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开 本: 16开纸 张: 胶版纸包 装: 平装是否套装: 否国际标准书号ISBN: 978720813626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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自《刑法修正案(九)》对我国刑法作出在规模的修改以来,如何正确理解和适用《刑法修正案(九)》成为刑事法学研究和司法实践中极为迫切的问题,本书以法教义学为方法论,从立法层面对修正条文作出得当性评析,并从司法层面为修正内容的司法适用提供合理的解释,无论在刑法学理论方面还是司法实践方面都有重大的意义。
内容简介
《刑法学研究》(第12卷)以近期通过并于今年11月1日生效实施的《刑法修正案(九)》为蓝本,兼从立法和司法视角,全方面、精准化实现对此次修法所涉内容予以分析和审视。其既关涉对此次修法之重大意义的肯定性评价也以学理之立场审视了修法仍存在诸多缺陷,部分论文亦尝试从司法角度对修正内容进行阐释。本卷在编排上,则主要设置了学术争鸣、热点透视、专题研究、理论前沿、实务探索几大子专栏。在学术争鸣中共收录4篇文章,2篇涉及对修法的总体性审视,2篇涉及死刑修正问题;理论前沿共收录4篇有关网络犯罪刑法规制学术论文;热点透视则收录了能够反映当前社会热点问题的刑法规制面貌的6篇文章;专题研究则收录以贪污贿赂犯罪修正为内容的5篇论文;实务探索收录3篇以司法为视角对相关修法内容予以探讨的论文。
后一栏则是一篇关于《刑法中法律拟制论》的书评书讯
后一栏则是一篇关于《刑法中法律拟制论》的书评书讯
目 录
001前言
专家论坛
003中国刑法立法改革新思维——以《刑法修正案(九)》
为中心赵秉志袁彬
020滥用信息网络技术行为的刑法分析流泉
041刑事立法的法教义学反思——以《刑法修正案(九)》
为中心的展开车浩
学术争鸣
065《刑法修正案(九)》关于公民人身权利保护的修改述评闻志强
086回归刑罚理论的死刑存废探讨吴真
100以《刑法修正案(九)》为视角谈中日死刑比较黄辰
理论前沿
119论非法利用个人金融信息行为的刑法规制李振林
139论我国信息网络犯罪的刑法规制——从《刑法修正案(九)》
相关规定谈起胡旭宇崔苗
147论我国网络犯罪刑法规制体系的立法完善吴舟
158《刑法修正案(九)》网络犯罪规定之评析胡荷佳
169侵犯犯罪疑难问题分析——以《刑法修正案(九)》
为视角房慧颖
热点透视
183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的体系性建构——以《刑法修正案(九)》
规定为分析样本叶琦
196试论扰乱法庭秩序罪——以《刑法修正案(九)》第37条为中心陈罗兰
207嫖宿幼女罪不可一废了之谢俊龙
217论恐怖主义、主义行为的刑法规制徐思秋
228我国性侵犯罪规制的再审视王焕婷
251考试舞弊入刑之理性分析李舒俊
目录刑法学研究专题笔谈
261对贪污受贿犯罪定罪量刑标准的反思及完善
——以《刑法修正案(九)》规定为视角杨聪宇谢杰
271反腐视野下贪污受贿犯罪定罪量刑模式的问题与出路
——基于《刑法修正案(九)》的分析张琪斌林洋
280反腐新常态下贪污贿赂犯罪的立法完善——以《刑法修
正案(九)》为视角郑旭江
293刑法修正前后贪污贿赂犯罪比较研究——以《刑法修正
案(九)》为视角江崎
301贪污贿赂犯罪刑罚配置的立法完善——兼议《刑法修正
案(九)》对贪污贿赂犯罪的修改周立波
实务探索
313从诉讼欺诈看诈骗罪的构成要件——兼谈对《刑法修正案(九)》
第35条第3款规定的认识徐世亮
328诉讼欺诈行为不应按照诈骗罪处理田然
343《刑法修正案(九)》视角下对组织卖淫罪的司法认定李腾
书评
359刑法中法律拟制相关问题探讨——评《刑法中法律拟制论》房慧颖李舒俊
书讯
369《涉保险犯罪刑法理论与实务》近日于上海人民出版社出版华东政法大学刑事法学研究院
专家论坛
003中国刑法立法改革新思维——以《刑法修正案(九)》
为中心赵秉志袁彬
020滥用信息网络技术行为的刑法分析流泉
041刑事立法的法教义学反思——以《刑法修正案(九)》
为中心的展开车浩
学术争鸣
065《刑法修正案(九)》关于公民人身权利保护的修改述评闻志强
086回归刑罚理论的死刑存废探讨吴真
100以《刑法修正案(九)》为视角谈中日死刑比较黄辰
理论前沿
119论非法利用个人金融信息行为的刑法规制李振林
139论我国信息网络犯罪的刑法规制——从《刑法修正案(九)》
相关规定谈起胡旭宇崔苗
147论我国网络犯罪刑法规制体系的立法完善吴舟
158《刑法修正案(九)》网络犯罪规定之评析胡荷佳
169侵犯犯罪疑难问题分析——以《刑法修正案(九)》
为视角房慧颖
热点透视
183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的体系性建构——以《刑法修正案(九)》
规定为分析样本叶琦
196试论扰乱法庭秩序罪——以《刑法修正案(九)》第37条为中心陈罗兰
