描述
开 本: 16开纸 张: 胶版纸包 装: 平装-胶订是否套装: 否国际标准书号ISBN: 9787302442424丛书名: 高职高专金融保险专业系列教材·金融保险企业岗位培训教材
本书可作为高职高专金融专业、保险专业的教材,也可作为保险公司、保险代理公司、保险经纪公司等相关企业从业人员的培训用书,还可作为人身保险的保户和相关人士了解人身保险知识的参考书。
模块一岗
前 准 备
单元一人身保险认知
任务一人身保险基本认知
任务二解读人身保险合同
单元二寿险礼仪与形象设计
任务一仪容仪表礼仪与设计
任务二仪态礼仪与设计
任务三社交礼仪与设计
模块二寿险业务处理
单元三意外伤害保险业务处理
任务一意外伤害保险产品认知
任务二意外伤害保险客户开发
任务三意外伤害保险促成话术演练
任务四意外伤害保险理赔服务
单元四重大疾病保险业务处理
任务一重大疾病保险产品认知
任务二重大疾病保险客户开发
任务三重大疾病保险促成话术演练
任务四重大疾病保险理赔服务
单元五商业医疗保险业务处理
任务一商业医疗保险产品认知
任务二商业医疗保险客户开发
任务三商业医疗保险促成话术演练
任务四商业医疗保险理赔服务
单元六商业养老保险业务处理
任务一商业养老保险产品认知
任务二商业养老保险客户开发
任务三商业养老保险促成话术演练
任务四商业养老保险理赔服务
单元七教育保险业务处理
任务一教育保险产品认知
任务二教育保险客户开发
任务三教育保险促成话术演练
单元八投资理财保险业务处理
任务一投资理财保险产品认知
任务二投资理财保险客户开发
任务三投资理财保险促成话术演练
参考文献
编者2016年10月
单元三意外伤害保险业务处理
【学习目标】1. 掌握意外伤害保险的含义及特点。2. 掌握意外伤害保险的理赔流程。3. 能进行意外伤害保险客户划分,帮助客户选择意外伤害保险产品。4. 能运用意外伤害保险销售技巧进行意外伤害保险产品销售。5. 能进行意外伤害保险责任认定。6. 能识别不同客户群的意外风险。7. 能正确界定意外和伤害。任务一意外伤害保险产品认知【任务描述】在我国每年有大约100万人死于意外伤害,占死亡率的11%。张强为刚毕业的大学生,找到一家公司,但需长期跑外地开展业务,就想买一款意外伤害保险以期获得保障,于是就与平安保险公司的理财经理王明联系。假设你是理财经理王明,请你将平安个人意外伤害保险介绍给张强,以期让张强了解该产品。【任务资料】平安个人意外伤害保险(B款)条款(摘选)
总则第二条本保险合同的被保险人应为六十五周岁以下、身体健康、能正常工作或正常生活的自然人。第三条本保险合同的投保人应为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被保险人本人、对被保险人有保险利益的其他人。保险责任第五条在保险期间内,被保险人因遭受意外伤害事故导致身故、伤残、医疗费用支出或住院治疗的,保险人依照下列约定给付保险金。(一) 身故保险责任在保险期间内,被保险人遭受意外伤害事故,并自事故发生之日起180日内因该事故身故的,保险人按意外伤害保险金额给付身故保险金,对该被保险人的保险责任终止。被保险人因遭受意外伤害事故且自该事故发生日起下落不明,后经人民法院宣告死亡的,保险人按意外伤害保险金额给付身故保险金。但若被保险人被宣告死亡后生还的,保险金受领人应于知道或应当知道被保险人生还后30日内退还保险人给付的身故保险金。被保险人身故前保险人已给付第(二)款约定的伤残保险金的,身故保险金应扣除已给付的保险金。(二) 伤残保险责任在保险期间内,被保险人遭受意外伤害事故,并自该事故发生之日起180日内因该事故造成本保险合同所附《人身保险伤残评定标准(行业标准)》(简称《伤残评定标准》)所列伤残之一的,保险人按该表所列给付比例乘以意外伤害保险金额给付伤残保险金。如第180日治疗仍未结束的,按当日的身体情况进行伤残鉴定,并据此给付伤残保险金。1. 