描述
开 本: 32开纸 张: 胶版纸包 装: 平装-胶订是否套装: 否国际标准书号ISBN: 9787509376683
特点1:阐述中,力争变理论性内容为操作中的具体性内容,使本书读起来即有通俗性又有使用工具书查找知识的便利性;
特点2:引用了时效性*,更具体的规章制度,使得社区服刑人员更能全面了解法律、规章,增强了本书的指导性;
特点3:加入案例,以案释法,使本书更具生动性。
2011年修正后的《刑法》规定,对被判处管制的犯罪分子,依法实行社区矫正;对宣告缓刑的犯罪分子,在缓刑考验期限内,依法实行社区矫正;对假释的犯罪分子,在假释考验期限内,依法实行社区矫正。国家之所以对社区矫正予以重视,是因为社区矫正依托并充分利用社会资源对社区矫正服刑人员实施教育矫正,社区矫正中的种种因素会*可能地为社区服刑人员扫清心理障碍和行为障碍。
那么,作为一名正在进行社区矫正的服刑人员,要怎样遵守司法行政部门关于社区矫正的各项法律法规、规章制度,有什么义务和责任配合社区矫正工作部门的工作呢?
本书会给社区矫正服刑人员在法律方面给予指导。本书涉及社区矫正一般内容、社区矫正机构、社区服刑人员的接收、监督与管理、考核与奖惩、教育与培训、安置与帮教、社区矫正的终止与解除、未成年人的社区矫正等。对一名社区服刑人员来说,包括了从接受矫正到*终解除和终止矫正过程中的全部法律内容,本书能给读者带来使用工具书查找知识的感觉,相信一定能给从事社区矫正相关研究的人员和社区服刑人员带来帮助。
目 录
章 认识社区矫正
1. 什么是社区矫正?社区矫正如何理解?
2. 社区服刑人员包括哪几类?
3. 社区矫正对社区服刑人员的矫正功能体现在哪些方面?
4. 社区矫正的工作流程是怎样的?
5. 社区矫正的相关制度有哪些?
6. 社区服刑人员如何正确认识自己的身份?
7. 在社区矫正中,社区服刑人员的合法权益受到侵害怎么办?
8. 社区服刑人员为什么还需要了解本省市的社区矫正实施细则?
第二章 社区矫正机构
1. 参与社区矫正工作的部门有哪些?各负责什么工作?
2. 为什么由司法所负责实施社区矫正?司法所要履行哪些职责?
3. 什么是“中途之家”?其有什么功能?
4. 社区矫正小组成员由哪些人组成?
5. 社区矫正小组负责哪些工作?
6. 社区矫正工作中的纪律有哪些?
7. 矫正小组成员必须有女性工作人员吗?
8. 什么是矫正个案?包括哪些内容?
9. 制定矫正个案应听取社区服刑人员本人的意见吗?
第三章 矫前调查、交付与接收
节 矫前调查
1. 什么是矫前调查?
2. 为什么要重视社区矫正调查评估?
3. 调查评估会涉及哪些事项?
4. 为什么要重视居住地核实?
5. 如何配合当地司法机关做好居住地的核实工作?
6. 居住地不符合条件的怎么办?
第二节 交付与接收
7. 对于社区服刑人员接收的时效性是如何规定的?
8. 不同类别社区服刑人员的交付方式分别是如何规定的?
9. 在衔接工作中要做哪些配合?
10. 户籍地与居住地不一致时要到哪里接受社区矫正?
11. 判决生效后去司法所报到的时间是怎样规定的?
12. 不按规定报到有什么后果?
13. 司法行政机关可以不按时接收报到人员吗?
14. 社区服刑人员报到,司法局却不予接收时该怎么办?
15. 什么是漏管,出现漏管有哪些危害?
16. 交付执行中,如果成为漏管人员该怎么办?
17. 报到登记应履行哪些手续?
18. 社区矫正监管协议是什么?其内容大致有哪些?
19. 社区矫正监管协议书具体包括哪些内容?
20. 什么是社区矫正宣告?包括哪些事项?
21. 社区矫正宣告有哪些具体内容?
22. 什么是社区矫正方案?不同类型社区服刑人员应该有不同的教育改造计划吗?
23. 社区服刑人员的档案记载哪些内容?怎样管理?
第四章 对一般社区服刑人员的监督与管理
节 一般规定
1. 社区服刑人员的基本权利应该得到保障吗?
2. 社区服刑人员享有的权利有哪些?又要履行怎样的义务?
3. 社区服刑人员的“五不准”是什么?
4. 什么是“三等四级”管理?各等级标准分别是什么?
