描述
开 本: 16开纸 张: 胶版纸包 装: 平装-胶订是否套装: 否国际标准书号ISBN: 9787509384640
随着社区矫正的全面推行,监禁行刑与社区行刑“一体两翼”加速形成。本书以刑事立法与司法实践为依据,管窥我国行刑体系的构造与功能,为推动行刑一体化改革提供参考。本书主张,刑罚执行是社区矫正的本质属性,它开启了非监禁刑的板块运动,其推行规模必须与现实国情相适应。社区矫正弥补监禁行刑的不足,可降低行刑成本、提高矫正质量,但再犯率的基准值得省视。本书指出,刑罚结构调整改变了押犯构成,并对行刑差序化、社会化、专业化提出了更高要求。实际上,监禁矫正与社区矫正实为相辅相成的关系,两种模式各有优劣,应致力于彼此贯通与相得益彰,且整体行刑效能的有效提升有赖于两者的互动衔接与协调统一。因此,本书认为对同一罪犯的行刑必须保持监狱与社区的前后衔接,确保行刑轮转的出口与入口都顺畅,在收监执行、调查评估、信息共享等层面实现动态协同。从行刑互动实践来看,犯罪基数的膨胀使监禁与非监禁人数均呈递增态势。由于非监禁刑适用比例较低,社区矫正对监禁人数的分流有限,未来刑罚总量的分配应由监狱进一步向社区倾斜。本书同时认为,行刑改革应被读解为一种重新安排惩罚权力的策略,其原则是使刑罚执行产生更稳定、更有效、更持久、更具体的效果;而将行刑权力重组在监禁矫正与社区矫正的统一体中,意味着在致力于使刑罚资源分配更合理、刑罚执行体系更有效的目标下,刑罚权力的重构及宽严相济的刑事政策更加紧密地与整体社会机制联结在一起。本书*后指出,监禁行刑与社区矫正的互动衔接并非一蹴而就的移植嫁接,亦非生硬、静止地“板块拼接”,两者的交互照应与深层嵌入就像齿轮组部件的连接咬合一样,需要经过长期的、动态的、渐次的磨合与联动,才能彼此交融与相得益彰。
第四章监禁模式与社区模式的比较
社区矫正与监禁行刑一样,在本质上属于刑罚执行活动;但又与监狱采取监禁行刑方式不同,社区矫正是把符合法定条件的罪犯放在社会上监督管理和教育改造。这种非监禁的行刑方式成为社区矫正的最显著特征。无论是监禁矫正,还是社区矫正,教育改造罪犯均居于行刑模式的核心,两者的价值目标是一致的。监禁矫正与社区矫正均具有执行刑罚、改造罪犯的功能,而且狱政管理、教育改造、劳动及心理矫治均是两者主要的行刑手段。不过,基于行刑任务及功能侧重的不同,两种行刑方式在行刑场所、主体、对象及监管措施等方面亦有所差异。比较监禁矫正与社区矫正的异同,有助于找到管窥两种行刑方式此消彼长、动态协同的入口。
第一节监禁行刑与社区矫正的一致性
2015年7月,司法部在全国社区矫正教育管理工作会议上指出,社区矫正与监狱管理的对象性质相同,都是刑罚执行,但执行场所、管理方式截然不同;社区矫正与安置帮教管理的对象性质不同,但工作方式方法有许多相近之处。因此,各级司法行政机关要注意研究,社区矫正与监狱工作、安置帮教工作的密切联系,相互影响。既要通盘考虑工作部署,又不能忽视各自特点;既要相互借鉴管理经验,又不能照抄照搬。目前,对罪犯实行监禁矫正的主要立法依据为2012年修改的《监狱法》、2003年司法部颁行的《监狱教育改造工作规定》、2007年司法部印发的《教育改造罪犯纲要》以及公安部2013年8月通过的《看守所留所执行刑罚罪犯管理办法》。对罪犯开展社区矫正的依据主要是2012年2月“两院两部”印发的《社区矫正实施办法》及2014年8月《关于全面推进社区矫正工作的意见》等后续出台的法律解释。根据上述立法内容,监禁机构与社区矫正机构在罪犯监管改造的目标、内容、技术方法等方面契合度非常高。
