描述
开 本: 16开纸 张: 胶版纸包 装: 平装是否套装: 否国际标准书号ISBN: 9787802478763
前言
一、研究的对象和内容
二、研究的目的与意义
三、研究的主要方法
四、研究的基本路径
章 刑事裁判事实与事实误认的概念展开
节 刑事裁判事实的界定
一、法律与事实的关系
二、与刑事诉讼有关的“事实”概念
三、刑事裁判事实研究的范围
第二节 刑事裁判事实的模糊性
一、刑事裁判事实模糊性的定义
二、刑事裁判事实模糊性的理论依据
三、刑事裁判事实模糊性的实践依据
四、模糊处理在运用中的掌握
第三节 刑事裁判事实的可错性
一、案件叙事建构的偏离
二、证据体系的缺陷
三、逻辑推演的盖然性
第四节 刑事裁判事实误认的基本理念
一、事实误认是否存在
二、事实误认的定义与分类
三、事实误认的判断标准
第二章 刑事裁判事实误认成因中的文化因素
节 传统法律文化的影响
一、国家与社会本位
二、重实体、轻程序
第二节 司法潜规则的作用
一、“政法委办案”
二、“疑案报请”
三、专案组办案
四、官不悔判
第三节 “乡愿、民愤”的压力
一、司法评价中的“乡愿”、“民愤”
二、“乡愿、民愤”与无罪放人
三、“不杀不足以平民愤”评析
第三章 刑事裁判事实误认成因中的制度因素
节 审判过程中的制度缺陷
一、审前证据开示制度空白
二、证人出庭作证规定缺乏
三、非法证据排除规则缺失
四、证据采信口供主义误区
第二节 被告人辩护机制的弱化
一、律师权利不落实
二、法庭质证不受重视
三、轻视辩解意见
第三节 法院管理机制的失范
一、法院行政管理不独立
二、法官绩效考核不科学
三、法官监督机制不合理
第四章 证据误判与刑事裁判事实误认
节 刑事证明标准不科学导致事实误认
一、对刑事证明标准理解难统一
二、死刑误判与证明标准
第二节 证据确实性判断的失误导致事实误认
一、证据真实性判断的失误
二、证据关联性判断的失误
三、证据合法性判断的失误
第三节 证据充分性判断的失误导致事实误认
一、证据充分未达标
二、证据不足的认定
三、证据体系判断的失误
第五章 刑事裁判事实误认预防的理念与路径选择
节 错误预防的基本理念
一、管理学中的墨菲定律
二、墨菲理念在刑事裁判错误预防中的应用
第二节 错误预防法律机制的建构
一、完善证据规则
二、调整刑事政策
三、改革刑事二审程序
四、完善死刑复核程序
第三节 法官管理思路的创新
一、确立基本执法理念
二、提高法官职业素质
三、改进法官考核机制
第四节 裁判主体与外部关系的协调
一、与地方党委、人大等机关的关系
二、与检察机关的关系
三、与上级法院的关系
四、与公众、媒体的关系
五、与被害人的关系
参考文献:
言
开始刑诉法学专业的理论学习以来,我常常在课程之余,考虑自己的论文选题,考虑自己该怎样去演绎三年博士阶段学习的成果。我期待能够找到一个可以将刑事诉讼的理论与实践,将各种社会问题与诉讼法律制度及文化特质联系起来的主题,以便能从点到面地分析当前中国刑事诉讼实践中存在的问题。我一直认为,一篇博士论文只要能够完整、透彻地分析好一个问题,解决好一个问题,就是一篇成功的论文。选题不在于大,但在于其独特性和现实性。我的这个问题是什么呢?在无数个广泛阅读的日子里,我反复在思考。
2005年以来,我注意到刑事错案成为中国社会领域中一个沉重的话题。无论是因真正的杀人凶犯落网而纠错的李久明杀人案,还是因被害人复活而昭雪的佘祥林杀人案等,都让人不由产生批判司法体制积弊的愿望。刑事司法系统应当在多大程度上评价这些错误、关注这些错误预防的可能性?它又需要如何回应存在的弊端呢?我直观地感觉到,围绕错案而展开的问题,将是前沿而有趣的,尤其是对刑事司法实践将有直接的意义。在这方面,我的专业导师又有相当数量的前期成果和研究经验积累,能够给予我更全面的学术指导,这个前提条件坚定了我选择这个主题的志趣。在研究错案已定后,如何研究,从哪个角度切入,却是一个更难解决的问题。