划地三种类型。
农村宅基地使用权是我国特有的一项独立的用益物权,是农村居民在依法取得的集体经济组织所有的宅基地上建造房屋及其附属设施,并对宅基地进行占有、使用和有限制处分的权利。它具有严格的身份性、无偿使用性、永久使用性、从属性及范围的严格限制性等特点。其取得方式有原始取得与继受取得,消灭形式有消灭与相对消灭。农村宅基地使用权人享有权利并负担义务。
二、宅基地使用权申请人
申请农村宅基地的人通常情况下只能为农村村民。农村村民专指本村集体经济组织的成员,如果非本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或者是城镇居民,则一般是不允许申请宅基地的。
根据国家法律及其相关法规规定,下列人员通常可以在按照国家法定的条件批准后可以获得宅基地建房:一是居住拥挤,宅基地面积少于规定的限额标准;二是确实要分居分家的农户,分家后无宅基地的,也可申请新的宅基地建房;三是规划新村、镇后需要安排宅基地的农户;四是批准回乡定居的职工、离退休干部、复员退伍军人,以及回乡定居的华侨、侨眷、港澳台同胞等非农业户口人员,需要使用集体所有的土地建住宅的,应当按照农村村民申请建房用地的规定办理。
农村村民申请农村宅基地的限制条件:
(1)《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六十二条规定,农村村民一户只能拥有一处宅基地。国土资源部《关于加强农村宅基地管理的意见》第五项规定,严格宅基地申请条件。坚决贯彻‘一户一宅’的法律规定。农村村民一户只能拥有一处宅基地,面积不得超过省(区、市)规定的标准。各地应结合本地实际,制定统一的农村宅基地面积标准和宅基地申请条件。不符合申请条件的不得批准宅基地。拥有一处宅基地的主体是指农村村民的“一户”。是否为一户,应根据户籍管理的户口本来判断。
(2)《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六十二条规定,农村村民出卖、出租住房后,再申请宅基地的,不予批准。国土资源部《关于加强农村宅基地管理的意见》第五项又规定,农村村民将原有住房出卖、出租或赠与他人后,再申请宅基地的,不得批准。
一、集体土地所有权的范围
《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八条规定,农村和城市郊区的土地,除由法律规定属于国家所有的以外,属于农民集体所有;宅基地和自留地、自留山,属于农民集体所有。第十条规定,农民集体所有的土地依法属于村农民集体所有的,由村集体经济组织或者村民委员会经营、管理;已经分别属于村内两个以上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的农民集体所有的,由村内各该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或者村民小组经营、管理;已经属于乡(镇)农民集体所有的,由乡(镇)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经营、管理。
《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第十条规定,城市的土地属于国家所有。农村和城市郊区的土地,除由法律规定属于国家所有的以外,属于集体所有;宅基地和自留地、自留山也属于集体所有。
《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第五十八条规定,集体所有的不动产和动产包括:
(1)法律规定属于集体所有的土地和森林、山岭、草原、荒地、滩涂。
(2)集体所有的建筑物、生产设施、农田水利设施。
(3)集体所有的教育、科学、文化、卫生、体育等设施。
(4)集体所有的其他不动产和动产。
二、集体土地所有权的登记
集体土地所有权登记分为两种:初始登记和变更登记。农村集体刚获得土地所有权的,应当办理初始登记;农村集体土地所有权发生变化的,应当办理变更登记。
在办理集体土地所有权登记时,要注意下列问题:
(1)有权申请办理所有权登记的是集体土地的所有者,即农村集体,具体包括村农民集体、村以下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和乡镇农民集体。
(2)有权办理集体土地所有权登记的是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由其颁发集体土地所有权证书。集体土地所有权证书是农村集体享有土地所有权的证明。
