描述
开 本: 16开纸 张: 胶版纸包 装: 平装-胶订是否套装: 否国际标准书号ISBN: 9787562070399
文明社会的纠纷解决历来包括国家解决和民间(社会)解决两大基本途径,两大途径不仅各自独立运行,而且可以、有时甚至必须联接运作,古代的“官批民调”,今天的民间调解协议司法确认,都是这种联接的典型形式。国家与民间解纷联接机制是国家解纷和民间解纷两种解纷途径通过特定的规则、模式和机理联成有机解纷系统的方法性制度,国家与民间解纷联接调处纠纷,特别有利于解决复杂纠纷、疑难纠纷、群体纠纷、重大纠纷,成为维护社会安全与和谐的重要途径之一。国家与民间解纷联接调处纠纷,在我国源古流今,历久弥新。古代的“官批民调”、近代的“马锡五审判方式”、现代的社会治理“枫桥经验”、当代的“大调解”或“三调联动”,客观上存在着一脉相承的国家与民间解纷联接调处元素。然而,学界至今似乎尚无他人专门提出“国家与民间解纷联接机制”这一概念,自然也没有对这一机制进行综合考察、学理分析的专著。制度的完善和发展,既取决于政治的作用,也有赖于学术的力量。本著本着“切入主流,干预社会”的研究理念,拟在正式提出“国家与民间解纷联接机制”概念的基础上,对我国国家与民间解纷联接调处纠纷的机制问题进行较为系统、深入地梳理和论述,旨在为健全当代中国的社会矛盾综合化解机制提供借鉴思路和参考意见,可谓现实情怀与研究使命兼具矣!鉴于正确的方法不仅是“用来发现真理的工具”,而且“可以绰绰有余地补偿个别结论的错误以及叙述的平淡无味” [俄]普列汉诺夫:《普列汉诺夫哲学著作选集》(*卷),三联书店1959年版,第185页。,这里笔者想针对学界在研究方法方面的沉疴痼疾,重点谈谈本主题的研究方法问题。本书的论述,特别强调和注意以下三个方面的方法问题:前言 ■1“中国问题”的研究 如果没有特别说明,本著中的“中国”都是指中国大陆。,必须从中国国情出发,必须重视本土资源。任何国家都有自己的国情,中国的国情尤为特殊,举要言之:*,就经济基础而言,西方社会自古希腊时期即表现为工商文明,而中国至今仍是世界*的粮食生产国,城镇化进程如履薄冰。就国土和人口而言,给中国人“日不落国”印象的英国,现在的国土面积和人口总量实际上仅与中国的湖南省差不多;中国和美国都是大国,但美国几乎是一个没有“祖国”的移民国家,而中国是“世界*的原住民大陆国家”,这也决定了中国现代化的成本只能内部化解而不能向外转嫁,中国近3亿打工者流动的情形在非原住民国家是不可能发生的 美国的原住民人口现在只有2%。参见温铁军:“金融全球化成本向新兴国家转嫁与中国生态文明战略”,载共识网:http://www21ccomnet/html/2016/ggqz_0612/4890html,*后访问日期:2016年7月25日。。第二,就国家和民族的历史发展而言,中国在西周之前的生产方式是独具特色的原始公有制 曾经实行这种制度的国家,典型的有印度、西周前的中国等。,以致马克思以“亚细亚方式(Asiatic Mode)” “亚细亚生产方式”是历史中一个特殊的生产方式,以其为基础的社会是原始社会的*后阶段。亚细亚生产方式的重要特点是土地公有,不允许土地自由转让;国家以农村公社为基本社会组织,国家管理农村公社,指挥农村公社进行大型工程的建设等。以其为基础的典型国家有印度、西周前的中国等。马克思的“亚细亚生产方式”概念经历了一个历史演变过程。就人类社会形态的演进过程来说,马克思*初用来表述社会形态演进的起点,例如在《〈政治经济学批判〉序言》中他排列出如下几种生产方式:亚细亚的、古代的、封建的和现代资产阶级的,后来由于原始社会的科学发现,马克思放弃了这一概念。但就东方社会发展的特殊道路而言,马克思并未放弃这一概念,而是借助于它的特定内涵,得出了东方社会具有独特发展道路的结论,从而使唯物史观关于社会形态的理论获得了新的生长点。将中国的历史发展进程排除在著名的人类历史五阶段 这五个阶段是:原始社会、奴隶社会、封建社会、资本主义社会、共产主义社会(初级阶段是社会主义社会)。之外;当欧洲进入“千年封建”时(封邦建国意味着中央与地方有分权),中国则告别“封建”进入两千多年未曾中绝的集权专制时代 秦汉之际中国就告别“封建”制度,实行郡县制度。当欧洲进入“黑暗的千年封建”时,中国已进入宗法君主专制社会或皇权时代,说秦朝至清朝是“封建社会”,实际上是一种误称。。第三,就人际关系模式而言,传统中国主张全方位的和谐,而西方主要强调自然和艺术方面的和谐,其在人际关系方面的主流观点强调竞争而非和谐。总之,中国与西方是如此不同,以致德国著名思想家马克斯·韦伯曾认为中国传统文化是不同于西欧的另一种“理想类型” 德国马克斯·韦伯的《儒家与道教》《新教伦理与资本主义精神》等著作都得出一个基本结论:新教伦理是西方资本主义发展的精神动力,而儒家伦理是东方资本主义发展的精神阻力。。