5. 关于请假有什么规定? /
6. 社区矫正监督人可由哪些人担任?其任务是什么?
7. 司法所对某一社区服刑人员制定的社区矫正方案,一经制定就不会调整吗?
8. 社区服刑人员应当遵守哪些规定? /
9. 如果从某市A小区搬迁至B小区,需要向司法所报告吗? /
10. 换了工作单位,是否要向司法所报告? /
11. 丧偶,是否需要向司法所报告? /
12. 矫正期间需要外出就业、上学或者经商怎么办? /
13. 矫正期间能出境旅游或者出境打工吗? /
14. 经常被“以前的朋友”找上门,需要向司法所报告吗? /
15. 保外就医人员应该隔多长时间报告一次身体情况? /
16. 因正当理由需要离开所居住的市、县(旗)且不超过七日的,应履行什么手续? /
17. 因正当理由需要离开所居住的市、县(旗)超过七日的,应履行什么手续?
18. 因正当理由迁出原居住县(市、区、旗),社区矫正还会继续执行吗?
19. 公益劳动必须要参加吗?
20. 什么是“脱管”?脱管有什么后果?
21. 被适用“禁止令”的社区服刑人员在社区矫正中应当注意哪些问题?
22. 什么是社区矫正的收监执行?
23. 哪些情形下会被撤销缓刑、假释和收监执行,怎样防止?
第二节 被管制的社区服刑人员
24. 什么是管制?
25. 犯哪些罪可能被判处管制?
26. 被判处管制的社区服刑人员要遵循哪些规定?
27. 管制的期限是多长时间?
28. 一人犯数罪都被判处管制的,管制长期限为多少?
29. 被判处管制的社区服刑人员,在什么情况下可以获得减刑?
30. 被判处管制,可以获得长的减刑时限是多长时间?
31. 被判处管制,可以附加剥夺政治权利吗?
32. 被判处管制的社区服刑人员,参加劳动应该获得报酬吗?
33. 被判处管制的社区服刑人员,矫正期间下落不明的时间是否应当计入执行刑期?
第三节 被宣告缓刑的社区服刑人员
34. 什么是缓刑?
35. 缓刑的考验期限是多长时间?
36. 被宣告缓刑的社区服刑人员未按时报到的,后果会怎样?
37. 被宣告缓刑的社区服刑人员在考验期满后,一般会出现哪几种结果? /
38. 被宣告缓刑的社区服刑人员,在哪些情行下应予撤销缓刑?
39. 被宣告缓刑的社区服刑人员在考验期限内犯新罪的,后果会怎么样? /
40. 被宣告缓刑的社区服刑人员违反人民法院禁止令,情节严重的,后果会怎样?
41. 被宣告缓刑的社区服刑人员,在矫正期间受到三次警告仍不改正的,后果会怎样?
42. 被宣告缓刑的社区服刑人员,受到处罚仍不遵守监督管理规定的,后果会怎样?
第四节 被裁定假释的社区服刑人员
……
第五节 被暂予监外执行的社区服刑人员 / 101
……
第五章 对未成年社区服刑人员的监督与管理 / 111
……
第六章 社区服刑人员的考核与奖惩 / 131
……
第七章 社区服刑人员的教育与培训 / 147
……
第八章 对社区服刑人员的帮扶管理 / 179
……
第九章 社区矫正的终止与解除 / 189
……
第十章 刑法基础知识问答 / 205
……
第十一章 相关法律法规规章等规范性文件 / 219
……
二、部分省市的社区矫正实施细则
……
认识社区矫正
1. 什么是社区矫正?社区矫正如何理解?
所谓社区矫正,是指与监禁矫正相对的非监禁刑罚执行方式,即将符合社区矫正条件的罪犯置于社区内,由专门的国家机关在相关社会团体和民间组织以及社会志愿者的协助下,在判决、裁定或决定确定的期限内,矫正其犯罪心理和行为恶习,并促进其顺利回归社会的非监禁刑罚执行活动。
在理解社区矫正的概念时,应当注意以下几点:(1)社区矫正是非监禁刑罚执行活动;(2)社区矫正的目的是促进社区服刑人员顺利回归社会;(3)社区矫正的内容是矫正罪犯的犯罪心理和行为恶习;(4)社区矫正是在判决、裁定或决定确定的期限内执行的;(5)社区矫正是在相关社会团体、民间组织和社会志愿者的协助下进行的;(6)社区矫正是由专门国家机关主导进行的;(7)社区矫正是在社区中进行的;(8)社区矫正是针对符合法定条件的对象进行的。
2. 社区服刑人员包括哪几类?
