描述
开 本: 32开纸 张: 胶版纸包 装: 平装-胶订是否套装: 否国际标准书号ISBN: 9787519728229
1、药品广告需显著标明不良反应
2、保健食品非药品 广告不得涉及疾病防治、
3、养生栏目禁发药品、保健食品广告
4、母乳代用品广告不能”登”上公共场所
5、大众媒介、公共场所禁发烟草广告
6、代言过虚假广告者或将有三年”禁期”
7、违法发布广告,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或被吊销
8、部门合力治理违法广告
新修订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于2015年4月24日经第十二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十四次会议审议通过。
《广告法》的修改涉及以下方面:
(一)完善广告定义,扩大调整范围。将自然人纳入了广告主、广告经营者和广告发布者的范围。同时,引入广告荐证者的法律概念,并对其行为规范和法律责任作出明确规定。
(二)补充、完善广告准则。一是对药品、医疗器械广告准则作了重点修改,二是增加规定医疗广告的广告准则,三是补充、完善农药、兽药广告准则。 四是对发布烟草广告的媒介和场所作出进一步限制,五是增加专条规范教育、培训广告,招商、投资咨询、金融理财产品广告和房地产广告。
(三)严格规范广告活动。进一步明确广告主确保广告真实的责任,完善广告经营者、广告发布者、广告荐证者的行为规范。增加专条规定广告活动中的未成年人保护问题。
(四)明确界定虚假广告的概念与表现形式。规定广告以虚假或者引人误解的内容欺骗、误导消费者的,构成虚假广告,并详细列举了虚假广告的具体情形。
(五)采取多种方式加强监管。完善广告审查制度,明确强制措施,约束媒体行为,建立信用档案。
(六)补充、完善法律责任制度,提高行政处罚的可操作性和震慑力。
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十六号)(1)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野生动物保护法》等十五部法律的决定(节录)(2)
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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