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开 本: 32开纸 张: 胶版纸包 装: 平装是否套装: 否国际标准书号ISBN: 9787509365014丛书名: 配套解读与案例注释系列
编辑推荐
【专业导引】围绕主体法律文件对相关领域作提纲挈领的说明,重点提示立法动态及适用重点、难点
【条文注释】对重难点条文进行阐释,注释内容吸取全国人大常委会法制工作委员会、国务院法制办公室、**人民法院等部门权威解读中的精华。
【配套法规】收录与主体法配套的其他法律、法规、规章及司法解释,这些配套文件与主体法之间的关系表现为:(1)对主体法有进一步注释说明作用的;(2)对主体法原有疏漏之处予以补充的;(3)随着法律环境的变化,对主体法规定的不当之处予以修正的;(4)与主体法之间存在法律上的冲突以及不同配套法规之间存在冲突的。
【配套解读】在全面收录配套法规的基础上,对主体法与配套法规之间的关系加以详细说明,帮助读者真正掌握主体法与配套法之间的内在关系,灵活运用于司法实践。
【案例注释】精心选取紧贴法律实务的典型纠纷,以案说法,帮助读者将法条有效结合到实际案例中。
目 录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编总则
章刑法的任务、基本原则和适用范围
条(立法宗旨)
第二条(本法任务)
第三条(罪刑法定)
第四条(适用刑法人人平等)
第五条(罪责刑相适应)
第六条(属地管辖权)
第七条(属人管辖权)
第八条(保护管辖权)
第九条(普遍管辖权)
第十条(对外国刑事判决的消极承认)
第十一条(外交代表刑事管辖豁免)
第十二条(刑法溯及力)
第二章犯罪
节犯罪和刑事责任
第十三条(犯罪概念)
第十四条(故意犯罪)
第十五条(过失犯罪)
第十六条(不可抗力和意外事件)
第十七条(刑事责任年龄)
第十七条之一(已满七十五周岁的人的刑事责任)
第十八条(特殊人员的刑事责任能力)
第十九条(又聋又哑的人或盲人犯罪的刑事责任)
第二十条(正当防卫)
第二十一条(紧急避险)
第二节犯罪的预备、未遂和中止
第二十二条(犯罪预备)
第二十三条(犯罪未遂)
第二十四条(犯罪中止)
第三节共同犯罪
第二十五条(共同犯罪概念)
案例1:认定共同犯罪需要各共同犯罪人有共同的犯罪故意
案例2:办理未成年人与成年人共同犯罪案件,应当根据未成年人在共同犯罪中的地位、作用,综合考量未成年人实施犯罪行为的动机和目的,依法从轻或者减轻处罚
案例3:在共同犯罪中,主粑和从犯应根据他们在犯罪中所起的作用区别处罚
第二十六条(主犯)
第二十七条(从犯)
第二十八条(胁从犯)
第二十九条(教唆犯)
第四节单位犯罪
第三十条(单位负刑事责任的范围)
第三十一条(单位犯罪的处罚原则)
第三章刑罚
节刑罚的种类
第三十二条(主刑和附加刑)
第三十三条(主刑种类)
第三十四条(附加刑种类)
第三十五条(驱逐出境)
第三十六条(赔偿经济损失与民事优先原则)
第三十七条(非刑罚性处置措施)
案例4:对于犯罪情节轻微不需要判处刑罚的,可以免予刑事处罚
第三十七条之一(利用职业便利实施犯罪的禁业限制)
第二节管制
第三十八条(管制的期限与执行机关)
第三十九条(被管制罪犯的义务与权利)
第四十条(管制期满解除)
第四十一条(管制刑期的计算和折抵)
第三节拘役
第四十二条(拘役的期限)
第四十三条(拘役的执行)
第四十四条(拘役刑期的计算和折抵)
第四节有期徒刑、无期徒刑
第四十五条(有期徒刑的期限)
第四十六条(有期徒刑与无期徒刑的执行)
第四十七条(有期徒刑刑期的计算与折抵)
第五节死刑
第四十八条(死刑、死缓的适用对象及核准程序)
第四十九条(死刑适用对象的限制)
第五十条(死缓变更)
第五十一条(死缓期间及减为有期徒刑的刑期计算)
第六节罚金
第五十二条(罚金数额的裁量)