207嫖宿幼女罪不可一废了之谢俊龙
217论恐怖主义、主义行为的刑法规制徐思秋
228我国性侵犯罪规制的再审视王焕婷
251考试舞弊入刑之理性分析李舒俊
目录刑法学研究专题笔谈
261对贪污受贿犯罪定罪量刑标准的反思及完善
——以《刑法修正案(九)》规定为视角杨聪宇谢杰
271反腐视野下贪污受贿犯罪定罪量刑模式的问题与出路
——基于《刑法修正案(九)》的分析张琪斌林洋
280反腐新常态下贪污贿赂犯罪的立法完善——以《刑法修
正案(九)》为视角郑旭江
293刑法修正前后贪污贿赂犯罪比较研究——以《刑法修正
案(九)》为视角江崎
301贪污贿赂犯罪刑罚配置的立法完善——兼议《刑法修正
案(九)》对贪污贿赂犯罪的修改周立波
实务探索
313从诉讼欺诈看诈骗罪的构成要件——兼谈对《刑法修正案(九)》
第35条第3款规定的认识徐世亮
328诉讼欺诈行为不应按照诈骗罪处理田然
343《刑法修正案(九)》视角下对组织卖淫罪的司法认定李腾
书评
359刑法中法律拟制相关问题探讨——评《刑法中法律拟制论》房慧颖李舒俊
书讯
369《涉保险犯罪刑法理论与实务》近日于上海人民出版社出版华东政法大学刑事法学研究院
前 言
前言
素秋向晚,馥馥桂花余香过后,已近是橙黄橘绿时,《刑法学研究》(第12卷)经由前期的组稿、中期的创作和再修正及后期的校对与再校对而终得以“顺产”下来。届时,《刑法学研究》也将迎来其10岁生日。在这不多也不少的10年里,作为我国刑事法治发展的参与者与见证者,以敏锐的洞察力和深刻的见解力对各年刑事发展重大事件予以回应,是我们的重大使命。经初次在2014年10月为第十二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十一次会议审议,并于2015年6月为同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十五次会议二审而终于2015年8月29日由该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十六次会议表决通过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修正案(九)》(以下简称《刑修(九)》),再次实现对我国《刑法》的大规模修正。作为2015年刑法上为重要的事件,《刑修(九)》的出台及修正内容理应是本卷所要关注的对象。这里,以法教义学作为方法论,从立法层面对修正条文做出得当性评析以及从司法层面为修正内容的司法适用提供合理的解释,从而推动立法的完善和保障司法适用的精确,是本卷拟要解决的命题,也是《刑法学研究》使命和价值的彰显。故该卷以“《刑法修正案(九)》立法与司法研究”为专号,以“专家论坛、学术争鸣、理论前沿、热点透视、专题笔谈、实务探索”为专栏,就上述命题予以全面、详尽、深入考察与分析,以期能够助益于广大同仁对《刑修(九)》之理解与适用。
在“专家论坛”一栏中,我们共收录了3篇文章。赵秉志教授和袁彬副教授的《中国刑法立法改革新思维——以〈刑法修正案(九)〉为中心》一文,以《刑修(九)》为基准,采比较之方法,以历史为维度,对我国此次修法予以积极肯定之评价。论者认为,我国此次修法与以往修法相比,在立法技术和水平上均具有较大进步:修法过程的公开性彰显立法的更为民主性;秉持宽严相济之精神,以问题为导向凸显立法的更为科学性;预防性措施的增设、终身监禁制度的设计表明立法具有创新性;而审慎回应社会关切,坚守犯罪化的适度则标志立法的更为理性。流泉之《滥用信息网络技术行为的刑法分析》,则对《刑修(九)》将为他人提供信息网络技术支持、帮助这一中立行为犯罪化问题予以了深入分析。论者认为此种中立行为从主客观角度均能证成其犯罪化,即“明知他人利用信息网络实施犯罪”是信息网络服务者承担刑事责任的主观前提,制造法律禁止的风险是其对其进行归责的客观依据。不过在具体理解主客观要素时,论者主张应把握以下几点:主观上的“明知”可分为确知与应知;确知的判断标准是被帮助者的明显犯罪性及帮助行为的相当关联性;而技术支持、帮助对象系利用信息网络实施犯罪且超过中性业务行为总量半数以上的,推定为应知。在客观不法的认定上,应坚守对中性业务行为与损害结果之间具有客观归责性之判断,并将正当业务抗辩作为出罪事由,同时以行为风险、社会常识、职业相当性等要素综合判断信息网络技术支持、帮助的正当性与否问题。车浩副教授《刑事立法的法教义学反思——以〈刑法修正案(九)〉为中心的展开》一文,以对刑事政策、法教义学与刑事立法三者间的关系分析为起点,在得出法教义学对于刑事立法具有指导和评估立法理念和技术的能量结论这一前提下,从法教义学的基础、中层理论和对具体问题的解释此三个层面实现对《刑修(九)》的检讨。在基础层面,论者适用批判性的法益概念对“扰乱国家机关工作秩序罪”的设立提出质疑、以预防为中心的刑罚目的理论对收买被拐卖妇女、儿童犯罪分子回头路由宽变窄和贪污受贿罪的终身监禁刑罚之设置予以批判、而刑法中“多次”等用语的使用是对行为人刑法这一较之行为刑法不具优越性观念的贯彻;在理论层面,论者则对恐怖活动中的预备行为的实行化、网络中立帮助行为的正犯化和危险驾驶罪修正显现的共同犯罪与监督过失问题予以了评析;在后一层面,论者则指出修法将为组织作弊者提供帮助行为罪名独立化会导致总论虚置而仅是现象立法、在刑法第120条之四的“婚姻”前限定“国家法律确立的”是立法之体系性思维的体现,但嫖宿幼女罪的废除则导致法条内在逻辑的矛盾。
