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开 本: 16开纸 张: 胶版纸包 装: 平装是否套装: 否国际标准书号ISBN: 9787301244913丛书名: 21世纪法学规划教材
编辑推荐
穿插案例、背景资料、司法考试真题,使得《行政法与行政诉讼法》更加贴近实践操作。
内容简介
《行政法与行政诉讼法》是面向法学本科生的行政法与行政诉讼法教科书。本书在采用行政法通说的基础上,适当融入作者自己的思想和观点。在内容设置上,包括行政法之绪论、依法行政之原理、 行政法之法源、行政法之适用、行政法之主体、行政活动原理、行政活动:行政行为、行政程序原理、行政程序类型、行政违法及其责任、行政救济原理等,既有一定的特色,也涵盖了行政法与行政诉讼法领域的所有课题。
目 录
第一章 行政法绪论
第一节 行政
第二节 行政权
第三节 行政法
第二章 依法行政原理
第一节 宪法中的依法行政原理
第二节 依法行政原理的基本内容
第三节 依法行政原理支配的基本原则
第三章 行政法法源
第一节 行政法法源概述
第二节 行政法成文法法源
第三节 行政法不成文法源
第四章 行政机关
第一节 行政机关概述
第二节 中央行政机关
第三节 地方行政机关
第五章 行政相对人
第一节 行政相对人概述
第二节 行政相对人权利
第三节 行政相对人义务
第六章 国家公务员
第一节 公务员与公务员法概述
第二节 公务员的条件与法律地位
第三节 公务员的基本制度
第七章 行政决定
第一节 行政决定概念及其理论体系
第二节 行政决定定型化
第三节 行政决定的成立与生效
第四节 行政决定的合法要件和违法
第五节 行政决定附款
第六节 行政决定变更
第七节 行政决定消灭
第八节 行政决定效力
第八章 非行政决定的其他行政行为
第一节 制定行政规范
第二节 行政事实行为
第三节 行政合同
第九章 行政处罚
第一节 行政处罚概述
第二节 行政处罚原则
第三节 行政处罚的种类与设定
第四节 行政处罚实施机关
第五节 行政处罚的适用
第六节 行政处罚程序
第十章 行政许可
第一节 行政许可概述
第二节 行政许可原则
第三节 行政许可的设定
第四节 行政许可实施机关
第五节 行政许可程序
第十一章 行政强制
第一节 行政强制概述
第二节 行政强制的原则
第三节 行政强制的种类和设定
第四节 行政强制措施实施程序
第五节 行政机关强制执行程序
第六节 申请法院强制执行程序
第十二章 政府信息公开
第一节 政府信息公开的主体和原则
第二节 政府信息公开范围、方式和程序
第三节 政府信息公开的监督与救济
第十三章 行政程序
第一节 行政程序概说
第二节 正当程序的基本要求
第三节 行政程序的基本过程
第十四章 行政责任
第一节 行政责任概述
第二节 行政赔偿
第三节 行政补偿
第十五章 行政复议
第一节 行政复议概述
第二节 行政复议范围
第三节 行政复议参加人
第四节 行政复议机关及其管辖
第五节 行政复议程序
第十六章 行政诉讼概述
第一节 行政诉讼(法)的概念、特征和法源
第二节 行政诉讼的目的
第三节 行政诉讼的原则
第十七章 行政诉讼主体
第一节 法院
第二节 行政诉讼原告
第三节 行政诉讼被告
第四节 共同诉讼人和第三人
第十八章 行政诉讼客体
第一节 行政诉讼客体概述
第二节 行政诉讼受案范围的判断框架
第三节 行政诉讼可诉范围
第四节 行政诉讼不可诉范围
第十九章 行政诉讼行为
第一节 撤诉
第二节 诉讼不停止执行
第三节 妨碍行政诉讼的强制措施
第四节 财产保全与先予执行
第五节 诉讼中止与诉讼终结
第二十章 行政诉讼证据
第一节 行政诉讼证据概述
第二节 行政诉讼举证责任
第三节 证据调取和保全
第四节 质证和认证
第二十一章 行政诉讼依据
第一节 法院审判依据
第二节 行政规章参照
第三节 行政规定引用
第四节 司法解释援引
第五节 法规范冲突的适用规则
第二十二章 行政诉讼裁判
第一节 行政诉讼判决概述
第二节 行政诉讼判决体系的发展演变