社区服刑人员主要包括三类:类是罪行比较轻微的,如被判处管制、被宣告缓刑的罪犯;第二类是虽然罪行比较严重,但是经过改造,确有悔改表现,不致再危害社会的,如被裁定假释的罪犯;第三类是有特殊情况的,如暂予监外执行的罪犯。
2012年《社区矫正实施办法》实施前,在我国开展的社区矫正活动中,社区服刑人员类型包括管制、缓刑、假释、暂予监外执行、剥夺政治权利五种类型。《社区矫正实施办法》实施后,对社区服刑人员类型进行了调整,被剥夺政治权利的人员不再纳入社区矫正管理,而是由公安机关对其进行监督管理。
2012年修正后的《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八条规定对此予以明确:“对被判处管制、宣告缓刑、假释或者暂予监外执行的罪犯,依法实行社区矫正,由社区矫正机构负责执行。”
3. 社区矫正对社区服刑人员的矫正功能体现在哪些方面?
(1)惩罚功能。社区矫正作为一种刑罚执行方式,应当体现对于社区服刑人员的惩罚,如社区服刑人员应当服从社区矫正机构的监督管理,必须遵守各项矫正制度规定。
(2)控制功能。在社区矫正的实施过程中,社区服刑人员始终处于社区矫正机构和人民群众的视野之内,其行为处于被监督管理之下。因此,社区服刑人员的人身自由虽未被剥夺,但其行为受到一定的控制,有利于防止其重新犯罪或从事其他违法活动。
(3)治疗功能。社区矫正的治疗功能主要体现为对社区服刑人员进行普遍的心理健康教育和对有心理危机的社区服刑人员进行心理危机干预,实施有效的心理矫治。
(4)教育功能。社区矫正机构通过法制教育、劳动教育、文化教育、技能教育和心理健康知识教育,提高社区服刑人员的道德水平和法制观念,增强其谋生技能,达到使社区服刑人员顺利回归社会,改造成为新人的目的。
(5)感化功能。社区矫正机构不仅对社区服刑人员进行思想教育与行为引导,而且通过多种形式传授文化知识与生产技能,并积极推荐就业。在法定条件下,家庭生活困难的社区服刑人员还可以申请政府生活保障。通过这些人道待遇和关心爱护,使社区服刑人员产生被感化的心理效应,促使其更深刻地认罪悔罪,调动其改造的积极性和自觉性。
(6)塑造功能。社区矫正将罪犯置于社会化的交际生活中,使其能够可能地承担家庭和社会责任,并在此基础上进行心理引导和行为规范,促进社区服刑人员的再社会化,终能够以普通社会成员的身份顺利回归社会,避免监禁矫正可能存在的以消极服从、自信心与进取心丧失为特征的“监狱人格”“囚犯人格”的出现。
4. 社区矫正的工作流程是怎样的?
作为刑罚的执行方法,社区矫正有着严格的工作流程,这是保证社区矫正的严肃性和社区矫正工作质量的基本要求。根据社区矫正工作的先后顺序,可以将社区矫正的工作程序分为以下四个环节:
一是社区矫正的交付执行。社区矫正的交付执行主要包括社区服刑人员的接收、相关法律文书的移交等内容。
二是对社区服刑人员的监督管理。对社区服刑人员的监督管理主要有对社区服刑人员的谈话教育、建立矫正档案、制定矫正方案、签订监督帮教协议、开展公益劳动、组织开展集中学习教育、开展心理咨询、走访、定期进行情况汇报等工作环节。
三是对社区服刑人员的考核奖惩。对社区服刑人员的考核奖惩主要有建立日常考核制度、按月进行考核并填写《社区矫正人员考察表》、按季度进行综合评议作出书面鉴定,对社区服刑人员按现实表现进行奖惩等。
四是社区矫正的解除。社区矫正的解除主要有对刑期、考验期满没有重新违法犯罪的社区服刑人员,履行审批手续宣告期满解除矫正;对重新犯罪、有余罪漏罪的,移送公安机关、检察机关依法处理;对违反监督管理规定的,按程序提出收监执行建议。
5. 社区矫正的相关制度有哪些?