第五十三条(罚金的缴纳)
第七节剥夺政治权利
第五十四条(剥夺政治权利的含义)
第五十五条(剥夺政治权利的期限)
第五十六条(剥夺政治权利的附加、独立适用)
第五十七条(对死刑、无期徒刑犯罪剥夺政治权利的适用)
第五十八条(剥夺政治权利的刑期计算、效力与执行)
第八节没收财产
第五十九条(没收财产的范围)
第六十条(以没收的财产偿还债务)
第四章刑罚的具体运用
节量刑
第六十一条(量刑的一般原则)
第六十二条(从重处罚与从轻处罚)
第六十三条(减轻处罚)
案例5:故意伤害中犯罪人的行为不是被害人伤亡的主要原因而是诱因的,可以减轻处罚
第六十四条(犯罪物品的处理)
第二节累犯
第六十五条(一般累犯)
第六十六条(特别累犯)
第三节自首和立功
第六十七条(自首和坦白)
第六十八条(立功)
第四节数罪并罚
第六十九条(数罪并罚的一般原则)
案例6:渎职犯罪并收受贿赂,构成受贿罪的,以渎职罪和受贿罪数罪并罚
第七十条(判决宣告后发现漏罪的并罚)
第七十一条(判决宣告后又犯新罪的并罚)
第五节缓刑
第七十二条(缓刑的适用条件)
第七十三条(缓刑的考验期限)
第七十四条(累犯不适用缓刑)
第七十五条(缓刑犯应遵守的规定)
第七十六条(缓刑的考验及其积极后果)
第七十七条(缓刑的撤销及其处理)
第六节减刑
第七十八条(减刑条件与限度)
案例7:罪犯狱中窃取他犯财物受警告处分,不能认定确有悔改表现,依法不予减刑
案例8:备案审查中发现之前减刑裁定确有错误,依法撤销减刑
第七十九条(减刑程序)
第八十条(无期徒刑减刑的刑期计算)
第七节假释
第八十一条(假释的适用条件)
案例9:对犯罪情节恶劣,有执行能力而不执行财产刑的故意伤害罪犯,依法不予假释
案例10:对虽有一定悔改表现,但犯罪性质恶劣,社会危害性较大的罪犯,依法从严控制假释
案例11:假释期间又犯罪的,应撤销假释,构成累犯的,依法从重处罚
第八十二条(假释的程序)
第八十三条(假释的考验期限)
第八十四条(假释犯应遵守的规定)
第八十五条(假释考验及其积极后果)
第八十六条(假释的撤销及其处理)
第八节时效
第八十七条(追诉时效期限)
案例12:故意杀人等严重危害社会治安的犯罪,经过二十年追诉期限,不追诉可能影响社会稳定或者产生其他严重后果的,对犯罪嫌疑人应当追诉
案例13:因婚姻家庭等民间矛盾激化引发的犯罪,经过二十年追诉期限,对犯罪嫌疑人可以不再追诉的条件
第八十八条(追诉期限的延长)
第八十九条(追诉期限的计算与中断)
第五章其他规定
第九十条(民族自治地方刑法适用的变通)
第九十一条(公共财产的范围)
第九十二条(公民私人所有财产的范围)
第九十三条(国家工作人员的范围)
案例14: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受委派到集体所有制企业任职的,仍以国家工作人员论,构成贪污罪的主体
第九十四条(司法工作人员的范围)
第九十五条(重伤)
第九十六条(违反国家规定之含义)
第九十七条(首要分子的范围)
第九十八条(告诉才处理的含义)
第九十九条(以上、以下、以内之界定)
百条(前科报告制度)
百零一条(总则的效力)
……
第二编分则
配套法规
实用附录
编总则
章刑法的任务、基本原则和适用范围
条(立法宗旨)
第二条(本法任务)
第三条(罪刑法定)
第四条(适用刑法人人平等)
第五条(罪责刑相适应)
第六条(属地管辖权)
第七条(属人管辖权)
第八条(保护管辖权)
第九条(普遍管辖权)
第十条(对外国刑事判决的消极承认)
第十一条(外交代表刑事管辖豁免)
第十二条(刑法溯及力)
第二章犯罪
节犯罪和刑事责任
第十三条(犯罪概念)
第十四条(故意犯罪)
第十五条(过失犯罪)
第十六条(不可抗力和意外事件)
第十七条(刑事责任年龄)
第十七条之一(已满七十五周岁的人的刑事责任)
第十八条(特殊人员的刑事责任能力)