英国哲学家伯特兰·罗素强调中国历史的独特性,认为“中国在丝毫未受欧洲影响的情况下,完全独立地发展了自己的传统文化,因而具有与西方截然不同的优点和缺点。试图寻求某种平衡是徒劳的”。 [英]罗素:《中国问题》,秦悦译,学林出版社1996年版,第2页。中国的特殊国情,或者说中西方的上述种种不同,意味着什么呢?往近处说,或者结合本书研究主题来说,意味着中国的社会矛盾不仅内容别致,而且可能更多更复杂;意味着中国在化解社会矛盾方面需要特殊的经验与智慧(例如强调和擅长调解,以致中国的教谕式调解赢得了“东方之花”的美誉)。往远处说,意味着任何“普适”的东西都是历史的、都是具体的,西方经验可以借鉴,但并不等于就是普世经验。2现实研究必须重视历史学的方法。德国著名法学家萨维尼说,“法学家必当具备两种不可或缺的素质,此即历史素养,以确凿把握每一时代与每一法律形式的特性;系统眼光,在与事物整体的紧密联系与合作中……省察每一概念与规则。” [德]萨维尼:《论立法与法学的当代使命》,许章润译,中国法制出版社2001年版,第37页。任何事物或现象都有过去、现在和未来,如果游离于历史,离开了具体时空条件,任何东西都可能会变得虚无。对于科学研究来说,“*可靠、*必需、*重要的就是不要忘记基本的历史联系,考察每个问题都要看某种现象在历史上怎样产生,在发展中经过了哪些阶段,并根据它的这种发展去考察这一事物现在是怎样的。” 《列宁全集》第四卷,人民出版社1984年版,第43页。历史方法的意义,在本著的研究中主要体现在两个方面:*,在实体意义上,从历史中探寻可供现实借鉴或利用的传统资源。“中国有着五千年延绵未绝、自成一体,而且总体上能自我适应的法律文化体系(中华法系),无论是从传统的惯性影响来讲,还是从中国当下法制改革发展来讲,我们都不能不重视整理固有法制传统。” 陈会林:“论中国传统能动司法的模式及其特征”,载《楚天法学》2016年第4期。中国古今官民解纷联接调处机制,不仅没有根本冲突,而且存在着高度的暗合与互通。例如,民调中的“送官究办”与今天协议中约定“先调解再起诉”,“官批民调”与法院委托调解,官府认可民调结果与法院确认民调协议,官民解纷联合调处与“三调联动”,等等,客观上都存有类似一脉相承的关系。第二,在认识意义上,历史的考析有助于我们全面和精准把握当下制度的地位、性质与发展方向。中国人讲“观今宜鉴古,无古不成今”,以及“不知来,视诸往” 语出董仲舒《春秋繁露·精华》,意即可以通过了解事物的过去来理解和把握其未来。;西方人讲“一切真历史都是当代史” [意]贝奈戴托·克罗齐:《历史学的理论和实际》,傅任敢译,商务印书馆1982年版,第2页。,说“可以把历史资料当作开启现代性机制的钥匙,而不仅仅是作为反思现代性的参照点”。 [匈]阿尔帕德·绍科尔采:《反思性历史社会学》,凌鹏等译,上海人民出版社2008年版,第330页。总之,历史可以为现实中正面意义的东西提供正当性、合理性、权威性依据,提供具有实效意义的指导性发展思路和努力方向。今天中国很多被认为是创新的东西,被认为是西方的东西,其实只要坚持用历史的方法,就会发现都是中国传统所有的。古代的官民解纷联接调处机制,或为当代国家与民间解纷调处机制之源、之母,今天官方重新重视或强调这一机制,或许是对传统的回归,与其说是创新,不如说是对某些传统的弘扬和传承。今天所谓“文化自信”,没有历史观便无从谈起。3经济基础决定“上层建筑”,什么样的社会土壤便长出什么样的制度。近年微信和网上曾热传某教授的一篇“宏文”,网文题名叫“古代中国历史几乎没有现代意义”,作者认为中国古代史只是改朝换代的历史,*核心的东西是为权力和人治服务的“权谋术”,沉迷于古代史就“无法理解当下中国”。 参见“哈佛松鼠的博客”,http://blogsinacomcn/s/blog_71d779f10102w58nhtml,*后访问日期:2016年5月8日。这类观点并不鲜见,并非网上说的“惊人言论”。我们认为,这种看法不仅肤浅而且愚蠢。网文题名本身就是个伪命题。其谬与其说是对中国古代史的偏见,以及犯了以偏概全的常识性错误,还不如说是对“经济基础决定上层建筑”原理的无知。事实上,只要我们坚持“经济基础决定上层建筑”的价值标准,就会发现越是研究中国古代史,越是能理解当下中国,越是能得出今天必须要搞民主法治的结论。这并非是要为古代中国的某些劣根性进行辩护,而是因为什么样的社会土壤就长出什么样的制度。古代中国的农耕文明和宗法社会孕育不出市民社会和商业法典,所以马克斯·韦伯说:“西方特有的制度在中世纪的城市中发展出了生机盎然的市民阶级。但是,这种制度(在中国)不是根本没有,就是面目皆非。在意大利城市的商法中,早就有了经济的理性物化了的资本主义‘经营’的法律形式与社会基础,但是在中国这些都不存在。” [德]马克斯·韦伯:《儒教与道教》,王容芬译,商务印书馆1995年版,第139页。