第三节 行政诉讼判决适用条件
第四节 行政诉讼裁定与决定
第二十三章 行政诉讼程序
第一节 一审程序
第二节 二审程序
第三节 再审程序
第四节 行政诉讼期间、送达
第五节 行政诉讼执行程序
第一节 行政
第二节 行政权
第三节 行政法
第二章 依法行政原理
第一节 宪法中的依法行政原理
第二节 依法行政原理的基本内容
第三节 依法行政原理支配的基本原则
第三章 行政法法源
第一节 行政法法源概述
第二节 行政法成文法法源
第三节 行政法不成文法源
第四章 行政机关
第一节 行政机关概述
第二节 中央行政机关
第三节 地方行政机关
第五章 行政相对人
第一节 行政相对人概述
第二节 行政相对人权利
第三节 行政相对人义务
第六章 国家公务员
第一节 公务员与公务员法概述
第二节 公务员的条件与法律地位
第三节 公务员的基本制度
第七章 行政决定
第一节 行政决定概念及其理论体系
第二节 行政决定定型化
第三节 行政决定的成立与生效
第四节 行政决定的合法要件和违法
第五节 行政决定附款
第六节 行政决定变更
第七节 行政决定消灭
第八节 行政决定效力
第八章 非行政决定的其他行政行为
第一节 制定行政规范
第二节 行政事实行为
第三节 行政合同
第九章 行政处罚
第一节 行政处罚概述
第二节 行政处罚原则
第三节 行政处罚的种类与设定
第四节 行政处罚实施机关
第五节 行政处罚的适用
第六节 行政处罚程序
第十章 行政许可
第一节 行政许可概述
第二节 行政许可原则
第三节 行政许可的设定
第四节 行政许可实施机关
第五节 行政许可程序
第十一章 行政强制
第一节 行政强制概述
第二节 行政强制的原则
第三节 行政强制的种类和设定
第四节 行政强制措施实施程序
第五节 行政机关强制执行程序
第六节 申请法院强制执行程序
第十二章 政府信息公开
第一节 政府信息公开的主体和原则
第二节 政府信息公开范围、方式和程序
第三节 政府信息公开的监督与救济
第十三章 行政程序
第一节 行政程序概说
第二节 正当程序的基本要求
第三节 行政程序的基本过程
第十四章 行政责任
第一节 行政责任概述
第二节 行政赔偿
第三节 行政补偿
第十五章 行政复议
第一节 行政复议概述
第二节 行政复议范围
第三节 行政复议参加人
第四节 行政复议机关及其管辖
第五节 行政复议程序
第十六章 行政诉讼概述
第一节 行政诉讼(法)的概念、特征和法源
第二节 行政诉讼的目的
第三节 行政诉讼的原则
第十七章 行政诉讼主体
第一节 法院
第二节 行政诉讼原告
第三节 行政诉讼被告
第四节 共同诉讼人和第三人
第十八章 行政诉讼客体
第一节 行政诉讼客体概述
第二节 行政诉讼受案范围的判断框架
第三节 行政诉讼可诉范围
第四节 行政诉讼不可诉范围
第十九章 行政诉讼行为
第一节 撤诉
第二节 诉讼不停止执行
第三节 妨碍行政诉讼的强制措施
第四节 财产保全与先予执行
第五节 诉讼中止与诉讼终结
第二十章 行政诉讼证据
第一节 行政诉讼证据概述
第二节 行政诉讼举证责任
第三节 证据调取和保全
第四节 质证和认证
第二十一章 行政诉讼依据
第一节 法院审判依据
第二节 行政规章参照
第三节 行政规定引用
第四节 司法解释援引
第五节 法规范冲突的适用规则
第二十二章 行政诉讼裁判
第一节 行政诉讼判决概述
第二节 行政诉讼判决体系的发展演变
第三节 行政诉讼判决适用条件
第四节 行政诉讼裁定与决定
第二十三章 行政诉讼程序
第一节 一审程序
第二节 二审程序
第三节 再审程序
第四节 行政诉讼期间、送达
第五节 行政诉讼执行程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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从“行政合同”的字面意思来理解,“行政”表明了其“行政性”,而“合同”原本是民法中的概念,是指双方协商一致而签订的协议,表明其“合同性”,可见,行政合同兼具行政性与合同性。但行政合同与正式的行政行为或民事合同并不相同,是处于行政行为与民事合同之间的一种行政行为的形式。