当同一保险事故造成两处或两处以上伤残时,应首先对各处伤残程度分别进行评定,如果几处伤残等级不同,以重的伤残等级作为终的评定结论; 如果两处或两处以上伤残等级相同,伤残等级在原评定基础上多晋升一级,晋升至级。同一部位和性质的伤残,不应采用《伤残评定标准》条文两条以上或者同一条文两次以上进行评定。2. 被保险人如在本次意外伤害事故之前已有伤残,保险人按合并后的伤残程度在《伤残评定标准》中所对应的给付比例给付伤残保险金,但应扣除原有伤残程度在《伤残评定标准》所对应的伤残保险金。在保险期间内,前述第(一)、(二)款下的保险金累计给付金额以保险单载明的意外伤害保险金额为限。(三) 医疗保险责任在保险期间内,被保险人遭受意外伤害事故,并在符合本条款第二十六条释义的医院(以下简称“释义医院”)进行治疗,保险人就被保险人自事故发生之日起180日内实际支出的按照当地社会医疗保险主管部门规定可报销的、必要的、合理的医疗费用超过人民币100元的部分给付医疗保险金。被保险人无论一次或多次遭受意外伤害事故,保险人均按上述规定分别给付医疗保险金,但累计给付金额以被保险人的意外伤害医疗保险金额为限,累计给付金额达到意外伤害医疗保险金额时,对被保险人保险责任终止。被保险人如果已从其他途径获得补偿,则保险人只承担合理医疗费用剩余部分的保险责任。(四) 误工津贴保险金在保险期间内,被保险人遭受意外伤害事故,并自事故发生之日起180日内因该事故在释义医院住院治疗,保险人就被保险人的合理住院天数,按照保险单载明的误工津贴日额给付“误工津贴保险金”。被保险人因意外伤害事故一次住院治疗的,保险人给付误工津贴保险金天数以60天为限; 被保险人因同一原因间歇性住院,前次出院与后次入院日期间隔未超过90天(含90天)的,视为一次住院治疗。被保险人无论一次或多次遭受意外伤害事故进行住院治疗,保险人均按上述规定分别给付误工津贴保险金,但对被保险人累计给付天数以90天为限。(五) 住院护理津贴保险金在保险期间内,被保险人遭受意外伤害事故,并自事故发生之日起180日内因该事故在释义医院住院治疗,经医师诊断被保险人必须实施特级或一级护理的,保险人就被保险人接受护理的合理天数,按照保险单载明的住院护理津贴日额给付“住院护理津贴保险金”。被保险人因意外伤害事故一次住院治疗的,保险人给付住院护理津贴保险金天数以60天为限; 被保险人因同一原因间歇性住院,前次出院与后次入院日期间隔未超过90天(含90天)的,视为一次住院治疗。被保险人无论一次或多次遭受意外伤害事故进行住院治疗,保险人均按上述规定分别给付住院护理津贴保险金,但对被保险人累计给付天数以90天为限。责任免除第六条因下列原因造成被保险人身故、伤残、医疗费用支出或住院治疗的,保险人不承担给付保险金责任: (一) 投保人的故意行为; (二) 被保险人自致伤害或自杀,但被保险人自杀时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的除外; (三) 因被保险人挑衅或故意行为而导致的打斗、被袭击或被谋杀; (四) 被保险人妊娠、流产、分娩、疾病、药物过敏、中暑、猝死; (五) 被保险人接受整容手术及其他内、外科手术; (六) 被保险人未遵医嘱,私自服用、涂用、注射药物; (七) 核爆炸、核辐射或核污染; (八) 恐怖袭击; (九) 被保险人犯罪或拒捕; (十) 被保险人从事高风险运动或参加职业或半职业体育运动。第七条被保险人在下列期间遭受伤害导致身故、伤残、医疗费用支出或住院治疗的,保险人也不承担给付保险金责任: (一) 战争、军事行动、暴动或武装叛乱期间; (二) 被保险人醉酒或毒品、管制药物的影响期间; (三) 被保险人酒后驾车、无有效驾驶证驾驶或驾驶无有效行驶证的机动车期间。第八条下列费用,保险人不承担给付保险金责任: (一) 保险单签发地社会医疗保险或其他公费医疗管理部门规定的自费项目和药品费用; (二) 因椎间盘膨出和突出造成被保险人支出的医疗费用; (三) 营养费、康复费、辅助器具费、整容费、美容费、修复手术费、牙齿整形费、牙齿修复费、镶牙费、护理费、交通费、伙食费、误工费、丧葬费。