描述
开 本: 16开纸 张: 胶版纸包 装: 平装-胶订是否套装: 否国际标准书号ISBN: 9787520103459
内容简介
随着我国各地环境污染问题日益严重,环境保护成为国人普遍关注的问题。《中国环境法学评论》是由中国环境资源法学研究会主办,中国海洋大学法政学院承办的论文集刊,本期内容分为六个栏目,从不同角度对现今比较焦点的环境法律问题进行分析和讨论,对于进一步推动环境法学的繁荣,倡导学术研究具有一定的促进作用。
目 录
卷首语【徐祥民】
环境法前沿问题研究
人的致灾性及其“聚合特征”【王建平 崔金星】
“按日连续处罚”法律性质的争论及其解决【刘卫先 张立祥】
环境法律制度的运行困境及其出路
——基于制度主体的视角【孟 甜 孙彦彦】
我国森林资源国家所有权的法律性质初探【肖彦山】
环境法学基础理论研究
非洲各国宪法中的公民环境权:文本分析与经验启示【张小虎 贺 鉴】
环境侵权责任个别化与社会化的关系研究【贾爱玲】
“污染环境损害社会公共利益”的性质界定:《环境保护法》第58条辨析
【时 军 孙晓情】
环境诉讼制度与环保法庭建设研究
我国公民个人难以享有环境公益诉讼的原告资格
——权力互动结构的检视【沈跃东】
司法在环境公益诉讼中的能动作用研究
——以中美法院在原告资格确定中的作用为视角【邓可祝】
论环保法庭管辖——以知识产权审判庭为借鉴【张 辉】
域外环境法研究
法国能源政策与法制——以核能安全为中心【许耀明】
德国环境法典草案中的“一体化预案许可证制度”【张璐璐】
域外环境法和国际环境法译评
《印度2010年国家绿色法庭法》【文黎照 译】
《跨国界环境影响评价公约》【彭钦宗 译 于 铭 校】
书评
探寻环境权研究的“第三条道路”
——读《环境保护的国家义务研究》【李明华 陶俊生】
前 言
卷首语
尊敬的读者,呈现在您面前的是《中国环境法学评论》(以下简称《评论》)第十二卷。在您品读其中的作品之前,请先把注意力留在我对本卷的几点说明上。
一
《评论》的第十一卷与今天似乎有些太远了。第十一卷出版的时间是2015年6月,离今天一年零三个月;我给第十一卷撰写的《卷首语》完成于2015年2月25日,离今天一年零七个月。的确,出版《评论》的第十一卷已经是很早以前的事了。从第十一卷到第十二卷之所以出现这样长的时间间隔,是《评论》向更高水准攀升的必要准备。
首先,《评论》承办单位中国海洋大学经过对以往支持《评论》编辑出版的过程的总结,注意到这份刊物非常适合时代的需要,与中国海洋大学相关学科的发展十分合拍,值得花大力气支持,应当按照有广泛国际学术影响力的正规期刊的标准加以培育。
其次,《评论》的编者注意到,我国环境法制建设的发展日新月异,环境法学理论建设不断取得新进展,因而《评论》应当用更大的篇幅或更多的卷册反映新变化、新进展,推动环境法制建设的推进和环境法学理论的发展。党中央、国务院、其他中国国家机关在环境法制建设方面连续推出的举措足以反映我国环境法制建设进展之快。请看以下几个事件。
(1)2015年1月1日,由中华人民共和国第十二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八次会议于2014年4月24日修订通过的《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施行。
(2)2015年4月2日,国务院印发《关于印发水污染防治行动计划的通知》(国发〔2015〕17号)。
(3)2015年5月5日,中央全面深化改革领导小组第十二次会议审议通过《检察机关提起公益诉讼改革试点方案》。
(4)2015年7月1日,中央全面深化改革领导小组第十四次会议审议通过了《环境保护督察方案(试行)》《生态环境监测网络建设方案》《关于开展领导干部自然资源资产离任审计的试点方案》《党政领导干部生态环境损害责任追究办法(试行)》。
(5)2015年8月29日,中华人民共和国第十二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六次会议修订通过《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
(6)2015年9月,中共中央、国务院印发《生态文明体制改革总体方案》(中发〔2015〕25号)。
