描述
开 本: 32开纸 张: 胶版纸包 装: 精装是否套装: 否国际标准书号ISBN: 9787516635230
基于对类人猿和人类儿童进行比较研究的大量实验数据,迈克尔·托马塞洛重构了早期人类如何逐渐成为具有超强合作精神、*终演变为具有道德观念的物种的过程。
《人类道德自然史》对人类道德心理的演变进行了迄今为止*为详尽的论述。基于对类人猿和人类儿童进行比较研究的大量实验数据,迈克尔·托马塞洛重构了早期人类如何逐渐成为具有超强合作精神、*终演变为具有道德观念的物种的过程。
托马塞洛讨论了两个关键的演变阶段。每个阶段都是基于一种新方式,即多个个体可以作为一个复数行为者“我们”一起行事。演变的*阶段发生在生态挑战迫使早期人类与伙伴一起寻找食物否则就只能饿死的时期。为了协调好这些合作活动,人类形成了共同意向性认知技能,这使得合作伙伴双方都清楚用来管理每个角色的规范性标准。为了减少风险,基于共同的信任感、尊重感和责任感,个体可以做出明确的共同承诺,即作为同等应得的合作伙伴,“我们”合作觅食,共享战利品。演变的第二阶段发生在人类人口增长、劳动分工变得更为复杂的时期。在这一时期出现了不同的文化群体,这些群体要求群体成员要对群体忠诚,要保持一致性,要具有文化认同。在发展成为新的“我们”这一文化群体成员的过程中,现代人类形成了集体意向性认知技能,产生了因文化而形成的、客观化了的对与错的规范,文化群体中的每个人都把这些规范看作对于“我们”中的任何一员都合法的道德。
经过这两个阶段的演变,现代人类不仅拥有了适用于与个体面对面交往的第二人称道德,而且还拥有了群体意识的“客观”道德,使得人们在道德上服从于其所属的道德共同体。
前 言……………………………………………………1
章 相互依存假说…………………………………1
第二章 合作的演变……………………………………13
合作的基础………………………………………………16
类人猿合作………………………………………………31
基于亲属和朋友的亲社会关系…………………………51
第三章 第二人称道德…………………………………59
合作和帮助………………………………………………64
共同意向性………………………………………………76
第二人称行为……………………………………………86
共同承诺…………………………………………………95
初的“应该”…………………………………………115
人类道德自然史
第四章 “客观”道德 ………………………………125
文化与忠诚………………………………………………130
集体意向性………………………………………………137
文化行为…………………………………………………144
道德自我管理……………………………………………158
第五章 合作 人类道德 ………………………………197
道德演化理论……………………………………………201
共享意向和道德…………………………………………209
结 论……………………………………………………231
注 释……………………………………………………241
结 论
在任何特定人类社会中,社会个体成员意识中的伦理观念产生于所有这些个体彼此间的共同的社会依赖。
——乔治·赫伯特·米德(George Herbert Mead),《心灵、自我与社会》(Mind,Self,and Society)
很多时候,在社会科学里,人类个体被描述成完全受到具体的个人利益可能性驱使的理性的化者(rational maximizer),即经济人(homo economicus)。这一心理模式明确地是基于所假设的个体在资本主义市场的动机和行为。但很显然,在人类进化和人类历史更广的范围里——开始于平等的集体狩猎采集社群,他们体现了物种存在的前95%的特点——资本主义市场是合作性的文化制度。这些资本市场由一系列合作习俗和规范形成。在这些习俗和规范里,个体同意遵守一系列规则。这些规则在有些情况下赋予他们权力排除一切去追求个人利益,这种情况下就有点自相矛盾了。因此,在资本市场赋予个人私利的规则有点像网球选手在击败对手时赋予选手私利的规则,更确切地说,首先是在构成游戏的合作规则环境下。只有当人们忽略人类行为的文化制度时,人们才会幻想竞争的马车引领合作的马。
