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开 本: 16开纸 张: 胶版纸包 装: 平装-胶订是否套装: 否国际标准书号ISBN: 9787513055130
目录
导论
章以权利人实际损失确定损害赔偿数额
节权利人产品销售量减少总数的确定
第二节侵权产品在市场上的销售总数的确定
第二章以侵权人非法获利确定损害赔偿数额
节违法所得数额的确定
第二节损害赔偿数额计算中的利润分割
第三章以许可使用费的倍数确定赔偿数额
节侵犯专利权案件中许可使用费的适用
第二节侵犯著作权案件中许可使用费的适用
第三节以合理许可费倍数确定损害赔偿数额的条件
第四节关于许可使用费的倍数
第四章法定赔偿
节我国知识产权法定赔偿制度的建立和发展
第二节我国知识产权法定赔偿制度存在的问题
第三节法定赔偿的适用条件
第四节法定赔偿应考量的因素
第五章惩罚性赔偿
节惩罚性赔偿的发展历程
第二节惩罚性赔偿在我国的适用
第三节我国对知识产权惩罚性赔偿的态度
第四节美国和我国台湾地区知识产权惩罚性赔偿制度考察
第五节我国知识产权侵权领域引入惩罚性赔偿的必要性
第六节对我国知识产权惩罚性赔偿制度的质疑及回应
第七节我国知识产权侵权惩罚性赔偿的适用
第八节确定惩罚性赔偿的基数及考虑的因素
第九节知识产权惩罚性赔偿适用的证据问题
参考文献
在知识产权侵权民事诉讼中,侵权行为的认定与损害赔偿数额的确定是原被告双方争议的两大焦点问题。我国司法实践中,比较注重侵权行为的认定,但往往对损害赔偿数额确定的理由论述不够,给知识产权审判工作披上了“神秘的面纱”。究其原因,主要是知识产权的无形性,导致损害赔偿数额计算难。
目前,我国关于知识产权损害赔偿的计算方式,通常采用填平原则,即权利人损失多少,法院便判决侵权人赔偿多少。根据我国现行专利法、商标法及著作权法的相关规定,法院在确定赔偿数额时,首先以原告的实际损失计算;实际损失无法确定的,以被告的违法所得计算;原告的实际损失和被告的违法所得均无法确定的,专利法与商标法规定,可以参照许可使用费的倍数确定。上述方式均无法确定的,我国专利法、商标法、著作权法规定可以适用法定赔偿。
2013 年新修订的商标法,增加了惩罚性赔偿的规定。但在审判实践中,惩罚性赔偿案例屈指可数。从审判实务来看,我国大多采用法定赔偿方式。根据法律规定,法定赔偿本来应该是法院确定赔偿数额的“后选择”,但在审判实践中,法定赔偿却成为人民法院主要的认定方式。从立法本意而言,法定赔偿“应该不用就不要用”;但从裁判实务来讲,法定赔偿“能够用就尽量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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