一、矫正目标的相近性
《监狱法》明确指出,监狱对罪犯实行惩罚和改造相结合、教育和劳动相结合的原则,将罪犯改造成为守法公民。公安部《看守所留所执行刑罚罪犯管理办法》亦指出,看守所管理罪犯应当坚持惩罚与改造相结合、教育和劳动相结合的原则,将罪犯改造成为守法公民。根据2007年7月司法部《教育改造罪犯纲要》,监狱对罪犯进行监管改造的主要目标是:在罪犯服刑期间,通过各种教育改造手段和方法,使其成为守法守规的服刑人员。基本要求是:第一,认罪悔罪,即承认犯罪事实,认清犯罪危害,对自己的犯罪行为表示悔恨,服从法院判决,不无理缠诉;第二,遵守规范,即遵守法律、法规以及服刑人员基本规范、生活规范、学习规范、劳动规范、文明礼貌规范;第三,认真学习,即积极接受思想、文化、职业技术等教育,遵守学习纪律,学习成绩达到要求;第四,积极劳动,即积极参加劳动,遵守劳动纪律,服从生产管理和技术指导,掌握基本劳动技能,严格遵守操作规程,保证劳动质量,完成劳动任务。与此相对应,教育改造罪犯的基本原则有:首先,以人为本,重在改造。教育改造罪犯,要充分了解和掌握罪犯的思想动态,充分考虑罪犯的自身情况,着眼于罪犯顺利回归社会,采取有针对性的改造措施。其次,标本兼治,注重实效。教育改造罪犯,要把规范罪犯行为与矫正罪犯犯罪意识有机地结合起来,增强各种改造手段和措施的实际效果。再次,因人施教,突出重点。教育改造罪犯,要根据不同类型、不同罪犯的实际情况,实施分类教育和个别教育,尤其对重点类型、重点罪犯,要重点采取教育改造措施,实现教育改造效果的最大化。最后,循序渐进,以理服人。教育改造罪犯,应当按照罪犯的思想转化规律,制定工作计划,分阶段、有步骤地实施;要坚持摆事实、讲道理,对罪犯开展耐心细致的说服教育工作。
同样地,教育矫正亦是社区矫正的核心,更是保持社区矫正正常秩序、维护社区安全和社会稳定的治本之策。2014年5月,中央政法委在全国社区矫正工作会议上强调指出,各地各有关部门要紧紧围绕把社区服刑人员教育改造成守法公民这一中心任务,进一步深化对社会矫正工作规律性的认识,坚持科学矫正,提高教育矫正工作质量;要高度重视教育矫正的攻心治本作用,把教育矫正质量作为硬指标来抓,真正把功夫下在教育矫正上。首先,坚持集中教育与个别教育相结合。对社区服刑人员,要集中进行思想、道德、法制等教育,帮助他们树立正确的世界观、人生观、价值观,增强法制观念、道德素质和悔罪自新意识,培养健全人格。同时,要坚持一把钥匙开一把锁,根据社区服刑人员的犯罪类型、性格特点、日常表现、家庭环境等具体情况,有针对性地进行个别教育,一人一策地做好个案矫正工作,提高教育矫正质量。其次,坚持分段教育与分类教育相结合。要总结借鉴北京等地做法,根据不同矫正阶段的不同特点,探索建立对社区服刑人员进行分段教育机制,有针对性地做好初始教育、常规教育、解矫教育等工作。同时,根据女性、青少年等不同服刑群体,缓刑、管制、假释、暂予监外执行等不同刑罚种类和执行方式,开展分类分层教育,增强教育矫正的实效性。最后,坚持心理矫正与行为矫正相结合。心理矫正是矫正社区服刑人员犯罪心理的有效方式。对社区服刑人员,要及时进行心理测评,普遍开展心理健康教育,有针对性地做好心理咨询工作。对有心理危机的服刑人员,要及时进行干预。同时,要通过开展社区服务等方式,培养社区服刑人员正确的劳动观念和生活理念,增强社会责任感,养成良好行为习惯。
