描述
开 本: 16开纸 张: 胶版纸包 装: 平装是否套装: 否国际标准书号ISBN: 9787511889317
内容简介
霍姆斯说过:“法律的生命不在于逻辑,而在于经验。”通过具体的司法实践——案例分析的视角来阐述民航法律制度,其优点不言自明。从某种意义上来看,法律规则本身就是通过司法实践来展现的,没有司法实践的纯粹“书本上的法”是没有意义的。通过案例分析的形式,有利于读者更好地理解法律规则,总结经验,预防纠纷。本书不拘泥于民航法的特有规则,而是以问题为导向,将民航法与一般法结合起来分析,使读者在了解民航特有的法律制度的同时,了解我国一般的法律制度,为全民知法、守法的社会主义法治建设贡献绵薄之力。
目 录
航空民商法类
一、托运行李毁损赔偿
——周某诉春秋航空公司托运毁损大提琴案()
二、错拿托运行李的法律责任
——王某诉林某错拿托运行李案()
三、特殊旅客乘机与“免责单”的法律效力
——茅先生乘机遭遇“免责单”事件()
四、特价机票的退改签
——刘某诉南方航空公司特价机票退改签案()
五、确保签证有效性的义务主体及其民事责任
——高树涛诉东方航空公司国际旅客运输合同等案()
六、机票超售规则与责任
——肖某诉南方航空公司机票超售案()
七、旅客“黑名单”的合法性
——范某诉厦门航空公司航班拒载侵害其人格尊严和
名誉权案()
八、航班延误的民事责任
——王某诉河南航空公司航班延误纠纷等案()
九、航班取消的法律性质和民事责任
——王某诉南方航空公司航班取消案()
十、旅客知情权的保障
——肖某诉南方航空公司机票超售侵犯其知情权案()
十一、航空旅客运输人身损害赔偿
——周某诉春秋航空公司国内航空旅客运输人身损害赔偿案()
十二、航空器对地(水)面第三人损害赔偿责任
——上海金月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诉韩国大韩航空有限公司
损害赔偿案()
十三、机长权力
——应某诉北方航空公司侵犯其人身权、名誉权案()
十四、缔约承运人与实际承运人等问题
——阿卜杜勒·瓦希德诉东方航空公司国际航空
旅客运输合同纠纷案()
航空行政法类
十五、民航飞行员职业法律与职业道德
——东航返航事件引发的行政处罚()
十六、行政处罚与行政强制措施的区别
——东星集团诉民航中南管理局不当行政行为案()
航空刑法类
十七、制止非法劫持航空器的国际公约和国内法规定
——新疆“6·29”劫机炸机案()
十八、重大飞行事故罪
——伊春空难机长被诉重大飞行事故罪案()
十九、“诈弹”事件的刑事责任和民事责任
——王某编造虚假恐怖信息案()
参考文献(214)
一、托运行李毁损赔偿
——周某诉春秋航空公司托运毁损大提琴案()
二、错拿托运行李的法律责任
——王某诉林某错拿托运行李案()
三、特殊旅客乘机与“免责单”的法律效力
——茅先生乘机遭遇“免责单”事件()
四、特价机票的退改签
——刘某诉南方航空公司特价机票退改签案()
五、确保签证有效性的义务主体及其民事责任
——高树涛诉东方航空公司国际旅客运输合同等案()
六、机票超售规则与责任
——肖某诉南方航空公司机票超售案()
七、旅客“黑名单”的合法性
——范某诉厦门航空公司航班拒载侵害其人格尊严和
名誉权案()
八、航班延误的民事责任
——王某诉河南航空公司航班延误纠纷等案()
九、航班取消的法律性质和民事责任
——王某诉南方航空公司航班取消案()
十、旅客知情权的保障
——肖某诉南方航空公司机票超售侵犯其知情权案()
十一、航空旅客运输人身损害赔偿
——周某诉春秋航空公司国内航空旅客运输人身损害赔偿案()
十二、航空器对地(水)面第三人损害赔偿责任
——上海金月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诉韩国大韩航空有限公司
损害赔偿案()
十三、机长权力
——应某诉北方航空公司侵犯其人身权、名誉权案()
十四、缔约承运人与实际承运人等问题
——阿卜杜勒·瓦希德诉东方航空公司国际航空
旅客运输合同纠纷案()
航空行政法类
十五、民航飞行员职业法律与职业道德
——东航返航事件引发的行政处罚()
十六、行政处罚与行政强制措施的区别
——东星集团诉民航中南管理局不当行政行为案()
航空刑法类
十七、制止非法劫持航空器的国际公约和国内法规定
——新疆“6·29”劫机炸机案()
十八、重大飞行事故罪
——伊春空难机长被诉重大飞行事故罪案()
十九、“诈弹”事件的刑事责任和民事责任
——王某编造虚假恐怖信息案()
参考文献(214)
前 言