台湾学者黄源盛教授讲:“从比较法史的角度观察,传统中国自有法,是为‘家族伦理法’;西方近代自有法,是为‘个人权利法’,各自有其产生的时空社会背景,这无关乎谁‘先进’谁‘落后’的问题。” (台)黄源盛:“从无夫奸到通奸的除罪化——以晚清民国刑法为例”,载《甘添贵教授七秩华诞祝寿论文集》(下册),甘添贵教授七秩华诞祝寿论文集编辑委员会2012年出版,第104页。在本著研究中,国家与民间解纷联接调处机制的古今差异,不能完全作“落后”与“先进”的判断。传统中国处在农耕文明、宗法兼熟人社会,是宗法君主专制、“以法治国”的皇权时代,社会的法律关系较为单纯;相对而言,近代的西方或今天的中国则处在工商文明、非宗法兼非熟人社会,是追求“依法治国”的民主法治时代,社会的法律关系较为复杂。古今中国的社会进化阶段不同,社会生态不同,各有其法律话语体系。在这种情况之下,古今差异自然不是简单的“落后”与“先进”之别,不能说传统的东西因为不能直接适用于今天就是落后的。这个问题还可以引发我们很多大思考,例如,如果说在历史上,中国与西方因为种种客观原因(诸如上面所说的中国是农耕文明,西方是工商文明;中国是宗法社会,西方是市民社会),政制差异有某种必然性的话,那么未来中西方社会殊途同归于城镇化、工商化、市民化(公民化)之后,中国的政制该何去何从?基于以上思维范式,本书在以“国家与民间解纷联接调处机制”为切入点进行纠纷解决研究的宏大叙事时,试图立足于古今贯通的大语境、大视野,立足于基本国情,坚持将传承历史传统、借鉴文明成果和进行制度创新有机结合起来,对中国的联接调处机制进行长时段、大场景的系统考察,进行历史与现实贯通的一体化分析,通过证成暗合互通的古今官民解纷联接调处机制具有事实上的传承性与整体性,论述传统制度既是现代制度具有某种正当性和权威性的依据,也是现代制度完善和发展的重要资源宝库,从而初步形成具有包容性、广泛性的话语体系和研究范式。本书的研究在两个维度上展开。在学理逻辑层面上,主要从国家与民间解纷联接的主体、法律依据、形式、理念诸方面进行论述;在时空延续性层面上,分为原理篇、传统篇、现代篇、价值篇四大部分进行论述。“原理篇”主要讨论人类共同体为了自身安全与和谐,整合国家与社会解纷资源,实施国家与民间解纷联接调处,实现解纷效益*化的可能性与必要性;“传统篇”主要考察我国传统社会官民解纷联接调处纠纷的情况,证成国家与民间解纷联接调处在我国古已有之;“现代篇”主要考察社会转型时期 关于“社会转型时期”的解释,见本书“绪论”部分的“基本概念”。“大调解”视域下国家与民间解纷联接调处的情况;“价值篇”主要对古今机制的实效进行价值判断,强调并论述传统机制与现代机制的关系不是简单的先进与落后的关系,传统机制的许多因素可以成为“古为今用”的重要资源,现代机制存在着片面强调“维稳”、民间主体欠发达、当事人权利表达不足等问题。全书以时空延续为“经”,以为学理逻辑“纬”,形成一个有机论述体系。本书研究存在的问题不少,导致这些问题的原因,作者的心智水平有限是根本,但也有几点外因需做说明。*,本书原稿作为国家司法部“国家法治与法学理论”研究项目“民间与国家解决纠纷的联接机制研究”结项成果,原本已于2013年底通过专家评审并于2014年初提交司法部,此后一直在等候批准出版的通知,但今年5月我突然接到通知,说本课题没有按时结题,必须于今年内出版结项成果。原来不知中间哪个环节出了问题,司法部竟找不到我的任何结项申报材料。近三年的中国,国家主导的社会矛盾综合化解机制建设可谓日新月异。近三个月中,忙里偷闲,大修小改,提交给出版社的这个书稿仍然是个“急就章”。第二,本书的主题与现世的“维稳”问题直接重合,其研究不能不以各种相关的官方文件作为基本材料,有很多问题如果不了解、不引用这些文件就谈不上研究。然而与“维稳”相关的官方文件很多是涉密文件。有些文件虽然网上在铺天盖地解释和宣传,但就是找不到文件全文或原文。为了辑录或看到这些文件,我们可谓花费了无量精力。第三,我们置身的时代,是中国“旧邦新命”的时代,当下中国更是处在又一次社会转型的时期,这样的社会从价值观至制度建设都呈现出发展变化的态势,对社会矛盾综合化解机制的认识和实践处在探索和完善之中,这在事实上给我们的研究带来了高难度。本著的研究,当属抛砖引玉。这是实情,也是期望。哲理诗人纪伯伦说:“不要因为走得太远,忘了我们为什么出发。”我们应当不忘民主与法治的初心,循着真民主的方向,按着真法治的框架,充分认识国家与社会并非必然对立而是能够合作共赢的关系,充分认识国家与民间解纷联接调处机制在维护社会安全中的重要性,为探索和发展有效化解人类内部矛盾、增进社会温馨的一切伟大制度而建言献策、博知践行。期待更多优秀成果缤纷现世、锦上添花!