2016年7月,司法部在浙江调研时再次强调,要坚持把教育改造罪犯作为中心任务,进一步创新工作理念和方式方法,加强分类教育、个别教育和职业技能培训,增强教育改造工作的针对性和实效性,不断提高罪犯改造质量。可见,监禁行刑与社区矫正的核心目标均是教育改造罪犯——无论是监狱还是社区,其行刑工作的出发点及归宿均在于教育矫正。
二、教育内容的相同性
《监狱法》指出,监狱对罪犯应当依法监管,根据改造罪犯的需要,组织罪犯从事生产劳动,对罪犯进行思想教育、文化教育和技术教育。公安部《看守所留所执行刑罚罪犯管理办法》亦指出,看守所应当建立对罪犯的教育改造制度,对罪犯进行法制、道德、文化、技能等教育。由此,罪犯监禁矫正的主要内容包括入监教育、法律常识和认罪悔罪教育、公民道德和时事政治教育、文化教育、劳动和职业技术教育、心理健康教育以及出监教育等。而无论是监禁矫正,还是社区矫正,均无法超然于上述内容范畴之外。2015年4月,司法部社区矫正管理局在接受《法制日报》记者采访时表示,要进一步加强教育矫治,有效开展思想教育、法制教育、社会公德教育、个案矫正、心理辅导和社区服务,不断提高教育矫正质量。在同年7月全国社区矫正教育管理工作会议上,司法部要求进一步加强对社区服刑人员的教育矫正,始终突出思想教育,扎实开展道德教育、爱国主义教育和优秀传统文化等教育,帮助社区服刑人员树立正确的世界观、人生观、价值观;重视开展法制教育,针对罪犯法制观念淡薄,是非观念缺失的普遍现象,在社区服刑人员中大力加强法律常识教育,增强法律意识和法治观念;认真组织社区服务,严格执行社区服刑人员每月参加社区服务不少于8小时的规定,培养社区服刑人员正确的劳动观念、纪律观念,帮助他们修复社会关系,促进他们顺利融入社区、回归社会。此外,还要求严格落实教育矫正制度,把教育矫正的时间、内容、形式和考核等硬性要求落到实处。
(一)思想法制教育
《监狱法》规定,监狱应对罪犯进行法制、道德、形势、政策、前途等内容的思想教育。法律常识与认罪悔罪教育,即针对罪犯不懂法、不守法、法律意识淡薄等情况,开展法律常识教育,使罪犯了解基本的法律知识,树立尊重和遵守法律的意识与观念。公民道德和时事政治教育,即开展公民道德教育,使罪犯明确基本的道德原则和要求,认识正确处理个人、集体、他人的关系在社会生活中的重要意义,提高道德认知水平。目前,各省已把对罪犯的法制教育纳入国家和地方普法规划。对于社区服刑人员来说,行刑改造同样必须以德育为先,通过道德法制教育纠正与消除不良的思想意识。这是确保社区服刑人员树立正确的人生观、价值观,破除恶习、改过迁善的关键。所以,社区矫正对象同样应参加公共道德、法律常识、时事政策等教育学习活动,增强法制观念、道德素质和悔罪自新意识。《关于全面推进社区矫正工作的意见》指出,要切实加强教育矫正,认真组织开展思想道德、法制、时事政治等教育,帮助社区服刑人员提高道德修养,增强法制观念,自觉遵纪守法。国务院法制办公室公布的《社区矫正法(征求意见稿)》亦明确规定,社区矫正机构应当对社区矫正人员进行法制、道德、形势政策等内容的思想教育,增强其法制观念、道德素质和悔罪意识;社区矫正人员的家庭成员、监护人、保证人,所在单位或者就读学校,以及有关社会组织应当协助社区矫正机构做好对社区矫正人员的思想教育。
(二)文化知识教育