前言航空法是20世纪初随着飞机的发明和航空科学技术的发展,而逐渐形成的一门新兴法律学科,是调整和规范人类空中航行活动及其相关制度与法律关系的,涵盖公法与私法范畴、国际与国内各种原则、规范与规则的总称。邢爱芬主编:《民用航空法教程》,中国民航出版社2007年版,第2页。按照航空器使用的目的,航空活动一般分为国家航空和民用航空。民用航空,就其本质和内容而言,是一种经济活动,是相关科学技术和与之配套的各企业和服务所构成的一国经济中的重要门类。经济活动需要法律规范,由此民用航空法应运而生,并随着各国民用航空的发展而创制出一些共同的规则和标准。次世界大战结束以来,诞生了一系列有关民用航空的国际公约、国际组织和规章制度,形成了国际航空法。因此,按照航空活动的范围,民用航空又可分为国际的民用航空活动和国内的民用航空活动,对应适用的法律规范为国际航空法和国内航空法。国际航空法是获得国际上绝大多数国家所共同遵守的一系列国际公约、条约、惯例,我国国内航空法则是以《民用航空法》为基础的一系列法律、法规、规章标准构建起来的法律体系。伴随国际航空和国内航空法律制度的不断完善,我国航空活动无论是国际航空活动,还是国内航空活动,主要是指民用航空活动,其法律制度也是针对民用航空活动展开的,因此,本书所指的航空法、航空活动与民用航空法、民用航空活动概念相通。的法制水平得到了显著提高。但在现实生活中,航空法治意识的培养仍任重道远,即使是在法律界,了解并能熟练运用《民用航空法》解决民航纠纷的人数尚仅个位,甚至有的法官对此亦不甚了解;而那些不从事法律工作,却在生活中与民航活动打交道的人,如民航旅客们,则经常抱怨民航法难以理解,民航领域的规则不公开、不透明、显失公平等。为什么应用性如此之强的《民用航空法》让人难以理解,问题何在?有人称,是因为《民用航空法》的技术性太强所致。事实上,站在全社会角度看,对民航法律规则的研究、普及程度不够是造成民航纠纷频发的主要原因。因此,本书采用问题导向、案例解析的方法为读者(民航实务工作者、民航法学习者)阐述民航法律制度和法律规则在实务中的运用,帮助读者理解民航活动的特殊性,掌握民航法律规范。相较其他航空法或《民用航空法》方面的书籍,或者其他案例分析书籍,本书具有如下特点:1.以问题为导向,以案例解析为方法霍姆斯说过:“法律的生命不在于逻辑,而在于经验。”通过具体的司法实践——案例分析的视角来阐述民航法律制度,其优点不言自明。其一,从某种意义上来说,法律规则本身就是通过司法实践来展现的,没有司法实践的纯粹“书本上的法”是没有意义的。其二,通过案例的形式来展开,有利于更好地理解法律规则,便于实践适用。2.案例选择体现了热、难、新的特点针对目前我国民航热难点问题选编案例,如伊春空难机长被诉重大飞行事故罪一案是公众关注度极高的热点案例、签证问题是随着旅客国外游增多后逐渐显现的一个难点问题等。同时,案例的选择尽量择“新”,即针对某一问题,虽有大量案例,但尽量选取新近发生或宣判的案例,如航班取消、航班延误问题是民航顽症,本书则选取近年内才宣判的案例;有的案例虽发生较早,但系该领域的典型案例,为说明问题亦予以选取;有的案例如托运行李错拿问题、特殊旅客“免责单”问题,虽占航旅纠纷比重较小,但其暴露或反映出来的却是较大、较新的问题,不仅仅涉及法学理论,亦涉及民航实践操作,更影响到日益加强的旅客权益保障问题,亦有选取的必要。大部分案例直接选自法院判决书,个别案例尚未进入诉讼程序,但鉴于其彰显出的民航业热点或难点问题,故也予以了编入。3.案例解析,结构完整,阐述全面,并提出了预防和对策建议每一个案例解析包括了案情简介、案例所涉问题、问题分析、预防与对策,以及法条链接5个部分。“案情简介”部分尽量采用判决书原文,准确还原事实、明晰裁判要点,以帮助读者领悟司法裁判的思路;“问题分析”部分则不囿于个案判决,而是尽量全面论述,既介绍民航活动特点和行业惯例,亦对比国外做法,更是全面阐述相关民航法律制度和法律规则,帮助读者了解民航活动特点、学习民航法律规范。尤其是一改以往的案例分析类丛书只有案例分析的做法,在每一问题分析后,笔者特增加了“预防和对策”部分。这是笔者十余年来教学、科研、理论与实务结合思考后的总结,这些针对相应纠纷提出的对策建议值得民航主管部门和实务工作者借鉴和参考。4.《民用航空法》和一般法结合分析尽管《民用航空法》作为特别法优先于一般法适用,但现实生活中,民航纠纷林林总总、纷繁复杂,不能完全依靠特别法予以解决。因此,当特别法未做规定时,则应适用一般法。对一般法的了解和适用也是解决民航纠纷的必须。然而,目前常见的《民用航空法》著作往往只围绕民航特有的法律制度展开,如承运人责任、航空器对地(水)面第三人责任等,对一般法律制度没有涉及,这导致案例选择的有限性、问题解决方法的局限性,以及读者不能很好地将特别法与一般法结合起来思考解决实务问题。因此,本书不拘泥于《民用航空法》的特有规则,而是以问题为导向,将《民用航空法》与一般法(如民法通则、合同法、侵权责任法)等结合起来分析,使读者在了解民航特有法律制度的同时也了解我国一般法律制度,为全民普法、全民守法的社会主义法治建设贡献绵薄之力。限于时间和视野的局限,尤其是案例收集整理的困难,本书不能穷尽一切民航热难点问题,在分析上也难免存在偏差和不足,望本书缺憾之处,读者予以见谅并不吝指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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