从整体上来看,关于社区矫正的相关制度,大体上可以分为管理制度、矫正个案制度、公益劳动制度和社会保障制度四种。仔细说来,又可以作如下划分:
1.管理制度
(1)报告制度。报告制度是社区服刑人员向社区矫正机构进行汇报的制度。如社区服刑人员每周通过电话向司法所报到一次,汇报其所在位置及上周的活动情况、思想状况;社区服刑人员每月到司法所报到一次(未成年社区服刑人员须由其监护人陪同)并汇报情况;被监外执行的社区服刑人员,视其身体状况,可以委托监护人或近亲属以书面形式汇报本月认罪服法、遵规守纪及思想改造情况。
(2)监护制度。司法所要在社区服刑人员报到后20日内,对其单位、家庭情况进行走访了解,确定社区服刑人员的监护人,签订监护人协议。社区服刑人员的监护人由达到法定责任年龄、具有监护能力的近亲属或所在工作单位、居住地村(居)委会担任。监护人有义务对社区服刑人员进行日常监督、管理和教育,并及时向司法所反映相关情况。
(3)走访制度。司法所应当每月至少与社区服刑人员见面一次,视情况对社区服刑人员进行走访。掌握他们的近期状况、思想动态及存在的困难和问题。
(4)学习制度。司法所应当根据实际情况,每月至少组织社区服刑人员进行一次集体学习或活动。
(5)迁居制度。迁居制度是对社区服刑人员变更居住地的管理。如社区服刑人员迁居或者确因治疗、护理等特殊需求需要转院或离开居住区域的,必须由其本人提出申请,监护人、居委会(村委会)出具证明,司法所审核后出具社区服刑人员的表现材料送公安机关审批。
(6)外出请、销假制度。社区服刑人员需要外出的,必须向司法所请假,返回后应及时到司法所销假,同时向派出所报告。
(7)会客制度。社区服刑人员在接受媒体采访或会见境外人士前,必须由其本人提出申请,监护人、村(居)委会出具证明,司法所审核后出具社区服刑人员的表现材料送公安机关审批。
(8)公示制度。司法所应定期将社区服刑人员考核与奖惩情况等,以适当的形式进行公布。
(9)申诉制度。申诉制度,是指在社区服刑人员权益受侵犯时的救济制度。社区服刑人员受到非法待遇,或社区矫正机构未按有关法律文书确认的刑罚内容执行刑罚的,社区服刑人员可以要求社区矫正机构纠正或向人民检察院检举、反映,还可以向司法机关申诉。
(10)解矫制度。解矫制度,是指社区服刑人员矫正期满后,进行相关手续的办理,并予以公开宣告的制度。
2.个案制度
社区矫正个案制度是针对每个社区服刑人员单独进行的工作制度。在运用该制度时,执行机关首先会运用社会学、心理学、教育学等知识,通过多种途径对社区服刑人员的犯罪原因、思想状况、家庭背景、现实表现等进行综合研究,找准症结,制定矫正个案。其次再针对每名社区服刑人员成立专门的矫正小组,指定责任人,实施矫正方案。矫正小组负责社区服刑人员的管理、教育、就业生活指导及相关情况的考察,并提出对社区服刑人员的处理意见,以期不断提高社区服刑人员的教育改造质量。
3.公益劳动制度
公益劳动由社区服刑人员所辖司法所根据本地的实际情况设置。如2012年《社区矫正实施办法》第十六条规定,有劳动能力的社区服刑人员应当参加社区服务,修复社会关系,培养社会责任感、集体观念和纪律意识。社区服刑人员每月参加社区服务时间不少于八小时。
4.社会保障制度
社区矫正中的社会保障制度,主要是指司法行政机关对社区服刑人员在经济保障上给予相关帮助的制度。如司法行政机关应当根据社区服刑人员的需要,协调有关部门和单位开展职业培训和就业指导,帮助落实社会保障措施。司法所应当将符合低保条件的社区服刑人员的家庭情况向民政部门作出说明,经民政部门审核,纳入本市生活保障范围。
6. 社区服刑人员如何正确认识自己的身份?