原理篇
章 国家与民间解纷联接调处机制的法理基础 15节 人类共同体的国家与社会二元结构及解纷方式 15一、西方“国家—社会”对立与互动的二元结构理论 15二、国家与社会的“中国式关系” 17第二节 国家和社会解决纠纷的方式及其整合 23一、国家和社会解决纠纷的方式 23二、特定情形下国家解纷和社会解纷整合的必要性 27三、国家解纷和社会解纷整合的可能性 33四、国家与民间解纷联接调处可以实现人类解纷效能化 35第二章 国家与民间解纷联接机制的要素与定位 37节 国家与民间解纷联接调处机制的要素 37一、国家与民间解纷联接调处的法律依据 37二、适宜国家与民间解纷联接调处的纠纷 38三、国家与民间解纷联接调处的联接形式 38四、国家与民间解纷联接调处机制的理念 39第二节 国家与民间解纷联接调处机制的性质定位 44一、“在法律阴影下讨价还价”的特殊ADR机制 44二、司法解纷与民间解纷联接是司法能动的体现 46三、国家与民间解纷联接调处机制属于纠纷解决“第三领域” 47
传统篇
第三章 传统官民解纷联接的主体及其解决纠纷 51节 州县衙门及其解决纠纷 51一、既行政又司法的州县衙门 51二、州县衙门断案 53第二节 传统民间社会的组织形式及其解决纠纷 56一、传统民间社会的组织形式 56二、血缘社会及其解决纠纷 57三、地缘社会及其解决纠纷 60第四章 官民解纷联接意义上国家对民间解纷的鼓励和授权 67节 国家对民间解纷的授权 68一、圣谕和榜文中的表达 68二、国家基本法典的规定 70三、地方官府的规定或告示 71第二节 民间解纷有时是国家解纷的前置程序 74一、榜文的规定 75二、基本法典的规定 75三、《土弁章程》规定土司解纷是州县断安的前置程序 75第五章 官民解纷联接调处纠纷的联接形式 77节 民间调处中的“送官究办” 77一、民间调处中的“影子司法” 78二、民间调处中“送官究办”的实情 79三、民间调处“送官究办”的原因 83第二节 “官批民调” 85一、什么是“官批民调”85二、诉讼中的“批词”与“官批民调”87三、“官批民调”的程序90四、哪些纠纷需要“官批民调”93五、“批”给哪些组织或个人调处 98六、“官批民调”的社会原因或作用 101第三节 诉讼对民间调处意见的认可 103一、纠纷在民间调解之后进入诉讼程序,官府认可民调意见 104二、诉讼中民间调角介入,官府认可民间调解意见 109第四节 官府解纷与民间解纷联合共同调处纠纷 111一、州县官与民间组织联手办案 111二、官差与民间组织共同调处纠纷 112第六章 传统官民解纷联接调处机制的官方理念 114节 “无讼”追求 114一、“无讼”解 114二、官民解纷联接调处中的“无讼”实践 115三、追求“无讼”的理由 117第二节 “细故”价值观 120一、官方认为民事纠纷皆“细故”120二、官民解纷联接机制的逻辑空间与思想基础 121
现代篇
第七章 现代国家与民间解纷联接的主体及其解纷 126节 参与纠纷解决的国家机关及其解纷方式 126一、司法机关及其对纠纷的调解和判决 126二、行政机关及其解纷方式 128三、“综治办”和“三调联动”工作领导小组 131第二节 现代中国的民间社会及其解纷方式 134一、“社会”的形式 134二、社会解决纠纷 136第八章 国家与民间解纷联接的法律依据及立法机制 141节 法律和政策依据 141一、国家法律 141二、执政党的政策 141三、司法解释与司法政策 144第二节 国家赋予民间解纷具有法律效力的立法机制 146一、规定民间解纷适用的规则 146二、赋予民间调解协议具有法律效力 147第九章 司法调解与民间调解联接的形式 148节 “诉调联接”解纷机制总论 148一、“诉调联接”解纷机制的一般规定 148二、“诉调联接”的平台与民间调解的进入 149三、“诉调联接”的形式 150第二节 法院对民间调解协议的司法确认 151一、民间调解协议司法确认的法律依据 151二、民间调解协议司法确认制度的内容 153三、民间调解协议司法确认的实践 155第三节 立案前法院委派民间组织调解 157一、法律规定 158二、法院委派调解的实践 158第四节 立案后法院委托民间组织调解 160一、法律规定 160二、法院立案后委托民调组织调解的实践 161第五节 法院与民间共同调解纠纷 165一、诉外共同调解 165二、诉前共同调解 166三、诉中的共同调解 167第十章 行政调处与民间调处联接的形式 170节 公安调处与人民调解的联接 170一、“警调联接”总论 