(7)2015年10月13日,中央全面深化改革领导小组第十七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进一步推进农垦改革发展的意见》。
(8)2015年12月9日,中央全面深化改革领导小组第十九次会议审议通过了《中国三江源国家公园体制试点方案》《中央全面深化改革领导小组2016年工作要点》。
(9)2016年2月23日中央全面深化改革领导小组第二十一次会议“听取了经济体制和生态文明体制改革专项小组关于生态文明体制改革总体方案推进落实情况汇报”。
(10)2016年3月22日,中央全面深化改革领导小组第二十二次会议审议通过《关于健全生态保护补偿机制的意见》。
(11)2016年8月29日,第十二届全国人大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二次会议审议《中华人民共和国海洋环境保护法修正案(草案)》。
一年多的时间,中共中央、全国人大常委会、国务院十余次讨论环境法制建设事项,或把环境法制建设事项列入议题,通过环境法律文件或涉及环境保护内容的文件、环境保护规划文件等十余项,这些文件渗透着学者和其他专家的研究心得,《评论》应当反映这些心得;这些文件应当引起事实上也引起了学界和其他专家的重视,《评论》应当将重视这些文件的学者、专家们的思想反映出来;这些文件应当成为更多的学者、专家研讨的对象,《评论》应当推动对它们的研究。
根据这一估计和促进我国环境法学研究发展的需要,《评论》自2017年起每年出版两卷。
二
2016年5月17日,习近平总书记在“哲学社会科学工作座谈会”上发表的讲话指出,社会大变革的时代,一定是哲学社会科学大发展的时代。当代中国正经历着我国历史上最为广泛而深刻的社会变革,也正在进行着人类历史上最为宏大而独特的实践创新。这种前无古人的伟大实践,必将给理论创造、学术繁荣提供强大动力和广阔空间。习近平总书记所说的社会变革在一定程度上是与生态文明建设有关的变革或由生态文明建设必然引发的变革。习近平总书记所说的“哲学社会科学大发展”在一定程度上也是生态文明建设引发的或与生态文明建设有直接关联的社会变革引发的发展。习近平总书记号召当代中国的人文社会科学工作者“加快构建中国特色哲学社会科学”,积极“建设以马克思主义为指导的学科体系、学术体系、话语体系”,“努力构建一个全方位、全领域、全要素的哲学社会科学体系”。在领袖号召的这些理论建设事业中,环境法学界应当有所作为。5月31日,在教育部组织的“学习贯彻习近平总书记哲学社会科学工作重要讲话精神,努力建成一批中国特色、世界一流的哲学社会科学学科”专题座谈会上,我发表了题为《创造引领世界的环境法学》的发言(详情请参见《中国教育报》2016年6月9日第12版)。我表达的明确观点是:中国学者有望在环境法学这个学科创造领先西方、引领世界的学科体系、话语体系、理论体系。我的这个判断可以从以下几个方面加以说明。
(一)环境状况
环境问题最早是在工业文明较早发达起来的西方国家发生的。在应对环境问题上,西方发达国家是先行者。但是,真正有条件近距离接触环境问题、深刻感受环境问题的却不是西方发达国家,而是广大发展中国家。我国是环境问题爆发最集中的国家。我国也是“人-天关系”最紧张的国家。我国人口多与人均国土面积小、人均资源赋存低的状况在中等规模以上国家中是最突出的。我国自然环境已经经受的持续开发时间是最长的。环境问题在一个“人-天关系”高度紧张的国家集中爆发,可以更充分地暴露环境问题的本质,生活在环境问题集中爆发的国家中的,身处紧张的“人-天关系”之中的中国学者更便于发现环境问题的本质。
习近平总书记说:“社会大变革的时代,一定是哲学社会科学大发展的时代。”我们生活在由“人-天关系”紧张决定的大变革时代,这个时代的哲学社会科学,这个时代的法学一定会有大发展。这个时代的法学的大发展将集中表现为环境法学的发展。习近平总书记还说:“当代中国正经历着我国历史上最为广泛而深刻的社会变革,也正进行着人类历史上最为宏大而独特的实践创造。这种前无古人的伟大实践,必将给理论创造、学术繁荣提供强大动力和广阔空间。”中国正经历着的“我国历史上最为广泛而深刻的社会变革”是与人类刚刚走进的环境时代有密切关联的变革,中国正在进行着的“人类历史上最为宏大而独特的实践创造”在很大程度上是适应环境时代要求的实践。习近平总书记又说:“这是一个需要理论而且能够产生理论的时代,这是一个需要思想而且一定能够产生思想的时代。”这个时代等待人们创造的理论之一是环境法学理论。