(3)农民集体所有的土地依法改变土地用途的,如依法变为非农业用地的,必须向土地所在地的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提出土地变更申请,由原土地登记机关依法进行变更登记,核发集体土地使用权证书。目前全国一些地区尚未颁发集体土地所有权证书,这也是造成土地权属纠纷的一个重要原因。
(4)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的规定,除国家所有的自然资源的所有权不需要登记外,其余不动产物权的产生、设立、转让和消灭,都应当到有关部门办理登记。土地作为不动产,其物权变动也应当办理登记,经过了登记的权利受法律的保护,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干涉。土地登记可以明确土地关系,了解土地归谁所有,也是处理土地权属争议和土地纠纷的重要依据。
三、集体土地所有权的行使限制
集体土地所有权的行使受到法律和政府管理的限制:
(1)集体所有的土地不能直接用于房地产开发。若用于房地产开发必须先由国家征收转变为国有土地后,再出让给房地产开发商或者划拨给具备规定条件的单位。
(2)集体所有的土地也不能转让、出让、出租用于非农业建设。作为自然资源的土地,在土地法中强调的是用途管理,土地分为三类:农用地、建设用地、未利用地。“切实保护耕地、农用地,严格控制农用地转为建设用地,合理开发未利用地”是土地法的基本精神。集体所有的土地一般用途是农业生产,所以不能转让、出让、出租用于非农业建设。
(3)集体土地所有者不能擅自改变土地用途,其向用地者提供土地使用权,须经人民政府批准。
在行使集体土地所有权时应注意以下问题:
第二节集体土地使用权
一、集体土地使用权的特征
(一)主体的特定性
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及其成员,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投资设立的企业,乡(镇)、村公益性组织及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单位和个人,可以依法取得集体土地使用权。
集体土地使用权主体一般为特殊主体,对其身份资格多有限制,主要由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及其成员,集体经济组织设立的企业和公益性组织担当,只有法律规定允许的个别情况下,才可由农村集体经济组织以外的单位和个人担当。这与现行法禁止或限制非农集体土地使用权流转是一个问题的两个方面。
因此,从总体上来讲,集体土地使用权是静态的权利,集体土地使用权人对集体土地所有者一般具有身份上的归属性或依赖性。
(二)用途、取得与权利内容的相关性
集体土地使用权按用途划分为农用地使用权、宅基地使用权、非农经营用地使用权和非农公益用地使用权。关于权利的分类,集体土地使用权与国有土地使用权有所不同。后者主要以权利的取得方式进行分类,在分类中土地用途并不起决定性作用;但前者从现行制度来看主要以土地用途做分类基础,不同用途的土地,其使用权采用不同方式取得,进而具有不同的权利内容。
集体土地所有者及其代表可依法通过承包、分配、投资、拨付等方式向符合法律规定的用地者提供集体土地使用权。按土地用途进行分类的各项集体土地使用权可以分别对应有不同的取得方式。如农用地使用权的取得方式为承包(因此又被称为“土地承包经营权”),其中主要采用带有社会保障性质的与集体经济组织内部成员身份密切相关的家庭承包方式,此外也可采用招标、拍卖及公开协商等承包方式;宅基地使用权的取得方式为分配;非农经营用地使用权的取得方式为投资;非农公益用地使用权的取得方式为拨付。
(三)权利交易的受限制性
国家为保护耕地及垄断建设用地一级市场,限制非农业性集体土地使用权交易。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六十三条的规定,农民集体所有的土地的使用权不得出让、转让或者出租用于非农业建设;但是,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并依法取得建设用地的企业,因破产、兼并等情形致使土地使用权依法发生转移的除外。同时,有关组织和个人必须合理使用土地,切实保护耕地。
二、集体土地使用权的转让限制条件
