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开 本: 大32开纸 张: 胶版纸包 装: 平装是否套装: 否国际标准书号ISBN: 9787511895691
作者将本书核心主题圈定在“刑事特别程序”上,主要章节也分别针对某一具体的“刑事特别程序”展开,但正如作者在“自序”、“结论”部分所陈明的,作者在本书中以及通过本书所关注的问题,却远不止于“刑事特别程序”,而是“中国司法”或“中国法治”这一更深层也更宏观的问题。
序二 1
自序:从刑事特别程序审视中国法治发展状
况 1
章问题之提出、研究方法与材料
节刑事特别程序的法律文本与司法
实践
第二节刑事特别程序的研究现状
第三节中国刑事特别程序的基本问题
第四节研究方法
第五节本书的篇章结构安排理由
第二章犯罪嫌疑人、被告人逃匿、死亡案件违法所得的没收程序研究
节提出问题:财产权与刑事诉讼程序
第二节没收财产刑中的“物”:历史视野下的简单勾勒
第三节刑事普通(诉讼)程序中的“物”与程序:“人”与“物”均在场的审判程序
第四节“物”的刑事特别(诉讼)程序:主要基于法律规范的分析
第五节犯罪嫌疑人、被告人逃匿、死亡案件违法所得的没收程序涉及的“物”的再审视
第三章试析依法不负刑事责任的精神病人的强制医疗程序
节提出问题:何为精神病人?
第二节历史视野下的精神病人
第三节刑事法视野下的精神病人
第四节刑事特别程序中的强制医疗程序与精神病人:规范与实践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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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五节依法不负刑事责任精神病人的强制医疗程序的可能缺陷
第六节本章小结
第四章未成年人刑事案件诉讼程序
节问题之提出、研究方法和界定
第二节历史视野下的未成年人刑事案件及其诉讼程序
第三节未成年刑事案件与刑事诉讼程序:基于法律文本的描绘
第四节未成年人刑事案件与诉讼程序:基于实践的实证分析
第五节作为结语的建议
第五章当事人和解公诉案件诉讼程序研究
节刑事和解程序之界定
第二节刑事和解程序在法律文本中展开
第三节实践之溢出(一):以死刑、重罪案件的刑事和解为例的
思考
第四节实践之溢出(二):以未成年人刑事案件的刑事和解为例的
思考
第五节评论与结语
——兼论刑事和解程序中的被害人(中国被害人运动正在
兴起?)
第六章结语:开放的刑事特别程序?
——兼论与刑事普通程序的关系
主要参考文献
后记
志如君学术新作——《刑事特别程序研究》完稿并付梓出版之际,请我为之作序,甚感惶恐的同时又涌感激之情。惶恐源于自己才学疏浅又非刑事诉讼专业学人,恐对君之心血做出误解;感激源于君之学术信任,斯世当我以同怀视之。故为这份信任,遂认真拜读、学习君之新作,以个人之读后感权充为序。
志如君新作之起源。我与志如君是2011年7月相识的,当时其刚从我国著名刑事诉讼法学家左卫民教授门下博士毕业来西南科技大学从教。因有一相同的境况:夫妻两地分居,故时常饭后一起散步聊些社会、生活及学术问题。在聊天过程中,顿感志如君学识渊博,读书涉猎甚广,除其主要研究领域刑事诉讼、司法制度、法学教育外,对中外法史学、刑法学、政治学、历史学、文学、社会学等书籍均有涉猎,并对其中一些问题的思考甚为深刻。在与其交流并获益匪浅的同时,亦感其司法实务经验不足。于是,建议其多接触司法实务并为之提供方便。志如君亦认识到自身学术成长过程中的短板,遂转向于司法实务调研,以致其后成为我国首批“双千工程”专家。
2012年3月14日,第十一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五次会议通过了《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的决定》,与旧《刑事诉讼法》相比,修改后的新《刑事诉讼法》的变化在于新增一编“特别程序”。其时,志如君便向我提出了要重点研究“刑事特别程序”并想今后出一本这方面的专著之想法,我便鼓励他利用现有司法实务方面的便利条件,多收集实证资料,写一本有特色的专业学术著作。志如君便请我为今后的书作序,为鼓励其志,未及多想便立时答应,此为本序之由来。