如果仅仅只是宽泛地研究刑事错案,已经没有独特性了,受到一些死刑错案的激发,近年来刑事诉讼法学界错案研究的成果已呈蓬勃之态;而单纯地从证据角度分析,也不能折射出错案背后更深的社会问题。经与导师的多次磋商和探讨,我*后确定“刑事裁判中的事实误认”作为研究的主题。一方面,多数刑事错案是由裁判中的事实认定错误造成的,尽管人们希望在刑事司法系统中,能“决不冤枉一个好人”,但由于裁判事实属于社会认知背景下的事实,其固有的属性造成了刑事裁判中的事实认定,有时难以避免错误。研究这种错误尽管难度很大,但能为以后预防错误提供更好的借鉴。另一方面,这一论题具有研究的渗透力,能够折射当前中国在社会转型时期的多种社会问题。造成刑事裁判中的事实认定错误的原因很多,除了诉讼法上的原因,还有传统文化、诉讼文化以及法院和法官管理机制上的因素,对这些错误如何定性,如何加以有效预防,诉讼法学界尚未见到相对系统的研究成果,研究的过程会极具挑战,相应的成果也将更富价值。一年半收集资料和写作的过程很艰苦,但论文的完成,还是让人欣喜的。
在*终成果的形成过程中,南京师范大学法学院诉讼法学专业组的导师李建明教授、李浩教授、刘敏教授等都曾给予过悉心的指导和提出过有益的建议,南京师范大学法学院2005级诉讼法学专业同窗的八位博士同学,江苏省社会科学院法学研究所的蒋秋明所长、林海、钱宁峰学弟等,先后也都不同程度地关心过论文的进度,在此一并致谢。江苏省社会科学院院长宋林飞教授多年来一直关注和督促我的学术成长,谆谆教诲感念于心。我的先生刘宇、女儿萱萱以及我的母亲等挚爱家人更是我多年来坚持求学的无穷动力,我期盼我的努力能慰藉他们的关怀。同样,作为学者“位卑不敢忘国忧”,期盼文中所有的思考都能对改进国家的司法有所裨益。
一、研究的对象和内容
本文的研究对象是“刑事裁判中的事实误认”。研究的落脚点是“事实认定错误”,范围局限于法官对组成犯罪构成要件的实体法事实的认定错误,包括生效和未生效判决中所认定的事实。在刑事诉讼中,由于客观事实的一部分常常处在一种两造陈述的模棱两可的中间状态,很难泾渭分明地判断法官的认识是否完全与客观事实相吻合,裁判事实的模糊性无法克服,它的真实价值是存在法律构成要件事实与客观事实区间内的多值体系,允许一定范围内的不确定或者不准确,只要模糊集合这个区间内变动,都可以认定为是真实的。错案,尽管不是严格的概念,但是按照通常的理解,就是在案件事实认定或者法律适用上存在错误的案件。其中,生效案件的事实认定错误又是*为典型的错案。认识的局限性、诉讼程序的效率要求、当事人诉讼技巧的高低以及法官心证等原因都可能使得法官认定的案件事实与客观事实会有出入。对裁判结果的衡量,有时很难简单地说就是以事实和法律为标准,即使两个清正廉洁的法官都严格按法律来审核证据、判断思考,也不能保证他们的裁判结果是一致的,不能因此就说谁办的是错案,刑事裁判事实所具有的显著的模糊性和可错性,为刑事裁判事实误认问题的探讨,设下了理论前提。
对于本文研究的刑事裁判事实误认,应当说明以下几点。
首先,在刑事裁判过程中,事实误认是否存在以及事实误认的判断标准,是本文要解决的关键问题之一。一些学者否认错误、错案的存在,认为在现代西方法律体系,尤其是在英美法律体系中,错案的概念基本上是不存在的,法官责任免除是法官保障的重要内容。“法官执行职务之作为和不作为,应享用不受诉讼或骚扰之免责权”1,并将国外的法官责任免除制和我国的错案责任追究制进行比较,认为不应推行错案追究制,无须强调错案的概念。2实际上,错误和错案现象是否存在与相应的责任追究制度并没有必然的联系,也就是说,错误并不必然导致追究法官的责任,其中的裁判事实认定错误也是同理。什么是刑事裁判中的事实认定错误,在概念上具有一定的模糊性,要准确界定很困难。西方学者对错案的概念在技术层面上也是有分歧的,但关注的重点却是统一的。有人认为,无辜而被误判为有罪(乃至处死刑)的,才是刑事错案;另有人认为,刑事错案指的是原审被判有罪而后被改判的案件;还有人认为,刑事错案亦包括原审定罪后量刑有误的案件。三者比较,它们的外延是逐步扩大的。