我们相信,中国学者有能力创造这个时代所独有的环境法学理论。在环境法学这个领域创造出优越于西方的理论、学说。
(二)文化传统
环境问题是“人-天关系”冲突的表现,环境保护是保护作为“人-天关系”冲突中被动一方的事业,是保护环境的事业,是保护自然的事业。这项事业,从行为者的角度来看,最突出的特点是追求实现整体的利益、长远的利益,而非追求个人的利益和对于人类社会的长远发展而言只能是眼前利益的那种利益。这不是思想家所做的学理界定的特点,不是人们的政治倾向所决定的特点,而是“人-天关系”规定的特点。
中国传统文化,曾经备受诟病,许多人也早已意欲抛弃。中国传统文化是以“家”“国”“天下”为基本价值追求的文化。从文化践行的角度看,这是所有行为者尽其所能地为“家”“国”“天下”的“齐”“治”“平”而作为的文化。这种文化的价值追求与环境保护对人们行为规定的价值取向是一致的。
中国学者,受中国文化传统洗礼的中国学者,因为被自己的文化所型塑,因为可以运用其所归属的文化模型开展研究,具有发现环境保护事业规定的法理的得天独厚的文化条件。
在阐释环境法学时,在阐释哲学社会科学中与环境保护相关的其他理论时,中国学者应当有文化自信。
习近平总书记说:“解决中国的问题,提出解决人类问题的中国方案,要坚持中国人的世界观、方法论。”在对环境法学的理论创造上,我们不仅要在主观上主动坚持我们自己的世界观、方法论,而且应当明确,只有坚持我们自己的世界观、方法论才能更好地回答环境法学的深层理论问题。
(三)社会制度
环境保护所欲实现的环境利益是整体的利益,甚至是整个人类大家庭的利益,生活在环境中的每个个体都处在环境的荫庇之下,分享环境消费利益。这是环境规定的利益关系,不是任何个人、政党、宗派崇尚、策划、构建的利益关系。
我国实行的社会主义制度是以实现最广大的人民群众的集体利益为直接目标的制度。即使是不拥有资本、专利,没有受过高等教育和特殊技能培训的人,也可以以公民的身份获得各种公共的社会福利,可以依照多劳多得的原则获得属于自己的利益。社会主义制度的宏观利益关系——利益建设和利益分享模式,与环境保护事业中的利益关系是相一致的。
中国学者生活在社会主义制度下,在认识工具中拥有社会主义这一制度模型,在环境法学理论创造中不存在难以克服的个人主义、自由主义障碍。
在阐释环境法学上,在阐释哲学社会科学中与环境保护相关的其他理论上,中国学者完全可以充分利用对于社会主义制度的道路自信。
习近平总书记指出:“把中国实践总结好,就有更强能力为解决世界性问题提供思路和办法。”在环境法学理论创造上,我们应当发挥我国社会主义制度的制度优势,创造出可以解决中国环境问题,从而也可以解决世界的环境问题的法学理论。
(四)指导思想
环境保护是“人-天矛盾”激烈冲突向人类提出的任务,化解“人-天关系”上的尖锐矛盾是这项事业成败的关键。这是客观上演出的“人-天矛盾”决定的,是谋求环境改善的人们必须接受的现实。
作为指导我国思想的理论基础的马克思主义是化解资产阶级和工农劳动阶级之间矛盾的理论创造。马克思主义化解基本矛盾的理论风格与化解“人-天矛盾”理论难题的宏阔领域是相近的。
科学发展观是中国共产党人做出的一个伟大的理论贡献,是马克思主义理论在当代中国取得的一个重大发展。它既具有化解深刻矛盾的理论风格,又直接来源于“人-天矛盾”。科学发展观最具有时代特点的内涵是“永续发展”,是以将来甚至永远为价值设定尺度的发展,是通过保持生态良好、救治环境破坏来实现的人与自然和谐的长远发展。这一伟大的理论创造为我们创造环境法学理论,完善环境法学理论体系提供了理论指导。
中国学者有科学发展观这一形成于当代的中国化的马克思理论的引领,为攻克环境法学理论难关奠定了理论基础。在这个意义上,我国学者在环境法学理论的创造上应当充满“理论自信”。
(五)成功探索