前言刑法学研究在“学术争鸣”一栏中,我们共收录了3篇文章,闻志强的《〈刑法修正案(九)〉关于公民人身权利保护的修改评述》一文,就《刑修(九)》涉公民人身权利犯罪相关规定予以了评析。论文完成了对“强制猥亵罪”犯罪对象扩大化、绑架罪结果加重犯之适用范围和法定刑重置、收买被拐卖的妇女、儿童罪特殊情形下的刑事责任追究从重化、侮辱诽谤自诉案件被害人的可申请国家取证、将原《刑修(九)》草案关于打击恐怖主义、主义犯罪之规定由刑法分则第四章调整至第二章以及扩大侵犯犯罪和虐待罪的刑法规制范围这些问题的思考。死刑存废的理论之争由来已久,而我国死刑改革的实践性操作则使得对死刑问题的理论研究上升至一个新的高度。继2011年《刑法修正案(八)》废除13个死刑之后,《刑修(九)》为我国死刑改革继续助力,修法再次废除9个罪名的死刑,使得我国死刑罪名的总量得以再次缩减。围绕此命题,我们特组织了2篇论文。吴真的《回归刑罚理论的死刑存废探讨》一文,将死刑重新置于刑罚理论视角之下而加以审视,在介绍传统的报应主义和目的主义刑罚观不能为死刑存废提供正当性理论的基础上,论者为限制并适当保留死刑的我国当下做法寻找到了一种有效的刑罚理论根据——即暗含“比例原则”的现代报应主义观,论者指出我国《刑修(九)》对于组织、强迫卖淫罪死刑的废除并增加一款明确规定对组织、强迫卖淫中的杀害等行为可以数罪并罚的做法,契合了现代报应主义关于死刑之基本理念,也为我国未来消减死刑罪名提供了可行的路径。而黄辰的《〈以刑法修正案(九)〉为视角谈中日死刑比较》则以比较刑法之视角,从死刑在刑法体系中的地位、死刑的罪名分布、死刑执行程序及执行主体四个方面分析了同样保留死刑的邻国日本与我国在死刑问题的差异性。并指出日本做法对于我国正确认识死刑具有借鉴作用,后论者在此基础上提出了未来我国死刑发展应经历的三阶段。
在“理论前沿”一栏中,我们共收录了5篇文章。李振林的《论非法利用个人金融信息行为的刑法规制》一文,以“金融信息”为研究对象,结合《刑修(九)》关于犯罪的修订内容,指出当前对非法利用个人金融信息行为的刑事立法尚未完全涵盖所有非法利用个人金融信息行为、缺乏针对个人金融信息刑法保护的独立条文以及不能与个人金融信息保护的现行行政法律法规相衔接等问题。且非法利用个人金融信息行为刑事司法规制也尚存相关司法解释的阙如和惩处及打击力度有限等突出问题。论者后分别从刑事立法和司法层面提出了相应的完善举措和路径。胡旭宇和崔苗的《论我国信息网络犯罪的刑法规制》一文,则指出《刑修(九)》关于完善网络诽谤行为的举证方式、加强对不法网络平台提供者的打击及将利用网络传播虚假信息行为的入罪化的修正具有进步意义。同时亦指出修法尚存在的不足,论者建议应在刑法分则中设立单独的“计算机和信息网络犯罪”章节,并解决相关细节问题。吴舟的《论网络犯罪刑法规制体系的立法完善》一文,以我国网络犯罪刑法规制体系的建立和发展脉络为基础,全面审视了《刑修(九)》关于完善网络犯罪刑法规制体系的内容,并指出修法将提供网络技术支持的中立行为入罪缺少法理基础、对违反信息网络安全管理义务行为立法设置不具合理性,后主张立法上从宏观层面以整体性的设置网络犯罪刑法条文,在微观层面以系统性的解释网络犯罪构成要件要素来完善这一体系。胡荷佳的《〈刑法修正案(九)〉网络犯罪规定之评析》一文,揭示了修法对于网络犯罪的修订涵盖了纯正网络犯罪与不纯正网络犯罪、自然人犯罪与单位犯罪、作为犯罪与不作为犯罪,甚至出现了网络预备行为实行化、网络帮助行为正犯化的规定。其在肯定这一修法在加强对网络犯罪从严、从早处罚必要性基础上,亦指出了该类犯罪的司法适用应保持克制性和谨慎性。房慧颖的《侵犯犯罪疑难问题分析——以〈刑法修正案(九)〉为视角》一文,则主要对侵犯网络犯罪和网络服务提供者泄露犯罪的疑难问题进行了深入分析和阐释。论者主张对于前罪的认定,应当注意界定“违反国家有关规定”的内涵、犯罪主体和行为表现形式,并正确处理侵犯罪与窃取、收买、非法提供信用卡信息罪的法条竞合问题。而后罪应是一种纯正的不作为犯,必须是致使用户信息泄露,造成严重后果时才构成犯罪,但主观罪过是故意。