但只有**类错案是无可争议的重中之重3。毫无疑问,无论东西方国家的法律制度如何,司法错误是客观存在的。使无罪的人受到追诉;针对犯罪嫌疑人施加的过度制裁;放纵犯罪的错误;以法律名义宣告的错误认定,便属刑事诉讼中四种较为典型的裁判事实认定错误。但作为本文研究的刑事裁判事实认定错误,仅指有可能造成司法侵害的裁判行为,不包括放纵犯罪的刑事裁判错误。实体意义上的对错,有时无法细致地加以辨别,法律作为一种规则治理的科学,在对和错的界定上必须体现一定的形式理性和可操作性。从司法确定性的意义上看,只要后来的审判环节上依据事实和法律做出的司法决定否认经过侦查、起诉和一审或者二审裁判做出的追究刑事责任的案件事实认定,就可认定前面的审判环节出错了。这里研究的,主要是可以从形式上判断的刑事裁判事实认定错误,这种形式错误在多数情况下与实质错误是相吻合的。
其次,分析造成错误的原因,是进行错误预防的对策研究必须做好的功课。由于具体的刑事裁判事实错误,成因错综复杂,很难一一罗列分析,这里择取的研究对象不是全部成因,只是一些相对主要的,在多数错误中都能反映的问题。其中,较为宏观的因素,首先有传统法律文化的影响。中国传统法律文化对现代法治建设既有正面的影响,也有负面的。负面的影响使刑事裁判错误的发生具有了深刻的文化基础和内在动因。一些错误表明,在当今的中国,传统的诸如:明德慎罚的具体制度设计等,基本上已经被遗忘,现代的司法制度设计又没有被完全接纳、吸收和消化,传统文化的缺点从而大行其道。例如:中国传统法律文化的特点之一,便是重群体利益、轻个人权利的国家和社会本位观念。犯罪被认为是个人对社会共同体秩序的破坏,国家一直将刑事司法的重心放在打击犯罪和维护社会共同体的安全上,为了实现这种安全,违反法定程序、侵害被追诉者合法权益、“有罪推定”、放宽证据标准等做法似乎都是理直气壮的。刑事司法活动中,各种各样的潜规则盛行,彰显了一种诉讼亚文化现象,“乡愿”、“民愤”有时也公然影响法官裁判,理论上、政策上的一些理想目标,在实际的司法决策中是如何被异化的,在论文的研究中,将会一一加以剖析。
再次,法律机制的不健全和法院管理制度的不合理,对错误的形成尽管也是宏观的,但却更显直接。由诉讼原则、诉讼制度、诉讼程序以及诉讼主体的权利、义务构成的诉讼机制,是国家法制*显在的表现,这种制度包括及时有效地揭露犯罪、证实犯罪、准确公正地惩罚犯罪等内容,也包括有效地防范刑事司法错误方面的基础建设,主要是指审判过程中规范裁判事实认定的诉讼程序规则、证据规则。对错误发生有直接影响的法院管理机制,尽管不属于制度建设中法律制度的范畴,但这种由法院系统制定的办事规程,是全体法官必须共同遵守的行动准则,仍属于微观层面的制度,本文也将其列入制度因素的讨论范围之内。当前,审前机制空白、证人不出庭作证、非法证据不能有效排除和证据采信中的口供主义是审判过程中影响法官客观公正地认定案件事实主要的制度性欠缺。需要指出的是,其中的口供主义,尽管与法律制度相悖,但在司法实践中却被广泛采用,事实上成为一种可能造成裁判事实误认的证据采信误区。被告人辩护机制的弱化也是诱发错误的隐患,在制度层面上探讨赋予公民充分防御的手段将有关键的作用。法院管理机制的失范,虽然没有法律制度不足那样显在,但微观制度的科学性同样不容忽视。要在诉讼过程中预防错误、及时发现和纠正错误,需要健全的制度。论文分析的存在于法律制度和法院管理机制方面的不足,对改善我国刑事诉讼机制的错误预防功能而言,将是一项基础工作。
