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开 本: 128开纸 张: 胶版纸包 装: 平装-胶订是否套装: 否国际标准书号ISBN: 9787030590428
《民航法规基础教程》既适合高职高专类民航院校的学生使用,也适合民航业内、业外人员作为了解民用航空相关法律法规和规范的参考资料。
节 民用航空法基础
第二节 民用航空法的发展简史与法律渊源
第三节 民用航空法的体制结构
本章小结
思考练习
第二章 空中航行法律制度
节 空气空间及领空
第二节 空域管理法律制度
第三节 空中航行规则
本章小结
思考练习
第三章 民用航空器管理法律制度
节 民用航空器的概念及分类
第二节 民用航空器的国籍及登记
第三节 民用航空器的权利
第四节 民用航空器的适航管理
第五节 民用航空器的搜寻救援与事故调查
本章小结
思考练习
第四章 民用航空人员管理法律制度
节 民用航空人员概述
第二节 民用航空人员的任职与责任管理
第三节 机组构成及相关法律法规
本章小结
思考练习
第五章 民用机场管理法律制度
节 民用机场概述
第二节 民用机场的使用与管理
第三节 民用机场安全管理法律制度
第四节 民用机场环境保护法律制度
本章小结
思考练习
第六章 民用航空运输管理法律制度
节 民用航空运输概述
第二节 通用航空管理法律制度
第三节 公共航空运输企业管理法律制度
本章小结
思考练习
第七章 民用航空运输合同法律制度
节 民用航空运输合同概述
第二节 民用航空运输合同的法律性质
第三节 民用航空运输合同纠纷的相关法律问题
本章小结
思考练习
第八章 对地(水)面第三人损害的赔偿责任
节 对地(水)面第三人损害概述
第二节 对地(水)面第三人损害赔偿的责任制度
第三节 对地(水)面第三人损害赔偿的诉讼制度
本章小结
思考练习
第九章 民用航空保险法律制度
节 民用航空保险概述
第二节 民用航空保险赔偿与保险争议解决
本章小结
思考练习
第十章 民用航空安全保卫法律制度
节 有关民用航空刑法概述
第二节 危害航空安全保卫的犯罪和刑罚
第三节 航空安全保卫的刑事管辖
第四节 危害航空安全保卫行为的措施
本章小结
思考练习
参考文献
为了配合高职院校民航专业相关的教学工作,同时也为了提高广大民航从业人员的法律知识水平和运用法律手段分析、解决问题的能力,编者编写了本书。在编写本书的过程中,编者着重把握三个方面的问题:一是知识性,着重对基本知识和概念的介绍及讲解;二是实践性,着重案例分析,引入前言学科,丰富拓展所授内容;三是创新性,着重一线教学工作,更新、汲取行业发展成果和鲜活案例,为解决现实纠纷提供可行方案。
本书由马春婷担任主编,唐王娜担任副主编,具体编写分工如下:马春婷编写章、第三章节至第四节、第十章,并负责全书统稿工作;王阿敏编写第二章、第五章;王晶编写第三章第五节;于丽艳编写第四章;唐王娜编写第六章、第七章、第八章;王云佩编写第九章;黄天祥负责校对工作。
编者在编写本书的过程中得到了很多同志的支持和帮助,在此表示诚挚的谢意。
由于编者水平有限,书中难免存在不足之处,敬请读者批评指正。
(一)客票
1993年,世界上张电子客票在美国诞生,以其使用便利、防丢防假、印制运输管理成本大大降低和结算速度显著提升等突出优势迅速占领市场。2000年3月28日,南方航空公司率先推出国内张电子客票,2007年年底,全球实现100%电子客票。电子客票是由承运人或代表人代表承运人销售的,一种不通过纸票来实现客票销售、旅客运输及相关服务的有价凭证。它是普通纸质机票的一种存在于计算机系统内的电子映像,是一种电子号码记录。电子客票在功能上无异于纸票,同样可以执行出票、作废、退票、改签等操作。与纸质机票相比,旅客订购电子客票还可以在异地完成,操作更为便捷。这种机票订票、付款、办理登机手续的全过程都在联网计算机上完成,变更出行时间或退票也很方便。行程单是旅客购买电子客票的凭证之一,包含了旅客姓名、航程、航班、旅行日期、起飞及到达时间、票号等内容。
客票是指由航空承运人或其代理人填开的客票及行李票凭证,包括运输合同的条件、声明、通知,以及乘机联和旅客联等内容。客票可以分为联程票、来回程票、定期客票和不定期客票。航空客票是记名票,由会计联、出票人联、乘机联和旅客联组成。
对于客票的性质,《民用航空法》百一十一条规定:“客票是航空旅客运输合同订立和运输合同条件的初步证据。
旅客未能出示客票、客票不符合规定或者客票遗失,不影响运输合同的存在或者有效。
在国内航空运输中,承运人同意旅客不经其出票而乘坐民用航空器的,承运人无权援用本法百二十八条有关赔偿责任限制的规定。
在国际航空运输中,承运人同意旅客不经其出票而乘坐民用航空器的,或者客票上未依照本法百一十条第(三)项的规定声明的,承运人无权援用本法百二十九条有关赔偿责任限制的规定。”
可见客票在旅客运输行为中扮演着重要的证据角色。
对于客票记载的内容,((民用航空法》百一十条规定:“客票应当包括的内容由国务院民用航空主管部门规定,包括以下几项:
(一)出发地点和目的地点;
(二)出发地点和目的地点均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而在境外有一个或者数个约定的经停地点的,至少注明一个经停地点;
(三)旅客航程的终目的地点、出发地点或者约定的经停地点之一不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依照所适用的国际航空运输公约的规定,应当在客票上声明此项运输适用该公约的,客票上应当载有该项声明。”
(二)行李票
行李一般是指旅客在旅行中为了穿着、使用、舒适或方便的需要而携带的物品和其他个人财物。《民用航空法》中将行李分为托运行李和自理行李,以及旅客随身携带的物品。托运行李是指旅客交由承运人负责照管和运输并填开行李票的行李。自理行李是指经承运人同意由旅客自行负责照管的行李。随身携带的物品是指经承运人同意由旅客自行携带乘机的零星小物件。《民用航空法》百一十二条规定:“承运人载运托运行李时,行李票可以包含在客票之内或者与客票相结合。除本法百一十条的规定外,行李票还应当包括下列内容:
(一)托运行李的件数和重量;
(二)需要声明托运行李在目的地点交付时的利益的,注明声明金额。
行李票是行李托运和运输合同条件的初步证据。旅客未能出示行李票、行李票不符合规定或者行李票遗失,不影响运输合同的存在或者有效。
在国内航空运输中,承运人载运托运行李而不出具行李票的,承运人无权援用本法百二十八条有关赔偿责任限制的规定。
在国际航空运输中,承运人载运托运行李而不出具行李票的,或者行李票上未依照本法百一十条第(三)项的规定声明的,承运人无权援用本法百二十九条有关赔偿责任限制的规定。”
由此可见,行李票存在于行李托运的过程中。承运人载运托运行李时,行李票可以包含在客票之内或者与客票相结合。
《民用航空法》规定,行李票还应当包括以下内容。
1)托运行李的件数和重量。
2)需要声明托运行李在目的地点交付时的利益的,注明声明金额。
旅客未能出示行李票、行李票不符合规定或者行李票遗失,不影响运输合同的存在或者有效。可见行李票同样具有初步证据的作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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