《刑修(九)》秉持着刑事立法应具审慎性和科学性态度,对我国社会生活和刑事司法领域热点问题作出回应,实现了对部分社会问题的规制和相应法规范之修正。为此我们专设“热点透视”一栏,就社会关切程度较高的一些修法问题予以审视。叶琦的《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的体系性建构——以〈刑法修正案(九)〉规定为分析样本》一文,应对了当下司法实务中较为常见的“拒执”适法存在的问题,论者在肯定《刑修(九)》进一步重处“拒执”行为做法的同时,认为修法仍未对该罪的犯罪对象是否包括刑事判决裁定、是否应扩充其行为类型以及判决、裁定可否具有复数性、拒执行为起算时间这些问题予以回应。为此论者提出了重构《刑法》第313条的建议。陈罗兰的《试论扰乱法庭秩序罪——以〈刑法修正案(九)〉第37条为中心》一文,其基于比较法之立场相对肯定了《刑修(九)》对于该罪之修正,论者同时对该罪犯罪构成的四个方面予以了分析,指出该罪客体为法院开庭审理案件的正常秩序,聚众冲击、哄闹等要结合行为的具体特征进行认定,而司法人员的范围则不应过于狭窄,法庭的界定则应以诉讼活动而不是物理空间来确定。后论者对实践中的闹庭行为、媒体报道行为罪与非罪以及该罪的追诉程序问题予以了分析。谢俊龙的《嫖宿幼女罪不可一废了之》一文,对于在过去的7年中吸引了全民眼球的“废嫖”问题予以了理性思考,对于看似嫖宿幼女罪废除后会产生的刑法罪名之间的不协调等问题,论者在否定“废嫖”是因为幼女不能卖淫这一共识的基础上,从法教义学立场,对罪名关系的协调性寻求得当的解释路径。徐思秋的《论恐怖主义、主义行为的刑法规制》一文,则在肯定修法设暴力、胁迫他人公开穿戴恐怖主义、主义服饰、标志罪可有效控制寻衅滋事等罪名的“口袋化”局面、财产刑的增设能够摧毁恐怖组织的经济来源、惩处偷越国(边)境等恐怖活动上游犯罪有利于打击该类犯罪的同时。也指出修法关于“恐怖主义”、“主义”定义的模糊、主义违法行为和犯罪行为边界不清、公安机关保留对恐怖组织和恐怖分子的认定权之现状亦与罪刑法定原则相悖等问题,进而为完善这一局面提出修法建议。王焕婷的《我国性侵犯罪规制的再审视》一文,则主要针对强制猥亵犯罪对象扩大化的修法予以全面详尽的分析。论者基于男女两性性自主权之平等保护立场,肯定了修法将已满14周岁男性纳入猥亵犯罪保护范围的做法,但又基于同一立场,指出修法未将男性纳入强奸罪保护范围的应有缺陷性并从历史、文化观角度分析出现这种局面的原因,并提出未来修法之方向。后论者亦审视了强制侮辱妇女罪和强制猥亵罪之关系,认为前罪亦是对妇女性自主权的侵犯,而传统的以行为人是否具有满足性欲的主观动机作为强制“猥亵”和“侮辱”之标准不具妥当性,从而主张应在将为了满足性欲转化为能够满足性欲来界定性侵行为的基础上取消强制侮辱妇女罪。本栏后一篇论文是李舒俊就考试舞弊入刑问题的分析,论者《考试舞弊入刑之理性分析》一文在肯定刑法积极应对社会现实中多发的考试弊端案具有现实意义的基础上,也指出此次修法存在的一些缺陷,后指出了应对这些缺陷的方案。
贪污贿赂犯罪行为近年来屡禁不止、大案要案频发,为应对高层新常态下反腐之需求,《刑修(九)》对贪污贿赂犯罪进行了较大规模的修正。为此,在“专题笔谈”一栏中,我们共收录了5篇文章,就修正内容予以具体评析。在均对贪污贿赂犯罪立法修正予以介绍的基础上,杨聪宇和谢杰的《对贪污受贿犯罪定罪量刑标准的反思及完善——以〈刑法修正案(九)〉规定为视角》一文,主要站在比较法之立场,通过借鉴域外相关立法情况,提出了完善贪污受贿犯罪定罪量刑标准的建议,如应完善该类犯罪的资格刑、在司法实务中应有必要将有无索贿行为、有无枉法意图、罪后表现等客观要素纳入定罪量刑标准的实践认定规则。张琪斌和林洋的《反腐视野下贪污受贿犯罪定罪量刑模式的问题与出路——基于〈刑法修正案(九)〉的分析》一文,同样采用比较研究的方法,通过参考域外贪污贿赂犯罪立法、司法情况,肯定了《刑修(九)》的积极意义,并提出了我国刑法对于贪污贿赂犯罪应当采取“罪群”之立法模式。郑旭江的《反腐新常态下贪污贿赂犯罪的立法完善——以〈刑法修正案(九)〉为视角》一文,主要在肯定修法关于贪污受贿概括式量刑模式之修正的基础上,为如何认定“情节”提出了建议,并以宽严相济刑事政策为视角审视了修法严格限制行贿罪从宽处罚条件的政策考量、指出了贪污贿赂犯罪从宽处罚规定突破了刑法总则性规定、修法仍与国际反腐公约存有差距的问题。后论者就修法提出总体性反思并予以新的展望。江崎的《刑法修正前后贪污贿赂犯罪比较研究——以〈刑法修正案(九)〉为视角》一文侧重指出了修正内容应完善之处,即应当将财产性利益纳入贿赂犯罪的对象中,贪污或受贿犯罪人的从宽处罚设置应当重构;补充行贿罪构罪标准与量刑标准中的数额标准,对行贿犯罪罚金刑适用方式应当规定为选处制。而周立波的《贪污贿赂犯罪刑罚配置的立法完善——兼议〈刑法修正案(九)〉对贪污贿赂犯罪的修改》一文,通过运用贪污贿赂犯罪刑罚配置的立法原理,对《刑修(九)》关于贪污贿赂犯罪修订后仍存在的问题提出了相应的修改建议。即在刑量配置依据上,应全面确立概括数额加情节标准;合理考察受贿罪刑量,单独配置法定刑;全面配置罚金刑,完善配置方式;对国家工作人员犯贪污贿赂犯罪的,单独增设剥夺政治权利的资格刑;合理设置刑罚幅度,确保量刑档次之间梯度衔接的顺畅;条件成熟时废除死刑的配置。