还有,证据审查判断上的失误是造成刑事裁判事实误认的具体原因。尽管与文化和制度成因不处在同一层面上,但仍是分析刑事裁事实误认不容回避的问题。在刑事诉讼中,不但证明的标准要清晰,而且法官还要在实践中学会把握证据的审查判断方法。案件事实认定,建立在证据相互印证的基础上,如果出现证据矛盾,尤其是重大的矛盾,会导致印证不足,而使案件事实无法认定。为了有效实现证明目的,法官应掌握裁判的技术,合理地解决矛盾。尽管如此,有时良好的愿望和对诉讼证明的高度重视,不一定就意味着能达到预期的效果。有些案件,法官自己认为对案件事实的认定铁证如山,案件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结果还是出了错误。这种事与愿违的结果,除了存在着一些属于无能为力的客观因素的制约外,主观上的失误也是一个重要的原因,有时甚至是一个决定性的原因。基于此,所研究的刑事裁判事实误认,将涉及个案中对证据审查判断失误的实证分析,并在这种实证分析的基础上,分析、检讨存在于刑事证明中证明标准和证据确实性、充分性判断问题。
*后,研究刑事裁判事实误认,是要确立预防刑事裁判事实错误的理念和构建相应的对策体系,文中将对策体系统一纳入路径选择的概念之中,主要是想从宽泛的思路上考虑对策。这需要区分两个部分:首先是,明确刑事司法体系到底能不能,以及能在多大程度上预防这类错误,文中在这方面的研究将结合管理学的有关方法进行;其次是,展开具体的思考。本文提出的刑事裁判错误预防路径主要有三个层次:其一是,建构有效预防刑事裁判事实错误的诉讼和证据法律机制;其二是,法官管理思路的创新。包括基本执法观念的确立、法官职业素质的提高以及法官考核机制的改进;其三是,刑事裁判主体与外部关系的协调。将探讨法院在司法工作中,如何理顺与地方党委和人大、检察机关、上级法院、公众、媒体以及被害人的关系。此处的结论是对全文研究的总结。
二、研究的目的与意义
学术研究的理想境界在于必须具备能够对接三个不同领域的“三栖”功能,一是必须能够对接学术界,以保持理论的高度和学术的深度;二是必须能够对接决策层,以为决策政策的制定提供理论支撑与专业意见;三是必须能够对接实务界,以通过对实务的总结、反思与批判,引导实务并促使各种弊端与缺憾的革除。概言之,即理论层面的学术意义与实践层面的功利价值两方面。4基于此,对刑事裁判事实误认问题的研究,其目的和意义,也主要从这两方面加以分析。
首先,研究“刑事裁判事实误认”这一论题的学术价值,需要说明的是:一是开展“刑事裁判事实误认”研究对刑诉法学研究中的作用;二是理论界对“刑事裁判事实误认”问题的研究现状。
就**个问题而言,刑诉法学研究的一个主要内容,就是刑事诉讼法在实际运用中出现的问题,也就是刑事诉讼法与刑事司法能否对接的问题,这属于对策刑诉法学研究的范畴。在刑事诉讼法实施的过程中,会出现各种各样的问题,立法与司法的错位是客观存在的,这就需要对策法学提出缩减立法与司法错位的对策。刑事裁判事实误认,特别是其中的生效裁判事实误认作为刑事错案的典型形态,能够为我国刑事诉讼法的完善和刑事司法改革提供现实的研究标本。美国耶鲁大学的法学教授基思·芬蒂利就主张“人类应该从自己的错误中学习”。他声称,“错案仿佛打开了一扇改良刑事司法体制的窗户,我们应该从错案中寻找推动司法改革的现实方法,而不要让机会白白流失”。5?因此,分析刑事裁判中的事实认知错误,探讨事实认知错误的原因和形成机制,制定切实有效的对策措施,以有效预防和控制各种错误的发生,是对待这类刑事司法错误理性的选择。6出现几起刑事错案并不值得大惊小怪,自从人类主导刑事司法以来,错误伴随着制度而生,即使在良性运转的司法体制中亦是如此,这是法制的代价。因此,错误并不可怕,*为关键的,是要从错误中总结经验,分析各类错误的成因,探讨其中制度的、文化的根源,尽量从体制上进行有效的控制和管理,减少各类错误的发生,缩小书本上的法律与实践中的法律之间的距离。我国刑事诉讼法学的研究尤其需要做这种从刑事诉讼实践中发现问题、提炼理论的思考。
