描述
开 本: 16开纸 张: 胶版纸包 装: 平装-胶订是否套装: 否国际标准书号ISBN: 9787510922794
内容简介
第十三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五次会议8月31日表决通过了《中华人民共和国电子商务法》(以下简称电子商务法),共7章89条,对电子商务经营者、电子商务合同的订立与履行、电子商务争议解决、电子商务促进、法律责任等进行详细规定,该法将自2019年1月1日起施行。本辑收录了电子商务法及关于该法草案的说明。
2017年6月26日,中央全面深化改革领导小组第三十六次会议审议通过《关于设立杭州互联网法院的方案》,2017年8月18日,杭州互联网法院挂牌运行,经过一年的实践,取得良好效果。2018年7月6日,中央全面深化改革委员会第三次会议审议通过《关于增设北京互联网法院、广州互联网法院的方案》,决定在北京、广州两地增设互联网法院,进一步深化互联网法院试点探索,健全完善互联网案件审判格局。为统一规范杭州、北京、广州三家互联网法院诉讼活动,保护当事人及其他诉讼参与人合法权益,*人民法院发布实施《*人民法院关于互联网法院审理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法释[2018]16号,以下简称《规定》),对互联网法院的管辖范围、上诉机制和诉讼平台建设以及在线诉讼的身份认证、立案、应诉、举证、庭审、送达、签名、归档等诉讼规则作出一系列规范,《规定》对保障互联网法院依法办案、当事人依法参与诉讼,以及促进互联网空间依法治理具有重要意义。本辑收录了*人民法院司法改革领导小组办公室有关负责人撰写的司法解释解读文章,以期对读者理解与适用《规定》有所助益。
2017年6月26日,中央全面深化改革领导小组第三十六次会议审议通过《关于设立杭州互联网法院的方案》,2017年8月18日,杭州互联网法院挂牌运行,经过一年的实践,取得良好效果。2018年7月6日,中央全面深化改革委员会第三次会议审议通过《关于增设北京互联网法院、广州互联网法院的方案》,决定在北京、广州两地增设互联网法院,进一步深化互联网法院试点探索,健全完善互联网案件审判格局。为统一规范杭州、北京、广州三家互联网法院诉讼活动,保护当事人及其他诉讼参与人合法权益,*人民法院发布实施《*人民法院关于互联网法院审理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法释[2018]16号,以下简称《规定》),对互联网法院的管辖范围、上诉机制和诉讼平台建设以及在线诉讼的身份认证、立案、应诉、举证、庭审、送达、签名、归档等诉讼规则作出一系列规范,《规定》对保障互联网法院依法办案、当事人依法参与诉讼,以及促进互联网空间依法治理具有重要意义。本辑收录了*人民法院司法改革领导小组办公室有关负责人撰写的司法解释解读文章,以期对读者理解与适用《规定》有所助益。
目 录
【法律、法律性文件与解读】
中华人民共和国电子商务法(2018年8月31日)
关于《中华人民共和国电子商务法(草案)》的说明
——2016年12月19日在第十二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五次会议上
中华人民共和国电子商务法(2018年8月31日)
关于《中华人民共和国电子商务法(草案)》的说明
——2016年12月19日在第十二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五次会议上
【司法解释、司法指导性文件与解读】
人民法院
关于上海金融法院案件管辖的规定(2018年8月7日)
明确案件管辖范围服务保障国际金融中心建设
——人民法院立案庭负责人就《关于上海金融法院案件管辖的规定》答记者问
人民法院
关于人民法院确定财产处置参考价若干问题的规定(2018年8月28日)
人民法院
关于互联网法院审理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2018年9月6日)
解读《人民法院关于互联网法院审理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
规范互联网空间秩序实现互联网审判体系创新发展
——人民法院司改办负责人就《关于互联网法院审理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答记者问
人民法院
发布批涉互联网典型案例(2018年8月16日)
【行政法规、法规性文件与解读】