第十九条(又聋又哑的人或盲人犯罪的刑事责任)
第二十条(正当防卫)
第二十一条(紧急避险)
第二节犯罪的预备、未遂和中止
第二十二条(犯罪预备)
第二十三条(犯罪未遂)
第二十四条(犯罪中止)
第三节共同犯罪
第二十五条(共同犯罪概念)
案例1:认定共同犯罪需要各共同犯罪人有共同的犯罪故意
案例2:办理未成年人与成年人共同犯罪案件,应当根据未成年人在共同犯罪中的地位、作用,综合考量未成年人实施犯罪行为的动机和目的,依法从轻或者减轻处罚
案例3:在共同犯罪中,主粑和从犯应根据他们在犯罪中所起的作用区别处罚
第二十六条(主犯)
第二十七条(从犯)
第二十八条(胁从犯)
第二十九条(教唆犯)
第四节单位犯罪
第三十条(单位负刑事责任的范围)
第三十一条(单位犯罪的处罚原则)
第三章刑罚
节刑罚的种类
第三十二条(主刑和附加刑)
第三十三条(主刑种类)
第三十四条(附加刑种类)
第三十五条(驱逐出境)
第三十六条(赔偿经济损失与民事优先原则)
第三十七条(非刑罚性处置措施)
案例4:对于犯罪情节轻微不需要判处刑罚的,可以免予刑事处罚
第三十七条之一(利用职业便利实施犯罪的禁业限制)
第二节管制
第三十八条(管制的期限与执行机关)
第三十九条(被管制罪犯的义务与权利)
第四十条(管制期满解除)
第四十一条(管制刑期的计算和折抵)
第三节拘役
第四十二条(拘役的期限)
第四十三条(拘役的执行)
第四十四条(拘役刑期的计算和折抵)
第四节有期徒刑、无期徒刑
第四十五条(有期徒刑的期限)
第四十六条(有期徒刑与无期徒刑的执行)
第四十七条(有期徒刑刑期的计算与折抵)
第五节死刑
第四十八条(死刑、死缓的适用对象及核准程序)
第四十九条(死刑适用对象的限制)
第五十条(死缓变更)
第五十一条(死缓期间及减为有期徒刑的刑期计算)
第六节罚金
第五十二条(罚金数额的裁量)
第五十三条(罚金的缴纳)
第七节剥夺政治权利
第五十四条(剥夺政治权利的含义)
第五十五条(剥夺政治权利的期限)
第五十六条(剥夺政治权利的附加、独立适用)
第五十七条(对死刑、无期徒刑犯罪剥夺政治权利的适用)
第五十八条(剥夺政治权利的刑期计算、效力与执行)
第八节没收财产
第五十九条(没收财产的范围)
第六十条(以没收的财产偿还债务)
第四章刑罚的具体运用
节量刑
第六十一条(量刑的一般原则)
第六十二条(从重处罚与从轻处罚)
第六十三条(减轻处罚)
案例5:故意伤害中犯罪人的行为不是被害人伤亡的主要原因而是诱因的,可以减轻处罚
第六十四条(犯罪物品的处理)
第二节累犯
第六十五条(一般累犯)
第六十六条(特别累犯)
第三节自首和立功
第六十七条(自首和坦白)
第六十八条(立功)
第四节数罪并罚
第六十九条(数罪并罚的一般原则)
案例6:渎职犯罪并收受贿赂,构成受贿罪的,以渎职罪和受贿罪数罪并罚
第七十条(判决宣告后发现漏罪的并罚)
第七十一条(判决宣告后又犯新罪的并罚)
第五节缓刑
第七十二条(缓刑的适用条件)
第七十三条(缓刑的考验期限)
第七十四条(累犯不适用缓刑)
第七十五条(缓刑犯应遵守的规定)
第七十六条(缓刑的考验及其积极后果)
第七十七条(缓刑的撤销及其处理)
第六节减刑
第七十八条(减刑条件与限度)
案例7:罪犯狱中窃取他犯财物受警告处分,不能认定确有悔改表现,依法不予减刑
案例8:备案审查中发现之前减刑裁定确有错误,依法撤销减刑
第七十九条(减刑程序)
第八十条(无期徒刑减刑的刑期计算)
第七节假释
第八十一条(假释的适用条件)
案例9:对犯罪情节恶劣,有执行能力而不执行财产刑的故意伤害罪犯,依法不予假释
案例10:对虽有一定悔改表现,但犯罪性质恶劣,社会危害性较大的罪犯,依法从严控制假释
案例11:假释期间又犯罪的,应撤销假释,构成累犯的,依法从重处罚
第八十二条(假释的程序)
第八十三条(假释的考验期限)
第八十四条(假释犯应遵守的规定)
第八十五条(假释考验及其积极后果)