(一)行政性
从行政合同与民事合同的区别来看,行政合同的行政性主要表现在以下方面:(1)行政合同中至少有一方当事人是行政机关,该行政机关并非以民事主体身份签订行政合同,而是以行政机关身份行使行政职权签订行政合同,而民事合同中不存在行政机关,行政机关签订民事合同应当以民事主体身份进行;(2)行政合同的目的是为了实现特定行政目的,基于行政管理的需要而签订,而民事合同的目的是为了实现交易等民事目的;(3)行政合同的内容并非都是由双方当事人商定的,而是由行政机关首先根据行政目的的需要,依法确定行政合同的主要内容,行政相对人同意这些内容后签订协议,即并非所有的行政合同内容都可以由双方当事人协商的,其内容必须符合法律规定,而法律对民事合同内容的限制较小,一般由双方当事人协商自由决定合同内容;(4)行政合同的双方当事人地位并不完全平等,行政机关与行政相对人的关系是行政管理关系,行政机关对于合同的变更、解除具有优先权,而民事合同的当事人之间地位平等,变更或解除合同必须得到双方当事人的同意。
(二)合同性
从行政合同与行政决定的区别来看,行政合同的合同性主要表现为行政合同必须得到行政相对人的同意才可成立,即行政合同是双方行为,而行政决定具有单方性特点,行政机关可以不经行政相对人的同意作出行政决定,行政决定一经作出并送达行政相对人后即发生法效力。
(三)行政合同的本质属性
行政合同具有行政性与合同性,这在学界并无争议,但对于这两种性质中哪一种才是行政合同的本质属性,目前学界还存在着争议。民法学界的学者多数认为合同只有民事合同一种类型,行政合同只不过是一种具有特殊性的民事合同,但具有特殊性的合同还是民事合同,即合同性是行政合同的本质属性。而在行政法学界,一般认为行政合同是行政行为的形式之一,因此,行政性是行政合同的本质属性,因此与民事合同存在着本质上的差异。
……
(一)行政性
从行政合同与民事合同的区别来看,行政合同的行政性主要表现在以下方面:(1)行政合同中至少有一方当事人是行政机关,该行政机关并非以民事主体身份签订行政合同,而是以行政机关身份行使行政职权签订行政合同,而民事合同中不存在行政机关,行政机关签订民事合同应当以民事主体身份进行;(2)行政合同的目的是为了实现特定行政目的,基于行政管理的需要而签订,而民事合同的目的是为了实现交易等民事目的;(3)行政合同的内容并非都是由双方当事人商定的,而是由行政机关首先根据行政目的的需要,依法确定行政合同的主要内容,行政相对人同意这些内容后签订协议,即并非所有的行政合同内容都可以由双方当事人协商的,其内容必须符合法律规定,而法律对民事合同内容的限制较小,一般由双方当事人协商自由决定合同内容;(4)行政合同的双方当事人地位并不完全平等,行政机关与行政相对人的关系是行政管理关系,行政机关对于合同的变更、解除具有优先权,而民事合同的当事人之间地位平等,变更或解除合同必须得到双方当事人的同意。
(二)合同性
从行政合同与行政决定的区别来看,行政合同的合同性主要表现为行政合同必须得到行政相对人的同意才可成立,即行政合同是双方行为,而行政决定具有单方性特点,行政机关可以不经行政相对人的同意作出行政决定,行政决定一经作出并送达行政相对人后即发生法效力。
(三)行政合同的本质属性
行政合同具有行政性与合同性,这在学界并无争议,但对于这两种性质中哪一种才是行政合同的本质属性,目前学界还存在着争议。民法学界的学者多数认为合同只有民事合同一种类型,行政合同只不过是一种具有特殊性的民事合同,但具有特殊性的合同还是民事合同,即合同性是行政合同的本质属性。而在行政法学界,一般认为行政合同是行政行为的形式之一,因此,行政性是行政合同的本质属性,因此与民事合同存在着本质上的差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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