描述
开 本: 16开纸 张: 胶版纸包 装: 平装-胶订是否套装: 否国际标准书号ISBN: 9787509394854
资深专家撰写 学习培训
资深:北京大学宪法与行政法研究中心主任、中国法学会行政法学研究会副会长姜明安教授撰写,参加立法讨论时提出的多条建议被采纳。
全面:知识阐释与实务指导并重,在系统梳理监察工作法律知识要点的基础上着重解决实务难点问题。
及时:监察法公布实施后及时推出,竭诚服务监察工作,是服务监察人员学习培训、帮助大众了解监察制度的优秀读物。
《中华人民共和国监察法》公布实施后,为了帮助监察机关及其工作人员以及广大读者更好地理解、领会和把握监察工作的各项规范、原则,从而更好地做好实务工作,作者撰写了本书。
本书一方面详细阐释了与监察工作密切相关的法律知识要点,对监察工作的基本原则、监察机关的组织与职责、监察对象与监察管辖、监察权限与相关制度、监察工作的程序法治保障等问题进行了系统讲解。另一方面又有针对性地分析了监察工作中线索处置、讯问规则、证据规则等重点实务问题,对解决监察工作难题、依法开展反腐败工作具有重要的实际意义。另外,还介绍了我国监察制度发展的历史沿革,帮助读者全面把握监察制度精髓。
章 监察工作的基本原则
一、构建集中统一、权威高效的反腐败体制、机制原则
二、依法独立行使监察权原则
三、与审判机关、检察机关、执法部门互相配合,互相制约原则
四、有关机关和单位依法协助原则
五、依宪依法监察原则
六、以事实为根据,以法律为准绳原则
七、在适用法律上一律平等,保障当事人的合法权益原则
八、权责对等,从严监督原则
九、惩戒与教育相结合,宽严相济原则
十、标本兼治、综合治理原则
第二章 监察机关的组织与职责
一、监察机关的组织
二、国家监察委员会
三、地方各级监察委员会
四、监察系统的内部关系
五、监察机关的职责
第三章 监察对象与管辖
一、监察对象
二、监察管辖
第四章 监察权限与相关制度
一、监察权限
二、相关制度
第五章 监察工作的程序法治保障
一、程序法治在监察工作中的重要地位和意义
二、监察工作的程序法治的主要规范和内容
第六章 反腐败国际合作
一、反腐败国际合作的主体和对象
二、反腐败国际合作的内容和形式
三、国家监察委员会在反腐败国际合作方面的组织协调和督促职责
第七章 对监察机关和监察人员的监督
一、人大及其常委会的监督
二、民主监督、社会监督、舆论监督和被调查人及其近亲属的申诉监督
三、内部专门监督
四、监察人员的自律与回避
第八章 监察法律关系中的法律责任
一、有关单位的责任
二、有关人员的责任
三、监察对象和控告人、检举人、证人的责任
四、监察机关及其工作人员的责任
五、违反监察法的刑事责任
六、违反监察法的国家赔偿责任
第九章 监察工作若干具体实务问题解析
一、接受报案、举报及对报案、举报的处理
二、线索处理
三、立案办理
四、讯问规则
五、对监督、调查结果的处置方式
六、留置折抵刑期
第十章 监察工作中应遵循或参考适用的证据规则
一、刑事诉讼法规定的证据规则
二、可参考适用的一般证据规则
第十一章 我国监察制度发展的历史沿革
一、我国古代的监察制度
二、北洋政府和国民政府时期的监察制度
三、中华人民共和国的监察制度(含中国共产党纪检制度)
附录一 中华人民共和国监察法
附录二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节录)
附录三 中国共产党党内监督条例
附录四 中国共产党纪律检查机关监督执纪工作规则(试行)
《中华人民共和国监察法》于2018年3月20日由第十三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次会议正式通过。该法的通过对于深化国家监察体制改革,加强对所有行使公权力的公职人员的监督,实现国家监察全面覆盖,构建集中统一、权威高效的中国特色国家监察体制,以及规范国家监察机关和监察人员的监察行为,保证其正确行使职权和履行职责,保障监察对象的人权和其他合法权益均具有重要意义。