根据《教育改造罪犯纲要》,针对罪犯的不同文化程度,监狱分别开展扫盲、小学、初中文化教育,有条件的可以开展高中阶段教育。经考试合格的,由教育部门发给相应的学业证书。尚未完成义务教育、不满45周岁、能够坚持正常学习的罪犯,应当接受义务教育。对罪犯的文化教育,以扫盲和小学教育为重点,文盲罪犯应当在入监两年内脱盲;对已完成义务教育的罪犯,鼓励其参加电大、函大、高等教育自学考试或者其他类型的学习。而且,成年罪犯的教学时间,每年不少于500课时;对未成年犯进行思想、文化、技术教育的教学时间,每年不少于1000课时。看守所应当根据不同情况,对罪犯进行文化教育,鼓励罪犯自学。公安部《看守所留所执行刑罚罪犯管理办法》亦规定,罪犯可以参加国家举办的高等教育自学考试,看守所应当为罪犯学习和考试提供方便。
相比之下,社区矫正能有效利用社会上的教育培训资源,如在社会有关力量的协助下,开办各种形式的工读托管班、生活常识训练班、文化知识补习班、职业技能强化班等。同时,对处于学龄期或愿意继续在校读书的矫正对象,可利用学校教育资源,使其继续在校接受道德法制或文化知识教育。此外,还可与社会上营利性的教育培训企业建立合作关系,通过政府购买服务的方式使社会办学机构承接文化教育任务。鉴于此,《社区矫正实施办法》和《关于全面推进社区矫正工作的意见》并未明确规定文化教育的内容;《社区矫正实施办法》仅规定社区服刑人员每月参加教育学习时间不少于8小时。尽管社区服刑罪犯具有利用社会资源而自主学习的机会,但对未完成九年制义务教育的罪犯而言,社区矫正机构仍有义务帮助其完成扫盲、脱盲教育。社区矫正虽可广泛利用社会资源,将更多地教育自主性归还罪犯,但多数学者认为,文化知识教育仍构成社区行刑不可或缺的重要内容。“社区矫正机构应当采取集体或个别的方式,对社区服刑人员开展法制、道德、文化、职业技术、生活等方面的教育活动。鼓励社区服刑人员的亲友,所在学校、单位或者基层组织的代表等适宜人员参加对社区服刑人员的教育活动。”
(三)劳动技能训练
公安部《看守所留所执行刑罚罪犯管理办法》规定,看守所应当组织罪犯参加劳动,培养劳动技能,积极创造条件,组织罪犯参加各类职业技术教育培训。《监狱法》亦明确规定,有劳动能力的罪犯必须参加劳动。监狱根据罪犯的个人情况,合理组织劳动,使其矫正恶习,养成劳动习惯,学会生产技能,并为释放后就业创造条件。监狱应结合罪犯实际,教育罪犯认识劳动的重要意义,引导罪犯树立正确的劳动意识,根据罪犯狱内劳动的岗位要求及刑释后的就业需要,组织罪犯开展某一工种培训与技能教育。而且,年龄不满50周岁、没有一技之长、能够坚持正常学习的罪犯都应参加技术教育;有一技之长的,可按照监狱安排,选择学习其他技能。关于罪犯的劳动时间,参照国家有关劳动工时的规定执行;在季节性生产等特殊情况下,可以调整劳动时间。罪犯有在法定节日和休息日休息的权利。实践中,成年犯监狱大多实行“5 1 1”的教育改造模式,即5天劳动、1天学习、1天休息。《教育改造罪犯纲要》对未成年犯的劳动,规定以学习、掌握技能为主;劳动时间,每天不超过4小时,每周不超过20小时。同时,16周岁以下的未成年犯不参加生产劳动。《教育改造罪犯纲要》要求强化劳动对罪犯的矫治功能,通过劳动教育引导罪犯养成劳动习惯,增强遵章守纪、安全生产、协作配合等意识,培育与现代生产方式相适应的素养,并提高罪犯的劳动技能,促进其回归社会后就业谋生。目前,各省份监狱已将罪犯职业技能培训纳入全国劳动职业技能培训总体规划,罪犯考试通过后可直接获得劳动保障部门颁发的证书。