170二、公安机关委托人民调解委员会调解 171三、公安调解与人民调解联合运作、共同调处 171第二节 司法所调处与人民调解的联接 172一、司法所对人民调解协议的行政确认 172二、司法调解与民间调解联合运作、共同调处 173第三节 纠纷调处网络(中心)中的行政调处与民间调处联接 174一、纠纷调处网络中的行政调解与民间调解联接 174二、“大调解中心”中的行政调解与民间调解联接 175第十一章 “三合一”共同调解中国家与民间解纷的联接 176节 “1 X”模式 177一、司法主导的国家与民间解纷联接 177二、行政主导的国家与民间解纷联接 180三、民间主导的国家与民间解纷联接调处 181第二节 行政和司法联调中心与民调的联接 182一、“社会矛盾纠纷调处中心”与民间调处联接 183二、“1 2 X”社会矛盾联动化解机制 184第十二章 国家与民间解纷联接的“枫桥经验”186节 “枫桥经验”的流变 187一、阶段:政治斗争和社会改造的经验 187二、第二阶段:群众广泛参与社会治安综合治理的经验 188三、第三阶段:村民自治和基层民主法治建设的经验 189第二节 “枫桥经验”中的综治系统与解纷方式 190一、社会治安的综合治理 190二、社会纠纷的解决方式 192第三节 “枫桥经验”中的国家与民间解纷联接调处纠纷 193一、单纯的民间调解和国家调解 193二、国家与民间解纷联接调解 200第十三章 现代国家与民间解纷联接调处机制的理念 205节 执政党政策和国家法律法规的表达 205一、执政党政策的表达 205二、行政法规和司法政策的表达 205第二节 社会转型时期国家与民间解纷联接调处机制的理念 206一、维护社会秩序的稳定与和谐 206二、畅通群众诉求表达与权益保障渠道 207三、执政党领导与政府主导 207
价值篇
第十四章 传统机制与现代机制的关系 211节 传统机制与现代机制不是落后与先进的关系 211一、古今制度各有其社会生态 211二、古今机制大致都是适应社会的产物 212第二节 传统机制与现代机制存在着暗合与互通 212一、相通之处 213二、差异之处 213第十五 章国家与民间解纷联接调处机制的实效 215节 国家与民间解纷一体化与解纷效能化 215一、传统机制的效能:以“官批民调”为例 215二、现代机制的效能:以司法解纷与民间解纷联接为例 217第二节 司法解纷与民间解纷联接体现能动司法 221一、古代机制体现能动司法 221二、现代机制体现的能动司法 223第三节 突出社会自治的主体地位与民间法的作用 224一、突出民间社会自治的主体地位 224二、突出了民间法的重要作用 225第十六章 现代联接机制的问题与愿景 229节 需要改变几点基本认识 229一、联接解纷机制不是权宜之计 229二、淡化“维稳”意识 230三、联接机制运行是有特别成本的 234第二节 培植社会组织,发展民间解纷力量 235一、社会转型时期中国社会力量的相对弱化及其后果 235二、积极培植民间组织,发展民间解纷力量 236第三节 构建以司法为核心的“法治”模式运作体制 238一、“法治”模式是法治社会综合解纷机制的应有之义 239二、政府的角色应该是参与或支持,不是领导或主导 240三、以司法为核心,以法院为中心 241四、“依法”调处的边界在于不违反法律强制性规定 244五、制定相关条例或规章,使联接机制本身有法可依 244结 语 246一、强调国家与社会合作的理念和法治的思路 246二、国家与民间解纷联接调处机制的基本内容 246三、现代国家与民间解纷联接机制有特色,但并非完全是创新 247后 记 249
文明社会的纠纷解决历来包括国家解决和民间(社会)解决两大基本途径,两大途径不仅各自独立运行,而且可以、有时甚至必须联接运作,古代的“官批民调”,今天的民间调解协议司法确认,都是这种联接的典型形式。国家与民间解纷联接机制是国家解纷和民间解纷两种解纷途径通过特定的规则、模式和机理联成有机解纷系统的方法性制度,国家与民间解纷联接调处纠纷,特别有利于解决复杂纠纷、疑难纠纷、群体纠纷、重大纠纷,成为维护社会安全与和谐的重要途径之一。国家与民间解纷联接调处纠纷,在我国源古流今,历久弥新。古代的“官批民调”、近代的“马锡五审判方式”、现代的社会治理“枫桥经验”、当代的“大调解”或“三调联动”,客观上存在着一脉相承的国家与民间解纷联接调处元素。然而,学界至今似乎尚无他人专门提出“国家与民间解纷联接机制”这一概念,自然也没有对这一机制进行综合考察、学理分析的专著。