环境保护是前无古人的事业。在这一刚刚启动的建设工程中,环境法学理论也在悄悄萌发。因为身处在“人-天关系”高度紧张的国家,生活在环境问题集中爆发的国家中;因为深受中国文化传统的熏陶,占有中国文化传统留下的文化模型;也因为生活在社会主义制度下,拥有社会主义制度模型这一认识工具;还因为有科学发展观的引领,我国学者已经在环境法学理论建设上取得了不同于西方法学理论的理论观点或者学说,尽管相关的理论观点或者学说还不够成熟。环境法的义务本位论就是初露端倪中国学说。法律出版社出版的“生态文明与法制变革文库”首批十卷即将完整问世。它们是集中表达环境法的义务本位论观点的著作中的一部分。中国学者正在坚定的信念驱使下积极前行。假以时日,他们会用实际行动,用他们的理论勇气和信心,创造出有中国特色、中国气派、中国风格的环境法学理论,并使带有明显中国印记和当代特点的法学理论不断丰富、成熟,成为既具有“中国特色”又具有“普遍意义”的理论体系、学科体系。
我国环境法学具备如此有利的条件,一定能创造出引领世界的法学理论;我国的哲学社会科学具备如此有利的条件,一定能从环境法学,从法学领域突破,创造出有中国特色、中国风格、中国气派的中国哲学社会科学体系。我们的《评论》应当在这场理论建设中发挥学术旗舰的作用。
三
本卷在采稿上有两大特点。
第一,紧跟我国环境法制建设的新发展。自《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2)》规定“对污染环境、侵害众多消费者合法权益等损害社会公共利益的行为,法律规定的机关和有关组织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第五十五条)以来,与环境有关的社会公共利益诉讼(学者们情不自禁地称之为环境公益诉讼)就引起了强有力的跟随性研究。在《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2014)》弥补《民事诉讼法(2012)》的不足,对何谓“有关组织”做出规定(第五十八条)之后,学界和环境保护实务界、司法界掀起了阐释作者们心目中的环境公益诉讼、为他们所认可的环境公益诉讼制度做细化设计等的研究高潮。本卷所采稿件是这个高潮中的部分成果。其中包括:沈跃东教授(福州大学法学院)的《我国公民个人难以享有环境公益诉讼的原告资格——权力互动结构的检视》、邓可祝副教授(安徽工业大学文法学院)的《司法在环境公益诉讼中的能动作用研究——以中美法院在原告资格确定中的作用为视角》、张辉博士(安徽大学法学院讲师)的《论环保法庭管辖——以知识产权审判庭为借鉴》等。当然,对我国是否已经建立了环境公益诉讼制度,也有不同的声音。时军副教授(中国海洋大学法政学院)、孙晓情硕士的《“污染环境损害社会公共利益”的性质界定:〈环境保护法〉第58条辨析》通过对《环境保护法(2014)》第58条的分析,认定该法中规定的,也就是被大多数学者理解为环境公益的那种利益其实仍是“众益”。
第二,强化比较研究。与工业文明首先在西方国家落户有关,环境保护的一些领域是西方国家先行开辟的,环境保护的一些制度在西方经受验证的机会更多一些。我国学者一直积极地向西方国家寻找保护环境的经验。本卷采收的文稿有多篇都是来自这种寻找。其中包括许耀明副教授(台湾政治大学法律系)的《法国能源政策与法制——以核能安全为中心》、陈真亮博士(浙江农林大学法政学院讲师)的《欧盟CCS指令及其在英国与德国的实施——兼论对中国的启示》、张璐璐博士生(黑龙江大学副教授)的《德国环境法典草案中的“一体化预案许可证制度”》,还包括文黎照博士(武汉大学法学院)的译文《印度年2010国家绿色法庭法》、彭钦宗硕士生(中国海洋大学)的《跨国界环境影响评价公约》等。
四
在编辑《评论》的实践中,我们实行了栏目主持人制度。如同一般期刊所做的那样,每一卷或每一期的文稿分属于不同的主题或研究领域。我们根据采稿的情况把全部文稿分成几个单元,每个单元为一个栏目;为每个栏目选择一位同时也担当编辑工作的栏目主持人。本卷继续实行这一制度。本卷的栏目主持人共5位,先后(以主持栏目的排列为序)陈真亮博士(浙江农林大学法政学院讲师)、杜辉博士(重庆大学法学院副教授)、张辉博士(安徽大学法学院讲师)、李一丁博士(贵州大学法学院讲师)、崔金星博士(西南科技大学法学院副研究员)。借这个机会,向他们表示衷心感谢!