发生上述第六、七条情形,被保险人身故的,保险人对该被保险人保险责任终止,并对投保人按日计算退还未满期净保费。保险金额和保险费第九条保险金额是保险人承担给付保险金责任的限额。本保险合同的保险金额分为意外伤害保险金额、意外伤害医疗保险金额、误工津贴保险金额、住院护理津贴保险金额,由投保人、保险人双方约定,并在保险单中载明。投保人应该按照合同约定向保险人交纳保险费。保险期间第十条本保险合同保险期间由保险人和投保人协商确定,以保险单载明的起讫时间为准。保险金申请与给付第二十条保险金申请人向保险人申请给付保险金时,应提交以下材料。保险金申请人因特殊原因不能提供以下材料的,应提供其他合法有效的材料。保险金申请人未能提供有关材料,导致保险人无法核实该申请的真实性的,保险人对无法核实部分不承担给付保险金的责任。(一) 身故保险金申请1. 保险金给付申请书; 2. 保险单原件; 3. 保险金申请人的身份证明; 4. 公安部门或医疗机构出具的被保险人死亡证明书; 若被保险人为宣告死亡,保险金申请人应提供人民法院出具的宣告死亡证明文件; 若为境外出险,需提供事故发生地使领馆出具的的包含死亡原因的书面证明材料; 5. 被保险人的户籍注销证明; 6. 保险金申请人所能提供的与确认保险事故的性质、原因、损失程度等有关的其他证明和资料; 7. 若保险金申请人委托他人申请的,还应提供授权委托书原件、委托人和受托人的身份证明等相关证明文件。除提交上述材料外,保险金申请人申请身故保险金时,为确定事故原因,保险人有权要求由司法鉴定机构对事故原因进行鉴定,如进行尸体检验等。(二) 伤残保险金申请1. 保险金给付申请书; 2. 保险单原件; 3. 被保险人身份证明; 4. 二级以上(含二级)或保险人认可的医疗机构或司法鉴定机构出具的伤残鉴定诊断书; 5. 保险金申请人所能提供的与确认保险事故的性质、原因、损失程度等有关的其他证明和资料; 6. 若保险金申请人委托他人申请的,还应提供授权委托书原件、委托人和受托人的身份证明等相关证明文件。(三) 医疗保险金申请1. 保险金给付申请书; 2. 保险单原件; 3. 被保险人身份证明; 4. 释义医院出具的医疗证明和医疗费用原始凭证; 5. 保险金申请人所能提供的与确认保险事故的性质、原因、伤害程度等有关的其他证明和资料; 6. 若保险金申请人委托他人申请的,还应提供授权委托书原件、委托人和受托人的身份证明等相关证明文件。(四) 误工津贴保险金及住院护理津贴保险金申请1. 保险金给付申请书; 2. 保险单原件; 3. 被保险人身份证明; 4. 释义医院出具的病历和住院证明; 5. 保险金申请人所能提供的与确认保险事故的性质、原因、伤害程度等有关的其他证明和资料; 6. 若保险金申请人委托他人申请的,还应提供授权委托书原件、委托人和受托人的身份证明等相关证明文件。第二十一条保险金申请人向保险人请求给付保险金的诉讼时效期间为二年,自其知道或者应当知道保险事故发生之日起计算。释义第二十六条【周岁】以法定身份证明文件中记载的出生日期为基础计算的实足年龄。【保险人】指与投保人签订本保险合同的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意外伤害】指以外来的、突发的、非本意的和非疾病的客观事件为直接且单独的原因致使身体受到的伤害。【医院】指保险人与投保人约定的定点医院,未约定定点医院的,则指经中华人民共和国卫生部门评审确定的二级或二级以上的公立医院,但不包括主要作为诊所、康复、护理、休养、静养、戒酒、戒毒等或类似的医疗机构。该医院必须具有符合国家有关医院管理规则设置标准的医疗设备,且全天二十四小时有合格医师及护士驻院提供医疗及护理服务。【住院】指被保险人入住医院之正式病房进行治疗,并正式办理入出院手续,不包括家庭病床或其他非正式病房、挂床住院或入住门诊观察室。【肢】指人体的四肢,即左上肢、右上肢、左下肢和右下肢。 【醉酒】指血液中的酒精含量大于或者等于80mg/100mL。【酒后驾车】指车辆驾驶人员在其血液中的酒精含量大于或者等于20mg/100mL时的驾驶行为。