为了帮助监察机关及其工作人员以及广大读者更好地理解、领会和把握监察工作的各项规范、原则,从而更好地做好实务工作,笔者撰写了本书。
本书共分三大部分。
部分(章至第八章)研究、阐释监察工作中涉及的法律理论要点,并对监察工作中应用、适用相关原则、规则、制度可能遇到的重点、难点问题进行分析并提出作者的观点和意见。
章 监察工作的基本原则。监察法总则规定了监察机关行使职权、履行职责的基本原则,即监察工作的基本原则。笔者将这些基本原则概括归纳为下述十项:构建集中统一、权威高效的反腐败体制、机制原则;依法独立行使监察权原则;与审判机关、检察机关、执法部门互相配合、互相制约原则;有关机关和单位依法协助原则;依宪依法监察原则;以事实为根据,以法律为准绳原则;在适用法律上一律平等,保障当事人的合法权益原则;权责对等,从严监督原则;惩戒与教育相结合,宽严相济原则;标本兼治、综合治理原则。
第二章 监察机关的组织与职责。关于监察机关的组织,本章研究了国家监察委员会、地方各级监察委员会的组织以及监察系统内部的关系;关于监察机关的职责,本章分析、阐释了监察机关监督、调查、处置三类职责的内容:监督公职人员依法履职、秉公用权、廉洁从政从业以及道德操守的情况。对公职人员涉嫌贪污贿赂、滥用职权、玩忽职守、权力寻租、利益输送、徇私舞弊以及浪费国家资财等职务违法和职务犯罪的行为进行调查。对违法的公职人员依法作出政务处分决定;对履行职责不力、失职失责的领导人员进行问责;对涉嫌职务犯罪的,将调查结果移送人民检察院依法审查、提起公诉以及向监察对象所在单位提出监察建议。
第三章 监察对象与管辖。本章首先阐释了监察对象的具体范围:(1)中国共产党机关、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机关、人民政府、监察委员会、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中国人民政治协商会议各级委员会机关、民主党派机关和工商业联合会机关的公务员,以及参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管理的人员;(2)法律、法规授权或者受国家机关依法委托管理公共事务的组织中从事公务的人员;(3)国有企业管理人员;(4)公办的教育、科研、文化、医疗卫生、体育等单位中从事管理的人员;(5)基层群众性自治组织中从事管理的人员;(6)其他依法履行公职的人员。然后分析和论述了监察机关对监察对象管辖的规则,包括级别管辖、地域管辖、指定管辖和管辖争议解决的相应规则等。
第四章 监察权限与相关制度。本章逐一介绍和分析了监察机关的十五项权限:谈话、讯问、询问、留置、查询、冻结、搜查、调取、查封、扣押、勘验检查、鉴定、技术调查、通缉和限制出境。并在介绍这些监察权限的同时,对监察机关行使这些权限应遵循的条件和程序进行了阐释。
第五章 监察工作的程序法治保障。本章首先分析研究了程序法治在监察工作中的重要地位和意义:程序法治是保障监察机关有效行使职责权限,实现反腐败目标任务的重要机制;程序法治是防止监察机关及其工作人员滥用职权,保证依法监察的重要机制;程序法治是保障作为监察对象的公职人员及其相关人员的人权,保护他们及其家属或涉案单位的合法权益的重要机制。接着,本章探讨了监察工作的程序法治的主要规范和内容,包括监察机关与审判机关机关、检察机关、执法部门互相配合、互相制约程序;调查取证程序;讯问、询问、搜查、调取、查封、扣押、勘验检查程序;留置程序;监察对象申请复审、复核程序。