徐祥民
2016年9月15日于青岛海滨寓所
尊敬的读者,呈现在您面前的是《中国环境法学评论》(以下简称《评论》)第十二卷。在您品读其中的作品之前,请先把注意力留在我对本卷的几点说明上。
一
《评论》的第十一卷与今天似乎有些太远了。第十一卷出版的时间是2015年6月,离今天一年零三个月;我给第十一卷撰写的《卷首语》完成于2015年2月25日,离今天一年零七个月。的确,出版《评论》的第十一卷已经是很早以前的事了。从第十一卷到第十二卷之所以出现这样长的时间间隔,是《评论》向更高水准攀升的必要准备。
首先,《评论》承办单位中国海洋大学经过对以往支持《评论》编辑出版的过程的总结,注意到这份刊物非常适合时代的需要,与中国海洋大学相关学科的发展十分合拍,值得花大力气支持,应当按照有广泛国际学术影响力的正规期刊的标准加以培育。
其次,《评论》的编者注意到,我国环境法制建设的发展日新月异,环境法学理论建设不断取得新进展,因而《评论》应当用更大的篇幅或更多的卷册反映新变化、新进展,推动环境法制建设的推进和环境法学理论的发展。党中央、国务院、其他中国国家机关在环境法制建设方面连续推出的举措足以反映我国环境法制建设进展之快。请看以下几个事件。
(1)2015年1月1日,由中华人民共和国第十二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八次会议于2014年4月24日修订通过的《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施行。
(2)2015年4月2日,国务院印发《关于印发水污染防治行动计划的通知》(国发〔2015〕17号)。
(3)2015年5月5日,中央全面深化改革领导小组第十二次会议审议通过《检察机关提起公益诉讼改革试点方案》。
(4)2015年7月1日,中央全面深化改革领导小组第十四次会议审议通过了《环境保护督察方案(试行)》《生态环境监测网络建设方案》《关于开展领导干部自然资源资产离任审计的试点方案》《党政领导干部生态环境损害责任追究办法(试行)》。
(5)2015年8月29日,中华人民共和国第十二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六次会议修订通过《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
(6)2015年9月,中共中央、国务院印发《生态文明体制改革总体方案》(中发〔2015〕25号)。
(7)2015年10月13日,中央全面深化改革领导小组第十七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进一步推进农垦改革发展的意见》。
(8)2015年12月9日,中央全面深化改革领导小组第十九次会议审议通过了《中国三江源国家公园体制试点方案》《中央全面深化改革领导小组2016年工作要点》。
(9)2016年2月23日中央全面深化改革领导小组第二十一次会议“听取了经济体制和生态文明体制改革专项小组关于生态文明体制改革总体方案推进落实情况汇报”。
(10)2016年3月22日,中央全面深化改革领导小组第二十二次会议审议通过《关于健全生态保护补偿机制的意见》。
(11)2016年8月29日,第十二届全国人大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二次会议审议《中华人民共和国海洋环境保护法修正案(草案)》。
一年多的时间,中共中央、全国人大常委会、国务院十余次讨论环境法制建设事项,或把环境法制建设事项列入议题,通过环境法律文件或涉及环境保护内容的文件、环境保护规划文件等十余项,这些文件渗透着学者和其他专家的研究心得,《评论》应当反映这些心得;这些文件应当引起事实上也引起了学界和其他专家的重视,《评论》应当将重视这些文件的学者、专家们的思想反映出来;这些文件应当成为更多的学者、专家研讨的对象,《评论》应当推动对它们的研究。