在“实务探索”专栏,我们共收录了3篇论文,其中徐世亮的《从诉讼欺诈看诈骗罪的构成要件——兼谈对〈刑法修正案(九)〉第35条第3款规定的认识》和田然的《诉讼欺诈行为不应按照诈骗罪处理》从不同角度对诉讼欺诈能否构成诈骗罪问题予以了分析,但结论亦不同。徐文在区分作为类概念的虚假诉讼和诉讼欺诈概念的基础上,主张《刑修(九)》第35条第1款所规制的行为属于作为类概念的虚假诉讼行为,而其第3款所规制的行为则是指发生在民事诉讼领域为了获取财产性利益而为的诉讼欺诈,在对诉讼欺诈无罪、构成抢劫罪、敲诈勒索罪和诈骗罪之传统见解予以批判的基础上,论者认为诉讼欺诈应构成诈骗罪。而田文在主张诉讼欺诈仅是指发生在民事诉讼领域的,不以“恶意串通”和非法占有目的为限的严重损害司法秩序和他人合法权益的行为。由此可见其关于诉讼欺诈概念的界定是不同于徐文的,其同样在对传统关于诉讼欺诈行为不同定性见解予以批判的基础上,主张诉讼欺诈应仅构成诉讼欺诈罪而非诈骗罪,而这一结论也是不同于徐文的。李腾的《〈刑法修正案(九)〉视角下对组织卖淫罪的司法认定》一文,在将该罪同刑法其他被视为是重罪的相关犯罪予以比较的基础上,认为即使《刑修(九)》废除了组织卖淫罪的死刑,该罪仍旧是重罪。因而主张在维持现有立法现状的基础上,于司法适用上应实现对组织卖淫罪构成要件要素的严格解释。论者认为,“卖淫”应仅包括以生殖器官相交合的异性之间以及一方生殖器官与另一方身体的接触的同性之间的性交易行为;而“组织”应是指采用强制性手段控制3人之行为。
此外本卷“书评”刊登的是对华东政法大学刑法学博士李振林在其博士学位论文基础上修改而成的被纳入华东政法大学博士精品文库系列丛书中的并经由法律出版社2014年出版的《刑法中法律拟制论》一书进行评析的《刑法中法律拟制相关问题探讨——评〈刑法中法律拟制论〉》一文。《刑法中法律拟制论》一书以“法律拟制”这一古老的但却在我国刑事法领域显被忽略的概念为逻辑起点,系统、全面、深入地对法律拟制命题予以了研究。本书除导言部分外,正文共由六章四部分组成,紧紧围绕刑法中法律拟制的法理基础、我国刑法中的法律拟制和注意规定条款以及对刑法中法律拟制之应有面目和我国刑法法律拟制设置应遵循的规则和程序此三大命题予以展开。论题新颖、体系编排得当、论证逻辑严谨、内容翔实、观点鲜明独到,其研究不仅填补了我国刑法理论在此问题上的空白,使得我国刑法理论研究的视角开始偏向这一隅,也助益于司法对于法律拟制条款的准确适用,更为我国今后关于法律拟制条款之立法设置提供了帮助和指引作用。因而其研究成果具有重大价值和意义。而该书能够荣获2014年全国刑法学博士论文一等奖并被评为2015年“上海市优秀博士论文”,是对其好的肯定。
后,本卷的“书讯”对2015年经由上海人民出版社出版的由苏州大学王健法学院讲师、华东政法大学刑法学博士后杨俊所著的《涉保险犯罪刑法理论与实务》一书进行了推介。该书以风险社会为视野,从有效防范道德风险和欺诈风险的角度出发,重点关注涉保险犯罪这一保险活动运行过程中出现的、恶劣的保险欺诈表现形式。其从保险学基础和现实背景入手,对运用刑法惩治涉保险犯罪的必要性和涉保险犯罪的立法价值进行充分论述,在此基础上通过对涉保险犯罪的构成、形态、界定和处罚等的系统阐述,全面、详尽地展示涉保险犯罪的法律全貌和丰富内涵,并着力构建起一个严密、系统的涉保险犯罪的防控机制。该书内容详细、观点明晰、生动易懂,是一本值得广大刑法学人阅读的刑法书籍。
行文至此,也就预示着对《刑法学研究》(第12卷)全书概述的终结。在此,希冀学界同仁能够给予批评和建议,我们定当虚心接受,同时也诚邀广大刑法理论工作者和刑法实务工作者能够用更多优秀的作品来充实《刑法学研究》!
素秋向晚,馥馥桂花余香过后,已近是橙黄橘绿时,《刑法学研究》(第12卷)经由前期的组稿、中期的创作和再修正及后期的校对与再校对而终得以“顺产”下来。届时,《刑法学研究》也将迎来其10岁生日。在这不多也不少的10年里,作为我国刑事法治发展的参与者与见证者,以敏锐的洞察力和深刻的见解力对各年刑事发展重大事件予以回应,是我们的重大使命。经初次在2014年10月为第十二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十一次会议审议,并于2015年6月为同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十五次会议二审而终于2015年8月29日由该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十六次会议表决通过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修正案(九)》(以下简称《刑修(九)》),再次实现对我国《刑法》的大规模修正。作为2015年刑法上为重要的事件,《刑修(九)》的出台及修正内容理应是本卷所要关注的对象。这里,以法教义学作为方法论,从立法层面对修正条文做出得当性评析以及从司法层面为修正内容的司法适用提供合理的解释,从而推动立法的完善和保障司法适用的精确,是本卷拟要解决的命题,也是《刑法学研究》使命和价值的彰显。故该卷以“《刑法修正案(九)》立法与司法研究”为专号,以“专家论坛、学术争鸣、理论前沿、热点透视、专题笔谈、实务探索”为专栏,就上述命题予以全面、详尽、深入考察与分析,以期能够助益于广大同仁对《刑修(九)》之理解与适用。