第六章 反腐败国际合作。本章研究了反腐败国际合作的主体、对象、内容和形式,以及国家监察委员会对反腐败国际合作的组织协调和督促职责。
第七章 对监察机关和监察人员的监督。本章研究和阐释了对各级监察机关和监察人员监督的主体、形式和相应程序规则,包括人大及其常委会的监督、民主监督、社会监督、舆论监督和内部专门监督的方式、规则,以及法律对监察人员的有关要求(如清廉、保密、不说情干预、依法回避等)和被调查人及其近亲属对监察机关及其工作人员违法行为的申诉等。
第八章 监察法律关系中的法律责任。本章探讨监察法律关系中各种主体违反监察法行为的法律责任。其中主要包括监察所涉及的有关单位的违法行为(如不执行监察决定等行为)和有关人员的违法行为(如不配合调查、伪造证据等行为)的法律责任;监察对象有关违法行为(如报复陷害等行为)与控告人、检举人、证人有关违法行为(如诬告陷害等行为)的法律责任,以及监察机关及其工作人员违法行为的法律责任。
第二部分(第九章至第十章)研究、探讨和阐释监察工作的各种实务问题。
第九章 监察工作若干具体实务问题解析。监察机关在履行职责的过程中,要处理大量的具体实务问题。本章选择监察工作中六个较常见的具体实务问题(接受报案、举报及对报案、举报的处理;线索处置;立案办理;讯问规则;对监督、调查结果的处置方式;留置折抵刑期),分别对之作若干解析。
第十章 监察工作中应遵循或参考适用的证据规则。根据监察法第三十三条的规定,本章专门对刑事诉讼法规定的证据规则加以介绍和阐释,作为监察机关办理案件的指导;同时,本章也介绍和阐释若干一般性证据规则,供监察机关办理各种监察案件时参考适用。
第三部分(第十一章)研究我国监察制度发展的历史沿革,分别探讨我国古代秦、汉、唐、宋、明、清等各朝代的监察制度、北洋政府和国民政府时期的监察制度、中华人民共和国成立前(1921~1949年)中国共产党的纪检监察制度,以及中华人民共和国成立后(1949年至今)党和国家监察制度。
本书是学者从学术角度对监察工作中涉及的有关理论与实务问题进行的阐释,某些内容、观点可能与法律的立法原意和制度的实际运作情况有些微差距,甚至难免有阐释、理解不妥当之处。对此,欢迎读者批评指正。读者在使用本书,特别是监察人员在监察工作中为适用监察法而参考本书的相关内容时,一定应以监察法的规定和国家监察委员会已经发布及今后将发布的有关规范为准。
姜明安
2018年8月1日
第四章 监察权限与相关制度
一、监察权限
监察法具体明确规定了监察机关的权限 ——
行使监督、调查职权可采取的措施、手段。这些权限共十五项:谈话、讯问、询问、留置、查询、冻结、搜查、调取、查封、扣押、勘验检查、鉴定、技术调查、通缉、限制出境。监察法在规定监察权限的同时,对采取这些措施手段规定了条件和程序规则(如留置只适用于严重职务违法或犯罪的被调查人,且案情重大、复杂,或可能逃跑自杀等四种情形之一者;搜查只适用涉嫌职务犯罪的被调查人及可能隐藏被调查人或犯罪证据的人身体、物品、住处和其他有关地方)。
监察法第十八条规定,监察机关行使监督、调查职权,有权依法向有关单位和个人了解情况,收集、调取证据。有关单位和个人应当如实提供。监察机关及其工作人员对监督、调查过程中知悉的国家秘密、商业秘密、个人隐私,应当保密。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伪造、隐匿或者毁灭证据。
监察法这条规定的是一项概括性和综合性的权限:调查取证。调查取证之所以是概括性和综合性的权限,是因为监察法规定的其他权限、手段,如谈话、讯问、询问、查询、冻结、搜查、调取、查封、扣押、勘验检查、鉴定等都是为调查取证服务的,从属于调查取证的总目的。调查取证是监察机关履行监察职责、行使监察职权,实现监察目的非常重要的权限和手段。为保证该监察权限、手段得到有效和正确的运用,监察法第十八条确立了对于有关单位和个人以及监察机关及其工作人员本身应遵循的三项规则:
其一,监察机关行使监督、调查职权,有权依法向有关单位和个人了解情况,收集、调取证据。有关单位和个人应当如实提供。这项规则既对监察机关提出了要求:其调查取证的目的应该是为了“行使监督、调查职权”而非其他目的;调查取证应当“依法”进行,遵守正当法律程序;监察法第四十一条规定了调查取证的正当法律程序:应当依照规定出示证件,出具书面通知,由二人以上进行,形成笔录、报告等书面材料,并由相关人员签名、盖章。调查人员进行讯问以及搜查、查封、扣押等重要取证工作,应当对全过程进行录音录像,留存备查。也对被调查取证的单位和个人提出了要求:“应当如实提供”情况和证据。
其二,监察机关及其工作人员对监督、调查过程中知悉的国家秘密、商业秘密、个人隐私,应当保密。这项规则是对监察机关及其工作人员确定的一项重要义务:其对监督、调查过程中知悉的国家秘密、商业秘密、个人隐私,应当保密。因为泄密,无论是故意泄露,还是过失泄露,都可能给国家利益或者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利益,或者同时给国家以及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利益,带来重大的损失。为保证监察机关及其工作人员对这一义务的履行,监察法第六十五条还规定了违反这一义务的法律责任(政务处分等),第六十六条还规定了违反这一义务构成犯罪的应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其三,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伪造、隐匿或者毁灭证据。这项规则是对被调查取证的单位和个人以及其他单位和个人确定的一项重要义务。“任何单位和个人”首先是指被调查取证的单位和个人,监察机关向其了解情况,收集、调取证据时,其应当如实提供,不得伪造、隐匿或者毁灭证据。“任何单位和个人”其次也指被调查取证单位和个人以外的其他任何单位和个人。其他任何单位和个人,即使监察机关没有向其了解情况,收集、调取证据,其也不得伪造、隐匿或者毁灭证据。因为这些伪造的证据可能通过其他渠道进入监察机关,这些隐匿或者毁灭的证据会使监察机关今后永远不能获取或难以及时获取,从而严重妨碍监察机关监察职能的行使。为保证任何单位和个人对这一规则的履行,监察法第六十三条规定了违反这一规则的法律责任(由其所在单位、主管部门、上级机关或者监察机关责令改正,依法给予处理),第六十六条还规定了违反这一规则,构成犯罪的应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下面我们对十五项监察权限依其不同的内容,将之归纳为六个类别加以阐释。
(一)谈话、讯问与询问
1.谈话
监察机关对可能发生职务违法的监察对象,按照管理权限,可以直接或者委托有关机关、人员进行谈话或者要求说明情况。这一规则有三项内容:其一,明确谈话或者要求说明情况的对象是“可能发生职务违法的监察对象”。监察机关在日常监察过程中发现特定监察对象有轻微违纪行为(有群众反映、举报或从其他渠道知悉),有可能发展为违法甚至犯罪,为避免其在错误的道路上继续走下去,挽救该公职人员,也防止国家利益和公共利益的损失,监察机关有必要对该公职人员“扯扯袖子”,与其谈话,要求说明情况,予以警示。
其二,确定进行谈话或者要求说明情况的主体可以是监察机关自己,也可以是监察机关委托的有关机关、人员。所谓“有关机关、人员”一般是“可能发生职务违法的监察对象”所在的机关(机关负责人)或组织、人事部门的负责人。如果“可能发生职务违法的监察对象”是所在的机关主要负责人,“有关机关、人员”则是其上级机关(机关负责人)或上级机关组织、人事部门的负责人。
