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开 本: 32开纸 张: 胶版纸包 装: 平装-胶订是否套装: 否国际标准书号ISBN: 9787509387269
为了帮助广大环境保护等行政机关工作人员、环保组织、排污企业、政法院校的师生以及普通大众准确理解和适用水污染防治法,全国人大环资委和环保部参与立法的工作人员,编写了这本《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解读》,从条文主旨、立法背景、条文解读、相关规定等多个角度对水污染防治法进行了全面、系统、准确、权威的解读。
新修订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于2017年6月27日十二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二十八次会议通过,于2018年1月1日起实施。
新水污染防治法主要涉及三个主要问题:一是关于河长制;二是关于农业农村水污染防治;三是关于饮用水保护。河长制是河湖管理工作的一项制度创新,也是我国水环境治理体系和保障国家水安全的制度创新。新法强化了党政领导对水污染防治、水环境治理的责任。
章 总则
条【立法目的】
第二条【适用范围】
第三条【法律原则和基本要求】
第四条【政府职责】
第五条【河长制】
第六条【目标责任制和考核评价制度】
第七条【科技进步和宣传教育】
第八条【生态保护补偿制度】
第九条【监督管理体制】
第十条【排放行为的违法界限】
第十一条【保护权利义务与表彰奖励】
第二章 水污染防治的标准和规划
第十二条【水环境质量标准】
第十三条【省界水体水环境质量标准】
第十四条【水污染物排放标准】
第十五条【质量标准与排放标准的修订】
第十六条【水污染防治规划】
第十七条【限期达标规划】
第十八条【人大及社会监督】
第二章 水污染防治的监督管理
第十九条【环境影响评价与“三同时”制度】
第二十条【重点水污染物排放总量和区域限批制度】
第二十一条【污染物排放许可制度】
第二十二条【排污口设置规定】
第二十三条【排污单位监测和管理】
第二十四条【主体责任与数据异常核查】
第二十五条【水环境质量检测与信息发布】
第二十六条【省界水环境质量监测与报告】
第二十七条【维护水体的生态功能】
第二十八条【重点流域水环境保护联合协调机制】
第二十九条【加强流域生态环境保护、维护流域生态功能】
第三十条【排污单位现场检查规定】
第三十一条【跨行政区域水污染纠纷处理】
第三章 水污染防治措施
节 一般规定
第三十二条【有毒有害水污染物风险管理】
第三十三条【禁止向水体排放污染物规定】
第三十四条【排放放射性固体废物或含放射性物质废水要求】
第三十五条【排放含热废水要求】
第三十六条【含病原体污水消毒处理】
第三十七条【禁止排放固体废物、可溶性剧毒废渣】
第三十八条【禁止在特殊地点堆放、存贮固体废弃物】
第三十九条【禁止逃避监管】
第四十条【防止地下水污染措施】
第四十一条【地下水开采规定】
第四十二条【地下工程活动采取防止地下水污染措施】
第四十三条【人工回灌地下水规定】
第二节 工业水污染防治
第四十四条【工业废水污染防治】
第四十五条【工业废水收集和处理措施】
第四十六条【落后工艺、设备淘汰制】
第四十七条【对严重污染水环境项目的禁止】
第四十八条【企业清洁工艺的要求】
第三节 城镇水污染防治
第四十九条【建立城镇污水集中处理设施】
第五十条【城镇污水集中处理设施监管】
第五十一条【城镇污水集中处理单位的义务】
第四节 农业和农村水污染防治
第五十二条【建设农村污水、垃圾处理设施】
第五十三条【制定化肥、农药标准】
第五十四条【农药使用规定】
第五十五条【相关部门指导化肥、农药的使用】
第五十六条【禽畜养殖环境污染控制】
第五十七条【水产养殖水污染防治】
第五十八条【灌溉用水排放废水规定】
第五节 船舶水污染防治
第五十九条【船舶排污基本要求】
第六十条【船舶房屋设施配置和排污操作规程】
第六十一条【船舶废物接收、转运处理设施】
第六十二条【船舶作业活动污染防治要求】
第四章 饮用水水源和其他特殊水体保护
第六十三条【饮用水水源保护区制度】
第六十四条【饮用水水源保护区禁设排污口】
第六十五条【饮用水水源一级保护区管理】
第六十六条【饮用水水源二级保护区管理】
第六十七条【准保护区建设项目管理】
第六十八条【转保护区保护措施】
第六十九条【供水环境状况调查及可能威胁供水安全的风控管理】
第七十条【对应急、备用和农村饮用水水源的规定】
第七十一条【供水单位的管理】
第七十二条【饮用水水源监测评估和信息公开】
第七十三条【饮用水水源保护区内非点源污染防治的授权】
第七十四条【重要水体保护制度】
第七十五条【风景名胜区、重要渔业水体等保护区建设排污口】
第五章 水污染事故处置
第七十六条【与突发事件应对法的衔接】
第七十七条【企事业单位防止水污染事故的规定】
第七十八条【水污染事故发生后的应急措施】
第七十九条【饮用水应急预案编制、演练、突发事件应急及处置】
第七章法 律 责 任
第八十条【水污染防治监督管理部门的法律责任】
第八十一条【对拒绝、阻挠监督检查或在检查时弄虚作假的法律责任】
第八十二条【违反污染物排放监测制度的法律责任】
第八十三条【违法排污的法律责任】
第八十四条【违法设置排污口的法律责任】
第八十五条【违反水污染防治措施的法律责任】
第八十六条【违反落后设备、工艺淘汰制度的法律责任】
第八十七条【违法建设不符合国家产业政策的小型项目法律责任】
第八十八条【对城镇污水集中处理和污泥处置单位的法律责任】
第八十九条【违反船舶污染防治管理制度的法律责任】
第九十条【船舶污染水体的法律责任】
第九十一条【违反饮用水水源保护区管理制度的法律责任】
第九十二条【违反饮用水供水水质标准供水单位的法律责任】
第九十三条【违反水污染事故应急制度的法律责任】
第九十四条【造成水污染事故的法律责任】
第九十五条【违法排放水污染物按日计罚】
第九十六条【水污染损害民事责任】
第九十七条【水污染损害纠纷解决途径】
第九十八条【排污方举证责任的规定】
第九十九条【代表人诉讼、诉讼支持和法律援助的规定】
百条【环境监测机构提供监测数据的规定】
百零一条【刑事责任】
第八章 附则
百零二条【立法用语的解释】
百零三条【施行日期】
附录一:法律原文与相关法律法规规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
(2017年6月27日)
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
(2014年4月24日)
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
(2015年8月29日)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洋环境保护法
(2016年11月7日)
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
(2016年7月2日)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2017年6月27日)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
(2017年6月27日)
国务院关于印发水污染防治行动计划的通知
(2015年4月2日)
国务院关于印发“十三五”生态环境保护规划的通知
(2016年11月24日)
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印发控制污染物排放许可制实施方案的通知
(2016年11月10日)
国务院办公厅关于推行环境污染第三方治理的意见
(2014年12月27日)
附录二:立法背景资料
国务院关于提请审议《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修正案(草案)》的议案
关于《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修正案(草案)》的说明
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修正案(草案)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环境与资源保护委员会关于《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修正案(草案)》的审议意见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法律委员会关于《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修正案(草案)》审议结果的报告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法律委员会关于《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的决定(草案)》修改意见的报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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