在“专家论坛”一栏中,我们共收录了3篇文章。赵秉志教授和袁彬副教授的《中国刑法立法改革新思维——以〈刑法修正案(九)〉为中心》一文,以《刑修(九)》为基准,采比较之方法,以历史为维度,对我国此次修法予以积极肯定之评价。论者认为,我国此次修法与以往修法相比,在立法技术和水平上均具有较大进步:修法过程的公开性彰显立法的更为民主性;秉持宽严相济之精神,以问题为导向凸显立法的更为科学性;预防性措施的增设、终身监禁制度的设计表明立法具有创新性;而审慎回应社会关切,坚守犯罪化的适度则标志立法的更为理性。流泉之《滥用信息网络技术行为的刑法分析》,则对《刑修(九)》将为他人提供信息网络技术支持、帮助这一中立行为犯罪化问题予以了深入分析。论者认为此种中立行为从主客观角度均能证成其犯罪化,即“明知他人利用信息网络实施犯罪”是信息网络服务者承担刑事责任的主观前提,制造法律禁止的风险是其对其进行归责的客观依据。不过在具体理解主客观要素时,论者主张应把握以下几点:主观上的“明知”可分为确知与应知;确知的判断标准是被帮助者的明显犯罪性及帮助行为的相当关联性;而技术支持、帮助对象系利用信息网络实施犯罪且超过中性业务行为总量半数以上的,推定为应知。在客观不法的认定上,应坚守对中性业务行为与损害结果之间具有客观归责性之判断,并将正当业务抗辩作为出罪事由,同时以行为风险、社会常识、职业相当性等要素综合判断信息网络技术支持、帮助的正当性与否问题。车浩副教授《刑事立法的法教义学反思——以〈刑法修正案(九)〉为中心的展开》一文,以对刑事政策、法教义学与刑事立法三者间的关系分析为起点,在得出法教义学对于刑事立法具有指导和评估立法理念和技术的能量结论这一前提下,从法教义学的基础、中层理论和对具体问题的解释此三个层面实现对《刑修(九)》的检讨。在基础层面,论者适用批判性的法益概念对“扰乱国家机关工作秩序罪”的设立提出质疑、以预防为中心的刑罚目的理论对收买被拐卖妇女、儿童犯罪分子回头路由宽变窄和贪污受贿罪的终身监禁刑罚之设置予以批判、而刑法中“多次”等用语的使用是对行为人刑法这一较之行为刑法不具优越性观念的贯彻;在理论层面,论者则对恐怖活动中的预备行为的实行化、网络中立帮助行为的正犯化和危险驾驶罪修正显现的共同犯罪与监督过失问题予以了评析;在后一层面,论者则指出修法将为组织作弊者提供帮助行为罪名独立化会导致总论虚置而仅是现象立法、在刑法第120条之四的“婚姻”前限定“国家法律确立的”是立法之体系性思维的体现,但嫖宿幼女罪的废除则导致法条内在逻辑的矛盾。
前言刑法学研究在“学术争鸣”一栏中,我们共收录了3篇文章,闻志强的《〈刑法修正案(九)〉关于公民人身权利保护的修改评述》一文,就《刑修(九)》涉公民人身权利犯罪相关规定予以了评析。论文完成了对“强制猥亵罪”犯罪对象扩大化、绑架罪结果加重犯之适用范围和法定刑重置、收买被拐卖的妇女、儿童罪特殊情形下的刑事责任追究从重化、侮辱诽谤自诉案件被害人的可申请国家取证、将原《刑修(九)》草案关于打击恐怖主义、主义犯罪之规定由刑法分则第四章调整至第二章以及扩大侵犯犯罪和虐待罪的刑法规制范围这些问题的思考。死刑存废的理论之争由来已久,而我国死刑改革的实践性操作则使得对死刑问题的理论研究上升至一个新的高度。继2011年《刑法修正案(八)》废除13个死刑之后,《刑修(九)》为我国死刑改革继续助力,修法再次废除9个罪名的死刑,使得我国死刑罪名的总量得以再次缩减。围绕此命题,我们特组织了2篇论文。吴真的《回归刑罚理论的死刑存废探讨》一文,将死刑重新置于刑罚理论视角之下而加以审视,在介绍传统的报应主义和目的主义刑罚观不能为死刑存废提供正当性理论的基础上,论者为限制并适当保留死刑的我国当下做法寻找到了一种有效的刑罚理论根据——即暗含“比例原则”的现代报应主义观,论者指出我国《刑修(九)》对于组织、强迫卖淫罪死刑的废除并增加一款明确规定对组织、强迫卖淫中的杀害等行为可以数罪并罚的做法,契合了现代报应主义关于死刑之基本理念,也为我国未来消减死刑罪名提供了可行的路径。而黄辰的《〈以刑法修正案(九)〉为视角谈中日死刑比较》则以比较刑法之视角,从死刑在刑法体系中的地位、死刑的罪名分布、死刑执行程序及执行主体四个方面分析了同样保留死刑的邻国日本与我国在死刑问题的差异性。并指出日本做法对于我国正确认识死刑具有借鉴作用,后论者在此基础上提出了未来我国死刑发展应经历的三阶段。
在“理论前沿”一栏中,我们共收录了5篇文章。李振林的《论非法利用个人金融信息行为的刑法规制》一文,以“金融信息”为研究对象,结合《刑修(九)》关于犯罪的修订内容,指出当前对非法利用个人金融信息行为的刑事立法尚未完全涵盖所有非法利用个人金融信息行为、缺乏针对个人金融信息刑法保护的独立条文以及不能与个人金融信息保护的现行行政法律法规相衔接等问题。且非法利用个人金融信息行为刑事司法规制也尚存相关司法解释的阙如和惩处及打击力度有限等突出问题。论者后分别从刑事立法和司法层面提出了相应的完善举措和路径。胡旭宇和崔苗的《论我国信息网络犯罪的刑法规制》一文,则指出《刑修(九)》关于完善网络诽谤行为的举证方式、加强对不法网络平台提供者的打击及将利用网络传播虚假信息行为的入罪化的修正具有进步意义。同时亦指出修法尚存在的不足,论者建议应在刑法分则中设立单独的“计算机和信息网络犯罪”章节,并解决相关细节问题。