但肯定的是,基于演化的人类行为的论述,比如我们目前的论述,必须把个人的私利看作是首先要讨论的东西。它比合作性的社会互动更为首要更为基本吗?答案既是肯定的,也是否定的。当然,自然选择逻辑保证生物体做能增加他们的生殖适合度的事情,或做至少不减少他们的生殖适合度的事情。人们可以把这叫作私利。但我们通常讲的私利是一个个体在其他选择中做出一个积极的选择。地球上的大多数生命体并没能做出这样的选择。他们行事只是为了达到他们的目的。对于成功的动物来说,这意味着这些目的与他们继续的生存和繁殖是一致的。但它们没有心理机制来说明它们应该优选它们自己而不是其他动物;私利这个问题根本就不存在。说它们是出于私利而行事就等于是混淆远因和近因机制。
但对于一些社会性复杂的动物来讲,包括灵长类动物和其他哺乳动物,的确产生私利的问题。因此,我们提出证据证明,类人猿在某些有限的情况下,会优选其他同类而不是它们自己。或许可以从进化的角度从某种回报方面的因素解释这一行为,但行事的生物体完全不懂什么回报;例如,它就只是通过帮朋友梳毛或在打斗中站在朋友一边来帮助它的朋友,因为它是它的朋友。但我们也提出证据证明在其他情况下,类人猿可能会优选它们自己而不是其他同类,例如,即便它们知道另一个个体也想要这一资源,它们还是会占用这一资源。在我们目前针对近因心理机制的研究中,只有像这样的事情才可能被称为是出于私利而行事。总之,由于有很好的实证研究证明类人猿常常做有利于它们自己而不是其他同类的事情(即便它们知道这样做是在阻碍其他同类的目标追求),我们可以说,类人猿常常,或许很多时候,是出于私利而行事。
显然,人类也有能力出于私利而行事,并且常常这样做。但我们也提出证据证明,很多时候,甚至幼童真正关心他人的幸福不是出于策略性的考虑:他们帮助他人达成目的,他们与他人公平地享有资源,他们做出共同承诺,要征得允许才违背承诺,他们行事是为了“我们”或群体利益,他们基于可能的群体意识动机对第三方实施社会规范,他们具有真正的道德情感——从同情到憎恨到忠诚再到内疚——这些根本不是源于任何自私的考虑。这些实证研究结果——还有其他学科的许多研究结果——表明人类已经从生物学的角度逐渐发展到能重视他人并投资他人的幸福。在此,我们认为,对这一情况的解释是,人类个体意识到他们与他人的相互依存以及这对他们做出社会决策的意义。他们在合作上变得理性,因为他们在做决策时会考虑到以下因素:(1)只要有可能就帮助合作伙伴和同伴是正确的事情,(2)他人与他们自己一样是真实的,是应得的(而同样,他人反过来也会这么认为),(3)因社会承诺而形成的“我们”会为自己以及重要的他人做出合法的决策,而这便在道德共同体中具有道德认同的人中产生了合法的义务。
从个人的观点来看,这都是非常真实的:在道德共同体中对自己和他人的道德判断,总体说来,是合法的,应得的。因此,我们可以推测,多数当代的人类成人,如果给了他们柏拉图的吉格斯戒指(Plato’s Ring of Gyges),从而让别人看不见他们的行为,那么,大部分时候他们依然会表现得有道德。隐形人毫无疑问会违背许多与他们的第二人称道德没有关系的社会规范。并且,如果他们自私的动机很强的话,他们会毫无疑问地表现得没有道德。但在没有强烈的自私愿望时,隐形人会经常帮助他人,并公平地对待他们,如果他们不这么做甚至会感到内疚——当然,他们把这些看作是他们道德共同体的一部分。我们假定这适用于不同文化所有道德共同体中所有的个体。考虑到他们所生活的社会环境和制度环境不同,差别在于不同文化背景的人,以不同的方式理解在特别情况下什么是做事的正确和错误方式,以及谁被认为是道德共同体中的一员。
因此,我们的论述是基于自然的第二人称道德。但在当代世界,这一自然道德根植于社会规范的文化道德中,而这些是在不同的反复发生的情况下在不同的历史时期形成的,因而它们有时会有冲突。面对新情况时,个体必须创建自己的有助于对这些规范做出裁决的道德原则,从而做出使他能够保持他的道德认同的决策。问题是,似乎真的存在像内克尔立方体(Necker cube)这样的道德困境:当从一个角度看时,某些行为在某方面是道德的,但当从另一个角度看时,某些行为在不同的方面是道德的,或者甚至是不道德的。它们没有通用的解决办法;它们就是代表了道德力量的冲突,而个体必须找到某种方式来调和这些冲突,而且几乎总是通过抑制或推翻某物来调和这些冲突。那么,人类道德在生物适应和文化产物的多样化历史中,每一样产物都在其各自的“恰当的领域”很好地起着作用,但它们在新的情况下又会相冲突,而这是自然或文化都不能预见的,对于这样的解释有其他的选择吗?