【无有效驾驶证】被保险人存在下列情形之一者: (1) 无驾驶证或驾驶证有效期已届满; (2) 驾驶的机动车与驾驶证载明的准驾车型不符; (3) 实习期内驾驶公共汽车、营运客车或者载有爆炸物品、易燃易爆化学物品、剧毒或者放射性等危险物品的机动车,实习期内驾驶的机动车牵引挂车; (4) 持未按规定审验的驾驶证,以及在暂扣、扣留、吊销、注销驾驶证期间驾驶机动车; (5) 使用各种专用机械车、特种车的人员无国家有关部门核发的有效操作证,驾驶营业性客车的驾驶人无国家有关部门核发的有效资格证书; (6) 依照法律法规或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有关规定不允许驾驶机动车的其他情况下驾车。【无有效行驶证】指下列情形之一: (1) 机动车被依法注销登记的; (2) 无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核发的行驶证、号牌,或临时号牌或临时移动证的机动交通工具; (3) 未在规定检验期限内进行机动车安全技术检验或检验未通过的机动交通工具。【辅助器具费】指购买、安装或修理假肢、矫形器、假眼、假牙和配置轮椅等辅助器具的费用。【未满期净保费】未满期净保费=保险费×(1-保险单已经过天数/保险期间天数)×(1-35%)。经过天数不足一天的按一天计算。【不可抗力】指不能预见、不能避免并不能克服的客观情况。【保险金申请人】指受益人或被保险人的继承人或依法享有保险金请求权的其他自然人。【高风险运动】指比一般常规性的运动风险等级更高、更容易发生人身伤害的运动,在进行此类运动前需有充分的心理准备和行动上的准备,必须具备一般人不具备的相关知识和技能或者必须在接受专业人士提供的培训或训练之后方能掌握。被保险人进行此类运动时须具备相关防护措施或设施,以避免发生损失或减轻损失,包括但不限于潜水,滑水,滑雪,滑冰,驾驶或乘坐滑翔翼、滑翔伞,跳伞,攀岩运动,探险活动,武术比赛,摔跤比赛,柔道,空手道,跆拳道,马术,拳击,特技表演,驾驶卡丁车,赛马,赛车,各种车辆表演,蹦极。
(资料来源: 平安保险商城,平安一年期综合意外伤害保险)【任务演练】分组,模拟进行意外伤害保险产品说明。★问题提示: 1. 什么是意外?2. 意外包括哪些?3. 伤害如何界定?4. 我所面临的意外有哪些?5. 如何判定意外伤害?6. 平安个人意外伤害保险的保险责任、除外责任、特点和优势是什么?7. 保险金如何给付?【任务要点提示】意外伤害保险是指投保人和保险人约定,在被保险人遭受意外伤害并由此致残废或者死亡时,由保险人依照约定向被保险人或者受益人给付保险金的保险合同。常见的意外伤害保险合同如旅行意外伤害保险合同、航空意外保险合同等。意外伤害保险合同与其他保险合同的区别就在于其以意外事故发生致人身体损害或者因此导致死亡为给付保险金的条件。意外伤害保险合同具有人身保险合同的一般特征: ①其标的为被保险人的身体,承保危险为意外伤害,具有不可估计性。②限于定额给付的保险合同,当发生保险事故时保险人应按照合同约定数额直接支付保险金; 在意外伤害保险合同尤其是以意外伤害致人死亡为给付条件的保险合同中,通常也要指定受益人。③意外伤害保险合同一般为短期的保险合同,且不具有明显的储蓄特征。④保险代位权的禁止。保险人给付保险金并非对被保险人损失的补偿,更不代表被保险人人身的价值。因此,意外伤害保险合同中不适用保险代位权制度。一、 意外伤害的界定(一) 伤害的界定伤害也称损伤,是指被保险人的身体受到侵害的客观事实,不仅包括机械性损伤,也包括热伤、冷伤、中毒、溃疡、惊愕等在内,但不是由于疾病所致的伤残与死亡。人身保险中的伤害大都属于法医学上所称的伤害。伤害由致害物、侵害对象和侵害事实3个因素组成。1. 致害物致害物是指直接造成伤害的物体或物质。因此,对致害物界定的关键是“外来物”,尤其是在意外伤害残废或死亡保险中,致害物必须是外来的,即在伤害发生之前存在于被保险人的身体之外。常见的致害物有器械伤害、自然伤害、化学伤害和生物伤害。