就第二个问题来说,我国理论界对刑事裁判中的事实认知错误研究尚有欠缺。多年来,尽管陆续有一些关于错案研究的著作出版,但专注于研究刑事裁判中的事实认定错误的成果几乎没有。7分析其中的原因,一是因为这个问题尚未爆发出严重的后果,从而引起足够的关注;二是我国刑事诉讼法学界对错案的研究尚未做到具体、细化,相关的成果仍不丰富。直到新近,由于佘祥林等数起刑事裁判事实认知错误案例的相续发现,引起刑事司法系统的极大震动。学界、司法界对此多次组织研讨,探寻错误发生的原因,先后形成了一些共识8。但是,这些认识也多是取错案的角度,并不针对裁判事实问题,总体也显直观,有的对深层次的原因涉及不多,有的对错误预防和救济的整体思路没有展开,理论的系统性也还不足。同样,国外研究刑事裁判事实误认的学术成果,也是分散于各种关于刑事错案的研究专题之中9,加上法律文化和社会制度的不同,只能满足比较研究之需,能够直接借鉴的成份不多。基于此,本题的研究及其成果,在学术上致力于体现的是:1、针对性。针对刑事裁判事实认知的特殊性,确定错误管理和控制的实际目标。2、创新性。在前人研究的基础上,力求就刑事裁判事实误认现象的认识、原因的挖掘、对策的完善提出一些新的观点和见解。3、系统性。鉴于错误的形成,大多是多因一果,要对其进行有效的控制和管理,需多方面共同努力,本题对错误的原因分析区分文化因素、制度因素和证据误判,避免因顾此失彼、不及其余,而过于浅显;对错误预防和救济的对策设计,也力求做到系统性,并且以基本理念为依托,保证系统的开放性。
其次,关于刑事裁判事实误认研究的实践意义和功利价值,主要体现在为我国刑事诉讼法律的完善及司法实务的改进提供理论支撑。理论来源于实践,反过来又对实践具有指导作用。对刑事裁判事实误认问题的研究成果,是从一些鲜活的案例出发,进行理论提炼的产物,来源于实践,也应当服务于实践,否则,学术也就失去了生存的土壤,成为无源之水、无本之木,丧失应有的生机与活力。与此相对应,对刑事裁判事实误认的预防和救济,也要从中国刑事司法的实际出发,相应的对策体系须有正确的理念和科学的方法为指导,这些都是以深厚的理论研究为基础的。经验表明,刑事诉讼法律的不完善,刑事司法的诸多问题,都与学界和司法界欠缺对各类错误的及时盘点和经验总结有关。只有把一些问题提炼到理论高度,才能在更广阔的领域内指导刑事司法实践,减少刑事司法对社会可能发生的损害。任何实践中出现的问题的解决,都涉及相应的理念,需要理念的支撑。因此,系统、深入地研究刑事裁判中的事实误认,无疑具有十分重要的预防、控制错误,以实现减少错误的目的实践意义与功利价值。
三、研究的主要方法
任何问题的研究,都依赖于科学的研究方法。刑事裁判事实误认的研究同样需要借助于多种方法,譬如,形式逻辑、实证研究等,以达到研究结论的科学性。本论题的研究,主要采取了如下方法:
1、形式逻辑的方法。有些刑事诉讼法学者,在分析刑事裁判事实时,都会在客观事实和法律事实问题上下功夫,从诉讼认识的困难性入手,通过强调诉讼认识过程中的复杂性、相对性而否认诉讼认识能够达到客观真实的要求,并以裁判者认识无法达到客观真实程度为论据,主张放弃客观真实的证明标准。本文却独辟蹊径,采用形式逻辑归纳、演绎的方法,从研究刑事裁判事实的性质入手,分析了刑事裁判事实的模糊性和可错性,为全文的研究确立了理论前提。在对和错的界定上,本文强调形式理性,既以形式错误为研究重点,又没有放弃对实质错误的探索。
2、数学方法和心理学方法。本文在分析刑事裁判事实的性质时,借助现代数学中的模糊理论以及心理学认知—取样的方法,论述了刑事裁判事实所具有的模糊性和可错性。
3、实证研究的方法。本文不但搜集了大量的理论资料,而且还重点搜集了国内外一些出现刑事裁判事实认定错误的典型案例进行衔接分析,发挥了实证研究的效果。这些国内案例全部都是近年来经权威媒体披露,有全国或地方重大影响的刑事错案,其中绝大部分是死刑错案。
4、比较和综合的方法。本文在对相关案例进行详细分析和将国内外法律、案例相比较的基础上,归纳了当前在我国的刑事审判中,造成裁判事实错误认定的主要原因,并对如何进行针对性预防和救济提出了设想。充分运用了比较与综合的研究方法。
5、管理学的方法。如何对刑事裁判事实误认进行有效预防,需要引用管理学关于对安全生产进行有效管理的墨菲定律,通过对管理学方法的借鉴,将使预防刑事裁判事实误认的基本理念的提出更具科学性。