根据这一估计和促进我国环境法学研究发展的需要,《评论》自2017年起每年出版两卷。
二
2016年5月17日,习近平总书记在“哲学社会科学工作座谈会”上发表的讲话指出,社会大变革的时代,一定是哲学社会科学大发展的时代。当代中国正经历着我国历史上最为广泛而深刻的社会变革,也正在进行着人类历史上最为宏大而独特的实践创新。这种前无古人的伟大实践,必将给理论创造、学术繁荣提供强大动力和广阔空间。习近平总书记所说的社会变革在一定程度上是与生态文明建设有关的变革或由生态文明建设必然引发的变革。习近平总书记所说的“哲学社会科学大发展”在一定程度上也是生态文明建设引发的或与生态文明建设有直接关联的社会变革引发的发展。习近平总书记号召当代中国的人文社会科学工作者“加快构建中国特色哲学社会科学”,积极“建设以马克思主义为指导的学科体系、学术体系、话语体系”,“努力构建一个全方位、全领域、全要素的哲学社会科学体系”。在领袖号召的这些理论建设事业中,环境法学界应当有所作为。5月31日,在教育部组织的“学习贯彻习近平总书记哲学社会科学工作重要讲话精神,努力建成一批中国特色、世界一流的哲学社会科学学科”专题座谈会上,我发表了题为《创造引领世界的环境法学》的发言(详情请参见《中国教育报》2016年6月9日第12版)。我表达的明确观点是:中国学者有望在环境法学这个学科创造领先西方、引领世界的学科体系、话语体系、理论体系。我的这个判断可以从以下几个方面加以说明。
(一)环境状况
环境问题最早是在工业文明较早发达起来的西方国家发生的。在应对环境问题上,西方发达国家是先行者。但是,真正有条件近距离接触环境问题、深刻感受环境问题的却不是西方发达国家,而是广大发展中国家。我国是环境问题爆发最集中的国家。我国也是“人-天关系”最紧张的国家。我国人口多与人均国土面积小、人均资源赋存低的状况在中等规模以上国家中是最突出的。我国自然环境已经经受的持续开发时间是最长的。环境问题在一个“人-天关系”高度紧张的国家集中爆发,可以更充分地暴露环境问题的本质,生活在环境问题集中爆发的国家中的,身处紧张的“人-天关系”之中的中国学者更便于发现环境问题的本质。
习近平总书记说:“社会大变革的时代,一定是哲学社会科学大发展的时代。”我们生活在由“人-天关系”紧张决定的大变革时代,这个时代的哲学社会科学,这个时代的法学一定会有大发展。这个时代的法学的大发展将集中表现为环境法学的发展。习近平总书记还说:“当代中国正经历着我国历史上最为广泛而深刻的社会变革,也正进行着人类历史上最为宏大而独特的实践创造。这种前无古人的伟大实践,必将给理论创造、学术繁荣提供强大动力和广阔空间。”中国正经历着的“我国历史上最为广泛而深刻的社会变革”是与人类刚刚走进的环境时代有密切关联的变革,中国正在进行着的“人类历史上最为宏大而独特的实践创造”在很大程度上是适应环境时代要求的实践。习近平总书记又说:“这是一个需要理论而且能够产生理论的时代,这是一个需要思想而且一定能够产生思想的时代。”这个时代等待人们创造的理论之一是环境法学理论。
我们相信,中国学者有能力创造这个时代所独有的环境法学理论。在环境法学这个领域创造出优越于西方的理论、学说。
(二)文化传统
环境问题是“人-天关系”冲突的表现,环境保护是保护作为“人-天关系”冲突中被动一方的事业,是保护环境的事业,是保护自然的事业。这项事业,从行为者的角度来看,最突出的特点是追求实现整体的利益、长远的利益,而非追求个人的利益和对于人类社会的长远发展而言只能是眼前利益的那种利益。这不是思想家所做的学理界定的特点,不是人们的政治倾向所决定的特点,而是“人-天关系”规定的特点。