器械伤害: 劳动工具、汽车、生产资料等导致的伤害。自然伤害: 气温剧变、强光暴晒等自然环境或自然灾害。化学伤害: 化工产品、化学药品、化学武器等。生物伤害: 动物侵袭、花粉过敏等。
2. 侵害对象侵害对象是致害物侵害的客体,在意外伤害保险中,只有致害物侵害的对象是被保险人的身体时,才能构成伤害。身体是指人的生理组织的整体,有时专指躯干和四肢。伤害必须是身体或生理上的伤害,而不是精神上或权利上的伤害。3. 侵害事实侵害事实是指致害物以一定方式破坏性地接触作用于被保险人身体的客观事实。如果致害物没有接触或者作用于被保险人的身体,就不能构成伤害。
保险实践中常见的伤害方式有: 碰撞(固定物体撞人、运动物体撞人、互撞)、撞击(落下物体撞击、飞来物体撞击)、坠落(高处到平地、平地到井、坑洞)、跌倒、坍塌、淹溺、灼烫(火焰烧伤、高温物体烫伤、化学灼伤、物理灼伤)、火灾、辐射、爆炸、中毒、触电、接触(接触高低温环境、接触高低温物体)、掩埋、倾覆等。
与此同时,致害物、侵害对象、侵害事实三者之间必须存在因果关系,即必须存在致害物以一定的方式破坏性地作用于被保险人身体的客观事实,意外伤害事故的发生与被保险人所遭受的人身伤害结果之间存在因果关系。(二) 意外的界定从法律意义上讲,任何伤害的发生都是有原因的。但如果原因与结果之间有外来因素介入,它们之间的逻辑关系就会中断,这样,结果究竟是何种原因或事故造成的,事情就会变得复杂。因此,保险中的“意外”与我们日常生活中所指的意外是有区别的。保险中的“意外”是指非本意的、外来的、突发的危害事件。这里“意外”的理解需要注意以下三点。1. 非本意的即不能或无法预料到的和非故意的事故,不是被保险人愿意发生的,也可理解为伤害的发生是被保险人事先所不能预见或无法预见的,如飞机坠毁、行道树倒下等情况。再比如在路上行走的时候,被不知哪里飞来的异物砸破了脑袋,或者是在坐公交车的时候不幸发生了车祸,这些都符合保险中“意外”的定义。有些意外事故是被保险人事先应该预料到的,但由于疏忽而引致的,如在停电时未切断电源修理线路,因不久恢复供电而触电身亡。另有一些事故虽是可以预见到的,但在客观上无法抗拒或在技术上不能采取措施避免的事故,如楼房失火,火封住门口和走道,迫不得已从窗口跳下,摔成重伤。或者虽在技术上可以采取措施避免,但由于法律和职责上的规定,或履行应尽义务,不去躲避,如银行职工为保护国家财产在与抢劫银行的歹徒搏斗中受伤,即正当防卫、紧急避险、救死扶伤等由于道德、公共利益、工作需要造成的伤害属于意外伤害。以上这些均属于意外事故。凡是故意行为使自己遭受伤害,如自杀、自伤,均不属于意外事故。2. 外来的这是指由于身体外部原因造成的事故,如食物中毒、失足落水。根据保险中“意外”的定义,我们可以发现疾病引起的身故伤残或者医疗费用并不属于意外伤害保险的理赔范围。因为疾病是来自被保险人身体内部生理故障或新陈代谢的结果,并不符合“外来的”的标准。但比如当被保险人本身患有疾病同时又遭受了外来伤害的时候,就会难以判断伤害是来自外部还是内部。投保人就应该秉着诚信原则,如实履行告知义务,配合保险公司的理赔工作,这也有利于保护自己的利益。3. 突发的这是指意外伤害在极短时间内发生,来不及预防,如行人被汽车突然撞倒。如果长期在有毒的环境下工作致慢性中毒死亡,如铅中毒、矽肺等职业病虽然是外来致害物质对人体的侵害,但由于伤害是逐步造成的,而且是可以预见和预防的,不属于意外事故。
中暑死亡是否属于意外伤害?分析: 用突然性和剧烈性原理来分析,应不属于意外伤害。因为中暑是一个人长期处在高温环境下,逐渐导致体内的变化,被保险人完全可以回避或采取措施预防中暑,并不具有突然剧烈性,不能认定为意外伤害。