医疗纠纷预防和处理条例(2018年7月31日)
司法部、卫生健康委有关负责人就《医疗纠纷预防和处理条例》答记者问
【司法实务问题研究】
《医疗损害司法解释》若干问题解读
关于涉回迁安置房诉讼相关实务问题之法律分析——以管辖、办证、违约责任为视角
【新类型疑难案例选评】
原告张维光诉被告安华农业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滨州中心支公司等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案
[评析]以受害人的身份确定被扶养人生活费
王某诉某医院人身权损害纠纷案
[评析]医疗教学观摩行为的违法性与可归责性
在线试读
《民事法律文件解读(2018.8 总第164辑)》:
第九条 人民法院组成专门的评审委员会,负责司法网络询价平台的选定、评审和除名。每年引入权威第三方对已纳入和新申请纳入名单库的司法网络询价平台予以评审并公布结果。
司法网络询价平台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将其从名单库中除名:
(一)无正当理由拒绝进行网络询价;
(二)无正当理由一年内累计五次未按期完成网络询价;
(三)存在恶意串通、弄虚作假、泄露保密信息等行为;
(四)经权威第三方评审认定不符合提供网络询价服务条件;
(五)存在其他违反询价规则以及法律、行政法规、司法解释规定的情形。
司法网络询价平台被除名后,五年内不得被纳入名单库。
第十条 采取网络询价方式确定参考价的,人民法院应当同时向名单库中的全部司法网络询价平台发出网络询价委托书。网络询价委托书应当载明财产名称、物理特征、规格数量、目的要求、完成期限以及其他需要明确的内容等。
第十一条 司法网络询价平台应当在收到人民法院网络询价委托书之曰起三日内出具网络询价报告。网络询价报告应当载明财产的基本情况、参照样本、计算方法、询价结果及有效期等内容。
司法网络询价平台不能在期限内完成询价的,应当在期限届满前申请延长期限。全部司法网络询价平台均未能在期限内出具询价结果的,人民法院应当根据各司法网络询价平台的延期申请延期三日;部分司法网络询价平台在期限内出具网络询价结果的,人民法院对其他司法网络询价平台的延期申请不予准许。
全部司法网络询价平台均未在期限内出具或者补正网络询价报告,且未按照规定申请延长期限的,人民法院应当委托评估机构进行评估。
人民法院未在网络询价结果有效期内发布一拍拍卖公告或者直接进入变卖程序的,应当通知司法网络询价平台在三日内重新出具网络询价报告。
第十二条 人民法院应当对网络询价报告进行审查。网络询价报告均存在财产基本信息错误、超出财产范围或者遗漏财产等情形的,应当通知司法网络询价平台在三日内予以补正;部分网络询价报告不存在上述情形的,无需通知其他司法网络询价平台补正。
第十三条 全部司法网络询价平台均在期限内出具询价结果或者补正结果的,人民法院应当以全部司法网络询价平台出具结果的平均值为参考价;部分司法网络询价平台在期限内出具询价结果或者补正结果的,人民法院应当以该部分司法网络询价平台出具结果的平均值为参考价。
当事人、利害关系人依据本规定第二十二条的规定对全部网络询价报告均提出异议,且所提异议被驳回或者司法网络询价平台已作出补正的,人民法院应当以异议被驳回或者已作出补正的各司法网络询价平台出具结果的平均值为参考价;对部分网络询价报告提出异议的,人民法院应当以网络询价报告未被提出异议的各司法网络询价平台出具结果的平均值为参考价。
第十四条 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必须委托评估、双方当事人要求委托评估或者网络询价不能或不成的,人民法院应当委托评估机构进行评估。
第十五条 人民法院根据全国性评估行业协会推荐的评估机构名单建立人民法院司法评估机构名单库。按评估专业领域和评估机构的执业范围建立名单分库,在分库下根据行政区划设省、市两级名单子库。
评估机构无正当理由拒绝进行司法评估或者存在弄虚作假等情形的,人民法院可以商全国性评估行业协会将其从名单库中除名;除名后五年内不得被纳入名单库。
第十六条 采取委托评估方式确定参考价的,人民法院应当通知双方当事人在指定期限内从名单分库中协商确定三家评估机构以及顺序;双方当事人在指定期限内协商不成或者一方当事人下落不明的,采取摇号方式在名单分库或者财产所在地的名单子库中随机确定三家评估机构以及顺序。双方当事人一致要求在同一名单子库中随机确定的,人民法院应当准许。
