描述
开 本: 16开纸 张: 胶版纸包 装: 平装-胶订是否套装: 否国际标准书号ISBN: 9787509377888
根据我国宪法关于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每届任期5年的规定,自2016年开始全国县乡两级人大将陆续换届。本书全面而系统地介绍了地方人大换届选举,该书有助于选民了解参加选举的程序,也有助于从事选举工作的同志掌握2015年新修改的地方组织法、选举法和代表法的基本精神和主要内容,做好换届选举的各项工作
根据2015年修改的地方组织法、选举法和代表法编写,以一问一答的方式,对选举制度、选举机构、代表名额的确定与分配、各少数民族的选举、选区划分与选民登记等内容进行了权威和详细的解答,并附上地方人大换届选举常用法律法规及相关规定。
章 选举制度与选举法基本知识
1.关于选举制度的含义
2.我国选举法的适用范围
3.我国选举法的制定依据
4.我国选举制度的确立
5.我国选举制度的发展完善和选举法的修改
6.选举权与被选举权的内涵
7.选民的含义及资格条件
8.选举基本原则的主要内容
9.选举权的普遍原则
10.选举权的平等原则
11.直接选举和间接选举并用原则
12.差额选举原则
13.无记名投票原则
14.对选举权利的保障
15.人民解放军选举人大代表的办法与程序
16.关于华侨、归侨参加县、乡两级人大代表的选举
17.关于台湾同胞参加县、乡两级人大代表的选举
18.关于如何保障人大代表的广泛性
19.关于选举经费
20.关于实行城乡按相同人口比例选举人大代表的原则
21. 关于城乡按相同人口比例选举人大代表与代表的结构比例的关系
第二章 选举机构
1. 省级和设区的市、自治州一级人大代表的选举由本级人大常委会主持
2.县、乡两级人大代表的选举工作由选举委员会主持
3.选举委员会的组成人员由县级人大常委会任命
4.选举委员会的组成人员不能同时是代表候选人
5. 做好选举委员会组成人员的推选任命工作,被确定为正式代表候选人的选举委员会成员应提出辞职
6.选举委员会应依法履行职责
第三章代表名额的确定与分配
1.地方各级人大代表名额的确定
2. 对聚居的少数民族多和人口居住分散的地方,人大代表名额确定上的照顾
3.地方各级人大代表名额的确定程序
4.地方各级人大代表的名额经确定后一般不再变动
5.地方各级人大代表名额的分配
第四章 各少数民族的选举
1.确定聚居的少数民族每一代表所代表的人口数
2.确定散居的少数民族每一代表所代表的人口数
3.关于聚居的少数民族直接选举的特别规定
4.在选举中应当同时使用当地通用的民族文字
5.少数民族选举中关于差额选举规定的适用
6.少数民族选举中其他事项的办理
第五章 选区划分与选民登记
1.划分选区的意义
2.选区与选举单位的区别
3.选区划分的标准
4.选区的大小
5.确定各选区的人口数
6.合理划分选区
7.人民解放军单独进行选举
8.选民登记的方式
9.行使选举权法定年龄的确定
10.人民解放军登记参加县级人大代表选举的方式
11.华侨参加县乡人大代表选举的途径
12.台湾同胞参加县乡人大代表选举的途径
13.流动人口选举权的保障
14.精神病患者选举权利的保障
15.选民名单的公布和选民证的发放
16.对选民名单不同意见的提出和处理
17.选民登记中的其他问题
第六章 代表候选人的提出
1.人大代表候选人的提名
2.代表候选人的条件
3.各政党、各人民团体推荐代表候选人的方式
4.提名推荐代表候选人的人数要求
5.选民推荐代表候选人不限于本选区选民
6.接受推荐的候选人应当如实提供自己的基本情况
7.关于被推荐者不接受提名
8.人大代表的差额选举
9.直接选举中确定正式代表候选人的方式
10.间接选举中确定正式代表候选人的方式
11.代表候选人名单公布后一般不再提名新的代表候选人
12.选举中进行预选的条件和程序
13. 间接选举产生的人大代表,代表候选人不限于下一级人大代表
14.介绍代表候选人的渠道
15.介绍代表候选人的方式
16.公民在参加各级人大代表的选举时不得接受境外资助
第七章 选举程序
1.直接选举时,由选举委员会主持投票选举
2.间接选举时,由各该级人大主席团主持投票选举
3.投票选举前需要做好准备工作
4.直接选举时要做好选票的发放
5.依法确定选举日
6.直接选举中选民投票的场所有三种
7.应加强对流动票箱的管理
8.选举人大代表时采用无记名投票方法
9. 做好选民写票的服务工作,确保选民自由地、自主地表达自己的意愿
10.委托他人代写选票应符合两个条件
11.选民投票选举时应当注意几个问题
12.投票人在填写选票时可以作出四种选择
13.投票人应当正确地划票
14.选举时可以委托投票,但应符合几个条件
15.做好监票人、计票人的推选工作
16.统计核算选票必须准确
17.确认选举有效的两个标准
18.确认代表候选人当选的情况
19.再次投票与另行选举的区别
20.另行选举应依法进行
21.代表选出后要进行代表资格审查
22.代表资格审查委员会的产生
23.代表资格审查的内容
24.人大代表的资格审查确认
25. 代表资格审查委员会提出个别代表当选无效的意见不须经过原选区选民或者原选举单位同意
26.对补选的人大代表需要进行代表资格审查
27. 公民不得同时担任两个以上无隶属关系的行政区域的人大代表
28.要加强对选举过程的监督
第八章 代表的权利和义务
1.代表的权利和义务
2.代表的权利义务的特点
3.代表必须按时出席人大会议
4.代表有权对列入大会议程的各项报告和议案进行审议
5.代表有权联名提出议案
6.代表有权参加本级大会会议上的各项选举
7.代表有权参加本级人大的各项表决
8.代表有提出批评建议的权利
9.代表有权获得依法执行代表职务所需的信息和各项保障