制度的完善和发展,既取决于政治的作用,也有赖于学术的力量。本著本着“切入主流,干预社会”的研究理念,拟在正式提出“国家与民间解纷联接机制”概念的基础上,对我国国家与民间解纷联接调处纠纷的机制问题进行较为系统、深入地梳理和论述,旨在为健全当代中国的社会矛盾综合化解机制提供借鉴思路和参考意见,可谓现实情怀与研究使命兼具矣!鉴于正确的方法不仅是“用来发现真理的工具”,而且“可以绰绰有余地补偿个别结论的错误以及叙述的平淡无味” [俄]普列汉诺夫:《普列汉诺夫哲学著作选集》(卷),三联书店1959年版,第185页。,这里笔者想针对学界在研究方法方面的沉疴痼疾,重点谈谈本主题的研究方法问题。本书的论述,特别强调和注意以下三个方面的方法问题:前言 ■1“中国问题”的研究 如果没有特别说明,本著中的“中国”都是指中国大陆。,必须从中国国情出发,必须重视本土资源。任何国家都有自己的国情,中国的国情尤为特殊,举要言之:,就经济基础而言,西方社会自古希腊时期即表现为工商文明,而中国至今仍是世界的粮食生产国,城镇化进程如履薄冰。就国土和人口而言,给中国人“日不落国”印象的英国,现在的国土面积和人口总量实际上仅与中国的湖南省差不多;中国和美国都是大国,但美国几乎是一个没有“祖国”的移民国家,而中国是“世界的原住民大陆国家”,这也决定了中国现代化的成本只能内部化解而不能向外转嫁,中国近3亿打工者流动的情形在非原住民国家是不可能发生的 美国的原住民人口现在只有2%。参见温铁军:“金融全球化成本向新兴国家转嫁与中国生态文明战略”,载共识网:http://www21ccomnet/html/2016/ggqz_0612/4890html,后访问日期:2016年7月25日。。第二,就国家和民族的历史发展而言,中国在西周之前的生产方式是独具特色的原始公有制 曾经实行这种制度的国家,典型的有印度、西周前的中国等。,以致马克思以“亚细亚方式(Asiatic Mode)” “亚细亚生产方式”是历史中一个特殊的生产方式,以其为基础的社会是原始社会的后阶段。亚细亚生产方式的重要特点是土地公有,不允许土地自由转让;国家以农村公社为基本社会组织,国家管理农村公社,指挥农村公社进行大型工程的建设等。以其为基础的典型国家有印度、西周前的中国等。马克思的“亚细亚生产方式”概念经历了一个历史演变过程。就人类社会形态的演进过程来说,马克思初用来表述社会形态演进的起点,例如在《〈政治经济学批判〉序言》中他排列出如下几种生产方式:亚细亚的、古代的、封建的和现代资产阶级的,后来由于原始社会的科学发现,马克思放弃了这一概念。但就东方社会发展的特殊道路而言,马克思并未放弃这一概念,而是借助于它的特定内涵,得出了东方社会具有独特发展道路的结论,从而使唯物史观关于社会形态的理论获得了新的生长点。将中国的历史发展进程排除在著名的人类历史五阶段 这五个阶段是:原始社会、奴隶社会、封建社会、资本主义社会、共产主义社会(初级阶段是社会主义社会)。之外;当欧洲进入“千年封建”时(封邦建国意味着中央与地方有分权),中国则告别“封建”进入两千多年未曾中绝的集权专制时代 秦汉之际中国就告别“封建”制度,实行郡县制度。当欧洲进入“黑暗的千年封建”时,中国已进入宗法君主专制社会或皇权时代,说秦朝至清朝是“封建社会”,实际上是一种误称。。第三,就人际关系模式而言,传统中国主张全方位的和谐,而西方主要强调自然和艺术方面的和谐,其在人际关系方面的主流观点强调竞争而非和谐。总之,中国与西方是如此不同,以致德国著名思想家马克斯·韦伯曾认为中国传统文化是不同于西欧的另一种“理想类型” 德国马克斯·韦伯的《儒家与道教》《新教伦理与资本主义精神》等著作都得出一个基本结论:新教伦理是西方资本主义发展的精神动力,而儒家伦理是东方资本主义发展的精神阻力。。英国哲学家伯特兰·罗素强调中国历史的独特性,认为“中国在丝毫未受欧洲影响的情况下,完全独立地发展了自己的传统文化,因而具有与西方截然不同的优点和缺点。试图寻求某种平衡是徒劳的”。 [英]罗素:《中国问题》,秦悦译,学林出版社1996年版,第2页。中国的特殊国情,或者说中西方的上述种种不同,意味着什么呢?往近处说,或者结合本书研究主题来说,意味着中国的社会矛盾不仅内容别致,而且可能更多更复杂;意味着中国在化解社会矛盾方面需要特殊的经验与智慧(例如强调和擅长调解,以致中国的教谕式调解赢得了“东方之花”的美誉)。往远处说,意味着任何“普适”的东西都是历史的、都是具体的,西方经验可以借鉴,但并不等于就是普世经验。2现实研究必须重视历史学的方法。