对于有劳动能力的社区矫正对象,《社区矫正实施办法》同样规定应参加社区服务,修复社会关系,培养社会责任感、集体观念和纪律意识,而且社区矫正人员每月参加社区服务的时间不少于8小时。司法行政机关还应根据社区服刑人员的实际需要,协调有关部门和单位开展职业培训和就业指导,帮助落实社会保障措施。《关于全面推进社区矫正工作的意见》指出,要组织开展社区服务,培养社区服刑人员正确的劳动观念,增强社会责任感,帮助他们修复社会关系,更好地融入社会。国务院法制办公室公布的《社区矫正法(征求意见稿)》亦规定,社区矫正机构可以协调有关部门和单位,对就业困难的社区矫正人员开展技能培训、就业指导。并且,社区矫正机构可以组织社区矫正人员参加社区公益活动,服务社区群众,修复社会关系,培养其社会责任感。由此可知,一方面,如果社区服刑人员通过参加职业训练而掌握了一技之长,在社区矫正期间及解除社区矫正后即有更多的机会“有业可就”,其生活来源便有了一定保障,不至于重新违法犯罪。这与监禁行刑对罪犯职业技能的训练宗旨是一致的,均在于使罪犯在刑满释放或解除社区矫正后能够有能力立足社会,促其顺利回归。另一方面,组织社区服刑人员参加社区服务的主要目的在于修复社会关系,培育良好的公民观念,同样是为了促其更好地回归社会生活。鉴于此,社区矫正机构应根据劳动力市场及社区服务的需要,协调有关部门和单位开展职业培训、就业及社区服务指导。比如,可将社区矫正对象的职业技能培训纳入地方再就业培训体系,推进融思想教育、技能培训、过渡性安置为一体的就业帮扶基地建设。再如,在企业设立社区服刑人员“阳光驿站”,由政府提供优惠政策,鼓励企业雇用社区矫正人员,并通过后续监管建立长效合作机制。在广大农村,针对农村户籍矫正对象较多的情况,还可为其提供农业生产技术培训,如举办棚室蔬菜种植技术培训活动等。
(四)心理矫治
国外监狱普遍将心理矫治作为教育矫正的重要手段。经过多年的探索实践,我国监狱系统对罪犯的健康教育和心理矫治也取得了显著成效。针对罪犯心理调适能力和心理承受能力普遍较弱,容易发生心理问题的情况,要求在罪犯中普遍开展心理健康教育,引导罪犯树立关于心理健康的科学观念,懂得心理健康的表现与判断标准,了解影响心理健康的因素及其关系,对自身出现的心理问题学会自我调适或主动寻求心理辅导和咨询,增强心理承受和自我调控情绪的能力,提高心理素质。《监狱教育改造工作规定》要求监狱开展对罪犯的心理矫治工作,包括心理健康教育、心理测验、心理咨询和心理疾病治疗。《教育改造罪犯纲要》也要求监狱发挥心理矫治手段对罪犯心理的调适、干预作用,普遍对在监罪犯开展心理测验,了解和掌握其心理特征与行为倾向,并通过心理咨询实施有效干预,使罪犯消除心理障碍,学会自我调适,恢复健康心理。同时,对有心理疾病的罪犯应予以治疗,并注意收集、积累心理矫治个案,注重发挥个案的指导作用。目前,心理矫治在维护监狱稳定和教育改造罪犯中发挥了重要作用。各监狱普遍建立了服刑人员心理健康指导中心,健全心理矫治工作流程和标准,心理矫治能力进一步提高。截至2012年底,从事监狱心理矫治工作人员超过了3万人。2012年,监狱对17万余名罪犯进行了个体心理咨询,罪犯心理健康教育普及率达到100%,通过心理干预,预防罪犯自杀、自残和暴力行凶等7万余人次。