10. 代表应当模范地遵守宪法和法律,保守国家秘密,在自己参加的生产、工作和社会活动中,协助宪法和法律的实施
11. 代表应当积极参加闭会期间统一组织的视察、专题调研、执法检查等履职活动
12. 代表应当与原选区选民或者原选举单位和人民群众保持密切联系,听取和反映他们的意见和要求,努力为人民服务
13.代表应当加强履职学习和调查研究
14. 代表应当自觉遵守社会公德,廉洁自律,公道正派,勤勉尽责
第九章 代表执行职务的保障
1. 代表在人民代表大会各种会议上的发言和表决,不受法律追究
2. 未经大会主席团或人大常委会许可,不得对代表予以逮捕或者刑事审判
3.代表所在单位对代表参加代表活动,必须给予时间保障
4.代表执行代表职务,享有原有的工资待遇以及相应的补贴
5.代表活动经费应当列入本级财政预算
6. 各级人大常委会应当与本级人大代表保持联系,扩大代表对本级人大常委会活动的参与
7. 地方各级人大常委会应当为代表执行代表职务提供必要的条件
8. 各级人大常委会、“一府两院”都应当保障本级人大代表的知情权
9.各级人大常委会应当组织代表参加履职学习
10.各级人大常委会为代表集体提供服务保障
11.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可以为本级代表制发代表证
12. 有关部门应当对少数民族代表执行代表职务给予必要的帮助和照顾13.一切组织和个人都必须尊重代表权利,支持代表执行职务
14. 对代表执行代表职务拒绝履行协助义务的,应当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15.阻碍代表依法执行代表职务的,应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16. 对代表依法执行代表职务进行打击报复的,应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132
第十章 对代表的监督和罢免、辞职、补选
1.人大代表应当接受选民或者原选举单位的监督
2.代表接受监督的途径
3. 代表应当正确处理从事个人职业活动与执行代表职务的关系
4.选民或者选举单位有权罢免自己选出的人大代表
5.罢免直接选举产生的人大代表的程序
6.罢免间接选举产生的人大代表的程序
7.罢免解放军选出的人大代表的程序
8.人大代表提出辞职的程序
9.准确把握代表辞职和罢免的界限
10.代表暂时停止执行代表职务的情形
11.代表资格终止的情形
12.代表资格终止应当遵循的程序
13.补选因故出缺的人大代表的程序
第十一章 国家机关领导人员的选举、罢免、辞职和补选
1.地方各级人大常委会组成人员名额的确定
2.地方各级国家机关领导人员人选的提名
3. 不同选区或者选举单位的代表是否可以联名提出代表候选人
4.地方国家机关正职领导人员选举
5.地方国家机关副职领导人员选举的差额幅度
6.罢免地方国家机关组成人员的程序
7.地方国家机关组成人员辞职的程序
8.补选地方国家机关领导人员是否要实行差额选举
第十二章 对破坏选举的制裁
1.应当根据实际情况对破坏选举的行为予以认定
2.对破坏选举的行为,应当依法追究法律责任
3. 对破坏选举的行为和选举工作中出现的违法行为,主持选举的机构应当及时进行调查处理
4.对破坏选举的制裁措施
5.可就选举中一些问题向人民法院提出诉讼
6.省级人大及其常委会可以就选举相关事项制定实施细则
附 录
中华人民共和国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选举法
(2015年8月29日)
中华人民共和国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代表法
(2015年8月29日)
中华人民共和国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政府组织法
(2015年8月29日)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县级以下人民代表大会代表直接选举的若干规定
(1983年3月5日)
根据我国宪法关于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每届任期5年的规定,自2016年开始全国县乡两级人大将陆续换届。全国将有9亿多选民参加这次县乡人大换届选举,直接选举产生250多万名县乡两级人大代表,并在此基础上依法产生新一届县乡两级国家机关领导人员。选举工作涉及全国2850多个县(市、区)、32000多个乡镇,是全国人民政治生活中的一件大事,是社会主义民主政治建设的重要实践。做好县乡两级人大换届选举工作,对于巩固党的领导地位,保障人民当家作主,加强国家基层政权建设,推动经济社会科学发展,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
2015年,全国人大常委会对地方组织法、选举法和代表法作了修改。为了便于选民了解参加选举的程序,也为了便于从事选举工作的同志学习把握新修改选举法的基本精神和主要内容,做好换届选举的各项工作,应中国法制出版社之邀,全国人大常委会法工委国家法室部分参与“三法”修改工作的同志结合选举法的基本精神和条文内容,以及我国选举的实践经验,编写了本书。参加本书编写的同志有:李菊、陈国刚、谭喻、黄宇菲。完稿后由许安标同志审定。
由于时间仓促,水平有限,书中难免有不妥之处,恳请读者批评指正。
评论
还没有评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