通观《刑事特别程序研究》之全文,感想有三。一是通篇布局合理,个中问题研究较为全面。本书首先提出了要研究的问题,采用的研究方法和使用的材料;其次,立足法律文本,结合实证材料,对犯罪嫌疑人、被告人逃匿、死亡案件违法所得的没收程序,依法不负刑事责任的精神病人的强制医疗程序,未成年人刑事案件诉讼程序,当事人和解公诉案件诉讼程序这四种刑事诉讼法规定的具体程序进行了刑事诉讼构造层面上的运作型研究;后,对四种具体的刑事特别程序存在的问题进行了深入分析并提出了一些个人见解与完善建议。实可谓通篇布局合理,所选法律文本范围的研究内容全面,程序运作解读较为妥当,对问题的个人见解虽有商榷之处,然不失法理念层面上的见解深刻。二是立足“刑事特别程序”之一叶,透视中国法治发展状况之全景。顾培东教授曾言:“由国家权力而非冲突主体来解决社会冲突,这是诉讼的本质特征所在。”故在刑事诉讼中,中外各国刑事诉讼学者莫不在刑事诉讼构造过程中,设计一种理想的权力运作状态去发现案件真相并保障被告人的权利上而毕生致力。 本书以“刑事特别程序”为选题,深刻指出:2012年刑事诉讼法典一方面赋予了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刑事被害人大量的诉讼权利;另一方面赋予了司法机关相应的更多权力,其目的在于通过各方参与者在特别程序中展开有效的对话、交流和妥协,以形成高质量、效果佳的法律判决、裁定或决定,来显示程序正义,推进我国法治建设进程。此运作层面的关键在于审判权独立且司法相对方能监督、制约司法方。现实的情况是,我国当前虽大力推进司法体制改革,确保人民法院独立行使审判权,但是现实的司法状况与法治要求的状况尚有很大差距,故刑事特别程序在当下中国之现实背景下,在司法实践运行中,会存在进一步破坏既有司法生态,产生诸多负面效果的问题。因此,该制度的设计没有与实践妥善结合,会产生无法实现设计该制度的原有目的之效果。这些见解透视着作者立足本土,关注中国法治建设现实状况的人文情怀,透视着每一个法律学人所应具有的“制约国家权力滥用、保障公民人权”的基本理念。三是以关注法律文本解释、关注司法实际运作状况之形,谋个体为推进中国法治建设、保障公民基本权利与自由尽力之实。本书通过对四种刑事特别程序的分析与批判,提出了自己的完善建构之意见,希望通过妥善的司法运作方式落实立法层面确定的权利、基本原则和理念。通观本书个中研究历程,彰显作者意欲洞察法律文本及法律实践背后之法治精神,以寻人间之公道、世间之正义,为国家民主、法治、人权之建设尽一法律学人之义务。学海无涯路漫漫,君当苦远行。唯愿君在今后的学术之路上永存对真理、法治追求的热忱,厚积而薄发,宁静以致远,在未来的学术之树上结出更大的硕果,为法学理论研究园地再添新葩。
馨香以祝之,是为序。
刘永强谨识于西南科技大学龙山陋室
序二
关于刑事特别程序的别致言说
——为蒋志如《刑事特别程序研究》序
蒋兄志如博士托我为其新著《刑事特别程序研究》写篇小序。虽自知难以胜任,然美意难却,我只好赶鸭子上架作此小文。
鉴于对作品之优劣,读者诸君自有其判断。且作为本书作者的多年至交,笔者也有意避开对本书过多的赞美。小文仅谈谈个人对本书的读后体会,尤其是本书呈现给我的“别致”之处。是故,这里权且将本书称为一份关于“刑事特别程序”的“别致言说”。
一、风格
一如蒋兄此前多篇/部作品,本书依旧带着浓郁的作者个人风格。
一是用广泛的跨学科知识积累来支撑对具体问题的思考。诚如作者在“后记”中所交代的,促成本书的,除了作者挂职期间的鲜活体验外,更有作者经年累月的阅读。而且,作者的阅读向来不拘于某一学科某一专业,而是触及人文社科各个学科和专业。于是,在本书的字里行间,熟悉的人不难察觉到行文背后作者的阅读所及——即便作者的某些阅读体验并没有以注释参引形式反映出来。
二是用极富个人特点的方式来展开言说。一直以来,蒋兄的书面言说方式都有着鲜明的个人特点,比如习惯于“:”后引出层层分析,习惯于使用长句表达,习惯于使用各类突出标记强调其某个观点或者命题,不刻意追求章、节、目标题表述的对称或者工整性以及喜欢使用带有强烈感情色彩的标点符号(如“!”),等等。这些特点,在其他学术作品中通常是不多见的。我理解,除了行文习惯外,这应该也是作者本人思想奔突与个性洒脱等个人特质尚未被学术写作的种种规矩拘束住的表现。
二、追求