显然,很多人会认为我们在此描绘的是人类合作和道德的不切实际的美好景象。在我们看来,做某事是为了表示同情和平等,他们会提出这是为了达到私利而采取的聪明的策略。当我在街上把钱捐给乞丐时,他们会说我这么做其实就是为了提高我在别人眼中的名声。可为什么是其实?我为什么不能同时做到两者呢?没有什么比能同时达到两个目的更好的行为决策了。我帮助穷人是因为我是真的关心,而同时又能提升我的名声,这是双赢。我有策略性动机,这是毫无疑问的,但我也有慷慨的平等的动机。只要有可能,我就会同时实现这些动机。当这些动机有冲突时,会在诸多考虑后决定选择哪些动机。但在任何特定情况下,我的慷慨的或平等的动机原则上会占上风,正如人们每天为他人做牺牲时所表现的那样。
也有些人会认为,我们对人类道德的描绘太过美好,这是因为人类道德时刻都在世界新闻里展示在所有人面前。每天每时每刻人们通过撒谎、欺骗、偷盗来获取自己的私利,并且在任何特定的时刻都有多场战争在进行。但人们撒谎、欺骗、偷盗,不管因为什么原因,只是说明个体的自私动机占了上风。或许撒谎者-欺骗者-偷盗者在做这些事时感到有罪,然后想要通过对所造成的伤害(或没有伤害)进行创造性的解释,从而为自己的行为辩解。另外,毫无疑问,他在其他场合、其他情况下做了许多道德的事情,对家人和朋友做的事情甚至几乎百分之百是道德的。至于战争以及当今世界几乎所有大的冲突,它们都是发生在把这种情况看作是“我们”对“他们”的这些群体之间,例如,一个国家对另一个国家。另外,在不同的种族群体之间发生许多其他冲突(常常涉及外来的影响,比如殖民主义),由于各种原因,这些群体被迫在同样的政治保护伞下共同生存。这些又是内群体/外群体冲突的例子。同样,卷入这些冲突的人几乎肯定是每天在与他们的同伴做许多道德的事情。尽管如此,像战争这样的冲突以及许多其他类型的暴力,从历史角度讲,正逐渐衰落。
后,有人认为我们对道德描述得太过美好,因为我们假设了一种对人类道德而言非常重要的人与人之间的等价意识或平等意识。那些习惯于按照所记录的历史来思考的人会指出,西方社会的社会理论家,正是在启蒙运动时期,开始倡导所有的个体在某种意义上讲是平等的,他们拥有平等的权利。这当然是真的,在过去的一万年里,文明社会兴起之后,人们对社会契约有了明确的政治思考。但就在这之前的那一时期存在的狩猎采集社会——比那段时期长十倍多——根据所有迹象,是高度平等主义的。这并不意味着那些个体没有自私的动机,只是他们常常基于对文化群体所有成员平等的尊重以相互满意的方式一起解决问题。再往回看,我们的假说是根据内格尔的分析,即把他人看作是平等的人并不是偏好或是动机(正如在启蒙运动政治论文中所讨论的),而只是一种看法或许甚至是不受欢迎的看法,而这可能影响或不可能影响个体个人的决定或是影响因文化而产生的社会规范。实际上,人们不是从动机上而是从概念上为他们残忍对待他人进行辩解:他们并没有把他们真正当人看待。总体而言,如果没有认同他人的个体以及没有与他人互动的个体(而这些人是这些个体帮助不了的,但却被看作与他们自己是同等的),那么设想有类似人类道德这样的东西似乎是不可能的。
显然,要做到有道德是很难的。人类对他人天生具有同情和公平的倾向,但有时候我们依然会自私。尽管他人可能会因为我们的自私要求我们做一些事情,用社会规范来鞭策我们,在我们背后说闲话来诋毁我们的名声,但是有时候我们依然会表现得自私。虽然违背我们自己的道德使我们有负罪感,削弱我们的身份感,但有时候我们依然会自私。虽然无所不知的上帝使用宗教原则来承诺对违背道德行为进行永久的诅咒,而政府法律则对于这个物质世界给予更多直接并且具体的惩罚形式,但有时候我们依然会自私。然而,我们具有道德,这真是奇迹,本来可以不必如此的。只是刚好碰巧,总体而言,大多数时候做出大多数道德抉择的我们有更多的后代。所以,又一次,我们应该赞叹并庆贺这一事实:说来奇怪,道德似乎对我们人类物种、我们的文化以及我们自己是有好处的,至少到目前为止是这样(尽管尼采不这样认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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