德国著名法学家萨维尼说,“法学家必当具备两种不可或缺的素质,此即历史素养,以确凿把握每一时代与每一法律形式的特性;系统眼光,在与事物整体的紧密联系与合作中……省察每一概念与规则。” [德]萨维尼:《论立法与法学的当代使命》,许章润译,中国法制出版社2001年版,第37页。任何事物或现象都有过去、现在和未来,如果游离于历史,离开了具体时空条件,任何东西都可能会变得虚无。对于科学研究来说,“可靠、必需、重要的就是不要忘记基本的历史联系,考察每个问题都要看某种现象在历史上怎样产生,在发展中经过了哪些阶段,并根据它的这种发展去考察这一事物现在是怎样的。” 《列宁全集》第四卷,人民出版社1984年版,第43页。历史方法的意义,在本著的研究中主要体现在两个方面:,在实体意义上,从历史中探寻可供现实借鉴或利用的传统资源。“中国有着五千年延绵未绝、自成一体,而且总体上能自我适应的法律文化体系(中华法系),无论是从传统的惯性影响来讲,还是从中国当下法制改革发展来讲,我们都不能不重视整理固有法制传统。” 陈会林:“论中国传统能动司法的模式及其特征”,载《楚天法学》2016年第4期。中国古今官民解纷联接调处机制,不仅没有根本冲突,而且存在着高度的暗合与互通。例如,民调中的“送官究办”与今天协议中约定“先调解再起诉”,“官批民调”与法院委托调解,官府认可民调结果与法院确认民调协议,官民解纷联合调处与“三调联动”,等等,客观上都存有类似一脉相承的关系。第二,在认识意义上,历史的考析有助于我们全面和精准把握当下制度的地位、性质与发展方向。中国人讲“观今宜鉴古,无古不成今”,以及“不知来,视诸往” 语出董仲舒《春秋繁露·精华》,意即可以通过了解事物的过去来理解和把握其未来。;西方人讲“一切真历史都是当代史” [意]贝奈戴托·克罗齐:《历史学的理论和实际》,傅任敢译,商务印书馆1982年版,第2页。,说“可以把历史资料当作开启现代性机制的钥匙,而不仅仅是作为反思现代性的参照点”。 [匈]阿尔帕德·绍科尔采:《反思性历史社会学》,凌鹏等译,上海人民出版社2008年版,第330页。总之,历史可以为现实中正面意义的东西提供正当性、合理性、权威性依据,提供具有实效意义的指导性发展思路和努力方向。今天中国很多被认为是创新的东西,被认为是西方的东西,其实只要坚持用历史的方法,就会发现都是中国传统所有的。古代的官民解纷联接调处机制,或为当代国家与民间解纷调处机制之源、之母,今天官方重新重视或强调这一机制,或许是对传统的回归,与其说是创新,不如说是对某些传统的弘扬和传承。今天所谓“文化自信”,没有历史观便无从谈起。3经济基础决定“上层建筑”,什么样的社会土壤便长出什么样的制度。近年微信和网上曾热传某教授的一篇“宏文”,网文题名叫“古代中国历史几乎没有现代意义”,作者认为中国古代史只是改朝换代的历史,核心的东西是为权力和人治服务的“权谋术”,沉迷于古代史就“无法理解当下中国”。 参见“哈佛松鼠的博客”,http://blogsinacomcn/s/blog_71d779f10102w58nhtml,后访问日期:2016年5月8日。这类观点并不鲜见,并非网上说的“惊人言论”。我们认为,这种看法不仅肤浅而且愚蠢。网文题名本身就是个伪命题。其谬与其说是对中国古代史的偏见,以及犯了以偏概全的常识性错误,还不如说是对“经济基础决定上层建筑”原理的无知。事实上,只要我们坚持“经济基础决定上层建筑”的价值标准,就会发现越是研究中国古代史,越是能理解当下中国,越是能得出今天必须要搞民主法治的结论。这并非是要为古代中国的某些劣根性进行辩护,而是因为什么样的社会土壤就长出什么样的制度。古代中国的农耕文明和宗法社会孕育不出市民社会和商业法典,所以马克斯·韦伯说:“西方特有的制度在中世纪的城市中发展出了生机盎然的市民阶级。但是,这种制度(在中国)不是根本没有,就是面目皆非。在意大利城市的商法中,早就有了经济的理性物化了的资本主义‘经营’的法律形式与社会基础,但是在中国这些都不存在。” [德]马克斯·韦伯:《儒教与道教》,王容芬译,商务印书馆1995年版,第139页。台湾学者黄源盛教授讲:“从比较法史的角度观察,传统中国自有法,是为‘家族伦理法’;西方近代自有法,是为‘个人权利法’,各自有其产生的时空社会背景,这无关乎谁‘先进’谁‘落后’的问题。” (台)黄源盛:“从无夫奸到通奸的除罪化——以晚清民国刑法为例”,载《甘添贵教授七秩华诞祝寿论文集》(下册),甘添贵教授七秩华诞祝寿论文集编辑委员会2012年出版,第104页。