描述
开 本: 大32开纸 张: 轻型纸包 装: 平装-胶订是否套装: 否国际标准书号ISBN: 9787519707385
本书作者参与《个体网络借贷(P2P)监督管理办法(学者建议稿)》、《网络借贷信息中介机构业务活动管理暂行办法(征求意见稿)》的立法活动,针对网络借贷监管和网络借贷公司进行实地调研。
本书依据《网络借贷信息中介机构业务活动管理暂行办法》颁布的背景、内容及其备案登记、资金存管指引和信息披露指引,结合《关于促进互联网金融健康发展的指导意见》《P2P网络借贷风险专项整治工作实施方案》的精神,并追寻内容先后变化的原因、考虑监管解决的问题、关注实施过程中亟待解决的事项以及介绍域外的相关规定,对该办法条文的宗旨、基本含义和适用注意问题作出了制度安排上的说明、理论上的解答和发展方向上的解释,是一部对该办法全面理解、深刻认识和细致诠释的具有理论解说功能和实践指导价值的指南性专著。
章总则
第二章备案管理
第三章业务规则与风险管理
第四章出借人与借款人保护
第五章信息披露
第六章监督管理
第七章法律责任
第八章附则
附录一:《网络借贷信息中介机构业务活动管理暂行办法》
附录二:《网络借贷信息中介机构业务活动管理暂行办法》新闻发布会文字直播全文
附录三:《网络借贷信息中介机构业务活动管理暂行办法(征求意见稿)》
附录四:《网络借贷信息中介机构业务活动管理暂行办法(征求意见稿)》有关问题的解答
附录五:《网络借贷信息中介机构备案管理登记指引》
附录六:《网络借贷资金存管业务指引(征求意见稿)》
附录七:《互联网金融信息披露——个体网络借贷》
网络借贷业态的创新需要市场作为动力,其发展则离不开政策的促进,也需要法律法规的规范。2016年8月国务院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银监会)会同四部门颁布的《网络借贷信息中介机构业务活动管理暂行办法》(以下简称《办法》)是规范其发展的重要部门规章。本书作者曾于2015年11月作为北京市*的科研项目人员参与了《个体网络借贷(P2P)监督管理办法(学者建议稿)》的拟制,并提交有关部门。2015年12月银监会会同工业和信息化部、公安部、国家互联网信息办公室发布了《网络借贷信息中介机构业务活动管理暂行办法(征求意见稿)》(以下简称《办法(征求意见稿)》)。中央财经大学对《办法(征求意见稿)》专门组织本书作者以及监管部门和网络借贷公司进行研讨与论证,并针对《办法(征求意见稿)》提出了修改建议与意见,以学校的名义报送银监会。在2016年的网络借贷风险专项整治工作中,中央财经大学又组织部分专家学者针对网络借贷等互联网金融风险治理与制度完善召开了研讨会,同时与网信集团共同研究、探索”网络借贷的标准化模式”,北京市金融工作局将”互联网金融风险控制与属地履职”作为重大研究课题委托本书作者展开研究,并赴多家网络借贷公司实地调研。本书作者无论是参与网贷监管办法的相关立法活动,还是针对网络借贷监管法律制度进行研究,抑或对网络借贷公司进行实地调研,均为推进网络借贷的法治建设作出了努力。
《办法》颁布后,不仅其制定部门联合有关部门召开了新闻发布会予以说明,有关专家学者以及网贷公司也进行了解读,有的甚至还出版了相关释义与解读的书籍。中央财经大学基于学习与解读再次组织专家学者进行研讨,并将2016年年初针对《办法(征求意见稿)》的释义与适用指南结合网络借贷风险整治存在的问题以及《办法》变化了的内容进行修改,形成了目前呈现给大家的既包含释义解释又有指导实施价值的《〈网络借贷信息中介机构业务活动管理暂行办法〉释义与适用指南》一书。就目前解读与解释的情况而言,本书作为释义与适用指南所涵盖的认识、理解与释义的方法与思路均存在较大的进步,体现了独有的特点与独到的见解。现将本书作为释义与适用指南的特点分述如下:
一是,本书对《办法》的认识结合了2015年7月十部委出台的《关于促进互联网金融健康发展的指导意见》、2016年4月国务院下发的《互联网金融风险专项整治工作实施方案》以及银监会2016年4月发布的《P2P网络借贷风险专项整治工作实施方案》基本精神和《网络借贷信息中介备案管理登记指引》《网络借贷资金存管业务指引》等相关规定的内容进行全面理解。对于《办法》的认识,如果仅就《办法》的规定条文进行字面或者逻辑上解释尽管是一种解释方法,但在实质内容的把握上依然会出现一些偏离,甚至出现认识上的一些误释。例如,《关于促进互联网金融健康发展的指导意见》发布时提出”经中央、国务院同意”,而《办法》在颁布时却是”经国务院批准”,其原因何在?因为后者作为规章性文件,不同于指导意见作为改革性文件的性质,况且,四个部委在规范网络借贷管理中增加了省级人民政府作为了网络借贷”机构监管”的主体,还赋予其”警告、3万元以下罚款”的权力,四部委在没有省级人民政府作为颁布主体的背景下规定此项内容,必须经过国务院批准。否则,与《关于促进互联网金融健康发展的指导意见》规定的”网络借贷业务由银监会负责监管”存在冲突。另外,本书在解释中还需要考虑《G20数字普惠金融高级原则》,体现借助数字技术为无法获得金融服务或缺乏金融服务的群体提供高质量、合适的金融产品和服务的未来趋势,这为创新监管提出了新的更高的要求。
二是,本书对《办法》的解读侧重于从《办法(征求意见稿)》与《办法》的对比中洞察条文变化的原因、监管解决的问题以及实施过程中需要关注的问题,同时,结合颁布时有关人员对此的说明与解答。例如,《办法》删除《办法(征求意见稿)》的一些规定,有些内容被删除是对原有内容的放宽即不再禁止从事此种行为,如”实物众筹”等;有些内容被删除是因为需要制定相关细则或者指引来调整,而无须在此作出表述,并非是这些内容不重要;有些删除的内容则是原来的规定表述存在问题,诸如此类。因此,对删除问题的解读,不宜一味地单方面作出自我解释,应当基于现实的背景以及征求意见时发现的问题尤其是有些立法的不科学等方面进行全面解读,否则释义就会片面化,给理解带来误导。
三是,本书对《办法》的释义结合了我国网络借贷活动的实践尤其是尊重了网络借贷实践中的一些创新做法以及风险整治中出现的新问题,在解释中尽管参考国外的有关规定,但未像学者论文那样将其作为制定条文的解释依据。因为仅以国外的规定作为释义,极易陷入难以自圆其说甚至出现自相矛盾的解释困境。例如,《办法》对债权转让行为的限制,仅限于”开展类资产证券化业务或实现以打包资产、证券化资产、信托资产、基金份额等形式的债权转让行为”,其他类资产证券化的债权转让则不在限制之列,增加这一条款是基于目前存在”监管寻租””监管套利”,难以控制此种风险而为之。对小额风险分散问题,多数解释为美国网络借贷也是小额的,所谓的”5万~6万美元”等。然而,在小额问题上尽管采用借鉴美国网络借贷做法在释义时讲得通,但美国是将网络借贷纳入证券的调整范围,而《办法》不仅没有借鉴这种体制,相反,《办法》将”开展类资产证券化业务或实现以打包资产、证券化资产、信托资产、基金份额等形式的债权转让行为”列入负面清单。作为证券业务调整范围下的小额与作为不得”开展类资产证券化业务或实现以打包资产、证券化资产、信托资产、基金份额等形式的债权转让行为”下的小额如何等同,恐怕仅依据美国的做法难以解释。不仅如此,这样进行解释还带来了《办法》在制定上的不公平,甚至带有”恶法”的嫌疑,有以解释来”描黑”《办法》之嫌。本书在解释上尽可能避免了上述情况的出现,以便体现解读的公平性与科学性,促进监管更趋于合理。
由于《办法》颁布时间紧、有些规定相对笼统,在适用过程中除根据《网络借贷信息中介机构备案登记管理指引》(银监办发〔2016〕160号)、《网络借贷资金存管业务指引》以及《互联网金融信息披露标准–P2P网贷》外,还应与《P2P网络借贷风险专项整治工作实施方案》相配合,以免对有些规定产生更多的歧义,甚至在实施过程中出现执行不能的困难。尽管有些问题与《办法》的”暂行”相一致,仍需要释义与解释予以弥补,不宜仅期盼或求助于《办法》的未来修改。对《办法》存在的不足,本书作出了一些说明与特别提醒,这样做可能更有利于《办法》的实施。尽管本书在编写过程中努力解决一些不同解释和适用上的不同意见,但因作者们认识不同与理解差异,难免存在一些需要改进与完善的地方,敬请读者在阅读过程中提出宝贵的意见与建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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