中国传统文化,曾经备受诟病,许多人也早已意欲抛弃。中国传统文化是以“家”“国”“天下”为基本价值追求的文化。从文化践行的角度看,这是所有行为者尽其所能地为“家”“国”“天下”的“齐”“治”“平”而作为的文化。这种文化的价值追求与环境保护对人们行为规定的价值取向是一致的。
中国学者,受中国文化传统洗礼的中国学者,因为被自己的文化所型塑,因为可以运用其所归属的文化模型开展研究,具有发现环境保护事业规定的法理的得天独厚的文化条件。
在阐释环境法学时,在阐释哲学社会科学中与环境保护相关的其他理论时,中国学者应当有文化自信。
习近平总书记说:“解决中国的问题,提出解决人类问题的中国方案,要坚持中国人的世界观、方法论。”在对环境法学的理论创造上,我们不仅要在主观上主动坚持我们自己的世界观、方法论,而且应当明确,只有坚持我们自己的世界观、方法论才能更好地回答环境法学的深层理论问题。
(三)社会制度
环境保护所欲实现的环境利益是整体的利益,甚至是整个人类大家庭的利益,生活在环境中的每个个体都处在环境的荫庇之下,分享环境消费利益。这是环境规定的利益关系,不是任何个人、政党、宗派崇尚、策划、构建的利益关系。
我国实行的社会主义制度是以实现最广大的人民群众的集体利益为直接目标的制度。即使是不拥有资本、专利,没有受过高等教育和特殊技能培训的人,也可以以公民的身份获得各种公共的社会福利,可以依照多劳多得的原则获得属于自己的利益。社会主义制度的宏观利益关系——利益建设和利益分享模式,与环境保护事业中的利益关系是相一致的。
中国学者生活在社会主义制度下,在认识工具中拥有社会主义这一制度模型,在环境法学理论创造中不存在难以克服的个人主义、自由主义障碍。
在阐释环境法学上,在阐释哲学社会科学中与环境保护相关的其他理论上,中国学者完全可以充分利用对于社会主义制度的道路自信。
习近平总书记指出:“把中国实践总结好,就有更强能力为解决世界性问题提供思路和办法。”在环境法学理论创造上,我们应当发挥我国社会主义制度的制度优势,创造出可以解决中国环境问题,从而也可以解决世界的环境问题的法学理论。
(四)指导思想
环境保护是“人-天矛盾”激烈冲突向人类提出的任务,化解“人-天关系”上的尖锐矛盾是这项事业成败的关键。这是客观上演出的“人-天矛盾”决定的,是谋求环境改善的人们必须接受的现实。
作为指导我国思想的理论基础的马克思主义是化解资产阶级和工农劳动阶级之间矛盾的理论创造。马克思主义化解基本矛盾的理论风格与化解“人-天矛盾”理论难题的宏阔领域是相近的。
科学发展观是中国共产党人做出的一个伟大的理论贡献,是马克思主义理论在当代中国取得的一个重大发展。它既具有化解深刻矛盾的理论风格,又直接来源于“人-天矛盾”。科学发展观最具有时代特点的内涵是“永续发展”,是以将来甚至永远为价值设定尺度的发展,是通过保持生态良好、救治环境破坏来实现的人与自然和谐的长远发展。这一伟大的理论创造为我们创造环境法学理论,完善环境法学理论体系提供了理论指导。
中国学者有科学发展观这一形成于当代的中国化的马克思理论的引领,为攻克环境法学理论难关奠定了理论基础。在这个意义上,我国学者在环境法学理论的创造上应当充满“理论自信”。
(五)成功探索
环境保护是前无古人的事业。在这一刚刚启动的建设工程中,环境法学理论也在悄悄萌发。因为身处在“人-天关系”高度紧张的国家,生活在环境问题集中爆发的国家中;因为深受中国文化传统的熏陶,占有中国文化传统留下的文化模型;也因为生活在社会主义制度下,拥有社会主义制度模型这一认识工具;还因为有科学发展观的引领,我国学者已经在环境法学理论建设上取得了不同于西方法学理论的理论观点或者学说,尽管相关的理论观点或者学说还不够成熟。环境法的义务本位论就是初露端倪中国学说。法律出版社出版的“生态文明与法制变革文库”首批十卷即将完整问世。它们是集中表达环境法的义务本位论观点的著作中的一部分。中国学者正在坚定的信念驱使下积极前行。假以时日,他们会用实际行动,用他们的理论勇气和信心,创造出有中国特色、中国气派、中国风格的环境法学理论,并使带有明显中国印记和当代特点的法学理论不断丰富、成熟,成为既具有“中国特色”又具有“普遍意义”的理论体系、学科体系。