与监禁行刑一样,心理矫治是矫正社区服刑人员必要的行刑手段。定期监察矫正对象的心理状况,消除其不良的心理意识,对在矫正过程中显现出的心理危机及心理障碍及时介入干预,是切实获得社区行刑实效的重要途径。《社区矫正实施办法》规定,根据社区矫正人员的心理状态、行为特点等具体情况,应采取有针对性的措施进行个别教育和心理辅导,矫正其违法犯罪心理,提高社会适应能力。《关于全面推进社区矫正工作的意见》亦指出,社区矫正要普遍开展心理健康教育,做好心理咨询和心理危机干预,不断增强教育矫治效果。显然,监狱对罪犯开展心理矫治的有关经验、技术完全可为社区矫正机构所借鉴、共享,在完善社区行刑心理矫治体系的基础上,有必要实现监禁心理矫正与社区心理矫正的技术互通。
三、矫正技术的共通性
监狱行刑的成功经验及规章制度对健全社区矫正机制无疑具有启迪与借鉴意义,并足以带动社区矫正执法的规范化发展。“尽管非监禁刑罪犯的执行方法与监禁刑不一样,但教育改造人的原理是一致的,可以相互借鉴。”
吴宗宪等:《非监禁刑研究》,中国人民公安大学出版社2002年版,第665页。所以,在分类矫正、奖惩激励、风险评估、处遇管理等方面,包括调查评估、交付接收、管理教育、考核奖惩、收监执行、解除矫正等各个环节在内,均存在两者相互借鉴的空间。
(一)集体教育
《监狱法》规定,教育改造罪犯实行因人施教、分类教育,以理服人的原则,采取集体教育与个别教育相结合、狱内教育与社会教育相结合的方法。公安部《看守所留所执行刑罚罪犯管理办法》亦规定,看守所应当结合时事、政治、重大事件等,适时对罪犯进行集体教育。集体教育即监狱将罪犯按一定的组织形式集合起来,集体组织开展的法律常识和认罪悔罪教育、公民道德和时事政治教育、文化教育、劳动和职业技术教育以及心理健康教育。相应地,社区矫正的集体教育是指把社区矫正人员按一定的组织形式集合起来进行宣教、传授和训练,解决其普遍性问题的教育方法。不过,《社区矫正实施办法》和《关于全面推进社区矫正工作的意见》并未明确规定集体教育的内容。从矫正实践看,不宜将对社区服刑人员的集体教育排除在外。比如,可定期组织社区服刑人员开展道德、法制或时事教育集中宣讲会,要求罪犯定期口头或书面汇报思想动态,并可确定每周某一天为固定的谈话、谈心日。再如,还可组织社区矫正对象集体或分类到法庭旁听,使其感受到审判机关的威严,又能学到案例知识、接受法制教育。有观点建议:“对于严重违反监督管理规定的社区服刑人员,经过县级社区矫正管理机关批准,可以在社区矫正辅助机构中进行不超过一个月的集中训练型教育。”
赵秉志:《社区矫正法(专家建议稿)》,中国法制出版社2013年版,第73页。这种形式的集中教育实行严格的纪律制度和军事化管理,旨在提高社区服刑人员的自我管理能力。
(二)分类教育
由于不同种类罪犯的罪质、刑期及改过难易度互不相同,因而监禁行刑与社区行刑均不能整齐划一,而应设置分类的、差别的、立体的监管矫正等级。《教育改造罪犯纲要》指出,监狱应根据罪犯的犯罪类型,结合罪犯的危险程度、恶性程度、接受能力,对罪犯进行分类而施以分类教育。对顽固犯、危险犯,要指定专人负责管理教育工作;对危险犯,要努力消除危险。监狱还要深入研究不同类型罪犯的教育改造方法,进一步提高教育改造罪犯的针对性。对于社区服刑人员而言,“社区服刑人员入矫之后,社区矫正机构应当分析其人身危险性和矫正需求等方面的因素,制订分类监督方案,并根据社区服刑人员在矫正过程中的表现,对监督管理措施适时作出调整。”