6、文献资料分析。研究借鉴了国内外刑事诉讼法学、法理学以及哲学、管理学研究的很多前沿成果,同时又大量分析了目前能够搜集到的错案资料,在文献阅读和思考上做了很多前期工作。
四、研究的基本路径
本论文共有六个部分,五个章节。
前言。界定了“刑事裁判事实误认”研究的对象和内容,研究的目的与意义,研究的主要方法,以及研究的基本路径。
**章“刑事裁判事实与事实误认的概念展开”。具体分析“刑事裁判事实”作为中介性事实的内涵,以及其在性质上所具有的模糊性与可错性,并以此为前提,对“刑事裁判事实认定错误”是否存在,错误认定的判断标准和错误的种类进行概念上的界定。
第二章“刑事裁判事实误认成因中的文化因素”,从较为宽泛的文化原因,剖析了造成刑事裁判事实误认的深层问题和社会问题。对传统法律文化的负面影响、刑事司法潜规则这种诉讼亚文化现象及“乡愿”、“民愤”的影响分别进行了深入细致的探究。这里选取的文化因素,只是对刑事裁判事实错误有主要影响,并在多数错误中都能反应出来的因素。
第三章“刑事裁判事实误认成因中的制度因素”。主要分析存在于法律制度和法院管理机制方面的不足。具体内容将区分审判过程中制度缺陷、被告人辩护机制弱化和法院管理机制失范三部分展开,造成刑事裁判事实误认的制度因素,尽管还有很多,这里罗列的是在这类错误中**典型性的制度问题。
第四章“证据误判与刑事裁判事实误认”,通过若干实证案例,具体研究由于证据判断失误造成的刑事裁判事实认定错误,对当前刑事证明标准、证据规则上的不足,以及提高死刑案件证明标准的可行性都进行了理论层面的思考。
第五章“刑事裁判事实误认预防的理念与路径选择”。阐明错误预防的基本理念,提出错误难以完全杜绝,对错误的发生要客观地看待。任何**化的对策都不具科学性,对法官错误的追究须谨慎进行的观点。具体的预防路径则有三个层次:其一是,建构有效预防刑事裁判事实错误的诉讼和证据法律制度;其二是,法官管理思路的创新;其三是,刑事裁判主体与外部关系的协调。诸如,与地方党委的关系、与检察和公众媒体的关系等。
之所以作这样的设计,主要是想从刑事裁判事实的基本属性出发,确立预防刑事裁判事实误认的基本理念与路径,并通过对刑诉法学界目前尚无定论的关于“错误认定是否存在”,“什么是错误(错案)”,“错误(错案)如何判断”等问题作形式上的界定,增加本文作为对策研究的可操作性。造成刑事裁判事实误认的原因很多,如果仅仅是从制度因素加以研究,难以达到思考的深度和理论的高度,通过一定角度的文化考察,也是在研究关于刑事裁判事实误认的司法问题时必需涉及的,但因为较为宏观,放在前面论述比较合适。错误成因中的制度因素,对于错误的形成而言,相对直观、具体,因此,放在文化因素之后加以讨论较为妥当。证据判断失误是刑事裁判事实认定错误的直接原因,尽管与文化和制度因素比较,层次较低,但却是重要的实践问题,在宏观的文化和制度因素之后加以涉及,在结构上会更明晰。
全文将“刑事裁判事实与事实误认的概念展开”列**章,作为全文分析的理论基础;第二章“刑事裁判事实误认成因中的文化因素”和第三章“刑事裁判事实误认成因中的制度因素” 都是探讨造成刑事裁判事实认定错误的宏观因素,但因“文化因素”的内容宽泛,而“制度因素”则显具体、明确,按照从宽泛到具体的排列,将“刑事裁判事实误认成因中的文化因素”作为第二章,“刑事裁判事实误认成因中的制度因素”列第三章;“证据误判与刑事裁判事实误认”是造成刑事裁判事实误认实践层面的问题,相对微观,按照从宏观到微观的逻辑,放在第四章;*后是“刑事裁判事实误认预防的理念与路径选择”,是对全文的研究对象“刑事裁判事实误认”问题所做的对策思考,所有关于刑事裁判事实、刑事裁判事实误认的概念、原因分析等,都要落实到怎么做才能更好地预防错误,放在*后,能使全文浑然一体,在逻辑上更为圆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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