吴舟的《论网络犯罪刑法规制体系的立法完善》一文,以我国网络犯罪刑法规制体系的建立和发展脉络为基础,全面审视了《刑修(九)》关于完善网络犯罪刑法规制体系的内容,并指出修法将提供网络技术支持的中立行为入罪缺少法理基础、对违反信息网络安全管理义务行为立法设置不具合理性,后主张立法上从宏观层面以整体性的设置网络犯罪刑法条文,在微观层面以系统性的解释网络犯罪构成要件要素来完善这一体系。胡荷佳的《〈刑法修正案(九)〉网络犯罪规定之评析》一文,揭示了修法对于网络犯罪的修订涵盖了纯正网络犯罪与不纯正网络犯罪、自然人犯罪与单位犯罪、作为犯罪与不作为犯罪,甚至出现了网络预备行为实行化、网络帮助行为正犯化的规定。其在肯定这一修法在加强对网络犯罪从严、从早处罚必要性基础上,亦指出了该类犯罪的司法适用应保持克制性和谨慎性。房慧颖的《侵犯犯罪疑难问题分析——以〈刑法修正案(九)〉为视角》一文,则主要对侵犯网络犯罪和网络服务提供者泄露犯罪的疑难问题进行了深入分析和阐释。论者主张对于前罪的认定,应当注意界定“违反国家有关规定”的内涵、犯罪主体和行为表现形式,并正确处理侵犯罪与窃取、收买、非法提供信用卡信息罪的法条竞合问题。而后罪应是一种纯正的不作为犯,必须是致使用户信息泄露,造成严重后果时才构成犯罪,但主观罪过是故意。
《刑修(九)》秉持着刑事立法应具审慎性和科学性态度,对我国社会生活和刑事司法领域热点问题作出回应,实现了对部分社会问题的规制和相应法规范之修正。为此我们专设“热点透视”一栏,就社会关切程度较高的一些修法问题予以审视。叶琦的《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的体系性建构——以〈刑法修正案(九)〉规定为分析样本》一文,应对了当下司法实务中较为常见的“拒执”适法存在的问题,论者在肯定《刑修(九)》进一步重处“拒执”行为做法的同时,认为修法仍未对该罪的犯罪对象是否包括刑事判决裁定、是否应扩充其行为类型以及判决、裁定可否具有复数性、拒执行为起算时间这些问题予以回应。为此论者提出了重构《刑法》第313条的建议。陈罗兰的《试论扰乱法庭秩序罪——以〈刑法修正案(九)〉第37条为中心》一文,其基于比较法之立场相对肯定了《刑修(九)》对于该罪之修正,论者同时对该罪犯罪构成的四个方面予以了分析,指出该罪客体为法院开庭审理案件的正常秩序,聚众冲击、哄闹等要结合行为的具体特征进行认定,而司法人员的范围则不应过于狭窄,法庭的界定则应以诉讼活动而不是物理空间来确定。后论者对实践中的闹庭行为、媒体报道行为罪与非罪以及该罪的追诉程序问题予以了分析。谢俊龙的《嫖宿幼女罪不可一废了之》一文,对于在过去的7年中吸引了全民眼球的“废嫖”问题予以了理性思考,对于看似嫖宿幼女罪废除后会产生的刑法罪名之间的不协调等问题,论者在否定“废嫖”是因为幼女不能卖淫这一共识的基础上,从法教义学立场,对罪名关系的协调性寻求得当的解释路径。徐思秋的《论恐怖主义、主义行为的刑法规制》一文,则在肯定修法设暴力、胁迫他人公开穿戴恐怖主义、主义服饰、标志罪可有效控制寻衅滋事等罪名的“口袋化”局面、财产刑的增设能够摧毁恐怖组织的经济来源、惩处偷越国(边)境等恐怖活动上游犯罪有利于打击该类犯罪的同时。也指出修法关于“恐怖主义”、“主义”定义的模糊、主义违法行为和犯罪行为边界不清、公安机关保留对恐怖组织和恐怖分子的认定权之现状亦与罪刑法定原则相悖等问题,进而为完善这一局面提出修法建议。王焕婷的《我国性侵犯罪规制的再审视》一文,则主要针对强制猥亵犯罪对象扩大化的修法予以全面详尽的分析。论者基于男女两性性自主权之平等保护立场,肯定了修法将已满14周岁男性纳入猥亵犯罪保护范围的做法,但又基于同一立场,指出修法未将男性纳入强奸罪保护范围的应有缺陷性并从历史、文化观角度分析出现这种局面的原因,并提出未来修法之方向。后论者亦审视了强制侮辱妇女罪和强制猥亵罪之关系,认为前罪亦是对妇女性自主权的侵犯,而传统的以行为人是否具有满足性欲的主观动机作为强制“猥亵”和“侮辱”之标准不具妥当性,从而主张应在将为了满足性欲转化为能够满足性欲来界定性侵行为的基础上取消强制侮辱妇女罪。本栏后一篇论文是李舒俊就考试舞弊入刑问题的分析,论者《考试舞弊入刑之理性分析》一文在肯定刑法积极应对社会现实中多发的考试弊端案具有现实意义的基础上,也指出此次修法存在的一些缺陷,后指出了应对这些缺陷的方案。
贪污贿赂犯罪行为近年来屡禁不止、大案要案频发,为应对高层新常态下反腐之需求,《刑修(九)》对贪污贿赂犯罪进行了较大规模的修正。为此,在“专题笔谈”一栏中,我们共收录了5篇文章,就修正内容予以具体评析。在均对贪污贿赂犯罪立法修正予以介绍的基础上,杨聪宇和谢杰的《对贪污受贿犯罪定罪量刑标准的反思及完善——以〈刑法修正案(九)〉规定为视角》一文,主要站在比较法之立场,通过借鉴域外相关立法情况,提出了完善贪污受贿犯罪定罪量刑标准的建议,如应完善该类犯罪的资格刑、在司法实务中应有必要将有无索贿行为、有无枉法意图、罪后表现等客观要素纳入定罪量刑标准的实践认定规则。张琪斌和林洋的《反腐视野下贪污受贿犯罪定罪量刑模式的问题与出路——基于〈刑法修正案(九)〉的分析》一文,同样采用比较研究的方法,通过参考域外贪污贿赂犯罪立法、司法情况,肯定了《刑修(九)》的积极意义,并提出了我国刑法对于贪污贿赂犯罪应当采取“罪群”之立法模式。