第十七条 人民法院应当向顺序在先的评估机构出具评估委托书,评估委托书应当载明财产名称、物理特征、规格数量、目的要求、完成期限以及其他需要明确的内容等,同时应当将查明的财产情况及相关材料一并移交给评估机构。
评估机构应当出具评估报告,评估报告应当载明评估财产的基本情况、评估方法、评估标准、评估结果及有效期等内容。
……
第九条 人民法院组成专门的评审委员会,负责司法网络询价平台的选定、评审和除名。每年引入权威第三方对已纳入和新申请纳入名单库的司法网络询价平台予以评审并公布结果。
司法网络询价平台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将其从名单库中除名:
(一)无正当理由拒绝进行网络询价;
(二)无正当理由一年内累计五次未按期完成网络询价;
(三)存在恶意串通、弄虚作假、泄露保密信息等行为;
(四)经权威第三方评审认定不符合提供网络询价服务条件;
(五)存在其他违反询价规则以及法律、行政法规、司法解释规定的情形。
司法网络询价平台被除名后,五年内不得被纳入名单库。
第十条 采取网络询价方式确定参考价的,人民法院应当同时向名单库中的全部司法网络询价平台发出网络询价委托书。网络询价委托书应当载明财产名称、物理特征、规格数量、目的要求、完成期限以及其他需要明确的内容等。
第十一条 司法网络询价平台应当在收到人民法院网络询价委托书之曰起三日内出具网络询价报告。网络询价报告应当载明财产的基本情况、参照样本、计算方法、询价结果及有效期等内容。
司法网络询价平台不能在期限内完成询价的,应当在期限届满前申请延长期限。全部司法网络询价平台均未能在期限内出具询价结果的,人民法院应当根据各司法网络询价平台的延期申请延期三日;部分司法网络询价平台在期限内出具网络询价结果的,人民法院对其他司法网络询价平台的延期申请不予准许。
全部司法网络询价平台均未在期限内出具或者补正网络询价报告,且未按照规定申请延长期限的,人民法院应当委托评估机构进行评估。
人民法院未在网络询价结果有效期内发布一拍拍卖公告或者直接进入变卖程序的,应当通知司法网络询价平台在三日内重新出具网络询价报告。
第十二条 人民法院应当对网络询价报告进行审查。网络询价报告均存在财产基本信息错误、超出财产范围或者遗漏财产等情形的,应当通知司法网络询价平台在三日内予以补正;部分网络询价报告不存在上述情形的,无需通知其他司法网络询价平台补正。
第十三条 全部司法网络询价平台均在期限内出具询价结果或者补正结果的,人民法院应当以全部司法网络询价平台出具结果的平均值为参考价;部分司法网络询价平台在期限内出具询价结果或者补正结果的,人民法院应当以该部分司法网络询价平台出具结果的平均值为参考价。
当事人、利害关系人依据本规定第二十二条的规定对全部网络询价报告均提出异议,且所提异议被驳回或者司法网络询价平台已作出补正的,人民法院应当以异议被驳回或者已作出补正的各司法网络询价平台出具结果的平均值为参考价;对部分网络询价报告提出异议的,人民法院应当以网络询价报告未被提出异议的各司法网络询价平台出具结果的平均值为参考价。
第十四条 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必须委托评估、双方当事人要求委托评估或者网络询价不能或不成的,人民法院应当委托评估机构进行评估。
第十五条 人民法院根据全国性评估行业协会推荐的评估机构名单建立人民法院司法评估机构名单库。按评估专业领域和评估机构的执业范围建立名单分库,在分库下根据行政区划设省、市两级名单子库。
评估机构无正当理由拒绝进行司法评估或者存在弄虚作假等情形的,人民法院可以商全国性评估行业协会将其从名单库中除名;除名后五年内不得被纳入名单库。
第十六条 采取委托评估方式确定参考价的,人民法院应当通知双方当事人在指定期限内从名单分库中协商确定三家评估机构以及顺序;双方当事人在指定期限内协商不成或者一方当事人下落不明的,采取摇号方式在名单分库或者财产所在地的名单子库中随机确定三家评估机构以及顺序。双方当事人一致要求在同一名单子库中随机确定的,人民法院应当准许。
第十七条 人民法院应当向顺序在先的评估机构出具评估委托书,评估委托书应当载明财产名称、物理特征、规格数量、目的要求、完成期限以及其他需要明确的内容等,同时应当将查明的财产情况及相关材料一并移交给评估机构。
评估机构应当出具评估报告,评估报告应当载明评估财产的基本情况、评估方法、评估标准、评估结果及有效期等内容。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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