其三,监察机关应按照管理权限,直接或者委托有关机关、人员进行谈话或者要求说明情况。所谓“按照管理权限”即遵守监察法第三章有关监察机关管辖的规定,监察机关直接或者委托有关机关、人员进行谈话或者要求说明情况的“可能发生职务违法的监察对象”是其管辖的监察对象。
2.讯问
在调查过程中,监察机关对涉嫌职务违法的被调查人,可以要求其就涉嫌违法行为作出陈述,必要时可向被调查人出具书面通知。对涉嫌贪污贿赂、失职渎职等职务犯罪的被调查人,监察机关可以进行讯问,要求其如实供述涉嫌犯罪的情况。这一规则有五项内容:
其一,要求被调查人陈述的条件是监察机关在进行调查的过程中,认定被调查人已经“涉嫌职务违法”,此不同于监察机关行使项权限、采取种手段——谈话或者要求说明情况——的条件:监察对象“可能发生职务违法”。认定特定监察对象“涉嫌职务违法”应该有初步的证据材料证实。当然,“涉嫌”职务违法并不等于被调查人确实实施了职务违法,被调查人可能实施了职务违法的证据材料有待于进一步核实,所以有必要要求“涉嫌”人陈述,以便进一步了解情况,查明事实。
其二,监察机关要求被调查人陈述的内容是其涉嫌作出的违法行为,即要求其说明其是否确实作出了相应的“涉嫌职务违法”行为,如果确实作出,则说明如何作出,作出的时间、地点、目的、动机、手段、方式、结果,以及与之有关系的人和事等。
其三,监察机关在要求被调查人陈述,认为必要时,可向被调查人出具书面通知。所谓“必要”,是指为查明被调查人“涉嫌职务违法”行为事实的必要。在有的情况下,监察机关认为向被调查人出具书面通知,让被调查人事前有所准备,对其陈述和接受讯问会有更好的效果,所以就认为有给其出具书面通知的“必要”。在另外的情况下,监察机关认为向被调查人出具书面通知,让被调查人事前有所准备,反而可能影响其陈述和接受讯问的效果,不利于查明被调查人“涉嫌职务违法”行为事实,自然就没有给其出具书面通知的“必要”,从而不应该和不可能给其出具书面通知。
其四,对涉嫌贪污贿赂、失职渎职等职务犯罪的被调查人,监察机关可以进行讯问。首先,进行讯问的对象是“涉嫌贪污贿赂、失职渎职等职务犯罪的被调查人”,而不同于上文“要求作出陈述”的对象是“涉嫌职务违法的被调查人”。其次,讯问对象的范围是“涉嫌贪污贿赂、失职渎职等职务犯罪的被调查人”。这里的“职务犯罪”主要是指“贪污贿赂、失职渎职”犯罪但又不限于此,因为监察法在此条文中还使用了“等”,这就说明除“贪污贿赂、失职渎职”犯罪外,还可能存在其他“职务犯罪”。此外,该项条文的用词使用的是“可以”,这里的“可以”是授权之意,不是既“可以”也可以“不可以”的意思。换一个表述,即是“对涉嫌贪污贿赂、失职渎职等职务犯罪的被调查人,监察机关有权进行讯问”。
其五,对被讯问的被调查人提出要求,其应如实供述涉嫌犯罪的情况。被调查人只有如实供述涉嫌犯罪的情况,才有利于监察机关尽快查明案情,正确对被调查人作出处置。同时被调查人也可能因“如实供述涉嫌犯罪的情况”这一情节而依法得到从轻处罚。
3.询问
在调查过程中,监察机关可以询问证人等人员。询问证人是监察机关调查取证、查明案情的基本手段之一。刑事诉讼法规定,证人证言是人民法院审理刑事案件可以用于证明案件事实,作为证据使用的八种材料之一。参见刑事诉讼法第四十八条。但是,证人证言必须在法庭上经过公诉人、被害人和被告人、辩护人双方质证并且查实以后,才能作为定案的根据。参见刑事诉讼法第五十九条。因此,监察机关在询问证人过程中,一定要遵循正当法定程序,此项正当法律程序规定于监察法第四十一条。保证证人证言的真实性和合法性。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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