郑旭江的《反腐新常态下贪污贿赂犯罪的立法完善——以〈刑法修正案(九)〉为视角》一文,主要在肯定修法关于贪污受贿概括式量刑模式之修正的基础上,为如何认定“情节”提出了建议,并以宽严相济刑事政策为视角审视了修法严格限制行贿罪从宽处罚条件的政策考量、指出了贪污贿赂犯罪从宽处罚规定突破了刑法总则性规定、修法仍与国际反腐公约存有差距的问题。后论者就修法提出总体性反思并予以新的展望。江崎的《刑法修正前后贪污贿赂犯罪比较研究——以〈刑法修正案(九)〉为视角》一文侧重指出了修正内容应完善之处,即应当将财产性利益纳入贿赂犯罪的对象中,贪污或受贿犯罪人的从宽处罚设置应当重构;补充行贿罪构罪标准与量刑标准中的数额标准,对行贿犯罪罚金刑适用方式应当规定为选处制。而周立波的《贪污贿赂犯罪刑罚配置的立法完善——兼议〈刑法修正案(九)〉对贪污贿赂犯罪的修改》一文,通过运用贪污贿赂犯罪刑罚配置的立法原理,对《刑修(九)》关于贪污贿赂犯罪修订后仍存在的问题提出了相应的修改建议。即在刑量配置依据上,应全面确立概括数额加情节标准;合理考察受贿罪刑量,单独配置法定刑;全面配置罚金刑,完善配置方式;对国家工作人员犯贪污贿赂犯罪的,单独增设剥夺政治权利的资格刑;合理设置刑罚幅度,确保量刑档次之间梯度衔接的顺畅;条件成熟时废除死刑的配置。
在“实务探索”专栏,我们共收录了3篇论文,其中徐世亮的《从诉讼欺诈看诈骗罪的构成要件——兼谈对〈刑法修正案(九)〉第35条第3款规定的认识》和田然的《诉讼欺诈行为不应按照诈骗罪处理》从不同角度对诉讼欺诈能否构成诈骗罪问题予以了分析,但结论亦不同。徐文在区分作为类概念的虚假诉讼和诉讼欺诈概念的基础上,主张《刑修(九)》第35条第1款所规制的行为属于作为类概念的虚假诉讼行为,而其第3款所规制的行为则是指发生在民事诉讼领域为了获取财产性利益而为的诉讼欺诈,在对诉讼欺诈无罪、构成抢劫罪、敲诈勒索罪和诈骗罪之传统见解予以批判的基础上,论者认为诉讼欺诈应构成诈骗罪。而田文在主张诉讼欺诈仅是指发生在民事诉讼领域的,不以“恶意串通”和非法占有目的为限的严重损害司法秩序和他人合法权益的行为。由此可见其关于诉讼欺诈概念的界定是不同于徐文的,其同样在对传统关于诉讼欺诈行为不同定性见解予以批判的基础上,主张诉讼欺诈应仅构成诉讼欺诈罪而非诈骗罪,而这一结论也是不同于徐文的。李腾的《〈刑法修正案(九)〉视角下对组织卖淫罪的司法认定》一文,在将该罪同刑法其他被视为是重罪的相关犯罪予以比较的基础上,认为即使《刑修(九)》废除了组织卖淫罪的死刑,该罪仍旧是重罪。因而主张在维持现有立法现状的基础上,于司法适用上应实现对组织卖淫罪构成要件要素的严格解释。论者认为,“卖淫”应仅包括以生殖器官相交合的异性之间以及一方生殖器官与另一方身体的接触的同性之间的性交易行为;而“组织”应是指采用强制性手段控制3人之行为。
此外本卷“书评”刊登的是对华东政法大学刑法学博士李振林在其博士学位论文基础上修改而成的被纳入华东政法大学博士精品文库系列丛书中的并经由法律出版社2014年出版的《刑法中法律拟制论》一书进行评析的《刑法中法律拟制相关问题探讨——评〈刑法中法律拟制论〉》一文。《刑法中法律拟制论》一书以“法律拟制”这一古老的但却在我国刑事法领域显被忽略的概念为逻辑起点,系统、全面、深入地对法律拟制命题予以了研究。本书除导言部分外,正文共由六章四部分组成,紧紧围绕刑法中法律拟制的法理基础、我国刑法中的法律拟制和注意规定条款以及对刑法中法律拟制之应有面目和我国刑法法律拟制设置应遵循的规则和程序此三大命题予以展开。论题新颖、体系编排得当、论证逻辑严谨、内容翔实、观点鲜明独到,其研究不仅填补了我国刑法理论在此问题上的空白,使得我国刑法理论研究的视角开始偏向这一隅,也助益于司法对于法律拟制条款的准确适用,更为我国今后关于法律拟制条款之立法设置提供了帮助和指引作用。因而其研究成果具有重大价值和意义。而该书能够荣获2014年全国刑法学博士论文一等奖并被评为2015年“上海市优秀博士论文”,是对其好的肯定。
后,本卷的“书讯”对2015年经由上海人民出版社出版的由苏州大学王健法学院讲师、华东政法大学刑法学博士后杨俊所著的《涉保险犯罪刑法理论与实务》一书进行了推介。该书以风险社会为视野,从有效防范道德风险和欺诈风险的角度出发,重点关注涉保险犯罪这一保险活动运行过程中出现的、恶劣的保险欺诈表现形式。其从保险学基础和现实背景入手,对运用刑法惩治涉保险犯罪的必要性和涉保险犯罪的立法价值进行充分论述,在此基础上通过对涉保险犯罪的构成、形态、界定和处罚等的系统阐述,全面、详尽地展示涉保险犯罪的法律全貌和丰富内涵,并着力构建起一个严密、系统的涉保险犯罪的防控机制。该书内容详细、观点明晰、生动易懂,是一本值得广大刑法学人阅读的刑法书籍。
行文至此,也就预示着对《刑法学研究》(第12卷)全书概述的终结。在此,希冀学界同仁能够给予批评和建议,我们定当虚心接受,同时也诚邀广大刑法理论工作者和刑法实务工作者能够用更多优秀的作品来充实《刑法学研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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