在本著研究中,国家与民间解纷联接调处机制的古今差异,不能完全作“落后”与“先进”的判断。传统中国处在农耕文明、宗法兼熟人社会,是宗法君主专制、“以法治国”的皇权时代,社会的法律关系较为单纯;相对而言,近代的西方或今天的中国则处在工商文明、非宗法兼非熟人社会,是追求“依法治国”的民主法治时代,社会的法律关系较为复杂。古今中国的社会进化阶段不同,社会生态不同,各有其法律话语体系。在这种情况之下,古今差异自然不是简单的“落后”与“先进”之别,不能说传统的东西因为不能直接适用于今天就是落后的。这个问题还可以引发我们很多大思考,例如,如果说在历史上,中国与西方因为种种客观原因(诸如上面所说的中国是农耕文明,西方是工商文明;中国是宗法社会,西方是市民社会),政制差异有某种必然性的话,那么未来中西方社会殊途同归于城镇化、工商化、市民化(公民化)之后,中国的政制该何去何从?基于以上思维范式,本书在以“国家与民间解纷联接调处机制”为切入点进行纠纷解决研究的宏大叙事时,试图立足于古今贯通的大语境、大视野,立足于基本国情,坚持将传承历史传统、借鉴文明成果和进行制度创新有机结合起来,对中国的联接调处机制进行长时段、大场景的系统考察,进行历史与现实贯通的一体化分析,通过证成暗合互通的古今官民解纷联接调处机制具有事实上的传承性与整体性,论述传统制度既是现代制度具有某种正当性和权威性的依据,也是现代制度完善和发展的重要资源宝库,从而初步形成具有包容性、广泛性的话语体系和研究范式。本书的研究在两个维度上展开。在学理逻辑层面上,主要从国家与民间解纷联接的主体、法律依据、形式、理念诸方面进行论述;在时空延续性层面上,分为原理篇、传统篇、现代篇、价值篇四大部分进行论述。“原理篇”主要讨论人类共同体为了自身安全与和谐,整合国家与社会解纷资源,实施国家与民间解纷联接调处,实现解纷效益化的可能性与必要性;“传统篇”主要考察我国传统社会官民解纷联接调处纠纷的情况,证成国家与民间解纷联接调处在我国古已有之;“现代篇”主要考察社会转型时期 关于“社会转型时期”的解释,见本书“绪论”部分的“基本概念”。“大调解”视域下国家与民间解纷联接调处的情况;“价值篇”主要对古今机制的实效进行价值判断,强调并论述传统机制与现代机制的关系不是简单的先进与落后的关系,传统机制的许多因素可以成为“古为今用”的重要资源,现代机制存在着片面强调“维稳”、民间主体欠发达、当事人权利表达不足等问题。全书以时空延续为“经”,以为学理逻辑“纬”,形成一个有机论述体系。本书研究存在的问题不少,导致这些问题的原因,作者的心智水平有限是根本,但也有几点外因需做说明。,本书原稿作为国家司法部“国家法治与法学理论”研究项目“民间与国家解决纠纷的联接机制研究”结项成果,原本已于2013年底通过专家评审并于2014年初提交司法部,此后一直在等候批准出版的通知,但今年5月我突然接到通知,说本课题没有按时结题,必须于今年内出版结项成果。原来不知中间哪个环节出了问题,司法部竟找不到我的任何结项申报材料。近三年的中国,国家主导的社会矛盾综合化解机制建设可谓日新月异。近三个月中,忙里偷闲,大修小改,提交给出版社的这个书稿仍然是个“急就章”。第二,本书的主题与现世的“维稳”问题直接重合,其研究不能不以各种相关的官方文件作为基本材料,有很多问题如果不了解、不引用这些文件就谈不上研究。然而与“维稳”相关的官方文件很多是涉密文件。有些文件虽然网上在铺天盖地解释和宣传,但就是找不到文件全文或原文。为了辑录或看到这些文件,我们可谓花费了无量精力。第三,我们置身的时代,是中国“旧邦新命”的时代,当下中国更是处在又一次社会转型的时期,这样的社会从价值观至制度建设都呈现出发展变化的态势,对社会矛盾综合化解机制的认识和实践处在探索和完善之中,这在事实上给我们的研究带来了高难度。本著的研究,当属抛砖引玉。这是实情,也是期望。哲理诗人纪伯伦说:“不要因为走得太远,忘了我们为什么出发。”我们应当不忘民主与法治的初心,循着真民主的方向,按着真法治的框架,充分认识国家与社会并非必然对立而是能够合作共赢的关系,充分认识国家与民间解纷联接调处机制在维护社会安全中的重要性,为探索和发展有效化解人类内部矛盾、增进社会温馨的一切伟大制度而建言献策、博知践行。期待更多优秀成果缤纷现世、锦上添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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