不同的集体土地使用权人在对土地行使收益权、处分权方面存在很大差异。相比较而言,土地承包经营权人的权利内容充分;而非农公益用地使用权人的权利内容欠缺,其对土地只享有占有权、使用权,几乎不拥有收益权、处分权。因此,一般而言,集体土地使用权人对集体土地享有占有权、使用权,依土地用途之不同及权利取得方式之不同享有不同的收益权、处分权。但对依法或依约不属于集体土地使用权客体的土地空间范围和物,不得行使上述权利。
具体限制条件:
(1)集体内的农业用地转让只能是在农业集体内部自愿流转,并未改变集体土地使用权的性质,属于土地使用分配在集体内部的自愿调整,有利于农民调剂余缺。需要注意的是,转让以后的土地,不得改变其农业用地的用途。而且,受转让人受让他人土地取得农业用地使用权后,其拥有的土地面积不得超过当地人民政府规定的限额。
(2)承包的土地的转让。《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村土地承包法》都允许土地承包经营权的流转,这就意味着承包的土地可以依法转让,即转包。由于多种原因,原承包户不愿继续耕种,经发包方同意,进行土地承包权有偿转让。除可转包之外,同一集体经济组织或不同集体经济组织的承包农户,根据相互间承包田块的地理位置、远近距离、肥沃程度等也可进行承包田互换,其主要目的是便于操作管理。
(3)荒山、荒滩、荒沟、荒丘的使用权的转让。为了促进对“四荒”土地的开发和利用,《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百三十三条规定,可以通过招标、拍卖、公开协商等方式承包荒地等农村土地。这就意味着对“四荒”土地的开发和利用的主体不限于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的成员,任何企事业单位、社会团体、个人都可以开发“四荒土地”,其转让对象也不应受到限制。
(4)宅基地的转让。《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百五十三条规定,宅基地使用权的取得、行使和转让,适用土地管理法等法律和国家有关规定。
第三节宅基地使用权
一、宅基地与农村宅基地使用权
宅基地是指建了房屋、建过房屋或者决定用于建造房屋的土地,包括建了房屋的土地、建过房屋但已无上盖物,不能居住的土地以及准备建房用的规划地三种类型。
农村宅基地使用权是我国特有的一项独立的用益物权,是农村居民在依法取得的集体经济组织所有的宅基地上建造房屋及其附属设施,并对宅基地进行占有、使用和有限制处分的权利。它具有严格的身份性、无偿使用性、永久使用性、从属性及范围的严格限制性等特点。其取得方式有原始取得与继受取得,消灭形式有消灭与相对消灭。农村宅基地使用权人享有权利并负担义务。
二、宅基地使用权申请人
申请农村宅基地的人通常情况下只能为农村村民。农村村民专指本村集体经济组织的成员,如果非本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或者是城镇居民,则一般是不允许申请宅基地的。
根据国家法律及其相关法规规定,下列人员通常可以在按照国家法定的条件批准后可以获得宅基地建房:一是居住拥挤,宅基地面积少于规定的限额标准;二是确实要分居分家的农户,分家后无宅基地的,也可申请新的宅基地建房;三是规划新村、镇后需要安排宅基地的农户;四是批准回乡定居的职工、离退休干部、复员退伍军人,以及回乡定居的华侨、侨眷、港澳台同胞等非农业户口人员,需要使用集体所有的土地建住宅的,应当按照农村村民申请建房用地的规定办理。
农村村民申请农村宅基地的限制条件:
(1)《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六十二条规定,农村村民一户只能拥有一处宅基地。国土资源部《关于加强农村宅基地管理的意见》第五项规定,严格宅基地申请条件。坚决贯彻‘一户一宅’的法律规定。农村村民一户只能拥有一处宅基地,面积不得超过省(区、市)规定的标准。各地应结合本地实际,制定统一的农村宅基地面积标准和宅基地申请条件。不符合申请条件的不得批准宅基地。拥有一处宅基地的主体是指农村村民的“一户”。是否为一户,应根据户籍管理的户口本来判断。
(2)《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六十二条规定,农村村民出卖、出租住房后,再申请宅基地的,不予批准。国土资源部《关于加强农村宅基地管理的意见》第五项又规定,农村村民将原有住房出卖、出租或赠与他人后,再申请宅基地的,不得批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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