作者将本书核心主题圈定在“刑事特别程序”上,主要章节也分别针对某一具体的“刑事特别程序”展开,但正如作者在“自序”、“结论”部分所陈明的,作者在本书中以及通过本书所关注的问题,却远不止于“刑事特别程序”,而是“中国司法”或“中国法治”这一更深层也更宏观的问题。
以个人体会来看,本书作者写作和思考的深层线索大致是:经由解读刑事特别程序诸项制度、观察诸项刑事特别程序的现实运作状况,进而观察刑事普通程序乃至整个刑事司法制度及其运作,终促成对中国司法或中国法治的个性化认知、思考与判断。换作本书中频繁出现的核心词汇来讲,作者的写作理路或许也可以这样表述:通过解读构筑刑事特别程序的诸法律文本并观察诸刑事特别特别程序的实践运作,尤其是文本描绘的人/机构的诸项权利与权力以及这些权利与权力在实践中的具体展现和发生的流变,思考包括刑事司法在内的中国司法及其实践过程中所形成的权利—权力之格局。
或许正因如此,本书对每一具体刑事特别程序的讨论,基本都是以“文本梳理—实践观察—学理评述”这样的顺序展开的。其中,“文本梳理”与“实践观察”部分更多侧重于描述性解析,而“学理评述”部分则更多侧重于规范性论证。“自序”、“章”以及“结论”部分,则几乎是纯粹的学理讨论。作者超出“刑事特别程序”这一具体主题的学术旨趣和理论追求,也更集中地流露在“学理评述”部分。
应该说,本书这样的写作安排,对于作者“经由具体问题(即刑事特别程序)而又志在思考宏观问题(即中国司法或中国法治)”的追求,是有益的,但也是有风险的。有益,乃在于既让写作不至于流于琐屑也让宏观思考不至于无所依托。风险,则在于如何使得对“微”的观察足够犀利,以及如何使见微知著不显牵强。
此外,本书在理论层面的追求也体现在作者对四种刑事特别程序特质或者据以区分四种刑事特别程序的理据的把握方面。本书将2012年3月出台的《刑事诉讼法》之第五编“特别程序”所规范的四种特别程序即违法所得的没收程序,精神病人强制医疗程序,未成年人刑事案件诉讼程序,当事人和解公诉案件诉讼程序的特质概括为“对‘物’的审理”、“对‘半物半人’的审理”、“对‘未成年人’的审理”和“对‘人’的审理”。以笔者有限的阅读所及来看,本书对四种刑事特别程序的这一概括着实不乏新意,作者着力创造性地言说问题之抱负亦跃然纸上。
三、商榷
除了集中阐述各具体刑事特别程序的章节外,中国刑事特别程序的缺陷之主要原因和改进中国刑事特别程序的主要建议问题在本书在结论一章中再一次得到了集中且突出的强调。
正是在这两个基本问题上,本书的某些命题或许值得进一步审视,或者说,本书的某些相关命题在经由进一步审视后有必要作出更恰切地表述。一方面,关于中国刑事特别程序缺陷的主要原因,本书认为“刑事诉讼程序(包括普通程序和特别程序)之深层缺陷就在于中国司法不独立的基本现实”,并进一步认为是司法部独立导致的法官不愿、不敢亦不能“不愿意付出更多时间、精力和成本以保障特别程序中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更多的)诉讼权利”。另一方面,与对中国刑事特别程序病状的诊断结论一致,本书就如何解决当下的中国刑事特别程序所存在的主要问题,提出“从根本上说,通过司法改革、顶层设计,在诉讼程序、刑事诉讼程序(包括刑事普通程序与刑事特别程序)领域确定审判权独立的基本制度”。
然而问题是,围绕中国司法病症的病因问题的种种言说都习惯于将病因归咎于司法“不够独立”,但少有作品能将司法“不够独立”究竟在多大程度以及如何引发了某一司法“病症”这一问题论证清楚。与此相通的是,就如何改进中国司法,难以计数的作品都在推荐一剂被视为具有根本性意义的药方,那就是让中国司法“独立”或者“更独立”。这两个彼此关联的命题及其反映出的思考和表达方式,想必关注中国司法问题研究作品的读者都不至于太陌生?如果这种感受是一种不好的阅读体验,本书就中国刑事特别程序这一具体主题作出的前述判断,是否能够避免给读者同样的体验?或者说,如果希望避免给读者这样的阅读体验,作者是否有必要对某些命题作进一步思考,进而寻求更细致的论证和更妥帖的表达?
寥寥数语,相比于本书近三十余万字之巨大篇幅而言,所及尚浅。
借蒋兄新著卷首宝地安置小文,权作序。
申伟
2016年3月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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