在矫正实践中,主要根据年龄、性别、罪错以及矫正表现等标准进行分类,如划分为未成年矫正对象、老年矫正对象、保外就医矫正对象、怀孕或哺乳婴儿的妇女矫正对象、暴力型矫正对象、财产型矫正对象等。《关于全面推进社区矫正工作的意见》要求大力创新教育方式方法,实行分类教育和个别教育。该意见指出,要切实加强监督管理,严格落实监管制度,防止社区服刑人员脱管、漏管和重新违法犯罪,并严格检查考核,及时准确掌握社区服刑人员的改造情况,按规定实施分级处遇,调动社区服刑人员的改造积极性。
国务院法制办公室公布的《社区矫正法(征求意见稿)》第27条规定,社区矫正机构对社区矫正人员的教育形式应当充分考虑社区矫正人员的犯罪类型、个体特征、日常表现等实际情况。也就是说,基于管制、缓刑、假释犯及暂予监外执行罪犯的各自特点,针对不同类型罪犯及不同罪犯个体的行刑策略理应有所区别。“社区矫正机构应当根据评估结果,对社区服刑人员实行从严、普通、从宽等类型的分类管理。对社区服刑人员实行不同类型管理时,应当根据监督管理的需要,在矫正小组的构成、监管方法的使用、相互接触的频率等方面区别对待。”
但在社区行刑实践中,对各类矫正对象的社区行刑基本上是“一锅煮”,未作实质区分。《刑法修正案(八)》对未成年犯、老年犯、病残犯在减刑、假释方面的从宽认定,使原本在监狱服刑的这几类罪犯将有一部分转处社区服刑,再加上对未成年犯“尽量适用缓刑”的政策,导致社区服刑群体中上述几类罪犯的比例将有所增加。
首先,对未成年社区服刑人员应制定有别于成年服刑人员的矫正原则、策略及措施。《社区矫正法(征求意见稿)》指出,对未成年社区矫正人员实行监督管理,执行下列规定:矫正宣告不公开进行,其矫正档案不对外公开;矫正小组应当有熟悉青少年成长特点的人员参加;监督管理应当与成年社区矫正人员分开进行;针对未成年社区矫正人员的年龄、心理特点和发育需要等特殊情况,采取有益于其发展的矫正措施。根据《社区矫正实施办法》,对未成年人实施社区矫正,应当遵循教育、感化、挽救的方针,按照下列规定执行:对未成年人的社区矫正应当与成年人分开进行;对未成年社区矫正人员给予身份保护,其矫正宣告不公开进行,其矫正档案应当保密;未成年社区矫正人员的矫正小组应当有熟悉青少年成长特点的人员参加;针对未成年人的年龄、心理特点和身心发育需要等特殊情况,采取有益于其身心健康发展的监督管理措施;采用易为未成年人接受的方式,开展思想、法制、道德教育和心理辅导;协调有关部门为未成年社区矫正人员就学、就业等提供帮助;督促未成年社区矫正人员的监护人履行监护职责,承担抚养、管教等义务;采取其他有利于未成年社区矫正人员改过自新、融入正常社会生活的必要措施。然而,上述规定显得过于原则,可操作性不强,特别是针对未成年罪犯特定的生理、心理特点,未规定专门的矫正项目。目前,未成年人社区矫正实践存在与成年犯方法混同、内容与实践脱节、未兼顾未成年人身心特点等问题。矫正项目主要表现为思想法制教育、公德教育、公益劳动、心理辅导、就业指导等,并以思想和劳动教育为主。许多项目缺乏针对性及评估标准,显得程式化、形式化、虚无化,特别是对未成年人的心理矫治这一国际通行的做法进展缓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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