从以上3个要素可以看出,非本意的处于核心地位,其他方面实际上只是对非本意的限定。故在实务中,事件的发生是否为非本意的,是确定保险责任的关键。而正是由于“非本意”这一核心要素界定的复杂性,造成了意外事件界定的困难。由此,意外的含义具有一定的客观性,而人们平时认为的意外则带有很强的主观性。日常生活中,只要是意料之外的事情,都可以被称为意外。但是在保险赔付过程中,保险公司会严格界定引起伤害事故的原因是否属于意外伤害保险中的“意外”。再比如在滑雪过程中受伤,一般的意外伤害险都是不保的。因为滑雪属于责任免除部分,因此也不能给付保险金。因此,投保人要对自己的保单有充分认识,在买保险时需要通过保单认真了解保险。特别是保险责任和除外责任要重点看。(三) 意外伤害的责任判定在确定某一事件是否属于意外伤害事故时,外来性、突然性和不可预见性等要件缺一不可,缺少任何一个,均不构成意外伤害事故。但要确定保险公司是否承担意外伤害保险责任,还要看造成伤残或死亡的意外伤害事故是否在保险期间内发生。如果意外伤害事故是在保险期间开始以前发生的,虽然伤残或死亡后果发生在保险期间内,保险公司也不承担保险责任。如果意外伤害事故是在保险期间内发生的,但伤残或死亡的后果发生在保险期间以外的一定时间内,且意外伤害与伤残或死亡的后果存在近因关系,保险公司就应当承担保险责任。现行保险公司的保险条款规定: 被保险人自意外伤害发生之日起180日内因同一原因死亡的,保险公司按保险金额给付死亡保险金; 被保险人自意外伤害发生之日起180日内因同一原因身体残疾的,保险公司按保险金额及该项残疾所对应的给付比例给付残疾保险金。如治疗仍未结束的,按第180日的身体情况进行残疾鉴定,并据此给付残疾保险金。 在工作实践中,一般采用下列步骤判定意外伤害的构成。1. 判断是否构成意外伤害条件的程序一
2. 判断是否构成意外伤害条件的程序二
3. 是否符合意外伤害保险金的给付条件
1. 突然死亡一般不构成意外伤害突然死亡又称猝死,是由于自身原因或潜在疾病造成的,并不是外因所致,不符合意外伤害的构成要件,虽然具有突发性和不能预料性的特征,但是不具备外来性。如上文所说,构成意外伤害必须3个要件缺一不可,只要不能证明是因为外来原因所致,就不能认定为意外伤害。因此,突然死亡应由健康保险承担责任,而不是意外伤害保险。 2. 医疗事故是否构成意外伤害应具体分析对于医疗事故是否构成意外伤害,需要将医疗事故的构成要件和意外伤害的构成要件进行比较,具体问题具体分析。医疗事故责任的构成要件有损害后果、不当行为、因果关系和行为人有过失4个方面。一般来说,医疗事故具备急剧性和突发性是不言而喻的。有人认为,在实施手术前,医疗单位已经告知病人或其家属手术可能出现的后果,只要医生所实施的行为没有超出患者及其家属同意的范围,对于手术出现的后果就是可以预见的,不构成意外伤害。若医生在诊疗过程中已尽到高度注意的义务,在实施手术的过程中也严格遵守操作规程,没有疏忽大意,但若因过失或医务人员职业技能不高而导致患者人身损害,对于患者来说就是不可预见的,符合意外伤害的构成要件,故构成意外伤害事故。如果医务人员在手术过程中没有过失,各方面都符合要求,由于患者本身的不可治愈性,则不属于意外伤害事故。 3. 被保险人的某些被迫行为应属于意外伤害在某些情况下,被保险人为了自身利益而不得已做出某种行为,构成意外伤害。如被保险人居住的楼房楼下失火,向自家蔓延,被保险人不得已从窗户跳下造成的伤害。4. 被保险人自杀举证责任的承担被保险人自杀,因不符合意外伤害的构成要件,不构成意外伤害事故,保险人不承担给付保险金的责任。但是,对于被保险人死亡,究竟是意外伤害事故还是自杀造成的,举证责任由谁承担,直接影响到保险金的给付。一种观点认为,在一般情况下,保险人对保险金请求权人提出的给付保险金的请求,表示怀疑而拒绝支付保险金时,应负有举证责任。另一种观点认为,在意外伤害保险中,被保险人的死亡是自杀还是意外事故所导致的举证责任,一般应由保险金请求权人来承担。我国《保险法》第二十三条规定: “保险事故发生后,依照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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