第八十六条(假释的撤销及其处理)
第八节时效
第八十七条(追诉时效期限)
案例12:故意杀人等严重危害社会治安的犯罪,经过二十年追诉期限,不追诉可能影响社会稳定或者产生其他严重后果的,对犯罪嫌疑人应当追诉
案例13:因婚姻家庭等民间矛盾激化引发的犯罪,经过二十年追诉期限,对犯罪嫌疑人可以不再追诉的条件
第八十八条(追诉期限的延长)
第八十九条(追诉期限的计算与中断)
第五章其他规定
第九十条(民族自治地方刑法适用的变通)
第九十一条(公共财产的范围)
第九十二条(公民私人所有财产的范围)
第九十三条(国家工作人员的范围)
案例14: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受委派到集体所有制企业任职的,仍以国家工作人员论,构成贪污罪的主体
第九十四条(司法工作人员的范围)
第九十五条(重伤)
第九十六条(违反国家规定之含义)
第九十七条(首要分子的范围)
第九十八条(告诉才处理的含义)
第九十九条(以上、以下、以内之界定)
百条(前科报告制度)
百零一条(总则的效力)
……
第二编分则
配套法规
实用附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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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五十八条(剥夺政治权利的刑期计算、效力与执行)
附加剥夺政治权利的刑期,从徒刑、拘役执行完毕之日或者从假释之日起计算;剥夺政治权利的效力当然施用于主刑执行期
被剥夺政治权利的犯罪分子,在执行期间,应当遵守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务院公安部门有关监督管理的规定,服从监督;不得行使本法第五十四条规定的各项权利。
条文注释
本条是关于附加剥夺政治权利的刑期如何计算和被剥夺政治权利的犯罪分子应当遵守的管理规定的规定。依据本条,在有期徒刑、拘役执行期间,政治权利依然被剥夺,但不计算在剥夺政治权利刑期期限之内。如果主刑在执行期间被假释的,剥夺政治权利的刑期应当从假释之日起算,而不是假释期满之日起算。
第八节没收财产
第五十九条(没收财产的范围)
没收财产是没收犯罪分子个人所有财产的一部或者全部。没收全部财产的,应当对犯罪分子个人及其扶养的家属保留必需的生活费用。
在判处没收财产的时候,不得没收属于犯罪分子家属所有或者应有的财产。
附加剥夺政治权利的刑期,从徒刑、拘役执行完毕之日或者从假释之日起计算;剥夺政治权利的效力当然施用于主刑执行期
被剥夺政治权利的犯罪分子,在执行期间,应当遵守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务院公安部门有关监督管理的规定,服从监督;不得行使本法第五十四条规定的各项权利。
条文注释
本条是关于附加剥夺政治权利的刑期如何计算和被剥夺政治权利的犯罪分子应当遵守的管理规定的规定。依据本条,在有期徒刑、拘役执行期间,政治权利依然被剥夺,但不计算在剥夺政治权利刑期期限之内。如果主刑在执行期间被假释的,剥夺政治权利的刑期应当从假释之日起算,而不是假释期满之日起算。
第八节没收财产
第五十九条(没收财产的范围)
没收财产是没收犯罪分子个人所有财产的一部或者全部。没收全部财产的,应当对犯罪分子个人及其扶养的家属保留必需的生活费用。
在判处没收财产的时候,不得没收属于犯罪分子家属所有或者应有的财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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