案例一:社区服刑人员黄某,男,2013年因诈骗罪被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二年,缓刑三年执行。该犯在缓刑考验期内,不服从乡司法所的监管,私自外出打工,未随身携带定位手机,且无法通过其他手机与其取得联系,其家属也称无法与其联系,该乡司法所通过多种渠道多次查找仍无法查明该犯下落,失联时间已近两个月,已在实际上处于脱管状态。司法局加大查找力度,终联系到黄某并责令其返回,同时司法局也向县法院提交了司法建议书,建议撤销黄某缓刑,得到县法院的采纳。目前,黄某已送监狱收监服刑。
案例二:社区服刑人员张某,因犯非法拘禁罪于2015年被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七个月,缓刑一年。判决生效后,张某如期向司法局社区矫正科报到并办理了相关手续后到司法所接受社区矫正。后司法所通知张某到司法所领取手机定位卡、参加个别教育时,发现其手机关机,无法联系到其本人,其脱管已经超过一个月。司法局遂向法院提出撤销对张某的缓刑判决并收监执行的建议,终法院裁定对张某撤销缓刑,执行原判刑期七个月。
在近两年的社区矫正司法实践中,出现了很多社区服刑人员对自己的社区服刑人员身份认识不清楚,甚至认识错误,不能区分自己跟社会一般人员的区别,而被司法局提请撤销缓刑、假释和暂予监外执行,由公安机关、法院和监狱决定收押后送到监狱执行,让许多本来可以在社会上完成社区服刑的人员追悔莫及,其结果是本来可以在“大墙”外矫正变成了在“大墙”内接受刑罚。为避免出现这种状况,社区服刑人员一定要明确自己的身份。
首先,要认识到自己是受到法律制裁和处罚的正在服刑的罪犯,不同于社会上的正常人员。北京市司法局从2014年起要求,在工作中一律以“社区矫正服刑人员”称谓(本书也统一称谓为“社区服刑人员”)社区矫正对象,目的就是让社区矫正人员强化自己的身份意识。作为罪犯,需要接受刑罚执行机关的管理和改造,具有服从社区矫正机关的监督管理的义务,其在社会生活中受到很多限制,如上述案例中社区矫正服刑人员张某不主动接受司法所对其的日常监督管理,社区服刑人员黄某想外出打工,必须向司法所提出申请并得到批准后才能外出,否则就违反规定会受到处分。
其次,对社区矫正要有正确的认识。社区矫正在我国有时被粗略地称为监(看守所、监狱等监管场所)外执行,其本质是刑罚执行。刑罚执行多数情况下是在监狱等封闭场所进行的,被执行人的人身自由受到剥夺。而社区矫正具有不监禁、开放性的特点,这就使人在观念上往往难以将其与刑罚执行联系起来。但实际上,社区矫正属于刑罚执行活动。
后,要珍惜社区矫正的改造机会。从服刑场所看,监禁矫正是在看守所、监狱等相对封闭的场所进行的,以短期或长期剥夺人身自由为前提,而社区矫正则是在相对开放的社区内进行的,它只是限制社区服刑人员的人身自由或剥夺其政治权利,并不隔断社区服刑人员与社会之间的多数联系;从监督方式上看,监禁矫正主要是通过狱内管理、三课教育、辅助教育、心理咨询与矫治和生产劳动等为主要手段的,而社区矫正由于扎根社区,能够依托并充分利用社会资源对社区服刑人员的矫正,无论在社会力量介入的深度、广度和形式多样性上,都是监禁矫正所无法实现的;从矫正效果来看,与监狱矫正不同,社区服刑人员无需入狱服刑,因此可以避免狱内“交叉感染”,社区矫正为罪犯创造了极为宽松的改造环境,有利于加强社区服刑人员与社会交往的密切程度,从而大大提高改造质量。
7. 在社区矫正中,社区服刑人员的合法权益受到侵害怎么办?
案例:马某因涉嫌故意伤害罪被法院判处缓刑,法院向马某居住地的司法局进行居住地核实,但是马某所在地的司法局未开展调查就向法院回函称马某居住地不符合规定,要求法院再行核实。但实际马某的居住地完全符合规定情形,司法局不负责任的行为侵害了马某接受社区矫正的权利,这时候马某该怎么有效维护自己的合法权利呢?
根据2012年颁布的《社区矫正实施办法》第三十七条规定:人民检察院发现社区矫正执法活动违反法律和该办法规定的,可以区别情况提出口头纠正意见、制发纠正违法通知书或者检察建议书交付执行机关,执行机关应当及时纠正、整改,并将有关情况告知人民检察院。因而,马某可以向当地的人民检察院的控告申诉部门或者刑事执行检察部门进行控告,要求检察院监督,保障其合法权益。
马某向人民检察院控告后,检察机关予以受理,经调查,向马某居住地的司法所发出纠正违法通知书,要求司法局予以接收,终马某被司法局接收,纳入社区矫正。
8. 社区服刑人员为什么还需要了解本省市的社区矫正实施细则?
2012年施行的《社区矫正实施办法》对全国开展社区矫正工作作了原则性的规定,但是实践中对于一些具体的标准和程序,像开展社区矫正的居住地的标准、社区矫正社会调查的内容和程序、居住地核实的内容和程序、收监执行的条件、外出上学和就业的要求,各省市有不同的标准和要求。因而,社区服刑人员一定要认真研读本省市的社区矫正实施细则,将它作为自己接受社区矫正的直接的法律指南。
目前各省市基本都依据《社区矫正实施办法》制定了实施细则,本书在附录中对部分省市的社区矫正实施细则予以列明,大家可以翻阅了解,还可以从互联网查询相应细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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