我国环境法学具备如此有利的条件,一定能创造出引领世界的法学理论;我国的哲学社会科学具备如此有利的条件,一定能从环境法学,从法学领域突破,创造出有中国特色、中国风格、中国气派的中国哲学社会科学体系。我们的《评论》应当在这场理论建设中发挥学术旗舰的作用。
三
本卷在采稿上有两大特点。
第一,紧跟我国环境法制建设的新发展。自《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2)》规定“对污染环境、侵害众多消费者合法权益等损害社会公共利益的行为,法律规定的机关和有关组织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第五十五条)以来,与环境有关的社会公共利益诉讼(学者们情不自禁地称之为环境公益诉讼)就引起了强有力的跟随性研究。在《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2014)》弥补《民事诉讼法(2012)》的不足,对何谓“有关组织”做出规定(第五十八条)之后,学界和环境保护实务界、司法界掀起了阐释作者们心目中的环境公益诉讼、为他们所认可的环境公益诉讼制度做细化设计等的研究高潮。本卷所采稿件是这个高潮中的部分成果。其中包括:沈跃东教授(福州大学法学院)的《我国公民个人难以享有环境公益诉讼的原告资格——权力互动结构的检视》、邓可祝副教授(安徽工业大学文法学院)的《司法在环境公益诉讼中的能动作用研究——以中美法院在原告资格确定中的作用为视角》、张辉博士(安徽大学法学院讲师)的《论环保法庭管辖——以知识产权审判庭为借鉴》等。当然,对我国是否已经建立了环境公益诉讼制度,也有不同的声音。时军副教授(中国海洋大学法政学院)、孙晓情硕士的《“污染环境损害社会公共利益”的性质界定:〈环境保护法〉第58条辨析》通过对《环境保护法(2014)》第58条的分析,认定该法中规定的,也就是被大多数学者理解为环境公益的那种利益其实仍是“众益”。
第二,强化比较研究。与工业文明首先在西方国家落户有关,环境保护的一些领域是西方国家先行开辟的,环境保护的一些制度在西方经受验证的机会更多一些。我国学者一直积极地向西方国家寻找保护环境的经验。本卷采收的文稿有多篇都是来自这种寻找。其中包括许耀明副教授(台湾政治大学法律系)的《法国能源政策与法制——以核能安全为中心》、陈真亮博士(浙江农林大学法政学院讲师)的《欧盟CCS指令及其在英国与德国的实施——兼论对中国的启示》、张璐璐博士生(黑龙江大学副教授)的《德国环境法典草案中的“一体化预案许可证制度”》,还包括文黎照博士(武汉大学法学院)的译文《印度年2010国家绿色法庭法》、彭钦宗硕士生(中国海洋大学)的《跨国界环境影响评价公约》等。
四
在编辑《评论》的实践中,我们实行了栏目主持人制度。如同一般期刊所做的那样,每一卷或每一期的文稿分属于不同的主题或研究领域。我们根据采稿的情况把全部文稿分成几个单元,每个单元为一个栏目;为每个栏目选择一位同时也担当编辑工作的栏目主持人。本卷继续实行这一制度。本卷的栏目主持人共5位,先后(以主持栏目的排列为序)陈真亮博士(浙江农林大学法政学院讲师)、杜辉博士(重庆大学法学院副教授)、张辉博士(安徽大学法学院讲师)、李一丁博士(贵州大学法学院讲师)、崔金星博士(西南科技大学法学院副研究员)。借这个机会,向他们表示衷心感谢!
徐祥民
2016年9月15日于青岛海滨寓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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